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WZ/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Octo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威士兰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15日举行的第2547和2548次会议上审议了斯威士兰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9月24日举行的第256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加入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小学入学率和儿童健康状况方面取得了进展,还采取了执行《公约》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特别是:(a) 2010年的《免费初等教育法》;(b) 2012年的《儿童保护和福利法》;(c) 2018年的《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以及2021年7月在公报上发布的实施条例。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确保依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它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和方案,以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规定。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2006年通过的先前结论性意见中尚未落实或落实不足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资源分配,数据收集,传播、培训和提高认识,与民间社会合作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建议。

立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法律改革股,以快速跟踪立法草案的协调和定稿,并欢迎缔约国通过《儿童保护和福利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出台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也没有为其实施调配足够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法律改革股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其能够切实协助协调和审定立法草案,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立法草案;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照《公约》执行有关法律,包括《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尽快颁布必要的细则,并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如对话期间特别指出的,《国家儿童发展总体计划》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2022-2026年)》处于最后协商阶段,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国家儿童政策》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到期后尚未续期。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儿童发展总体计划》,延长《国家儿童政策》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并确保所有这些措施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

协调

10.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儿童事务部作为儿童政策的中央协调机构,但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国家行动计划阻碍了儿童权利政策的实施,有效协调的能力受到限制。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儿童事务部的协调能力,包括在部门间、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建立系统的协调平台;

(b)建立监测和问责框架,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2.委员会欢迎政府采取措施,包括增加免费初等教育的预算拨款,但感到关切的是:

(a)分配的资源,特别是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领域分配的资源,比例仍然很低;

(b)缺乏针对儿童的预算拨款,使跟踪和问责十分困难,与儿童问题有关的公共资金管理系统效率低下;

(c)没有很好地协调或统一配置发展援助,以支持根据《国家儿童发展计划》采取的干预措施;

(d)资金普遍管理不善。

13.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大幅增加对社会保护、卫生和教育的拨款;

(b)为所有儿童编制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特别社会措施支持的贫困或脆弱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能得到保证;

(c)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实施《公约》分配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d)协调和统一配置所有发展援助,以更好地支持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干预措施;

(e)继续采取措施,改进资金管理不善状况。

数据收集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中央统计局收集一些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数据。然而,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地收集《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各部委之间也不定期共享数据,数据分类不够阻碍全面分析和采取对策。

15.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尽快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进行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和公共行政委员会:

(a)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保障独立性的措施;

(b)没有预算独立性;

(c)不为儿童广泛了解,缺乏儿童友好型投诉机制。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人权和公共行政委员会,为其运作分配必要的资源,并考虑在该委员会内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儿童权利的单位或专员;

(b)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在提供充足资金、其任务和豁免权方面,以确保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c)在委员会内设立和加强儿童友好型投诉机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组织了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相关材料的传播仍然有限,缔约国没有进行任何评估来确定所开展的培训活动的影响。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方案,建设直接或间接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儿童权利领域的能力,并确保对这些方案和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评价。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仍然是临时性的,国家儿童事务部进行的磋商往往不够。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为儿童权利领域所有利益攸关者进行定期和有效协调及合作建立一个系统性平台。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2年《环境管理法》和2010年《空气污染控制条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3.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有关条例,例如《环境管理法》和《空气污染控制条例》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工商企业遵守环境、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际标准;

(b)确保有效监督此类法律和条例,适当惩治违反者,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4.委员会欢迎2012年《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然而,委员会仍严重关切,其他法律,特别是1964年《婚姻法》和允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习惯法与这一定义不一致。

2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敦促缔约国修订有关法律,包括修正《婚姻法》和通过婚姻法案,以确保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8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消除童婚。

C.一般原则(第2-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和福利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但仍感关切的是:

(a)有可能为弱势儿童提供保护免遭歧视的几项立法草案,如婚姻法案,尚未成为法律;也有些法律,如2018年《残疾人法》,缺乏实施细则;

(b)某些儿童群体,特别是女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白化病儿童、孤儿、感染艾滋病毒/罹患艾滋病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以及同性恋、双性、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仍遭受歧视。

27.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婚姻法案和《残疾人法》实施细则;

(b)加强努力,消除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群体,特别是女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白化病儿童、孤儿、感染艾滋病毒/罹患艾滋病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以及同性恋、双性、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和污名化,包括制定政策和从根源上解决事实上歧视问题;

(c)开展全面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包括运动,打击和防止对弱势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一贯解释和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程序和标准来指导直接或间接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

29.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以及一贯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给予应有重视,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和福利法》规定儿童应参与与其有关的事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没有儿童系统和定期参与的平台,可以借以表达自己意见并使自己意见得到考虑;

(b)文化习俗和传统态度阻碍了儿童的参与,与儿童协商对他们有影响的问题有时遇到阻力。

31.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建立儿童系统参与的平台,并考虑重建儿童议会论坛;

