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IRL/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August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爱尔兰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548次和第1551次会议(见CAT/C/SR.1548和1551)上审议了爱尔兰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IRL/2),并在2017年8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565次和第156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及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做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4年9月加入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还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采取的以下措施:

通过2014年《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法》,并于2014年11月1日将人权委员会和平等事务管理局合并,组成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作为该国的国家人权机构;

2011年10月1日通过《刑事司法(社区服务)法(修正案)》,除其他外,规定社区服务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2014年2月通过《刑事司法(社区制裁)法》,取代1907年《罪犯感化法》;2014年4月16日通过《罚款(付款与赔款)法》,大大减少了女犯人数;以及实施“回归社区方案”,规定罪犯在完成监督下的社区服务后可获提前临时释放,包括在“2015-2017年爱尔兰监狱管理局/缓刑局联合战略计划”范围内实施该方案;

通过2015年《儿童法(修正案)》,废除允许在成人监狱设施中拘留儿童的立法,并在2017年3月30日签署关于终止爱尔兰儿童在成人监狱服刑的部长令后,于2017年4月7日关闭了拘留少年的圣帕特里克机构;

2014年5月1日发布调查委员会关于Gary Douch之死的调查报告,2014年9月向部长提交实施计划;制订“狱中游民倡议2015-2018年战略计划”;并出台“2016-2018年爱尔兰监狱管理局战略计划”,设想废除在监狱使用便桶的做法,实现利默里克监狱和莱伊什港监狱“E区”的现代化;

2012年通过《收容机构法定基金法》,支持收容机构虐待行为幸存者的需求;2013年2月5日发布部门间委员会关于确立国家参与马格达林洗衣店事件的事实情况的报告,称为“麦卡利斯报告”;2013年2月19日,爱尔兰总理恩达·肯尼在议会向收容机构虐待行为的幸存者道歉;2013年3月设立收容机构法定基金(Caranua);2013年5月发布John Quirke法官关于为在马格达林洗衣店工作的妇女制订特惠计划的报告;2015年2月设立母婴之家和某些相关事项调查委员会;并通过2015年《特定机构收容的妇女补救法》,从2015年7月1日起免费为以前在马格达林洗衣店工作的妇女提供卫生服务;

2015年国家警察部队在28个警区设立受害者服务处;2016年1月20日出台“2016-2021年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战略”;

2016年设立公民大会审议若干问题,包括堕胎法;

2012年4月2日通过《刑事司法(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2012年8月《刑事司法(禁止透露侵犯儿童和弱势人员罪行信息)法》生效;

2013年通过关于保护和福利服务的《儿童与家庭法》;2014年1月1日成立儿童与家庭事务署;2015年通过《儿童第一法》,取消了关于侵犯儿童的法律中的“合理体罚”理由;

通过2015年《国际保护法》,取代1996年《难民法》;爱尔兰入籍和移民局在2012年推出“家庭暴力受害者移民指南”;

通过2014年《受保护披露法》,使警员可向国家警察部队监察员委员会披露信息;以及通过2015年《国家警察部队法修正案》,扩大了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权力;

2015年通过《协助决策(能力)法》。

5.委员会欢迎爱尔兰向人权理事会所有专题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期间,表示爱尔兰同意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IRL/CO/1)第33段中,请爱尔兰提供关于委员会指出的特别关切领域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有关这些问题的资料(CAT/C/IRL/CO/1/Add.1和Add.2)。鉴于这些资料和最近与委员会进行的对话中作出的答复,委员会认为其关于提供资源和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现为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独立性的建议已基本得到落实。委员会认为其如下建议得到部分落实:执行虐待儿童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称为“瑞安报告”)所载建议,调查由天主教机构管理的感化教育和工艺劳作学校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和惩处这种虐待行为的实施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见本文件第23段)。委员会认为其关于调查天主教机构经营的马格达林洗衣店虐待妇女的指控、起诉虐待者、以及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和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赔偿权的建议没有得到落实(见第25段)。委员会认为,它关于通过《刑事司法(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案》、实施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认识的方案和明确承认女性生殖器切割相当于酷刑的建议得到部分落实(见第33段)。

