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5/D/530/20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530/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15年7月27日至8月14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X、Y及其女儿Z(由Tatsiana Turgot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2年11月9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5年8月4日

事由:

驱逐到白俄罗斯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

关于第530/2012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X、Y及其女儿Z(由Tatsiana Turgot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2年11月9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年8月4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X、Y及其女儿Z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530/2012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材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通过的决定

1.1 申诉人X先生(第一申诉人)及其妻子Y女士(第二申诉人)系白俄罗斯国民,分别生于1978和1973年。他们代表本人及其女儿Z提交了申诉,Z也系白俄罗斯国民,生于2011年。他们曾在瑞典寻求庇护,他们的请求被驳回,并且面临被驱逐到白俄罗斯的危险。他们声称,如果瑞典将他们驱逐回白俄罗斯,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2年11月26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的请求。2013年2月8日,申诉人重申了其对提交新论据和文件的临时措施的请求。2月14日,在审查完该案后,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维持其关于在本案中不提出临时措施请求的决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在白俄罗斯积极从事政治活动。他们曾制作和分发传单,还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传播白俄罗斯政治局势的资料和个人观点。2004年3月17日,第一申诉人在瑞典用假身份寻求庇护。他的申请被驳回,并被遣返回白俄罗斯。

2.2 2006年,申诉人参加了一场示威活动,抗议当时政权。他们被逮捕,且第二申诉人被警方施以酷刑。警方使用熨斗强迫她供认,大意是她被总统候选人Kozulin先生收买参加了一场示威活动。由于她的遭遇,她被送往医院。第一申诉人被指控扰乱公共秩序,并且被处以罚款。在2006-2009年间,第一申诉人接到过明斯克警方的恐吓电话。然而,第二申诉人甚至随后还参加过一些示威活动,而未被警方逮捕。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期间,申诉人开展过有组织的活动,计划在2010年11月进行一场示威活动,即在2010年12月19日总统选举前不久。

2.3 2010年3月,申诉人与其女儿离开了白俄罗斯。他们以有效期为1年的旅游签证进入瑞典。差不多1年以后,在2011年,他们寻求庇护。2010年11月,第一申诉人的父母在瑞典看望家人期间,他将一份有关2010年12月在白俄罗斯组织一场示威活动的书面请求交给他们。他的母亲和继父是联合公民党成员,在他们返回白俄罗斯后,向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提交了他的请求。之后他们参加了2010年12月19日的示威活动,被白俄罗斯主管部门逮捕。在审讯他们期间,知晓第一申诉人以往活动的调查员向申诉人的母亲和继父施压,逼他们透露申诉人的行踪,他们向调查员提供了第一申诉人在瑞典的电话号码。调查员声称,针对申诉人组织扰乱公共秩序活动的刑事案已立案,他们一旦返回白俄罗斯将被逮捕。从那时起,申诉人开始接到明斯克警方的恐吓电话。

2.4 2011年6月16日,申诉人向瑞典移民局提交了他们的庇护申请。在面谈期间,第二申诉人称,她在2006年遭受了酷刑,并展示了她身上的伤痕。根据记录,第二申诉人遭受过警方的虐待。她还提及了瑞典一位治疗师的医学证明,其中声称,除其他外,她所受的伤害与其描述的一致。2011年9月9日,移民局驳回了庇护申请,还命令驱逐申诉人。移民局称,第一申诉人在2004年申请庇护时所提交的有关其身份的虚假资料影响了他的可信度和第二申诉人的可信度。此外,第一申诉人有关其政治活动的资料含糊不清,且难以阐释。似乎奇怪的是,他在首次庇护程序期间未提交任何有关其政治活动的资料。他的家人往来自由,主管部门无意阻止他们的行动。申诉人的政治活动并没有活跃到足以使主管部门注意他们。缺乏书面文件,不具可信度,以及申诉人在2010年关键示威活动期间(在总统选举背景下)人在瑞典,所有这些事实都意味着,申诉人未表明他们很可能需要保护。有关第二申诉人据称2006年落入明斯克警方之手所受的待遇,移民局称之为警方袭击。移民局未使用“酷刑”一词。