(b)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并让儿童参与与其有关的所有事务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出生登记水平。然而,它仍然关切出生登记率低,以及:

(a)儿童登记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及要求;

(b)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没有登记办事处,或现有办事处交通不便;

(c)登记服务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d)父母对如何为孩子登记不够了解。

33.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将民事登记法与《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加以统一;

(b)消除出生登记的行政障碍,包括继续努力确保登记程序免费、及时和简化,并在全国各地医院建立出生登记系统和电子登记系统;

(c)提高公众对在社区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和程序以及激励措施的了解,包括获得传统首领和宗教领袖的支持。

国籍权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制订了公民身份法案,承认儿童有权从父母任何一方取得公民身份;还制订了消除无国籍状态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案尚处于草案形式,行动计划仍未实施。

35.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完成国籍法改革,包括通过公民身份法案,并执行消除无国籍状态的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儿童也能从母亲那里取得国籍,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不再有无国籍的风险。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体罚

36.委员会严重关切在家庭、替代照料场所、日托、学校和刑事机构中实施体罚是合法的,《宪法》允许对儿童进行“适度惩戒”,目前可被解释为允许体罚。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缩小对“适度惩戒”的法律解释,以便将体罚排除在外,并在法律中明确禁止所有情形下的体罚,并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

暴力、虐待和忽视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遏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但仍然严重关切:

(a)《消除暴力国家战略的行动计划》(2017-2022年)没有充分实施,也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源支持;

(b)暴力问题高级别工作组和暴力问题多部门技术工作队尚未运作;

(c)据了解,有儿童在2021年6月下旬开始的骚乱中遇害或受伤;

(d)没有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多部门办法,也没有综合性儿童保护系统;

(e)只有一个接收儿童受害者的一站式中心和一个政府开设的孤儿中途之家;

(f)缔约国尚未开通全国24小时免费儿童求助热线;

(g)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儿童普遍程度的最新数据。

39.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执行《消除暴力国家战略的行动计划(2017-2022年)》调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其协调和监督作用,并确定后续举措的主要目标;

(b)为暴力问题高级别工作组和暴力问题多部门技术工作队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执行任务;

(c)确保始终尊重儿童的安全和福祉,调查据称在2021年6月下旬开始的公众示威活动中发生的杀害和伤害儿童事件;

(d)建立高效的多部门儿童保护系统,包括由经过训练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主持的体恤儿童的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并加强社区和学校的保护系统;

(e)增加暴力受害儿童的一站式中心和庇护所的数量,加强和扩大社区一级的社会服务能力,并确保幸存者能够获得补救和保护;

(f)迅速开通面向所有儿童的24小时全国免费求助热线,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g)建立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性剥削和性虐待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了《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但仍严重关切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普遍现象,而且:

(a)案件很少举报,尽管受害者往往知道施害者;

(b)性剥削和性虐待常常被看作是在家庭范围内处理的“私人问题”。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性举报儿童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并采取措施,在社会心理和司法干预方面后续跟进每起案件;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的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并提供方便、保密、体恤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此类侵权行为的渠道。

有害习俗

4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仍旧实行童婚等有害习俗,如包办童婚(kwendzisa)和平妻(inhlanti);

(b)一夫多妻中有女孩作为配偶;

(c)为仪式杀害白化病儿童。

43.参照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消除童婚,进一步认识童婚对身心健康和福祉,尤其是对女孩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针对家庭、地方当局、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工作;

(b)消除以女孩为配偶的一夫多妻制,这种习俗对儿童造成情感和物质伤害,往往严重损害她们的福祉;

(c)消除暴力、骚扰和歧视的根源,并提供足够资源来执行保护白化病儿童不受攻击的计划;

(d)防止和打击杀害和攻击白化病儿童的行为,保护他们并向他们提供心理支持、补救、康复和法律援助,并对此类罪行的负责者给予处罚。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向父母提供支持和援助。然而,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由于艾滋病、父母外出打工和父母再婚等情况,大量儿童生活在没有适当的家庭照料和父母指导的环境中,用于加强儿童家庭环境的财政拨款不足。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支持和激励家庭照料,特别是采取措施防止家庭解体,制定和实施育儿方案以支持父母和照料者,并向困难家庭提供资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委员会欢迎《儿童保护和福利法》中纳入关于替代照料,包括亲属照料的条款,但仍严重关切:

(a)仍有大量孤儿或失去父母一方的儿童;

(b)替代性照料制度的实施条例尚未通过;

(c)2010年制定的替代性照料准则仍未实施,寄养和亲属照料条例也未颁布;

(d)替代性寄宿或照料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是由私人业主经营的,但登记、监督和监管制度不完善。

4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敦促缔约国:

(a)加快通过《儿童保护和福利法》规定的替代性照料制度实施条例以及替代性照料准则;

(b)尽快建立全面的、基于权利和可以问责的儿童替代性照料系统,将大家庭的传统照料结合起来,特别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

