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6/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报告(2016年8月15日至9月2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16年9月2日第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66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89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开幕

2.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委员会主席致欢迎辞。人权条约司重点关注群体科科长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开幕发言,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主席也作了发言,发言可在网站查阅。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十六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16/1)。

三.委员会委员

4.截止2016年9月2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工作方法

5.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委员会审议了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的报告,进一步讨论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在公开辩论后通过了该意见。

7.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了关于享有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在公开朗读后通过了该意见。

8.委员会审议了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利工作组关于就《公约》第十九条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进展报告。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9.2016年8月19日,委员会审阅了秘书长关于从第十五届会议结束到第十六届会议开幕之前所收到的新来文的说明。截至2016年8月15日,委员会共收到304份涉及《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来文。委员会迄今已登记37宗案件。委员会已经就13宗案件作出了最终决定,在8宗案件中判定存在违约情况,在2宗案件中判定不存在违约情况,并认为3份来文应不予受理。在24宗未决案件中,一宗案件在第十六届会议期间得到了审议(第7/2012号来文)。其余案件中,有11宗已经可以进行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审议,两宗已经可以进行关于可否受理的审议。在所有其他案件中,尚未收到相关评论和意见。

10.2016年8月19日和9月2日,委员会审议了第7/2012号来文(Noble诉澳大利亚)。这是委员会首次根据来文程序审议一宗智力残障者被宣布不适合接受审判进而在惩教中心被剥夺自由超过13年的案件。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拘留有悖于《公约》第十四条,其中禁止以残障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委员会判定,期限不定的长期拘留,再加上提交人遭受了其他被拘留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而他又无力保护自己,构成了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对案件事实以及委员会意见的概述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11.9月2日,委员会通过了《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委员会决定就第1/2010号(Nyusti和Takács诉匈牙利)、第4/2011号(Bujdosó等人诉匈牙利)和第21/2014号(F.诉奥地利)来文继续执行其《意见》后续行动程序,并向所涉缔约国发出新的信函请它们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建议的特定内容所采取的措施。

12.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决定

13.委员会通过了第十六届会议报告。

14.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5.委员会定于2017年3月20日至4月12日举行第十七届会议,之前将于2017年3月13日至17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七次会议。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6.联合国为所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打出了字幕,在一些会外活动或午餐情况介绍会上也由残疾人组织协助打出字幕。公开会议期间都有国际手语翻译。与《公约》两个缔约国的对话期间还提供了国家手语翻译。一些公开会议期间还试着提供了网络直播。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7.在本届会议开幕会议上,联合国下列机构、各部厅和方案(署)的代表作了发言: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残疾人权利公约》机构间支助组主席的身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地雷行动处、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和人权理事会无障碍问题工作组秘书处。

18.委员会与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举行会议,讨论了有关协调特别报告员任务与委员会任务的事项。

19.委员会主席团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团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团举行会议,讨论了有关跨部门歧视的事项。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20.以下组织的代表在委员会作了发言:国际残疾人联盟、国际残疾与发展联合会、欧洲独立生活网、世界聋人联合会、融入社会生活国际组织、国际长寿中心全球联盟、阿尔茨海默氏症国际联合会、痴呆症国际联盟以及委员会本届会议所审议部分国家的残疾人组织。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1.委员会审议了下述国家的初次报告:多民族玻利维亚国(CRPD/C/BOL/1)、哥伦比亚(CRPD/C/COL/1)、埃塞俄比亚(CRPD/C/ETH/1)、危地马拉(CRPD/C/GTM/1)、意大利(CRPD/C/ITA/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CRPD/C/ARE/1)和乌拉圭(CRPD/C/URY/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拿大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CRPD/C/CAN/Q/1)。

十二.《公约》缔约国会议

22.委员会确认,将派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作为代表出席《公约》缔约国第十届会议。

十三.《残疾人权利公约》十周年

23.委员会于2016年9月1日举行了一次公开会议,纪念《残疾人权利公约》十周年。在会上进行发言的有: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委员会主席、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候任主席和一名委员会委员。

附件一

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下述国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CRPD/C/BOL/CO/1)、哥伦比亚(CRPD/C/COL/CO/1)、埃塞俄比亚(CRPD/C/ETH/CO/1)、危地马拉(CRPD/C/GTM/CO/1)、意大利(CRPD/C/ITA/CO/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CRPD/C/ARE/CO/1)和乌拉圭 (CRPD/C/URY/CO/1)。

2.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7/2012号来文(Noble诉澳大利亚)的意见。委员会还通过了秘书长关于从第十五届会议结束到第十六届会议开幕之前所收到的来文的说明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所通过的《意见》的临时后续报告。

3.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和关于享有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

4.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独立监督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南。

5.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定期报告(包括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定期报告)的指南。

6.委员会审议了《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的相关事项。

7.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调查在非公开会议上所讨论议题的保密问题。

8.委员会决定,将于2017年3月20日至4月12日举行第十七届会议,之前将于2017年3月13日至17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七次会议。

9.关于第十七届会议拟审议的国家及国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审议亚美尼亚 (Jonas Ruskus)、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László Lovászy)、加拿大(Theresia Degener)、塞浦路斯(Stig Langvad)、洪都拉斯(Carlos Parra Dussan)、伊朗伊斯兰共和国(Monthian Buntan)、约旦(Damjan Tatić)和摩尔多瓦共和国(Jonas Ruskus)。

10.委员会通过了第十六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的《意见》概述

1.2016年8月19日和9月2日,委员会审议了第7/2012号来文(Noble诉澳大利亚)。来文提交人存在心理和智力残障。他19岁时,因两次对一名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侵入和三次对一名13岁至16岁的儿童有过不正当的行为而受到指控。他遭到逮捕和羁押,保释申请也被驳回。考虑到专家的报告,他被宣判不适合接受审判,并根据《精神病患者被告法》第16和第19条对其下达了羁押令。因此来文提交人没有机会对指控进行无罪抗辩,法庭也没有作出有罪认定。监督对提交人的羁押令的责任被授予“精神病患者被告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决定将提交人羁押。来文提交人从2003年3月起被拘留,直至2012年1月10日,他依有条件释放令而获释。

2.委员会认为,由于其心理和智力残障而认为来文提交人不适合抗辩的决定导致他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抗辩无罪和检验不利于他的证据的权利被剥夺。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的主管部门没有提供适足的支持,使提交人能够接收审判和抗辩无罪,尽管提交人明显有意这么做。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获得确保其有效诉诸司法和得到公平审判的适足支持和便利,这侵犯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

3.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的拘留决定依据的是缔约国主管部门对于他智力残障潜在影响的评估,而没有任何刑事定罪,从而导致其残疾成为拘留的核心理由,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中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至于来文提交人关于他经常遭受暴力和虐待的指控,委员会指出,他的残疾状况致使他无法保护自己免遭这些行为的伤害,而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制裁和防止这些行为,或是保护提交人,使他免受其害。此外,委员会指出,来文提交人被拘留超过13年的时间,期间从未说明他的拘留期限。考虑到无限期拘留可能对被拘留者产生的不可修复的心理影响,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遭受的无限期拘留构成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