2.5申诉人就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日期不详。2012年4月20日,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并指出,除其他外,申诉人曾两次收到明斯克警方审讯的传唤,称假如他们不接受审讯,则会被罚款和监禁。传唤的理由没有说明,法院解释认为这个事实证明申诉人无需保护。移民法院也将第二申诉人2006年受到的待遇称为警方袭击,而非酷刑。申诉人向移民上诉法院申请许可上诉。然而,2012年6月8日,移民上诉法院认定,该案未表明此种重要性,因此驳回了许可上诉的申请。

2.6申诉人向移民局申请根据新情况重新审议他们的案件,日期不详。第二申诉人称,对她的庇护申请进行审议的依据是她据称受到虐待,而不是以据称受到酷刑为理由。她无法阅读面谈记录,因为记录语言是瑞典语。她依赖瑞典主管部门,并相信瑞典主管部门评估了其关于酷刑的诉称。申诉人还声称同时接到了明斯克警方的一些新来电,并且认为白俄罗斯的一般情况是警方被认为侵犯了人权。2012年9月8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请,理由是只有新情况才能予以考虑。移民局认为,提出的要素已经在以往的诉讼中予以考虑。同时,移民局指出,第一起诉讼期间未就第一申诉人指称的酷刑提供资料。在没有新情况的情形下,移民局认为,没有理由重新审查庇护申请。

2.7 在一个未详的日期,根据2012年10月8日签发的一份法医报告,申诉人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重新审议其案件的新申请。这份报告由危机和创伤治疗中心的一名法医专家E.E.教授发布,根据这份报告,在对第二申诉人进行体检时发现的情况为她所描述的酷刑提供了证据。第二申诉人称,2006年她被一名警官强迫签署一份陈述,败坏前总统候选人Kozulin先生的名誉,并称她收到钱款以后进行示威反对当时政权。当她拒绝签署时,腹部上被一名警官使用热熨斗殴打。在她最终签署了供词后被送至了医院,因为她所受的伤害会导致生命危险。2012年11月1日,移民局驳回了上诉。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情况。关于法医报告,移民局称,该报告未提出新的要素,因为声称同样事实的另一份医学报告已由申诉人在2011年提交。此外,移民法院评估了申诉人的陈述,称其缺乏可信度。移民法院认为,申诉人的政治活动的活跃程度还不足以证明据称引起了主管部门的注意。他们也没有使得他们的诉称看似可信,即他们被主管部门追捕并因此面临被起诉或惩罚的危险。

申诉

3. 申诉人称,如果瑞典将其驱逐到白俄罗斯,将侵犯《公约》第3条规定的其权利。他们声称,他们通过传单、口头形式和在互联网上传播了有关白俄罗斯政治形势的资料。他们参加了几次反对派示威活动,在其中一次示威中他们被逮捕,第二申诉人还遭受了酷刑。申诉人在2010年总统选举前曾呼吁举行反政府抗议,并申请准许他们参加此类抗议行动。此外,他们认为,白俄罗斯警方通过明斯克警方入室搜查、恐吓电话和传唤对其持续骚扰。考虑到白俄罗斯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申诉人称,如果他们被驱逐到白俄罗斯,则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危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3年5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回顾了案情,指出第一申诉人2004年3月首次来到瑞典,在被警方抓到后申请了庇护。他没有任何身份证件,并在庇护申请时使用了假名、虚构了本人背景和庇护申请理由,这些情况在庇护程序期间被确定是虚假的。缔约国称,他声称,除其他外,他不满18岁,从未在白俄罗斯从事政治活动。移民局驳回了其庇护申请,并命令将其驱逐到白俄罗斯,驱逐命令于2005年5月14日执行。随后,2009年第一申诉人和第二申诉人以有效期为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2月20日的签证前往了瑞典。他们在2009年11月离开了瑞典,2010年2月以有效期为2010年2月25日至2011年2月25日的签证回到瑞典。

