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LTU/CO/4-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立陶宛

1. 委员会在分别于2011年3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075(CERD/C/SR.2075)和2076次(CERD/C/SR.2076)会议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立陶宛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LTU/4-5)。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称赞了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高质量。它对缔约国派来一个大型高级代表团表示欢迎,并对代表团在考虑到报告员确定的一系列主题的情况下口头提供最新情况以补充上述报告表示赞赏。它还对与缔约国进行的坦诚和积极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对2005年颁布《平等待遇法》表示欢迎,该法禁止基于各种理由,特别是年龄、性取向、残疾、种族和族裔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4. 委员会对为解决歧视问题对法规进行的一些修改表示欢迎,如:

对《刑法》的修改(2009年7月)明确认为,一种罪行背后的种族主义动机或目的是一种加重情节;

对《平等待遇法》的修改(2008年6月)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程序性保障,将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面,但刑事案件除外;

修改和补充《刑法》的法律(2007年7月)扩大了以种族、民族或宗教为由对其他公众敬仰之地的亵渎罪的范围。

5. 委员会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表示满意,该裁决宣布《公民资格法》不符合《宪法》,因为它歧视不是立陶宛族裔的人。

6. 包括无国籍者在内的所有长久住民均有权在市议会选举中参加选举或被选举,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7. 委员会欢迎采取了行动,为更好地监控种族主义犯罪,在执法机关的统计卡上增加了一个新的方面。

8. 委员会对按国籍、公民身份、宗教和少数群体提供的人口组成分类统计资料表示赞赏。它还对目前正在安排的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表示欢迎。

9. 委员会对《少数民族法》草案表示欢迎,它使集中居住在一些地区的少数群体有权用自己的语言与地方当局和组织交涉事务;该法律草案中还有一些条款允许,除官方语文外,以少数民族语文提供标示和信息。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 委员会称赞人权咨询机构的工作,特别是平等机会监察员的工作,但也对削减这些机构的预算表示关注。它再次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决定成立国家人权机构(CERD/C/LTU/CO/3,第11段),但也注意到代表团称,目前这一事项仍在考虑当中。(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这些咨询机构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力,以它们能最佳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1. 委员会注意到,一项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正在审议之中。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通过这项法律,以落实《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的规定。

12. 尽管为消除在体育、媒体和互联网方面长久存在的种族偏见和排外主义在法规和体制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注意到,种族主义和排外事件仍时有发生。(第二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种族主义和排外事件及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起诉,使肇事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切实补救。委员会提到其以前的一些结论性意见(CERD/C/LTU/CO/3,第12段),建议缔约国按照国家法律和《公约》对仇恨犯罪进行调查。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公众的认识,防止类似行为继续发生。

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说明种族隔离问题,只是将其作为反人类罪提了一下,而忽略了其法律的其他方面。(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关于种族隔离问题的第19(1955)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三条)对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进行监控,同时考虑到,种族隔离情况的形成并不只是因为政府的政策,也可能是被迫集中居住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孤立等个人行为的副产品。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14.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种族歧视案件统计资料,注意到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有所减少。据悉,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不申诉是因为他们害怕报复,包括失去工作。(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包括制定对执法人员和少数群体的适当教育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少数群体在警察和司法机关有适当人数的代表。

15. 委员会对罗姆人的境况表示关注,他们仍然处在被边缘化的地位,在适当住房、利用适当保健设施和就业等方面仍然生活在不稳定中,而且,其中一些人没有身份证件,被看作无国籍人,虽然出生在缔约国。(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为罗姆人采取特别措施,提高他们的地位并给予保护。它还建议缔约国为针对罗姆人社群的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例如,解决他们的身份证件和无国籍问题,吸收罗姆人和民间社会代表参加执行这些方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现有针对罗姆人的该方案进行评估,以便考虑他们融入立陶宛社会的问题。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证罗姆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得到改善所做的努力。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完成中等教育的罗姆儿童和进入“特殊需要”学校的罗姆儿童人数的统计资料。(第五条)

还是根据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LTU/CO/3,第1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更多努力确保罗姆儿童融入正规学校,坚决解决罗姆儿童辍学的问题,并在学校系统中推行罗姆语教学。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以准确评估在中、高等学校就学的罗姆人子女的人数。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更详细说明有关将罗姆儿童安排在“特殊需要”学校的决策过程以及缔约国为鼓励罗姆人家长将子女送入学校采取的措施。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金融危机,缔约国旨在解决种族歧视问题,主要是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方案的预算不适当地削减了。(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加强旨在使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的政策和方案。它鼓励缔约国参加有关罗姆人的欧洲集体行动,并为有关罗姆人的现有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

1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一般都遭受多种歧视的少数群体妇女情况的全面资料。(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RD/C/LTU/CO/3,第16段),请缔约国按照其关于种族歧视的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2000)号建议提供关于少数群体妇女全面情况的最新资料。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无国籍人数量之多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在考虑到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的情况下为减少无国籍状况采取措施和行动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根据它于2000年2月7日加入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它应遵守的义务。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方案,但对削减其预算表示关切,因为这会影响其有效执行。它还表示关切的是,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非公民不愿申诉,因为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特别是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这类活动。它敦促缔约国为这一领域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取得成就的最新资料。

21.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立陶宛,人们的人权意识仍然淡薄,在定期报告中提到名为“人人不同,人人平等”的欧洲青年运动的一项决议时就反映了这一种情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资源,增加提高人权意识的活动和人权教育活动,而且要以不歧视、交流文化和尊重多样性为重点。它鼓励缔约国对培训教师和执法人员给予特别重视。

22. 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种族歧视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和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

23. 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开展大会在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纪念活动制定和充分宣传一项适当的行动计划。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反对种族歧视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和对话。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权利。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这两项决议中强烈促请各缔约国加速进行对《公约》有关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修正涉及为委员会提供经费),并迅速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1998年提交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个最新的核心文件。

30.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按照上面第12、15、18和19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31. 委员会还要提请缔约国注意,上面的建议13、16、20、23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第六至八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于2014年1月9日之前提交,编写时要考虑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用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作出答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特定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报告协调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