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DOM/CO/13-14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2月11日至3月1日)

1. 2013年2月22日至25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23和2224次会议(CERD/C/SR.2223和2224),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DOM/13-14)。2013年2月28日和3月1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31和2232次会议(CERD/C/SR.2231-2232),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定期报告、与其高级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及其所作的答复。

3. 委员会赞扬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积极地参与报告审议工作。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下列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0年推行的宪法改革,赋予了监守专员署、人身保护补救措施,宪法规定的人权地位;同时还建立起了宪法法院并列入了不歧视条款(第39条);

《刑法》(第336至337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民法》(第13条)分别把歧视划定为一项罪行;

在外交部内设立了人权事务机构间委员会;

总检察厅内设立了人权事务处;

宣告宪法法院成立;

建立了打击非法贩运和偷渡人口行为机构间委员会;

2008年文化部推出的文化政策,确认非裔为该国作出的贡献,并支持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促进容忍与和睦共存的运动,显示出了移徙者为多米尼加社会所作的积极贡献;

2009至2010年期间采取了一些改善甘蔗种植园条件的措施,诸如,建造学校和保健中心;以及工程和运输基础设施与社会福利设施;

新身份证不再列明深肤色印弟安人或浅肤色印弟安的区别;

修订竞选法举措致使得多米尼加人可自行填报为“深褐或棕色”肤色。

5. 委员会确认,多米尼加共和国曾及时为其邻国――海地提供的声援和经济支持,尤其在应对危及海地及海地人民的自然灾害之际,具体在2010年发生地震时给予的援助。

C.影响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适用《公约》的因素,以及克服这些因素的措施

6. 委员会注意到殖民主义残余以及结构和经济掣肘因素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影响。然而,《公约》所列权利和自由应得到保护。与此同时,国家为应对经济危机采取的措施,不应加剧贫困,或导致种族歧视的抬头(关于不歧视地履行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第20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和关于落实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

否认存在歧视现象

7.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时重申――坚定地否认存在着种族歧现象,特别是歧视深肤色非裔人的现象,这种歧视本身即阻碍了缔约国致力于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现象。委员会注意到,仍在使用所谓“indio-claro”(浅肤色印弟安人)和“indio-oscuro”(深肤色印弟安人)的贬损词语;不能反映出国境内这些族裔的境况,致使人们无法了解深肤色非裔人口的情况。

结构性歧视

8. 参照缔约国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种族和多文化结构的状况,委员会回顾深肤色非裔人的混血生育及其融入劳务市场的状况,不足以评定融合与平等程度。委员会回顾,贫困与种族主义之间的密切关系,而深肤色非裔人是所有贫困群体中最贫穷人群,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2001年)和关于歧视非裔血统民众问题的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落实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9.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关于委员会先前建议(CERD/C/DOM/CO/12)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认明必须与缔约国一起探讨新的对话途径,以确保给予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其它国际机制建议应有的关注。这些机制均曾一再表达担忧,对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其它不容忍形式,尤其是歧视多米尼加共和国或海地境内深肤色非裔人以及海地非法移徙居民的现象。

委员会请多米尼加共和国采取下列措施:

设立由该国及民间社会各阶层参与的过渡委员会,分析跨大西洋贩运人口和奴役行径的所涉影响,从而确定这些情况对确定他们民族特征的重大历史性意义、对他们形成的长期性影响后果,以及迄今仍面临的种种挑战问题,包括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它不容忍形式的表现,特别是对多米尼加共和国或海地深肤色非裔人的歧视,并辩明限制这些居民获得平等发展的障碍;

设立后续执行和监督机制,出台各种举措,切实履行委员会及其它国际机制与深肤色非裔人和海地籍非法移民相关的人权;

从文化认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它相关不容忍形式的角度,开展国民观念和自我认识的普查;

落实文化部旨在承认非裔人对本国所作贡献的政策,并鼓励学校开展跨文化教育(第七条)。

D.关切与建议

体制性措施

10.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第19-01(2001)号法律颁布后的十年多来,一直尚未任命过一位监察专员(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曾建议应任命一位监察专员;而监察署应设立一个专职处置包括专门针对诸如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形式,并确保遵循《巴黎原则》(CERD/C/DOM/CO/12,第10段)。

立法措施

11. 委员会关切《宪法》第39条并不禁止基于种族理由的歧视,而《刑法》第336和337条和拟议的《刑法》修订案并未按《公约》界定种族歧视的定义(第一、二、四和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请缔约国颁布符合《公约》关于禁止种族歧视的具体法律,并确保关于移徙的立法和政治措施,不得有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原因的歧视(CERD/C/DOM/CO/12,第9和11段)。