4.2 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除非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委员会不应审议任何来文;缔约国指出,它不知晓本案过去或现在是否经过任何其他此类调查或解决办法。缔约国承认,本案已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3 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们遣返白俄罗斯,他们面临的待遇会等同于违反《公约》第3条,但这种声称未达到为受理目的所要求的起码证据水平。缔约国称,本来文明显没有根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b)项,来文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至白俄罗斯是否会违反瑞典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员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4.4 缔约国指出,在裁定将有关人员强行遣返到另一个国家是否构成违反第3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正如委员会所一再强调,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酷刑危险。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要想确定第3条遭到违反,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会亲身面临风险。

4.5 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在确定将申诉人强行遣返白俄罗斯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时,以下考虑是相关的:(a)白俄罗斯的一般人权状况,特别是,(b)申诉人在返回时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4.6 此外,缔约国还回顾了委员会判例,即在类似本案的案件中,须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此外,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但必须是亲身面临并切实存在。

4.7 有关白俄罗斯的一般人权状况,缔约国指出,鉴于白俄罗斯是《公约》缔约国,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它假定委员会很清楚该国的一般人权状况,包括2010年12月总统选举以后政治反对派的情况。因此,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只需参考近期报告载列的白俄罗斯人权状况资料,例如瑞典外交部公布的一份报告,以及美国国务院公布的《2012年度白俄罗斯国别人权报告》。

4.8 缔约国称,虽然它未低估人们对白俄罗斯目前人权状况可能表达的合理关切,尤其是对政治反对派的关切,但这些关切本身不足以证明驱逐申诉人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因此,缔约国认为,只有在申诉人能证明他们本人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时,将他们驱逐到白俄罗斯才构成违反《公约》。然而,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们面临这种危险的指称。

4.9 缔约国补充说,《瑞典外国人法》的若干条款反映了与《公约》第3条规定相同的原则。因此,瑞典移民主管部门在审议根据《外国人法》提出的庇护申请时所使用的标准与委员会在审查随后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诉时所使用的标准相同。瑞典主管部门在关于本案的决定中参照了《外国人法》第4章第1、2和2(a)条,这表明在本案中使用了这种标准。此外,关于申诉人要求重新审查其居留许可申请的请求,考虑到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3条,如果有合理理由可以假定,外国人在一国境内会面临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境况,或外国人在一国得不到保护而会被转送至此人会面临此种风险的另一国家,则绝不会将该外国人驱逐至该国。

4.10 缔约国补充说,其国家主管部门完全能够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并评估其诉称的可信度。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审查。在申诉人申请庇护时,移民局与两位申诉人进行了个别面谈。与第一申诉人的面谈持续了近五个小时,而与第二申诉人的面谈持续了近两个小时。这些面谈的目的是,给申诉人一个机会,让他们解释他们需要保护的原因并澄清与移民局的评估相关的所有事实。与两位申诉人进行的面谈是在翻译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诉人确认,他们完全理解翻译的话。此外,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论辩了他们的理由。申诉人在首次请求庇护的整个审理程序中,都由一名公共律师代理。在命令驱逐申诉人的决定获得法律效力后,移民局四次审查了申诉人提出的新情况。在其中一次审查时,移民局的决定被上诉,但未被移民法院推翻。在这种背景下,缔约国认为,必须考虑到,除本案的事实和文件外,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有足够的资料,可确保自己有坚实的基础,可对申诉人是否需要在瑞典获得保护作出充分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11 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在落实《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判例,其中指出,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准司法或行政机构,必须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构所作的事实认定。此外,委员会认为,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而不是由委员会来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这些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方式明显存在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

4.12 缔约国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而且鉴于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专门机构,在庇护法和实践领域拥有特定专门知识,因此,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国家裁决不当,或国内诉讼结果从任何角度来看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缔约国认为,必须高度重视瑞典移民主管部门的意见,即在它们命令将申诉人驱逐至白俄罗斯的裁决中所表达的意见。

4.13 此外,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将他们驱逐到白俄罗斯将会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在返回后,由于申诉人在白俄罗斯进行的政治活动,他们面临酷刑危险。

