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5/D/566/201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566/2013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15年7月27日至8月14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M.A.先生和M.N.女士 (由JohanLagerfeld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3年11月1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5年7月30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

关于第566/2013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A.先生和M.N.女士(由JohanLagerfeld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3年11月12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年7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M.A.先生和M.N.女士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566/2013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申诉人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材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是M.A.先生和M.N.女士,车臣裔俄罗斯公民,分别出生于1975年和1976年。他们代表本人及其2006年至2013年期间出生的四个子女提交申诉。他们请求在瑞典获得庇护,但被拒绝。在提交本申诉时,他们正等待被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们声称,驱逐他们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所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JohanLagerfeld代理。

1.22013年11月14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指出,1997年,M.N.女士及其前夫生活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她指出,她那时的丈夫受雇为自行宣布的车臣共和国前总统IchkeriaAslanMaskhadov的保镖。俄罗斯军方一周内两次前往她的住所,寻找据他们所称将证明她家有一个秘密档案的文件。

2.2申诉人指出,1999年某日,M.A.先生被俄罗斯安全部队逮捕,并被指控与反叛运动勾结。他被殴打了四五天,后获释。拘留期间,他的家遭到俄罗斯军事当局搜查。2003年,他再次被捕,并在审讯期间遭到殴打。获释后,他姑姑告诉他,在他被拘留期间,他的父母被俄罗斯军队成员杀害。此后,他加入了反叛运动。

2.3申诉人进一步指出,M.N.女士的前夫于2004年被杀害。他死后,她靠销售药品维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她被指控为叛乱分子提供药品。2007年和2008年9月,她有两次受到俄罗斯军事当局的残忍对待。当时她怀有身孕,由于酷刑,她两次都流产了。2005年5月,在一次“交火”中,M.A.先生受伤,他的两个朋友死亡。此后,他在达吉斯坦并与车臣的亲戚生活了一段时间,然后逃到瑞典。2009年1月20日,申诉人抵达瑞典并申请庇护。

2.42009年11月21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下令将他们驱逐回俄罗斯联邦。移民局承认他们原籍车臣,但认为,车臣的局势不断改善,因此并不是所有车臣寻求庇护者都应给予国际保护。此外,移民局表示,申诉人的叙述之中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使得他们的请求无事实根据。申诉人在移民法院对这一决定提起上诉。

2.5据申诉人称,M.N.女士联系了她的兄弟。她的兄弟帮助她获得了一份关于她在车臣的情况的书面证词。然而,将上述文件寄给她不久,他即被俄罗斯警察逮捕和杀害。只有他当时穿的衣服和个人物品被交还家人,但未见尸体。她还为同一目的联系了她的表兄;他在家中被身份不明的袭击者杀害。此后,M.N.女士的姊妹请她不要联系她或任何其他亲属。她还表示,她们的父母被剥夺了养老金,当局曾要他们提供信息,说明申诉人的去向。与此同时,M.A.先生的姑姑告诉她,检察官办公室对其发出了逮捕令。他姑姑2011年1月去世,因此,他在车臣不再有任何健在的亲属。

2.6 2011年4月11日,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法院根据移民局的决定指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们提出的关于回到原籍国将面临个人风险的说法。因此,法院认定,他们担心迫害的理由不充分,没有理由将其作为难民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给予居留许可。 申诉人向移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8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因此移民法院的决定成为终审判决。

2.7 据申诉人称,在提交本申诉之际,没有关于何时驱逐他们的信息。然而,鉴于向本委员会提交本申诉之后不久M.A.先生即被拘留,他们担心遣返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申诉

3.1 申诉人指出,如果他们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为其规定的义务,因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可能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 申诉人还表示,他们已清楚地证明,他们是一贯性的骚扰和迫害行为的受害者,这种行为已经致使若干家庭成员丧命于俄罗斯执法官员之手。由于仍有针对他们的逮捕令,他们认为,他们的生命和福祉面临明确而现实的危险。他们担心如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受到迫害和虐待是有充分理由的。在与瑞典当局访谈期间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是因为他们的经历使其受到严重创伤,他们难以记起某些事件的详情;同时也是因为没有为其提供能够译入其母语的口译员,他们被迫用俄语进行访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在2014年5月13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其对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它回顾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有关国内法的摘录。缔约国表示,申诉人的案件是根据2006年3月31日生效的2005年《外国人法》进行评估的。在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缔约国当局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们需要保护。

