联 合 国

CAT/C/SEN/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塞内加尔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 )

委员会提出的草案

1.2012年11月6日至7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1106次和第1109次会议(CAT/C/SR.1106和S.R.1109),审议了塞内加尔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SEN/3)。2012年11月1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125次会议(CAT/C/SR.1125),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塞内加尔遵照关于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准则编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延迟了十五年后才提交。

3.委员会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重续对话,并与代表团一起审议《公约》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举行对话前夕提交了就问题单撰拟的详实书面答复(CAT/C/SEN/Q/3和Add.1)以及代表团提供的跟进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06年10月缔约国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本报告审议期期间批准了其它国际文书,包括: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9年6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9年2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3月)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2003年11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该《公约》的《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3年10月);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8年12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9月)。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本报告期期间,缔约国为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尤其为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走访提供了合作。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2004年12月10日颁布法律废除了死刑,并注意到通过了关于禁止酷刑的立法,包括:

2009年3月2日颁布了设立全国拘禁地点监察署的第2009-13号法律,以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列的预防机制;

2005年4月10日颁布了打击贩运人口及其相关行为的第2005-06号法律;

2000年12月29日颁布了设立一名负责监督拘禁情况法官职位的第2000-38和2000-39号法律,以及2001年5月4日颁布了设立执行和减免刑事处罚程序的第2001-362号法令。

7.委员会还欢迎:

2009年推出了(2008-2013年)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和2010年设立了整合统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国家反贩运行动股;

加强了社区司法,以期向全国推广普建一张法律咨询网点,开展调解、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

2010年2月批准并启动了第二个(2010-2015年)国家行动计划,拟加快终止割礼习俗;

根据1991年2月11日第91-14号法律和1999年1月29日第99-04号法律,设立了诸如促进人权与和平事务高级专员署(2004年)和监察专员署。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

8.委员会虽注意到按《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1996年8月28日第96-15号法律)对《刑法》第295条第1款作了修订,然而,却遗憾地感到,经修订的定义并未包含第1条所列的一些关键要素,尤其是采用了“受害者”,未采用该条“第三者”的表述方式(第1条)。

缔约国应修订《刑法》,尤其是关于酷刑定义的第295条第1款,使之与《公约》第1条完全吻合。缔约国尤其应在酷刑定义中列入为提取信息、惩罚、恫吓或胁迫第三者所采取的做法。

绝对禁止酷刑

9.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以必须恢复卡萨芒斯当地的和平局面为重,作为针对该地情势颁布赦免法的理由。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的法律不应纵容酷刑或违反《公约》第2条的行径不受惩罚的现象。《公约》第2条阐明不得援用“国内政局动荡”为施行酷刑的辩解理由(第2条)。

鉴于委员会的第2号(CAT/C/GC/2)和第3号(CAT/C/GC/3)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认为上述阻碍及时和公正的追究、惩罚酷刑或虐待行为施行者的大赦,或其它阻遏藉口均违反了不得减损禁止酷刑规定的原则。这些均构成了阻止受害者寻求补救,不可容忍的障碍,并将加剧滋长有罪不罚的风气。有鉴于此,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废除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任何赦免,并向委员会通报有关为卡萨芒斯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详实情况。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关切,尤其鉴于立法规定从被拘留的第二十五个小时起才可寻求律师的援助,而且由一名独立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亦未曾得到系统的遵循,被拘留者实际上从被剥夺了自由即刻起,即丧失了其应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委员会仍深为关切,所谓的“推诿扯皮”(retour de parquet)做法,延长了那些被检控方扣留的被拘者的羁押期,违反了将被拘留者及时送交法官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塞内加尔,尤其是境内一些偏远地区律师人手短缺的状况(第2、11和12条)。

缔约国应:

毫不拖延地采取有效步骤,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他们被剥夺自由即刻起,在法律或和实际上均享有一切司法保障,尤其是被告知其遭逮捕的原因,包括对之的指控;及时与律师接洽,且若有必要,争取法律援助;由一位独立医生进行体检;通知亲属;并被及时送交法官等权利;

增加为司法制度拨出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期铲除所述的“推诿扯皮”做法,并缩短案件送交法庭的待审期;

采取必要步骤,增加为律师协会拨出的资源,以保障最贫困者可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发言称,该国将举行讨论会,探讨从被剥夺自由的最初一刻起即让律师介入的问题,并请缔约国列入资料,阐明为此目的采取的一些相关直接措施。