政治措施

12. 委员会赞扬(2010-2030年)国家发展计划及其它关于健康、教育和性别平等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计划制订规程并未制定出具体措施,以打击种族歧视和侵害深肤色非裔妇女的多种歧视形式,而且亦无促进人权的国家人权计划(第二条)。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编制出国家人权计划和国家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它相关不容忍形式的计划,以消除侵害妇女的各种种族歧视表现形式。

统计数字

13.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2010年国家统计局最近实施的普查,并未收集有关人口中族裔身份或肤色情况的资料;依然缺乏按族裔身份或肤色分列人口分类统计数据;而且有关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海地人口的官方数据精确性之匮乏令人发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种族和和族裔身份、肤色、民族血统、性别和社会经济状况分类收集数据,以期达到确定切实禁止种族歧视政策的目的(第30号(2004年)和34(2011年)关于禁止歧视非公民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甘蔗种植园

14. 委员会赞扬为改善甘蔗种植园条件所采取的措施。然而,海地原籍移徙者艰难困苦的生活条件,特别是甘蔗种植园的生活条件,因在享有健康服务、住房、卫生设施、饮用水和教育等方面的局限,依然是令人颇感关切的问题(第五条(辰)款第(4)和(5)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障逐步改善上述居民,特别是深肤色非裔人口享有保健、卫生设施、饮用水和教育的条件,并继续提升甘蔗种植园的生活水准(CERD/C/DOM/CO/12,第18段)。

种族主义的社会表现形式

15. 委员会表示关切,多米尼加社会内结构性种族主义泛滥的现象,尤其是基于肤色或民族血统原因的歧视现象。这种歧视显然具体阻碍了旨在为广大公众运用开设的各种场所(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已)款)。

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消除种族歧视的立法)情况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基于族裔血统的有组织暴力问题)情况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制定条例,禁止对旨向公众开放供场所中的歧视行为并禁止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歧视性做法;开展公众宣传运动,抵制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现象;大众传媒不得鼓动种族偏见,并应颁布一项尊重深肤色非裔人口文化特征的行为守则(CERD/C/DOM/CO/12,第8和12条)。

工作场所的种族歧视

16. 委员会关切往往在聘任熟练技工职位时运用的“体面得当”(buena presencia)要求:该项要求含糊的性质意味着,有可能会生产歧视性的做法。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剥削非法移徙者,主要是剥削海地原籍移徙者的问题,他们因没有身份证,只是按口头协议或在非正式部门打工,可享有的社会保险福利有限,甚至出于遭解雇或遣送的担心,不敢行使他们的权利(第五条(卯)款第(1)项)。

委员会建议,应当终止工作场所对深肤色非裔人,包括对非法移徙者的歧视(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并应适用劳工组织的1958年(第111号)《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问题公约》。

多重歧视

17. 委员会关切深肤色非裔妇女谋取熟练技能就业岗位、社会保险和竞选政治代表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并对无任何资料阐述就此采取了哪些措施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第二条、第五条(卯)款第(1)项和第五条(辰)款第(4)项)。

参照委员会关于与性别相关的种族歧视问题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特别措施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CERD/C/DOM/CO/12,第19段),将男女平等观列入促进非裔妇女发展和就业政策,并颁布特别措施为她们谋取熟练技能就业岗位提供便利。

关于身份证和国籍方面的种族歧视(第五条(卯)款第(3)项)

18. 委员会赞扬民事登记局设立了“后补申报股”、办理后补出生申报的流动单位、身份证办理中心以及若干分工负责单位,以期克服无身份证件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登记不足的严重问题,对登记制度造成的损害,而身份得不到登记对人口中最贫困阶层的影响最大。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履行身份证颁发政策,并继续力争解决影响登记工作的结构性问题。

19. 委员会关切:(a) 拒绝向海地裔多米尼加籍公民重新颁发出生证、身份证和护照;(b)自2007年起年满18岁的青少年不得按(第285-04号)《移民法》条款追溯性申领身份证;(c)拒绝为海地裔多米尼加籍公民子女颁发出生证。这些均可酿成无国籍的状况(第一条第(3)款和第五条(卯)款第(3)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向海地裔多米尼加籍公民颁发身份证的行政障碍,并发还被主管当局收缴、吊销或销毁的任何这类证件;确保海地裔多米尼加籍公民不被剥夺国籍权;并奉行不歧视地颁发身份证和保障应有程序的政策(CERD/C/DOM/CO/12,第16段)。