4.2 缔约国称,2009年11月21日,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决定将其遣返回俄罗斯联邦。该决定被上诉到移民法院,该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驳回了上诉。2011年5月30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授予准许上诉令,因此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成为终审判决。 2012年2月14日,申诉人向移民局诉称,执行驱逐他们的决定方面存在障碍,并请求复审他们的案件。2012年2月22日,上述请求被驳回。驳回请求的决定随后被上诉到移民法院,移民法院2012年3月23日驳回了上诉。2012年5月8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准许上诉令。

4.3 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依据是据称1999年M.A.先生被车臣当局逮捕和攻击,以及M.N.女士的指称,她也声称受到攻击,但这些声称“显然毫无根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这些声称不可受理。

4.4 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必须确定来文方个人是否可能在返回国遭受酷刑。它认为,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个具体个人返回本国将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指出,必须要有额外的理由证明个人面临风险。

4.5 因此,在审议本案时,缔约国审查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总体人权状况,特别是如被遣返申诉人个人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有责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他们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 此外,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但也不一定非得达到“十分可能”的程度。

4.6 关于俄罗斯联邦、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目前的人权状况,缔约国表示,最近的报告显示,过去几年间暴力总体水平在不断下降。同时,缔约国并未低估有关人权状况的关切,因为最近的报告仍然载有关于以任意拘留、绑架、酷刑和法外处决形式侵犯平民人权行为的信息。

4.7 缔约国指出,《外国人法》中的若干条款体现了与《公约》第3条中规定的同样的原则,因此,缔约国在审议庇护申请时使用同样的测试手段。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3节,如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将一个寻求庇护者遣返至某个国家他将有可能遭受死刑、体罚、酷刑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不能将其遣返至该国。

4.8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国家主管部门能够很好地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并评估其声称的内容是否可信。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详细审查了它们所掌握的资料。收到初次庇护请求之后,移民局对申诉人做了一次访谈,访谈持续了大约2小时15分。访谈时有一名律师和一名口译员在场。有一次,移民局得以重审一名申诉人提出的“新情况”(见4.2段)。

4.9 缔约国援引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问题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判例,表示应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对事实做出的调查结果。 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在庇护法律和实践方面拥有特别专长的专门机构。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查不充分,或结果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

4.10 缔约国指出,它在申诉人提交的事实中发现了若干不一致之处。在与移民局进行访谈时,M.A.先生称,他与M.N.女士在他姑姑家住到2005年12月或2006年1月。然而,M.N.女士称,他们只住到2005年10月。申诉人声称,这一不一致是翻译错误导致的结果。此外,M.A.先生称,军官们在一次查访期间没有进家门,而M.N.女士则表示,他们进了家门并进行了搜查。

4.11 M.A.先生还声称,他在1999年和2003年两次被捕。1999年,一辆装甲车在他的村庄附近爆炸,村民被归咎对这一事件负责。2003年,M.A.先生被逮捕,并被要求在一份关于同意对1999年攻击事件负责的供词上签字。缔约国认为这种解释不可信。M.A.先生向移民局表示,他2003年从拘留设施中逃跑,但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本申诉中,却报告说他是被释放的。

4.12 关于车臣当局发出的传票问题,缔约国指出,M.A.先生被传唤的目的是充当证人。移民局认为该文件非常简单,因此,证明价值很低。M.A.先生声称,2005年至2009年期间,他与车臣当局没有任何联系。缔约国称,如果M.A.先生被怀疑是反叛运动成员,但当局却在四年内没有关注他,这令人难以相信。

4.13 缔约国还认为,M.N.女士指控俄罗斯军事人员2007年和2008年两次攻击她也不可信。M.N.女士被指控拥有一份“秘密档案”,档案中有与其担任Maskhadov先生保镖的前夫有关的文件。1997年,俄罗斯军事人员抄了她的家,搜查这些文件,缔约国认为,俄罗斯当局不太可能到2008年仍对这些文件感兴趣。M.N.女士还称,曾于2004年和2005年向叛军出售药品。缔约国表示,直到2008年她才因此事被对证,这很奇怪。

4.14 在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成为终审判决之后,申诉人向移民局表示,他们拥有与其庇护案有关的新证据。他们提交了由人权非政府组织“Memorial”签发的证明,据称由M.N.女士在车臣的兄弟寄出。M.N.还指称,她的兄弟联系了Memorial之后,被警察逮捕和杀害。其后不久,M.N.女士曾经联系的表兄也被杀害。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供这些亲属的身份,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声称。