调查与有罪不罚现象

11.委员会关切针对执法人员施行酷刑和虐待行为,既不进行调查,更不予追究的指控。委员会还关切,对于业已启动了调查程序的案件,均未及时得到落实,而司法程序极为漫长拖沓,包括那些诸如Dominique Lopy先生、Alioune Badara Diop先生、Abdoulaye Wade Yinghou先生、Mamadou Bakhoum先生和Fally Keïta先生之类因酷刑致死的案件。委员会虽注意到遭虐待或酷刑的受害者可就案情直接向上诉法院公诉庭投告,然而,令人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调查针对执法人员施行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此外,委员会仍关切卡萨芒斯区的杀人凶手一直未受审判罪的指控(第2、11、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紧针对所控酷刑和虐待行为,正在开展的调查和刑事起诉工作,一旦案情确凿查实,即应考虑按犯罪性质轻重予以制裁和惩罚,不得将这类行为归为其它罪行从轻处罚;

为确保实施彻底、及时和公正的调查,要设立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针对安全部队成员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

除了向委员会提供的上述一些个体案件情况之外,还得按要求提供资料,阐明举报怀疑施行酷刑或虐待行为公务人员的数量,和随之开展的调查结果,以及由调查结果启动的任何刑事或纪律惩处程序的情况;

向委员会提供更新补充资料,阐述就卡萨芒斯局势落实《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对酷刑和谋杀行为的调查结果。

乍得前总统,候赛因·哈布雷先生的案情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示希望在塞内加尔审判候赛因·哈布雷先生,以及为确保此审判在区域和国家层面采取的一些措施。在注意到缔约国依据《公约》第22条,在委员会2009年正式访问期间所提供的协助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推迟了依照委员会2006年5月17日《决定》对哈布雷先生的审理。国际刑事法院2012年7月20日(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法令,再度确认了审理的推迟(第5和7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述称,按计划应在2012年12月即对候赛因·哈布雷先生开庭审理,并敦请缔约国竭尽全力争取按时开庭审案,从而按《公约》规定履行缔约国的义务,结束该国领土上没有任何人为其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及其它国际罪行负责,逍遥法外的局面。

提取供述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法官虽在审理期间拥有酌酙证据份量的最高权力,但不得赋予酷刑和胁迫下提取的供述任何价值。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塞内加尔的《刑事诉讼法》并无条款列有此明确的规定,而且缔约国亦未提供资料阐明,法庭实际上曾经裁定过不采纳靠酷刑所提取供述的案例(第2和15条)。

缔约国应确保,凡有人宣称是在酷刑之下被迫作出的供述,那么,司法审理程序就不得采纳该供述为证据,并应对此宣称进行彻底的调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其法律,从而明确禁止采纳任何在胁迫之下或因酷刑所提取的供述为证据。

侵害妇女的暴力

14.在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一切侵害妇女暴力的同时,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缔约国境内顽固不化的家暴、女性割礼、性凌辱、强奸和强迫婚姻等现象。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举措,支助遭暴力之害的妇女(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

继续宣传1999年1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处强奸、割礼、侵害和殴打及乱伦罪的第99-05号法律,以及提供更多资料阐述筹建全国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监察机构项目的情况;

加紧努力运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防止、打击和惩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并开展提升广大公众和执法人员认识和宣传的运动。缔约国应调查一切此类暴力的指控,追究和惩处施暴者,并为受害者采取有效的保护和直接的补救措施;

确保开展打击性别暴力和促进人权的方案及其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可诉诸的寻求庇护所、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重新融合方案。缔约国应就此方案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及关于执行加速实施第二个(2010-2015年)终止性割礼习俗的全国行动计划。

侵害儿童的暴力

15.委员会仍关切尚无资料和统计数字表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诸如卖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卖淫和贩运未成年人的行为。在注意到采取了一些教育和保护古兰经(daaras)学校学经儿童的措施之际,委员会仍深为关切这些学经少年(talibés)的生活条件,他们遭到各种形式的虐待和经济剥削,并且往往替师傅们出外乞讨。委员会还关切塞内加尔境内顽固不化的体罚做法(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

密切监督学经儿童的境况,通过惩处那些责任人和设立监督和保护上述儿童的机制,以及投诉机制,以便学经儿童能向当局举报虐待案件,以保护他们不受虐待和剥削;

建立起支持性的制度,让学经儿童可获得心身保健服务。缔约国应向委员会通报其它一些具体措施的情况,包括针对施暴者的立案、调查和起诉、判刑案件的数量以及学经儿童退学回家的人数;

修订《家庭法》,特别是第285条,明确禁止在任何地方,包括家庭内诉诸一切体罚做法,并依法惩处施暴者,与此同时,为受害儿童提供法律保护和心理帮助。

贩运人口

16.尽管缔约国做出了立法和行政方面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仍是一个人口贩运,尤其是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起源、过境和目的地国(第2、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贩运人口现象,并加大为受害者提供保护的力度。缔约国还应投入更多资源,追究和严惩罪犯,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医务和心理援助。

拘禁条件

17.委员会关切一些揭露某些监狱,包括达喀尔、考拉克和坦巴昆达三省府各座监狱内过度拥挤的报告(第11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除了采取其它措施外,应参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只要有可能即最好采取替代羁禁的做法,以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状况。

