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RWA/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Ma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卢旺达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14日和15日分别举行的第441次和第442次会议(见CRPD/C/SR.441和442)上审议了卢旺达的初次报告(CRPD/C/RWA/1),并在2019年3月28日举行的第46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卢旺达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RWA/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RWA/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负责社会事务的国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采取措施,确保其法律和政策符合《公约》。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基于残疾的歧视。委员会特别赞赏地注意到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卢旺达刑法》中的第163条。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确定全国残疾人理事会的责任、组织和运作的第03/2011号法律,以及2009年关于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通信、旅行、教育、体育和休闲、医疗保健和就业的部长令。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在2018年7月24日在伦敦举行的全球残疾问题峰会上承诺采取广泛措施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使其国内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其法律(特别是关于保护一般残疾人的第01/2007号法律、关于保护残疾前战斗人员的第02/2007号法律、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第54/2011号法律以及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第27/2001号法律)仍然含有贬义用语并采用残疾的医学模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通过国家残疾政策的步伐缓慢,2009年关于残疾人的部长令基本上仍未得到执行。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立法符合《公约》,采取措施履行《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并确保对残疾问题采取以人权为本的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删除与残疾人权利相关的贬义用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的国家残疾政策,包括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和接触,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明确的时间范围内执行该项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执行2009年部长令。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机制来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考虑到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残疾儿童以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观点、意见和关切。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建立无障碍的正式机制,确保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测等过程中,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残疾儿童以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协商并让他们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且有意义地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这些组织提供充足的预算资源,为残疾人的参与提供便利。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国家立法不承认拒绝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形式;

法律和政策不足以打击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缺乏举报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的无障碍机制,缺乏补救机制,也缺乏关于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的统计数据。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和应对基于残疾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上规定拒绝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形式;

通过一项立法框架和协调一致的实施战略,打击多重和交叉歧视,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所受的歧视;

采取正式措施,确保有举报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的机制以及补救机制可用且可无障碍使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的统计数据。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可靠的分类数据,无法进一步了解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人权状况;

一般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中没有充分采用残疾视角,而残疾政策和方案中采用性别平等视角有限;

提升残疾女童和妇女的地位、促进她们的发展和赋权的政策和方案不足。

1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协商:

系统收集关于残疾妇女的分类数据,制定评估交叉歧视的具体指标,确保性别问题监测办公室与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合作,以期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并为制定过程提供信息;

将残疾视角纳入一般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残疾政策和方案;

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提高残疾女童和妇女的地位,促进她们的发展和赋权。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法律(包括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第54/2011号法律第54条)并不保护所有残疾儿童的权利;

残疾儿童普遍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特别是在偏远地区或农村地区;

残疾儿童没有充分的机会系统地参与与其有关的事务的决定;

社区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支助服务有限;

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促进无父母照料的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获得包容性替代照料,残疾儿童生活在隔离居住环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审查其法律,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第54/2011号法律,以确保根据《公约》保护所有残疾儿童的权利;

加紧努力,划拨一切必要资源,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排斥,特别关注有可能面临交叉歧视的儿童;

制定政策和方案,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所有涉及自身的事务上表达他们的意见;

采取措施,包括在国家儿童委员会内采取措施,确保在区内有支助服务和设施可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使用,以按照他们的最大利益保障他们的家庭生活权;

采取措施,使残疾儿童能够生活在有适当支助的家庭环境中,包括在大家庭范围内提供替代性照顾或在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上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羞辱和偏见持续存在,缺乏提高人们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的方案。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制定一项全国提高认识方案,并开展媒体宣传运动,塑造积极的残疾人形象,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突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物质环境、交通、服务、信息和通信的无障碍程度有限;

(b)2015年《建筑法》关于确保无障碍标准的规定未得到充分实施。

18.委员会参照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

通过并实施一项关于无障碍,包括物质环境、交通、服务、信息和通信无障碍的综合行动计划和标准;

通过通用设计和公共采购等办法,加强2015年《建筑法》及其无障碍标准的实施和监测工作,特别是培训负责监测的公务员,并对不遵守无障碍标准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本身没有报告具体的杀人事件,但由于神话以及错误的信仰和习俗,缔约国和整个东非地区白化病患者的生命权受到威胁。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白化病患者免于绑架和杀害的威胁,并提高认识,包括与残疾人(包括白化病患者)及残疾人组织协商,开展关于白化病患者权利的公共宣传运动。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应对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总体战略、计划、规程和工具缺乏残疾视角;

缺乏具有帮助处于危难情况下的残疾人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民事保护人员;