4.15 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满足要求,即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在2014年8月18日对缔约国的意见所作的答复中,申诉人指出,车臣的人权状况与缔约国的描述截然不同。他们提到了缔约国援引的由瑞典外交部发布的同一份报告,只有瑞典语版本。该报告称,俄罗斯行政部门的特点是腐败猖獗,人权活跃人士、记者和举报者受到骚扰,有时惨遭致命暴力。该报告称,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仍然发生在北高加索地区。在那里,政府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对平民实施酷刑、任意逮捕和绑架。

5.2 申诉人还提到,未经证实的报告称,发生了由政府许可的政治谋杀和失踪事件。这明确表明,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多个组织将车臣的情况描述为“恐怖气氛”和“笼罩在恐惧之中的氛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呼吁对谋杀、恐吓和骚扰行为追究责任。

5.3 申诉人表示,虽然移民局和移民法庭能够很好地评估庇护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但是他们对原籍国的情况没有第一手的了解,这一点在本案中尤其明显。虽然M.A.先生是以车臣语进行访谈的,但M.N.女士却是以俄语进行访谈的,这本身就可以视为执法不公。

5.4 关于不一致之处,申诉人指出,没有迹象表明“可信度不断降低”。相反,一个毫无破绽的故事则表明,它是死记硬背下来的。此外,出现不一致是因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这可能导致记忆功能减退。申诉人进一步指出,缔约国本应将他转介给一名法医专家,以核实申诉人遭受酷刑所引起的伤害。在申诉人声称发生了酷刑的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对证词采取后续行动。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6.1 2015年6月18日,缔约国在答复律师2014年8月18日的评论时重申其立场,即虽然它不愿低估俄罗斯联邦、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目前的人权关切,但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能证明违反了《公约》第3条。如果申诉人能够证明他们个人有可能遭受有违第3条的待遇,则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约行为。

6.2 缔约国还指出,在整个国内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均由律师代理。移民法院在庇护诉讼程序期间考虑到了所有相关情况。尽管最初的取证责任在于申诉人,但法院必须通过提出补充问题澄清含混之处。

6.3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移民当局有义务进一步审查申诉人是否曾遭受酷刑。关于这一点,缔约国指出,援引证据证明他们有可能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是申诉人本人的责任。如果申诉人援引了此类证据,则缔约国有责任消除对此种证据的任何怀疑。缔约国重申,质疑申诉人指称的真实性是有理由的。因此,缔约国认为,移民当局没有义务进一步审查申诉人过去是否曾遭受酷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认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不存在阻挠受理的进一步障碍。鉴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有关的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是否会违反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该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委员会回顾称,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相信某个个人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 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行为也并不意味着个人不会遭受酷刑。

8.3 委员会忆及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并重申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不过,这种风险不一定非得达到“十分可能”的程度,但它必须是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可预见的且真实的。

8.4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们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多次被逮捕并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移民局以及后来的移民法院均未考虑到这一信息。

8.5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即使它接受申诉人关于过去曾遭受过酷刑和/或虐待的说法,但问题是,他们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是否仍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指出,俄罗斯联邦目前的人权状况在若干方面仍令人关切,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委员会回顾,它在2012年关于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达了关切,称“诸多报告持续不断地声称,在北高加索地区,包括车臣共和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这些行为是官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者施行、唆使、同意或默许的,其中包括酷刑和虐待、绑架、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

8.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申诉人的叙述与来文的不一致和矛盾之处,认为这让人怀疑申诉人的整体可信度及其申诉的真实性。特别是,申诉人声称其亲属被当局逮捕并杀害,但却未能提供任何姓名或与上述指称相关的证据或细节。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曾多次遭到殴打和逮捕。但是,他们却鲜有描述或没有描述据称执法官员对其实施的酷刑情况。总体而言,申诉人没有提供上述事件的确切日期,也没有说明这些事件的确切地点。

8.7 委员会还指出,申诉人只是向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称,他们担心如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遭受酷刑,声称他们过去曾遭受酷刑,将会再度成为目标。不过,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如被遣返,俄罗斯当局将会把他们作为目标。委员会回顾,在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它表示,应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对事实开展的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具体到本案,没有必要质疑缔约国对申诉人提出的一切证据的评估结果。

8.8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并表示通常需由申诉人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 在这方面,除了缺乏有关据称遭受酷刑事件的信息之外,委员会也注意到上文第4.10和4.11段所述的不一致之处。鉴于上述考虑,根据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包括关于俄罗斯联邦整体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将其强行驱逐回原籍国将使其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

9. 因此,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引渡至俄罗斯联邦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