实施司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设立法律咨询中心网点的方式,加强社区司法。然而,法庭缺乏独立性,是令人感到关注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从事律师工作的司法人员数量有限。一个人口超过1,100万只有不到400名律师的国家,这种有碍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状况,实属令人颇感关切的问题(第2、11、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继续研究推动高等司法委员会改革的方式,并应通过维护法官任期保障的原则,加强法官的独立性。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步骤扩大司法体制的工作人员队伍,包括律师队伍。

少年司法

19.尽管设有少年司法机制,然而,委员会则关切缔约国境内尚无专职法官和法庭受理所有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相关的挑战问题(第2、11、12、13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设立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署议案并培训更多少年法庭法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符合《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大会第40/33号决议)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大会第40/112号决议)的少年司法制度。

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境况

20.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关于指控恫吓、威胁、人身攻击和任意拘留人权捍卫者和记者情况的资料。在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阐述采取了哪些措施追究警员在2012年竞选前示威游行期间使用过度武力的指控之际,委员会尤感遗憾的是,尚无关于对非洲维护人权会议成员和记者:Boubacar Kambel Dieng先生和Karamokho Thioune先生案情调查结果的消息(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阐明就上述案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下达的刑事判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人权捍卫者和记者,并严惩施行暴力、酷刑和恫吓直接或间接迫害上述各位的罪责者。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境况

21.委员会指出须作进一步努力,完成向难民颁发身份证和尚未完成的难民地位问题法律修订工作(第3和16条)。

缔约国应加紧通过经修订的难民地位法,以巩固保护难民、寻求庇护者、境内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者的保障措施,包括设立一个裁决机构受理难民地位申请的上诉和一系列诸如家庭团圆和保护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等案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包括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通过颁发身份证的方式,便利于难民的融合。

补救,包括康复措施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资料阐明,法庭判定应为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在羁禁期间被剥夺基本权利或蒙受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有关为酷刑受害者提供任何治疗和社会恢复服务的情况资料(第14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新增措施,以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获得充分和公正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圆满的康复。缔约国应加紧通过和执行对长期遭羁押,尤其是蒙受严重伤害受害者的赔偿议案,以及抓紧制订出康复方案。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近期就第14条发表的一般性意见(CAT/C/GC/3),其阐明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义务的内容及范围。

国家预防机制和国家人权机构

23.在注意到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指定全国拘禁地点监察署为国家预防机制之际,委员会一直关切据报所称削减该机制经费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据报称拨给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的资金不足,而且该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显然不符合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第2和12条)。

缔约国应:

为全国拘禁地点监察署拨出该署作为塞内加尔国家预防机制,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拟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准则,有效履行其任务所需的资源。缔约国应确保,警察、检察官、军队人员、监狱监管人员和医务工作者与上述监察署协作配合,以及各主管机构遵照该署提出的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监狱状况并防止酷刑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公布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2012年12月对塞内加尔进行了走访后撰写的报告。

参照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发表的意见,确保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依据《巴黎原则》运作。

保密的申诉机制

24.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未设立保密的申诉机制,以使被拘留者能就所遭受的酷刑和虐待提出投诉(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设立保密的申诉机制,受理和审议酷刑和虐待案情的投诉,并应确保在所有拘禁所,特别是监狱内设立保密的申诉机制。事实上,这样的机制将会为全国拘禁地点监察署的工作作出重大贡献。

培训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警官和国家宪兵警员组办了人权培训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尚无资料阐述上述培训班的演化情况及其对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该国尚未遵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10条)。

缔约国应为《公约》第10条所列国家人员,特别是公务和军方执法人员和医务工作者举办培训班。为使上述各位人员更好地甄辨和记载酷刑或虐待迹象,应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列入上述人权培训课程。缔约国还应评估上述培训班对执行《公约》效应和影响。

资料收集

26.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塞内加尔尚无综合及分类数据记载执行人员、军方人员、监狱监管人员和医务人员所犯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追究和定罪情况,而且亦无有关种类形式侵害女孩和妇女的统计资料。

缔约国应就全国情况整理汇编出上述数据资料,以便有效评估和便于确定针对性行动,有效预防和打击酷刑、虐待以及一切形式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径。缔约国还应提供有关补救举措的统计资料,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举措。

27.缔约国必须以相应语言,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宣传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11月23日前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落实委员会的下述各项建议:(a)制订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见,上文第10段(a)项);(b)及时启动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见上文第11段(a)项);和(c)启动对施行酷刑和虐待行为嫌疑人的审理,并裁定对罪犯的刑事惩处(见上文第12段)。

29.缔约国被要求于2016年11月23日前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同意在编撰报告期间,于2013年11月23日前履行任择报告程序。根据任择程序,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提交定期报告前的问题单,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对该问题单所作的答复将构成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