4.14 在这方面,缔约国与移民主管部门认为,有很多方面让人有理由质疑申诉人的总体可信度。首先,缔约国认为,应指出以下事实:第一申诉人在其2004年申请庇护时使用的是假名,并且就庇护申请理由提供了虚假资料,而他未能就此给出可信的解释。他声称,他计划暂时居留瑞典,以及他提供虚假资料是为了之后被驱逐,这种指称缺乏可信度,特别是考虑到他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后拒绝返回。其次,申诉人在抵达瑞典一年多以后才提出庇护申请。此外,2006-2009年间,申诉人以本人护照出入白俄罗斯国境,也能够获得新护照和外国签证,而没有引起白俄罗斯主管部门的注意。第三,申诉人有关其在1996至2009年间政治活动的陈述含糊不清、说法不一,并且他们的陈述缺乏具体细节。缔约国认为,有确凿的理由质疑申诉人声称在白俄罗斯进行政治活动的说法,并从而有理由质疑他们声称引起主管部门注意他们的说法的可信度。

4.15 缔约国澄清称,与移民主管部门一样,它未质疑申诉人声称在2006年示威活动中被白俄罗斯主管部门逮捕、并为此受到虐待的说法。缔约国虽然承认申诉人对本人以往所受待遇可能表达的合理关切,但指出,他们未提出任何诉称,表明他们自此受到《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待遇。这与评估将申诉人驱逐出境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相关,因为委员会在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b)段中表示,被认为与酷刑危险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诉人以前是否遭受过酷刑,若遭受过,是否在不远的过去。就本案而言,申诉人受到这种待遇是在7年前,因此不是不远的过去。

4.16 此外,申诉人指称第二申诉人没有任何机会阅读并核实移民局与其面谈的记录,据称这使得主管部门不了解她在2006年遭受酷刑的事实,对于此项指称,缔约国坚持移民局的观点,即第二申诉人有机会陈述相关事实,因此她的声称缺乏可信度。面谈记录表明,申诉人已确认她理解口译员的翻译,还确认了她有机会表达所有想要表达的话。公共律师在整个面谈过程都在场。缔约国指出,移民主管部门未质疑申诉人因2006年的示威活动而受到了虐待,并据此作出了评估。

4.17 申诉人还称,2006年的事件发生以后,他们继续开展政治活动,并声称他们经常接到白俄罗斯警方的恐吓电话,目的是阻止他们就这些事件与主管部门联系。缔约国发现,申诉人关于政治活动的陈述是含糊笼统的,并未表明有理由得出结论:白俄罗斯主管部门在2006-2009年间一直注意他们,当时第一申诉人和第二申诉人首次一起抵达瑞典。申诉人未能提交任何支持该诉称的证据。缔约国还指出,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中,申诉人声称第二申诉人在2006年以后参与了一些示威活动而未被警方逮捕或骚扰。此外,他们能够在相关时间段多次出入白俄罗斯国境。

4.18 此外,申诉人声称,他们2009年开始在瑞典的政治活动引起了白俄罗斯主管部门对其的注意,因此他们返回就可能面临酷刑的危险。他们称,在居留瑞典期间,除其他外,在白俄罗斯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允许在2010年12月19日白俄罗斯总统选举当日举行一场示威活动。他们还声称,他们向白俄罗斯多个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诉,还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反政府宣传。据称有关示威活动的申请由第一申请人签署,随后由其母亲和继父递交至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据称,2011年初他的母亲和继父参与了示威活动,被逮捕并被拘留了2个月。第一申诉人的母亲和继父因组织和参与该事件遭到了刑事指控。据称,在获释以后,他们告知申诉人其也被指控犯有同样的罪行。申诉人还声称,由于他们参加了2010年12月19日的示威活动,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搜查了他们的家,还给他们打了恐吓电话。

4.19 缔约国指出,移民主管部门评估了这些诉称,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诉称缺乏可信度。主管部门认为,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竟然从瑞典申请在白俄罗斯进行示威活动的许可,而本人无意参加。没有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申诉人确实提交了任何申请或申诉,或在互联网上传播了批评现政权的资料。此外,移民主管部门认为奇怪的是,白俄罗斯主管部门竟然指控他们参与2010年12月19日的示威活动,因为申诉人以合法方式离开了白俄罗斯,并且主管部门当时肯定已经知道他们不在白俄罗斯境内。缔约国坚持移民主管部门的立场,并指出,按庇护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原则,可以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道出实情并协助调查员澄清案件的所有事实。缔约国认为,庇护申请人只有在完成以上事项以后,才应该得到无罪推定。

