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LTU/CO/9-1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第九和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2721次和第2722次会议(见CERD/C/SR.2721和2722)上审议了立陶宛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九和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LTU/9-10),并在2019年5月9日举行的第273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九和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坦率而有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对话结束后提交的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获A类国家人权机构认证,随后经修订的《议会监察员法》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

(b)2018年12月21日通过《2018-2020年外国人融入社会行动计划》;

(c)2017年5月15日通过《2017-2019年促进不歧视行动计划》;

(d)2016年8月29日通过《2017-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机构间行动计划》;

(e)2016年4月19日通过《2016-2019年维尔纽斯市罗姆社区融入社会方案》。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7年1月12日批准《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5.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说明不同族裔和民族出身的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情况的统计数据(第二条)。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不同族裔和民族出身的群体之社会经济状况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指标分列,以便获得必要的实证数据,用于拟定旨在增进平等享有《公约》规定之权利的政策和措施。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依照经修订的《议会监察员法》获得了新的职权范围,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已扩大,纳入预防和教育活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两家机构获分配的资源有限,这可能妨碍它们独立地充分履行任务和行使新职权的能力(第二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两家机构划拨充足资金,以便:

(a)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能够完全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有效地履行任务,包括在经修订的《议会监察员法》界定的新职权领域内履职;

(b)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能够行使预防和教育的职能。

种族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平等待遇法》和《刑法》中将“肤色”和“后裔”列入禁止的歧视理由(第一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平等待遇法》和《刑法》,将肤色和后裔列入禁止的歧视理由,以使它们符合《公约》第一条第一款。

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

11.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尤其是移民、穆斯林和罗姆人的强烈偏见和负面心态。还关切的是,针对这些群体的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以及反犹太主义言论被媒体,包括线上媒体和政界加以利用(第二、第四和第七条)。

12.委员会回顾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及受影响最严重社区的代表合作,加大公众宣传力度,以打击仇恨言论、煽动仇恨和仇恨犯罪,消除对少数民族和移民的偏见和负面心态,促进对这些群体的包容理解。委员会还建议国家请记者道德监察员办公室参与,加强对记者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避免对各群体使用仇恨言论和陈规定型观念。

起诉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

13.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举报水平低,并且这类罪行并非总是作为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得到登记和调查。还关切的是,缺少可用数据,无法说明涉及政客或媒体的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案件的审前调查情况。委员会又关切的是,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相关案件,尤其是关乎《刑法》第169、第170、第171、第312、第129、第135和第138条的案件的数据未按禁止的理由分列,从而限制了对这些罪行在各领域的普遍程度的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过去几年中开展了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人数仍然很少(第四和第六条)。

14.委员会回顾第3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鼓励和便利举报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提高公众对获得法律援助和可用法律补救的认识并确保适当起诉并惩处犯罪者;

(b)加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调查并起诉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能力,并收集关于这类犯罪的分列数据,包括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培训更多人员;

(c)收集统计数据,说明政客和媒体犯下的仇恨犯罪和煽动仇恨案件,包括互联网上的犯罪的调查情况;

(d)提升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收集关于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数据并按禁止的理由分列。