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独立监测和《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注意到监狱检查员、监狱视察委员会、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以及精神卫生检查员均可进入拘留场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在签署十年后仍未批准《任择议定书》,因此无法建立国家预防机制;

(b)监狱检查员最近的年度报告于2014年发布,其中只涵盖爱尔兰14个监狱机构中的7个;

(c)现有机构没有系统地访问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如警察局、残疾人收容护理中心、养老院和其他照料场所(第2、第11和第16条)。

8.缔约国应:

(a)立即批准《任择议定书》,并建立一个国家预防机制,确保该机构能进入所有地点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

(b)确保目前监测拘留场所的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多次突击视察,发布报告并要求缔约国对其建议采取行动。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防止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酷刑的基本保障在实践中并不总能得到遵守,其中包括:法律没有规定警察讯问时应有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权利,警方不能一贯保持准确的拘留记录或使用会见室的闭路监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警察讯问时应有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权利已在警察行为守则中有所规定,这方面已经通过立法而尚未执行;但委员会还关切,目前缺乏一个有权监测全国各地警察局拘留条件的独立机构,警方提供的基本保障措施也未得到有效监测。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表示,他们不知道有警察因未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接触律师的机会而获纪律处分的情况(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

加紧开始实施2011年《刑事司法法》第9条,确保所有被警察剥夺自由的人自逮捕之时起即有权接触律师,包括在初步面谈和讯问期间,并确保这项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尊重;

加快起草《拘留地点检查法案》,并确保这一立法或其他国家立法尽快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检查警察局和监测警方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免遭酷刑的基本保障的情况,包括尊重立即获见律师的权利;严格保存拘留记录,包括在一个中央登记册中保存这些记录;以及对会见室进行系统闭路监控等;

收集关于警方在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免遭酷刑的基本保障方面的业绩数据,包括警官因不遵守这些保障措施而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采取其他措施的数据,并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处境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5年《国际保护法》,其中规定了评估庇护和辅助保护申请的单一程序,并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寻求庇护者仅作为特殊措施才会被拘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被拘留的移民,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在内,继续在一些监狱和警察局与还押囚犯和定罪囚犯关在一起,而且缔约国没有实施在都柏林机场开设专门的移民拘留中心的计划。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按原籍国分类,说明2016年被拒绝“入境”,并且随后不许以寻求庇护者身份进入该国的人数。委员会重申,在被遣回来爱尔兰的启程地点之前,被拒绝入境的人应可获得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第3、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12.缔约国应:

在其立法中载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拘留寻求庇护者、尽量缩短拘留时间、并在适合其身份的设施中拘留的原则;

为酷刑受害者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建立正式的脆弱性筛查机制,并为他们提供照顾和保护,以免再度受到心理创伤,包括在国际保护程序期间;

提供足够的资金,确保根据《国际保护法》进行单一程序的所有人员及时获得关于酷刑的医疗法律文件,确保所有遭受酷刑的难民都能接受可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专门康复服务,并支持和培训从事有特殊需要的寻求庇护者工作的人员;

确保因移民目的而被拘留的人不与还押和定罪囚犯关在一起,可以他们能理解的语言了解自己的情况,并能有效获得法律咨询和利用国际保护申请程序;

确保所有被拒绝入境的人都可以他们能理解的语言获得有关国际保护的法律咨询和信息,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被拒绝入境和被遣回来缔约国之前的启程地点的那些人员的原籍国。

培训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公职人员进行绝对禁止酷刑和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问题的专门培训,并缺乏关于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记录酷刑和虐待造成的伤害和其他健康后果的培训方案(第10条)。

14.缔约国应:

规定对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国防军成员以及所有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其他官员进行关于《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以及非胁迫式讯问方式的强制性培训;

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问题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强制性培训;

在对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相关培训材料中列入有关《公约》和绝对禁止酷刑的资料;

确保使《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面向所有在工作中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培训的一个必要部分;