4.20 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及了这些报告中载列的有关2010年12月19日示威活动的资料(见上文第4.7段),尤其是一份人权观察报告“白俄罗斯调查表明抗议者普遍受到虐待”中载列的关于白俄罗斯主管部门对选举期间示威活动做出回应的资料。根据这份资料,申诉人关于因申请示威许可而受到主管部门注意的指称缺乏可信度。缔约国指出,似乎这场示威活动开始时较为和平,而只有在宣布了选举结果和暴乱爆发之后主管部门才进行干预。

4.21 关于申诉人有关第一申诉人母亲和继父参与政治活动的材料,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以下诉称,即他们活跃于政治领域,参加了2010年12月19日的示威活动并且被主管部门拘留。缔约国未质疑第一申诉人的母亲和继父是联合公民党成员的声称,但认为,这并不能证明他们受到了主管部门的迫害或虐待,特别是由于联合公民党是一个合法的政党。此外,申诉人的母亲、继父和申诉人本人都不在因2010年12月19日事件被逮捕、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名单上。

4.22 此外,缔约国认同移民主管部门的观点,即申诉人提交文件的证据价值不高。申诉人母亲和继父的党员证性质简单,并且党员身份并不能证明他们受到了主管部门的注意,也无法证明受到了违反《公约》的待遇。此外,声称申诉人被明斯克警方传唤以进行盘问的文件未能证明他们被指控犯有与示威活动有关的任何罪行,或者由于其政治活动而犯下的任何罪行。

4.23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明表明,由于其政治活动,他们被白俄罗斯主管部门通缉或者受到任何法律或行政诉讼。他们不是任何政党成员,也未表明主管部门对其据称的政治活动给予注意。缔约国因此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们的诉称,即由于他们的政治活动,他们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4.24 缔约国指出,在提交给委员会的进一步材料中,申诉人声称,除其他外,第一申诉人以前以企业家身份在白俄罗斯进行过商业活动;他的公司被当地主管部门关闭;因为拖欠税款,他本人被起诉,但他在离开白俄罗斯时没有任何未偿债务。申诉人声称,这表明第一申诉人在一定程度上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表面上是因为他以往的经济活动,但事实上是由于他的政治活动。在这方面,申诉人提交了一张证书,表明第一申诉人在2008年12月11日注册了一家私营公司,以及一张在2011年7月18日出庭的传票,请他提交一张收据或类似文件作为付款凭证(未提供其他细节)。就缔约国所知,申诉人未在诉讼中向瑞典移民主管部门提交第二份文件。

4.25 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未提交任何书面文件来支持他们有关第一申诉人被起诉的诉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们的诉称,即第一申诉人由于其商业活动而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它还重申,他们未能证明他们的指称,即他们由于其政治活动而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而且他们最近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没有改变这种评估。

4.26 总之,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本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因而不可受理;或者宣布,就案情而言,本来文未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作为对缔约国意见的答复,2013年7月25日,申诉人首先指出,第二申诉人能够提交有关她在白俄罗斯刑事案的新资料,特别是她现在可以提交材料表明她正受到严重武器犯罪的调查。申诉人提供了一份第二申诉人在白俄罗斯的律师声明的副本。他们还指出,不可能更早地获得这份文件,因为在第二申诉人离开白俄罗斯的情况下,与律师签署合同――根据白俄罗斯程序法,这是律师能够正式代表委托人的绝对要求――的唯一可能是通过第三者。没有人愿意接手这项任务,与律师签署合同。此外,第二申诉人担心,假如有律师介入调查她的案件,她住在明斯克的儿子可能受到迫害。根据这些情况和证据,申诉人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新的材料。第二申诉人称,此来文可受理,因为申诉人的指称确实达到了为受理目的所要求的起码证据水平。此外,提交的新材料证实了她仍然受到白俄罗斯主管部门的注意,以及她回到白俄罗斯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她在白俄罗斯的律师的来信表明她在白俄罗斯可能被判长期监禁。有充分理由相信,她还可能面临酷刑危险,特别是因为她被指控犯有一项从未犯下的罪行;她的刑事案出于政治动机;以及她过去遭受过酷刑。