残疾人,特别是聋人、盲人或聋盲人和智力残疾者难以获得关于减少和应对灾害风险措施的信息。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应对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国家战略、计划、规程和工具含有残疾人视角且能为残疾人所用,并确保残疾人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负责备灾、灾害管理和灾后恢复的机构;

为应急小组提供帮助处于危难情况的残疾人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落实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聋人、盲人或聋盲人和智力残疾者,都能获得关于减少和应对灾害风险措施的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个人和家庭的第32/2016号法律第150条和关于合同的第45/2011号法律第4(2)条等项法律以残障为由规定了对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的歧视性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针对残疾人的替代决定和监护制度。

2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并终止限制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的所有做法,包括第32/2016号法律第150条和关于合同的第45/2011号法律第4(2)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承认残疾人的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包括建立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愿望和偏好的辅助决定制。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无法有效参与司法系统。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地方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和惩戒设施工作人员,缺乏对残疾人权利的知识;

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女童而言,缺乏无障碍的司法场所和程序,也缺乏程序便利。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能够行使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考虑到在司法程序中充当证人、受害人或犯罪人的各种残疾人,持续为司法与治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无障碍地出入司法场所并使用诉讼程序,特别是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免费的法律服务、手语翻译以及适合年龄和性别的全面程序便利。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因表象残障或实际残障而被剥夺自由,患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儿童和成人被非自愿住院和收容,在国家残疾人理事会列出的59个中心的情况便是如此。

28.委员会根据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建议缔约国通过并实施法律,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基于表象残障或实际残障将残疾人非自愿限制在司法系统或精神病院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关于收容的强制性准则,以尊重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尊严、完整性、意愿和偏好,并确保他们不被剥夺自由。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医疗卫生机构和惩戒机构中,普遍存在针对残疾人,特别是针对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暴力、虐待和忽视;

特别是在残疾人居住的家庭、机构、社区和难民营,缺乏有效措施防止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也缺乏措施监测这种预防措施;

遭受剥削、暴力或虐待的残疾人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支助服务;

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案件的具体数据;

缺乏用于查明、调查和起诉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事件的专门机制;

缺乏关于禁止在任何场合体罚残疾儿童的直接禁令。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消除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一切形式剥削、暴力和虐待;

确保警察、司法以及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成员定期接受关于预防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强制性培训;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能够获得无障碍服务和信息,包括热线服务、庇护所、受害者支助服务、咨询和辅导;

收集和公布关于所有场合对残疾人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包括对犯罪人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目;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建立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投诉机制,主要负责提供赔偿和向肇事者实施处罚;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具体目标16.2,颁布和执行法律,明文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中和机构中)对儿童的一切体罚,不论轻重。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是在对残疾人(尤其是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进行强迫治疗和强制绝育方面,缺乏预防和保护措施来充分确保残疾人的人身完整。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保护残疾人在所有场合,包括在仍然安置心理残疾者的机构的人身完整,并防止和停止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强迫治疗和强制绝育。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作为难民很难获得正式证件,这阻碍了他们享有迁徙自由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些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出生时仍未登记。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登记方案,以实施关于难民的第13之三/2014号法律,并确保该国所有地区的残疾难民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正式证件;

对所有残疾新生儿强制进行出生登记,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运动,提高父母和社区对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残疾人的生活与社会隔绝,与家人和社区隔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或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的障碍使残疾人难以独立参与日常活动。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国家战略,防止残疾人被隔绝或隔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现有公共服务更加普及、无障碍并面向各类人群,并为残疾人开发更多社区服务,包括在农村地区开发这种服务,以确保残疾人有机会选择自己的居住地点,选择在哪里生活以及和谁一起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支助服务,包括针对残疾人的个人协助服务更加普及且无障碍。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无法充分获得负担得起的助行工具和辅助器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地方上生产适当辅助器具所需的技术能力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确保当地有残疾人负担得起的维修和制造高质量助行工具和辅助器具所需的技术和服务,同时考虑到个人的需求和选择。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根据2009年8月10日第01/09/MINIFOR号部长令第2条,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提供信息不是强制性的;

法律不承认手语为官方语言,卢旺达手语词典尚未完成,尚不能提供全面的手语翻译服务;

残疾人无法以无障碍格式获得公共信息和大众媒体,也无法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信息技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第01/09/MINIFOR号部长令第2条,要求公共和私营媒体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提供信息;

承认卢旺达手语为官方语言,加快完成卢旺达手语词典,为手语译员制定培训、标准化和认证方案,并确保聋人能够获得手语翻译服务;