系统收集关于对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料,并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法,评估培训对降低酷刑发生率的作用和影响。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注意到整个监狱人口的减少以及为克服过度拥挤和改善物质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大量减少被要求使用便桶的囚犯人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虽然监狱人口因2014年《罚款(付款与赔款)法》的通过而有所减少,但被拘留的妇女总数继续增加;

在一些设施中,还押和定罪囚犯仍被关在一起;

Mountjoy监狱的Dochás女犯中心以及利默里克监狱的男女牢房依然过度拥挤;

牢房的卫生设施仍然存在问题,因为56人仍须使用便桶,而1,539名囚犯需在他们吃饭的牢房内,在另一名犯人面前使用厕所设施;

监狱系统的保健服务存在系统缺陷,包括监狱人员严重不足,以及缺乏合格的医务人员、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学家;

单独监禁被长期使用,包括作为一种纪律措施;

关押需要保护的囚犯的制度不足,包括缺乏户外运动,几乎不与外界接触;

囚犯在不同设施间转移和进行外部体检时,仍被戴上手铐。

16.缔约国应:

(a)继续加强旨在进一步减少监狱人数和减少过度拥挤现象的措施,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所载的国际标准;

(b)继续努力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减少所有关押妇女场所的过度拥挤现象,改善物质条件;

(c)考虑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增加对非拘禁措施和替代拘留的使用;

(d)确保将还押囚犯与被判刑人员分开,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还押囚犯人数和还押时间的资料;

(e)实施“2016-2018年爱尔兰监狱管理局战略计划”,包括翻新现有设施和建造新设施;实现利默里克监狱和莱伊什港监狱“E区”的现代化,彻底废除使用便桶的做法;改善所有需要改善的设施的牢房卫生条件,确保使用厕所设施的隐私性,并将其与囚犯吃饭的地方分开;

(f)采取紧急措施,增加看管人员与囚犯的比例,雇用更多医务人员,包括精神科人员和心理学家,并促进将需要专门医疗的囚犯转到外部医疗机构,不会因行政原因和缺乏监狱人员护送而出现延误;

(g)确保单独监禁依然作为最后手段,尽量缩短监禁时间,从不对少年适用,受到严格监督和司法审查,具有明确具体的使用标准,并且严格禁止延长和连续使用作为纪律处罚的单独监禁;

(h)在整个监狱实施共用牢房的风险评估工具,确保需要保护的囚犯不会因其自身情况而受到惩罚,并能与外界接触,可以进行充足的有目的的活动及室外运动,并接受家人探视;

(i)按照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建议,对整个监狱保健系统进行独立和根本性的审查;

(j)确保在不同设施间转移的囚犯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伤,并确保在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后仅将手铐作为例外措施使用;

(k)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囚犯咨询的外部医务人员遵守医疗保密和人格尊严原则。

囚犯间的暴力

17.委员会注意到在减少监狱暴力程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

男女囚犯中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暴力程度增加;

78%的监狱工作人员报告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到攻击;

2016年和2017年在Oberstown少年拘留中心发生了暴力事件;

据称有纪律问题的少年被“单独隔离”数周,可能构成单独监禁;

由于缺乏针对精神障碍和心理残疾囚犯的适当心理保健,导致Gary Douch在监狱死亡(第2、第11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

(a)对监狱设施和拘留中心的一切暴力行为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b)加强措施,通过改善监狱管理和提高监狱工作人员与囚犯的比例,防止和减少囚犯间的暴力,并加强对易受伤害和有纪律问题的囚犯的监测和保护;

(c)向监狱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与包括少年在内的囚犯沟通、对其进行管理以及发现易受伤害和纪律问题迹象的培训;

(d)废除作为纪律措施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单独监禁,加强现有的并制订新的旨在鼓励亲社会行为的教育和改造方案,并改善未成年人的看管外活动;

(e)确保单独监禁不适用于有社会心理障碍者,并确保他们接受适当的治疗。

投诉警察机制

19.委员会赞赏设立了国家警察部队监察员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

(a)该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地运作及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原因包括财务和人员限制;

(b)存在“回租”做法,即提交该委员会的投诉被发回给国家警察调查,相当于警察对自身进行调查;