20.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宪法》第18条体现的关于移徙问题体制构架,并不完全符合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标准,而尽管《宪法》第18条第2款和(第285-04号)《移民法》第150条列有规定,但关于追溯性申领国籍立法的适用却有损于海地裔多米尼加籍国民和海地移民(第一条第(3)款和第五条(卯)款第(3)项)。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就人权而论,尤其是依据不歧视原则,国家有关国籍方面的主权范围系有所限制,因此,请多米尼加共和国:落实各类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遵循委员会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尊重获取国籍方面的不歧视政策;并按(第285-04号)《移民法》第151条,履行为非法移民办理合法化手续的国家计划,优先考虑实现那些业已长期居住在境内非法移民的合法化(CERD/C/DOM/CO/12,第14段)。

遣送出境

21. 委员会关切不断有报告称一再发生大规模、不分青红皂白和任意遣送海地裔公民出境的做法,违反了与海地签署的议定书和(第285-04号)《移民法》所列应有程序的保障,并关切缺乏有关遣送情况的官方统计数据(第五条(子)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及其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要确保遣送法律不会基于“种族”、肤色或族裔或民族血统原因歧视非公民,并敦请将不对非公民实施大规模的遣返和剥夺应有的程序;重启海地-多米尼加双方联合委员会;和收集按性别和民族或族裔血统分类开列被遣送者人数的官方数据(CERD/C/DOM/CO/12,第13段)。

司法体制中的种族歧视问题

22. 委员会注意到,“增进诉诸多米尼加共和国刑事司法”项目,然而,令人关切的是,尚无向法庭提出种族歧视案的申诉,与其称这意味着不存在种族歧视,亦不如更说这反映出该司法制度存在着缺陷(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防止刑事司法制度在执法和履职期间发生种族歧视现象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设立有效机制和补救办法,调查政府官员和个人的歧视行为;颁布有效惩戒制度;保障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赔偿;以使公众在面临种族歧视案情时,知道到自己的权利和可诉诸的法律补救办法(CERD/C/DOM/CO/12,第20段)。

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23. 委员会关切,美洲人权法院对Yean和Bosico两女孩案件的判决,并未完全得到履行。

委员会请缔约国彻底履行上述判决。

偷渡和贩运人口

24. 委员会得悉第137-03号关于偷渡移民和贩运人口法的执行不力;执行国家防止贩运人口和偷渡移民行动计划的资金不足;既未对贩运人口案进行调查,也保护不了受害者(第五条(辰)款第(1)项)。

委员会提议缔约国:通过切实执行第137-03号法律,按性别、年龄、种族、肤色和民族血统分类,收集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官方数据;通过重新恢复反贩运人口和移民偷渡问题机构间委员会,调查贩运人口案和追究人贩子,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难民,打击贩运人口行径(CERD/C/DOM/CO/12,第17段)。

难民

25. 委员会注意到采取了向海地难民颁发证件的措施。然而,有些海地难民证件的重续却遭到拒绝,致使他们面临被遣送出境和无法获得基本服务的问题。此外,有些有待国家难民事务委员会(难民委)作出裁决的庇护申请仍未得到解决。

委员会敦请难民委依据2012年10月总统法令,解决所有尚未解决的庇护申请,并向得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确认的难民颁发居住证。

E.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尤其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54年)。

对《公约》第八条的修订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届《公约》缔约方会议上获得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订案。为此,委员会回顾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快本国的程序,批准关于为委员会筹措资金问题修正案的程序,迅速向秘书长书面通报各国对该修订案的认同。

28.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所列的任择声明。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9. 鉴于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和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日内瓦德班审查会议的最后文件,通过国内法律体制履行《公约》,尤其是执行《公约》第二和七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在全国层面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及其它措施。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从事人权领域保护事务,特别是从事制止种族歧视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就编撰下次定期报告事宜展开磋商。

宣传报告和结论性意见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即刻起,即向公众颁布本国的报告,同时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言语,并酌情以境内其它共通语言,公布和宣传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履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2. 根据议事规则第65条第1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其后续执行上文第11、19和21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具体的重要段落

33. 委员会还希望提醒缔约国特别注意上文第9、15和16段所载建议的具体重要意义,并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详情,阐述为执行上述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核心文件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编撰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编撰准则(见,HRI/GEN.2/Rev.4),编制提交其核心文件。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要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在2016年6月24日前提交一份第十五至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文中阐述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及的各个问题。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恪守条约专要报告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篇幅限制的规定(见,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