5.2 关于本来文的案情,第二申诉人维持她在2006年受到白俄罗斯警官酷刑的诉称,这一点被提交给委员会的一份医疗报告所证实。第二申诉人声称,在与移民局的面谈中,她就此作出了明确的陈述,但在移民局官员所做的记录中被遗漏了。记录称,她受到的是虐待而非酷刑。因此,第二申诉人称,她受到酷刑的事实未被移民局考虑在内。她指出,委员会应该评估她既被虐待又遭受酷刑的事实,以及她受到酷刑的诉称并不缺乏可信度,这与缔约国的评估相反。她认为,她提交了一份有关她受到酷刑的医疗证明但被移民局置之不理,即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

5.3此外,申诉人对缔约国有关他们本人目前没有酷刑危险的论点表示异议,因为第二申诉人在2006年受到了酷刑,并且由于这对夫妇近期的活动,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风险依然存在。他们称,他们因2010年的示威活动被明斯克警方指控为组织扰乱公共秩序活动。他们称,已将警方的来信提交给移民局,以证明他们受到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注意的事实。移民局之所以无视这些信件,是因为他们缺乏有关第二申诉人涉嫌所犯罪行的资料。申诉人认为,许多国家,尤其是极权国家目前采取的做法是,警方打来的电话不会透露任何与预期指控有关的信息。他们还认为,移民局完全无视了第二申诉人提交的所有书面证据。

5.4 申诉人指出,表明第二申诉人在白俄罗斯受到武器犯罪调查的文件清楚地证明,她可能会被判处最高7年的监禁。此外,在白俄罗斯,此类指控可能很容易被归为恐怖主义罪。

5.5 最后,申诉人认为,本来文及其诉求可予受理、有充分根据,而且表明,将他们驱逐到白俄罗斯将构成违反《公约》的情况。

缔约国的进一步材料

6.1 2014年4月15日,缔约国提交了进一步材料。它指出,其有关申诉人评论的简要澄清不应被视作表明,缔约国接受下文未述及的申诉人评论催复函。

6.2第二申诉人诉称,她在白俄罗斯受到严重武器犯罪的调查,以及对她的指控是出于政治动机,对此申诉人在2013年5月17日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材料,称执行驱逐令方面存在障碍,并提供了两份白俄罗斯文文件。在翻译了这些文件后,2013年9月26日,移民局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条,决定不给予申诉人居留证,或者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条,决定不重新审查他们的案件。

6.3 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节,该决定在移民法院受到上诉。2013年11月5日,移民法院决定将此案发回移民局,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审查完两份文件后,移民局发现无法评估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方式是否恰当。因此对这两份文件真实性的问题不做决定。尽管如此,移民局认为,所提交文件中的内容未能合理证明申诉人回到白俄罗斯将会遭受酷刑。

6.4 该决定在移民法院受到上诉,2014年1月7日该上诉被驳回。2014年2月3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准许上诉。缔约国作为其移民主管部门,认为申诉人未能合理证明,他们由于其政治活动而引起了白俄罗斯主管部门的任何注意。此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提供解释说明,白俄罗斯主管部门为何在此时诬告第二申诉人犯罪,以及申诉人是如何收到所提交文件的。因此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意见,即如果第二申诉人确实被指控犯有武器罪行,申诉人未证明对其的据称指控不过是常规的刑事调查。

6.5 最后,缔约国坚持其在2013年5月24日所提交意见中就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所表达的立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7条(b)项,缔约国称本来文明显缺乏依据,不应受理。但委员会认为,对于可否受理的目的而言,本来文证据充足,因为申诉人充分阐述了事实以及要求委员会做出裁定的依据。

7.3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称,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鉴此,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它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立即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到白俄罗斯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按《公约》第3条担负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原籍国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 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但委员会回顾称,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8.5 申诉人声称,在白俄罗斯,他们可能遭受酷刑,因为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由于他们的政治活动和第一申诉人的商业活动,第二申诉人过去受到的骚扰和据称酷刑将会继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医疗文件,证实第二申诉人在2006年参加了示威活动后受到了虐待。