(c)缺乏关于可能涉及酷刑和虐待的投诉数量的资料,对国家警察成员的起诉数量较低;

(d)公众对该委员会活动和责任的认识有限(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加强国家警察部队监察员委员会接受关于警察实施暴力或虐待的投诉,以及及时、公正和彻底调查这些投诉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b)审理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嫌犯,判定有罪的按情节轻重论处;

(c)提供资料,说明向委员会提交的可能涉及酷刑或虐待的投诉数量,以及委员会处理的这种投诉的最后结果;

(d)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赔偿;

(e)让公众了解该委员会的存在和运作情况。

监狱系统内的投诉

21.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制订的“爱尔兰监狱管理局投诉政策”,其中提出了包含四个不同投诉类别(A至D)的新投诉模式,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16年投诉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制度存在缺陷,例如缺乏投诉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外部调查人员不立即开展调查,在于适当情况下移交警方处理方面存在不足,投诉分类存在混乱;投诉的解决存在拖延;以及据称对投诉制度不信任,囚犯担心投诉后得不到保护,因此不愿这样做等等(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鉴于上述缺陷,考虑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制来审议囚犯的投诉,并建立新的个人投诉程序;

(b)规定监狱外的独立上诉程序;

(c)加大独立机构的参与和监督;

(d)向委员会通报根据得到支持的投诉就酷刑或虐待行为对任何负责人作出的制裁或处罚。

关于感化教育和工艺劳作学校的调查、问责和补救:瑞安报告

23.委员会回顾以前关于虐待儿童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即瑞安报告的建议,以及关于感化教育和工艺劳作学校中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注意到收容机构补救委员会向15,000多名受害者提供了补救,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支持其关于当局已对各学校的虐待指控展开“大量调查”并对实施虐待者予以起诉和定罪的说法,也没有提供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为鼓励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站出来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已申明不打算在2019年以后继续为受害者可能需要的援助提供资金,届时补救方案和负责提供援助的国家机构Caranua将会解散(第2、第4、第12、第14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

(a)鼓励收容机构中遭受虐待的受害者与国家警察合作,并确保补救方案的所有参加者意识到他们不会被“阻碍”这么做;

(b)收集关于国家警察对瑞安报告所涉机构的虐待指控开展的所有刑事调查、这些指控导致的起诉和定罪、以及对犯罪人作出的任何判决的数据,并将这些资料列入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下次报告;

(c)确保缔约国继续履行义务,保证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方式。

关于马格达林洗衣店的调查、问责和补救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马格达林洗衣店虐待妇女的指控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制订了一项特惠计划,迄今已向曾在该洗衣店工作的677名妇女提供2550万多欧元的,但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对马格达林洗衣店虐待妇女和儿童的指控开展独立、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找到私人机构中一切现有的虐待证据,也没有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可以支持他们的主张的信息,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已将宗教机构提供的记录还给他们”。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的特惠支付计划不适用于在马格达林洗衣店工作的所有妇女,而居住在爱尔兰境外的马格达林洗衣店的幸存者可能不知道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Quirke法官关于补救马格达林幸存者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第2、第4、第12、第14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

(a)对马格达林洗衣店虐待妇女的指控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调查中有权强行要求提供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并酌情确保起诉和惩罚虐待者;

(b)加强努力,确保在马格达林洗衣店工作的所有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为此,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即使参加了补救计划,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确保可为“实现正义”而继续提出这类曾遭虐待的申诉;进一步努力向居住在爱尔兰境外的马格达林洗衣店幸存者宣传特惠计划的存在;充分执行尚未执行的Quirke法官关于补救的建议;促进受害者及其代表更多地获取私人和公共档案中有关马格达林洗衣店的资料;并在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补充措施的信息。

对机构以往虐待行为的问责:母婴之家

2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15年2月设立了一个调查母婴之家的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其职权范围不允许调查该国所有可能发生虐待、包括强行和非法领养的机构,而且在委员会的工作预计于2018年2月结束之后,其档案将会关闭,不再向公众提供(第2、第4、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关于母婴之家和类似机构实施的构成违反《公约》行为的任何虐待指控,包括强行领养案件开展独立、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任何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确保所有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缔约国应确保尽可能让公众了解有关这些机构虐待行为的信息。