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公共信息,开发和使用无障碍通信格式和大众媒体技术(包括网站和软件应用程序),并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信息技术。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贫困等原因,以残疾为由将儿童从父母身边带走的情况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司法系统和儿童保护系统中,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权利缺乏认识。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有残疾人的家庭提供充分和适当的信息、服务和支助,包括向残疾人当家的贫困家庭和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儿童能够享有在家中获得家庭式照料的权利;

提高一般社区、司法系统和参与儿童保护的机构对残疾人权利,尤其是尊重家居和家庭的权利的认识,特别是对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家居和家庭权利的认识。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特别是难民营和收容机构中的残疾儿童)面临障碍,难以享有在主流学校接受优质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路途遥远、助行工具不足、缺乏无障碍环境和个性化便利,仍有40,000多名残疾儿童失学。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享有接受优质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包括消除物质环境、通信、信息和其他方面的障碍,确保提供个性化便利,如辅助器具、支助和无障碍课程和材料,并营造包容性环境。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地区,缺乏无障碍的公共卫生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包括紧急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案;

卫生专业人员缺乏关于残疾人人权的适当培训,包括关于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培训;

残疾难民不能享受医疗保险;

卫生和残疾政策中缺乏针对白化病患者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预防和治疗皮肤癌方面。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并实施一项战略,确保所有残疾人在全国各地都能获得且无障碍享有公共卫生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及设施,包括紧急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案;

通过培训和颁布道德标准,提高医疗专业人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包括对自由和知情同意权的认识;

采取措施,确保包括残疾难民在内的所有残疾人都能普遍不受歧视地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在卫生和残疾政策中针对白化病患者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普及无障碍、可负担且优质的皮肤癌预防和治疗方式。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缔约国缺乏全面和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方案和技术。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与健康有关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以及辅助器具不在"健康互助"医疗保险计划的覆盖范围之内。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自己的社区和缔约国所有地区都能获得全面和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方案和技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扩大“健康互助”医疗保险计划的覆盖范围,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与健康相关的适应训练和康复设备及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第四次卢旺达人口和住房普查(2012年)显示,残疾人就业率仅为56%,其中77%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残疾妇女和青年尤其受影响;

招聘过程和工作场所存在针对残疾人的系统性障碍和歧视,包括缺乏合理便利、无障碍工作场所以及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公共交通;

缺乏使残疾人获得就业的职业培训机会。

50.委员会根据《公约》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具体措施,以大幅提高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青年)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率;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残疾人在获得就业方面面临的系统性障碍和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工作场所适应措施、无障碍工作场所、灵活的工作要求以及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公共交通;

实施培训和技能发展方案,以促进招聘残疾人,并使他们在开放的就业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残疾人生活贫困,而针对普通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扶贫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家庭贫困排名指数而非个人因素,因此可能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排除在外,而不考虑与残疾相关需求相应的额外费用。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适足生活水准的社会保障和扶贫方案,包括提供适当的养老金和社会津贴,并确保这些方案考虑到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以家庭为单位的贫困分级制度,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能够获得针对个人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基于社区的社会服务、公共住房方案和支助服务,使他们能够独立生活,同时适当尊重他们的权利、意愿和偏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关于选举的第001/1918号组织法第8条第3款和第24条第4款剥夺了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投票权和竞选权;

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并非对所有残疾人都无障碍;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中,包括在议会、政府、主流妇女组织和全国残疾人理事会领导层中的代表性和参与率很低。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法律,包括关于选举的第001/1918号组织法,以确保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能够享有投票权和竞选权;

通过一项计划,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的无障碍性,包括以无障碍格式向所有残疾人提供选举材料和信息;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包括议会、政府、主流妇女组织和全国残疾人理事会的领导层。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签署或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城市地区都没有努力增加无障碍的娱乐和休闲空间,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参与体育和文化活动的机会有限。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签署、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无障碍和包容性的娱乐和休闲空间,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人的分类统计数据。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关注《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之间的关联,系统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情况、残疾情况和地理位置分列的高质量、及时和可靠的数据,以及关于残疾人在社会上面临的障碍和与其国情有关的其他特征的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收集和分析的数据制定适当的政策,以更好地落实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卢旺达人口和住房普查及其他家庭调查中使用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发布的一套关于残疾的简短问题。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公约》的规定将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在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价国际合作项目和方案时,没有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充分协商,它们也没有充分参与。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将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并确保所有国际合作活动从方案和政策的设计到执行、监测和评价都让残疾人充分参与,并与国际发展行为体一道,以系统和有意义的方式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非洲联盟最近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这妨碍了它有效履行任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对整个国家实施和监测进程的参与有限。

62.委员会考虑到其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附件),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优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3.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极其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段关于残疾妇女的建议和第52段关于适足生活水准的建议。

64.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5.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6.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传播这些信息。

下次定期报告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月14日之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的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