8.6 委员会还指出,即使它承认申诉人过去受到虐待和/或酷刑的诉称,但问题是,在目前,如被遣返白俄罗斯,他们是否仍面临酷刑危险。委员会指出,目前白俄罗斯的一般人权状况在若干方面仍然令人关切,特别是有关2010年12月总统选举后政治反对派的情况。关于酷刑事件以及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它回顾称,在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时,它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特别是关切诸多且一贯的指控称,该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对被拘留者施以酷刑和虐待的行为;并关切以下事实:许多被剥夺自由的人,特别在被捕之时和预审拘留期间遭受到执法人员实施的酷刑、虐待和威胁,证实了一些国际专家和国际机构,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第17/24号决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表示的关切。此外,委员会回顾称,它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一些案件中,通过酷刑和虐待行为逼取供词,而且没有资料说明任何官员因逼取这类供述而可能遭到起诉和惩处。然而,委员会重申,在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足以使它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8.7 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主管部门提请注意申诉人陈述和提交材料中的虚假信息、不一致和矛盾之处,这些使人怀疑申诉人的总体可信度及其诉称的真实性。特别是,第一申诉人在2004年庇护程序中提供了虚假资料,在2006年至2009年间,申诉人以合法方式往返白俄罗斯,获得新护照和签证,并且在抵达瑞典超过一年多以后才申请庇护。此外,有关他们在1996-2009年间进行政治活动的陈述仍然含糊不清和说法不一;他们的陈述缺少具体细节。

8.8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质疑申诉人的意见,即他们在2006年示威活动期间被白俄罗斯主管部门逮捕,并因此受到了虐待。然而,申诉人表示,他们在2006年以后(2006-2009年间)参加了几次示威活动,而未被警方逮捕或骚扰。因此,申诉人未声称,随后他们在不久前受到白俄罗斯警方的骚扰或逮捕。因此,有理由质疑据称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注意到申诉人,以及在许多年以后还继续对其骚扰,因为申诉人未参与2010年12月的示威活动,并非知名反对派人士,也非该政权此类反对者的坚定支持者。此外,申诉人未声称是任何政党的成员。

8.9 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她与移民局的面谈中,第二申诉人有机会在公共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陈述所有相关事实、阅读并核实记录。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移民主管部门既未无视也未质疑她因2006年的示威活动受到了虐待,并相应地作出了评估。

8.10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支持他们的以下指称:2006-2009年间他们在白俄罗斯进行政治活动并在2009年以来在瑞典进行政治活动(例如,将申诉提交给白俄罗斯的多个主管部门,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反政府宣传),因此引起了主管部门对他们的注意;他们直接或间接地遭到了白俄罗斯主管部门的威胁,即通过明斯克警方打至瑞典的电话,并通过据称在2010年12月第一申诉人的母亲和继父被捕期间,警方在对其进行审讯时打听申诉人的下落和联络信息。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的母亲、继父和申诉人本人都不在因2010年12月19日事件被逮捕、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名单上。在这方面,正如瑞典移民主管部门在国内诉讼中指出的,申诉人并非任何政党的成员,也未表明白俄罗斯主管部门对他们声称的政治活动有任何注意。

8.11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诉称,即他们被明斯克警方传唤和盘问;第一申诉人被指控在以往创业活动中逃税;第二申诉人目前被指控在白俄罗斯犯有严重的武器罪行;以及这些针对他们的指控事实上都是出于政治动机。然而,委员会认为,传唤不能证明申诉人由于涉及2010年12月示威活动而被指控犯罪。委员会认定,他们不能证明传唤他们是出于政治动机。

8.12 委员会最后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内容不能合理证明申诉人回到白俄罗斯后可能遭受酷刑。

8.13 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判例,即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还指出,一般应由申诉人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鉴于上述考虑并且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白俄罗斯一般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使它能够得出如下结论:将他们遣返原籍国会使他们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

9. 因此,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白俄罗斯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