耻骨联合切开手术

2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以往的做法是对妇女和女孩实行耻骨联合切开分娩手术,这需要将一个骨盆关节切开,而且据报告,这一程序给许多幸存者带来严重疼痛和痛苦,并持续至今。委员会关切,医生因为宗教而不是医疗原因拒绝实施疼痛和痛苦小得多的替代手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责成开展关于这种做法的研究,并制订了一项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偿付计划,使570多名妇女从中受益,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并非基于对受害者需要的个人化确定而向这一做法的受害者付款(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对遭受耻骨联合切开术的妇女案件开展公正、彻底的调查,确保对任何违反《公约》行为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并确保这一手术的幸存者获得基于个人情况而确定的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采取的步骤,并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后就有关性犯罪和违反家庭暴力令行为的投诉和起诉情况提供的最新数据,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很大一部分爱尔兰妇女报告受到过身体暴力和/或性暴力,并有报告称,在许多情况下,当局未争取对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予以适当处罚。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但仍然关切的是,该法案目前未专门将家庭暴力列为一项罪行;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中称政府正在考虑对此加以修改的可能性。委员会还重申如下关切:该法案没有为那些无力承担法律援助所需最低费用的人规定例外。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注意到政府召开的公民大会所提出的、预计将在缔约国公投讨论的报告,以及爱尔兰进行的关于堕胎的最终立法改革辩论,但委员会对于因国家政策而终止妊娠的妇女和女童所经受的严重身心痛苦和忧伤表示关切(第2、第4、第10、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改《家庭暴力法案》,将家庭暴力,包括在亲属关系中实施的身心虐待列为一项专门的刑事犯罪,并对寻求免受家庭暴力的保护而无力承担法律援助所需最低费用的妇女免除这一费用;

(b)确保充分实施“2016-2021年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战略”,包括收集关于这种暴力严重程度的数据;

(c)确保所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指控都由警方予以登记,对这些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犯罪人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惩罚;

(d)确保国家为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的服务所提供的资金足以保证这些罪行的所有受害者,包括移民和贫困者都能够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咨询、安全的紧急住所和庇护所;

(e)确保为妇女提供堕胎后保健,不论其堕胎是否合法。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将为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而将女童带出爱尔兰和不向当局报告这一罪行的做法定为刑事犯罪,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并未被用作起诉犯罪人的依据――尽管本报告所述期间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影响的爱尔兰妇女人数增加。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和起诉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而将女童带出爱尔兰的犯罪,加紧努力制止这种做法,并重新考虑其关于修订国内立法中双重犯罪要求的立场,指出另一缔约国未将该做法定为刑事罪行并不能免除爱尔兰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对寄宿照料中的老年人和社会心理障碍者的虐待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和私人寄宿照料机构中老年人和其他弱势成年人的处境等于事实上的拘留,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人所处的条件可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不当使用药物约束手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颁布了新的立法,即《2015年协助决策(能力)》法,将大大改变缔约国关于这类设施中非自愿监禁的程序,但该法的实质性规定尚未开始执行,致使1871年《精神病管理(爱尔兰)法》仍然有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目前负责监测寄宿照料机构的当局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和资源来有效履行这一职能,而且监察员不能接受关于私营养老院临床判断的投诉。

36.缔约国应将开始执行《2015年协助决策(能力)法》作为优先事项,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并尽快废除1871年《精神病管理(爱尔兰)法》,确保根据新立法对目前被视为受法院监护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并确保接受这种审查的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确保《拘留场所检查法案》规定在国家预防机制内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寄宿和集中照料中心进行独立监测,这类设施中的人可向独立监察员提出投诉,包括关于临床判断的投诉。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关于寄宿照料机构虐待的指控得到当局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处罚虐待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后续程序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8月11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批准《任泽议定书》、加强国家警察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调查关于马格达林洗衣店虐待妇女的指控、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等方面建议(见上文第8段、第20段和第26段)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8.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39.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0.请缔约国在2021年8月11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