赔偿种族动机罪行的受害人

15.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赔偿暴力罪行受害人的现行法律未纳入《刑法》第169、第170和第171条界定的罪行,因此这些罪行的受害人无法取得受害者基金提供的赔偿(第六条)。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与赔偿暴力罪行受害人相关的本国立法以使之符合欧洲联盟的要求,建议缔约国纳入关于赔偿歧视和煽动仇恨的受害人的内容,使这些立法符合《刑法》第169、第170和第171条以及《暴力罪行受害人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罗姆人的处境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5-2020年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行动计划》,并注意到罗姆人社会经济状况已获得诸多改善,主要是在就学和住房方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人仍遭受社会排斥,受到贫困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a) 罗姆人儿童和青年完成基础教育和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一直很低;(b) 罗姆人失业率高,主要是罗姆人妇女;(c) 尽管成功地重新安置了来自Kirtimai定居点的罗姆人家庭,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罗姆人的住房条件不适足;(d)罗姆人享受强制医疗保险的比率低于平均水平,获得保健的水平普遍不高。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不容忍加剧了侵犯罗姆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导致了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的歧视(第二、第五和第七条)。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对罗姆人歧视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在《2015-2020年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行动计划》框架内实现罗姆人融入社会。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为该战略划拨充足资金和人员,并确保罗姆人社区,主要是罗姆人妇女更多地参与战略的执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大力消除所有领域对罗姆人的歧视,主要是就业和住房领域,并确保身为歧视受害人的罗姆人获得充分补救。为消除对罗姆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记者开展关于罗姆人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以促进罗姆人文化并打击对罗姆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b)继续努力,增加罗姆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数,并支持罗姆人儿童和青年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高等教育,包括提供语言和社会技能支持。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为罗姆人男女青年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罗姆人儿童和青年及其家庭就教育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

(c)继续努力,协助罗姆人获得适足的住房,包括获得社会住房和租房补贴,并完成居住在Kirtimai定居点的罗姆人家庭的重新安置。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协调机制,以确保没有为居民提供替代住房或金钱赔偿之前不拆毁住家;

(d)加大力度,确保罗姆人,主要是罗姆人妇女,获得适足保健,包括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关于现有卫生服务和强制医疗保险覆盖要求的信息。

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

19.委员会了解到与少数民族有关的问题之复杂性以及需要就这一问题开展包容的全面对话,但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少数民族众多,并且自之前的法律2010年失效以来已起草若干立法提案,缔约国仍没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全面立法框架(第二条)。

20.为保证保护所有少数民族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起草和通过一项关于少数民族的综合法律。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不同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

寻求庇护者

21.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有寻求庇护者被拒绝入境缔约国领土或使用庇护程序,包括获得律师服务。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收容中心的接待能力仍不足,无法为新来的寻求庇护者,主要是有儿童的家庭提供适足住房。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申请人的脆弱性或特殊需要并不总能得到考虑,没有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空间(第二和第五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边境警卫准许寻求庇护者进入缔约国领土,为他们登记,立即将他们转往庇护当局并应要求为他们提供律师;

(b)对据称寻求庇护者被拒绝进入缔约国领土或使用庇护程序,包括律师服务的案件进行公正有效的调查;

(c)继续扩大收容中心的接待能力并为寻求庇护者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住宿;

(d)系统地确保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住房解决办法符合他们的具体需求,确保评估每一名居民的脆弱性并特别关注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未成年人及酷刑与基于性别之暴力的受害者,确保在每处收容中心都为妇女女童设置安全空间。

难民和附属保护受益人的融入

23.委员会欢迎《2018-2020年外国人融入社会行动计划》设想的措施,但关切的是,难民和附属保护受益人仍难以完全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际保护的受益人持续面临偏见并在获得住房方面遭受歧视,为协助其融入提供的资金支持的数额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住房选择(第二和第五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证每一名难民和附属保护受益人享有适足的融入措施,包括在教育、培训和就业领域;

(b)在住房领域深入打击仇外心理和反移民情绪,确保充分举报并处理歧视这些群体的案件;

(c)考虑增加对国际保护受益人融合的资金支持的数额和支持时间,以协助他们获得适足住房。

无国籍人

25.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期内缔约国登记的无国籍人人数下降,并且登记的无国籍人中有儿童。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出生在缔约国、无法随父母获得公民身份的儿童需经入籍程序才能获得立陶宛公民身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关于无国籍的统计数据只包括持居留证的无国籍人(第二条和第五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减少和防止无国籍状态并便利无国籍人,主要是出生在立陶宛的无国籍人入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善无国籍人识别机制和相关数据收集,以便将无居留证者纳入无国籍状态官方统计数据。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27.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9.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经由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0.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合适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市政当局转发并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1998年10月1日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2段(消除仇恨言论)、第20段(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和第22 (收容寻求庇护者)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5.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4段(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第18段(罗姆人的处境)和第26(无国籍状态)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3年1月9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