(c)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方式,包括实施寄养和亲属照料准则,将政府资金转用于支持这种照料,而不是机构照料;

(d)加强替代性照料机构包括私人机构管理的替代性照料和安置中心的登记、有效监督和监管;

(e)确保为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特别是基于社区的服务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尽最大可能促进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关于跨国收养的法律框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关于跨国收养的实施条例尚未生效。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法》的实施条例,提高人们对收养程序和条例的认识,并促进和鼓励国内收养。

G.残疾儿童(第23条)

50.委员会欢迎2018年通过《残疾人法》和2013年通过《国家残疾政策》,以及制定《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2015-2020年)。委员会还欢迎经修订的2018年教育和培训部门政策,其中包含了促进包容性教育的内容。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缺乏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

(b)残疾儿童得到早期识别和转诊的机会有限;

(c)没有足够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享有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健康、生活质量和接受包容性教育权;

(d)有报告称,有些残疾儿童与他人隔离,面临污名化、歧视和虐待;

(e)副总理办公室残疾人股缺少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51.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儿童方针,制定全面包容性残疾儿童战略,并且:

(a)组织和分析所收集的数据,除其他外,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民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对数据进行分类;

(b)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包容性教育、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措施,以及各种形式的高质量社会保护,并给予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c)加大力度结束对残疾儿童的隔离、侮辱、虐待和凌辱;

(d)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持续的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的积极形象;

(e)确保为副总理办公室残疾人股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保证《国家残疾行动计划》(2015-2020年)拥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还应建立监测机制,以便对成果进行测量。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对保健部门的投入,推出儿童发展和健康方案;并注意到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下降,以及通过了2019-2023年粮食和营养主流化计划。然而,委员会仍表示关切:

(a)保健设施严重缺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某些药品短缺;

(b)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

(c)缔约国的儿童发育迟缓率高,母乳喂养率低,粮食总体不安全率高和地区之间差异大。

53.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具体目标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实施综合儿童健康方案,改善初级卫生服务的获取和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鉴此为各级卫生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开发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系统,以改善药品的供应和获取;

(b)急需加强努力,进一步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特别是改善产前和产后护理,提高保健工作者能力,增加农村地区产科急诊和熟练助产士的可得性和可及性,并支持适当地摄入营养;

(c)应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d)改善营养管理,向斯威士兰国家营养理事会分配足够资源,采取多部门国家营养战略,并高度重视农村和半城市地区孕产妇、婴儿和幼儿的营养;

(e)采取最佳母乳喂养做法,包括提倡6个月以下完全母乳喂养,并为感染艾滋病母亲母乳喂养婴儿提供适当指导和支持,并充分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国际守则》。

青少年健康

54.委员会欢迎建立青年友好型诊所,并在所有中学开展生活技能教育。然而,委员会也关切:

(a)保健服务一般不是青少年友好型的;

(b)艾滋病毒感染率高;

(c)早孕率高,特别是在COVID-19疫情期间;青少年获得避孕药具的渠道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围绕精神健康进行污名化和青少年缺乏精神卫生服务;

(e)没有评估大麻合法化对青少年的影响。

55.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3.5和5.6,并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保健服务是青少年友好型的,并提供免费和保密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b)确保女孩获得计划生育服务、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确保在堕胎决定中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将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列入义务学校课程的一部分,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并确保获得保密咨询;

(d)所有青少年都能在初级卫生机构、学校和社区获得保密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咨询;

(e)对大麻合法化对青少年的任何潜在负面影响进行评估。

艾滋病毒/艾滋病

56.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多部门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战略框架(2018-2023年)》和减少母婴传播。然而,委员会仍关切:

(a)艾滋病毒持续从母亲向儿童特别是向不满18个月儿童传播;

(b)没有充分认识到需要对感染艾滋病毒和受其影响的残疾儿童采取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干预措施。

57.参照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措施,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特别是在儿童满18个月之前;

(b)加强婴儿早期诊断、早期启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并向母亲和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后续服务;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人们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干预措施,特别关注残疾儿童。

环境卫生和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工业污染威胁着从河流获得安全饮用水,城市垃圾和农业化学品对环境和儿童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b)遭受经常性干旱和相关的粮食不安全,严重影响《公约》的充分实施。

59.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b, 并建议缔约国:

(a))促进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考虑到对今世后代的影响;

(b)查明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对儿童的影响,利用这些信息制定化学品和废物管理国家政策,并审查控制和管理汞等化学品的条例;

(c)提高生物质的利用效率,以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减少儿童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加强他们的适应力和抵抗力;并确保在建立预警系统和制定灾害风险管理计划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意见;

(d)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认识,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生活水准

60.委员会欢迎满足贫困儿童需求的方案,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社会援助方案不足;

(b)贫困率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许多儿童生活在没有自来水或卫生设施的非正规住区。

61.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社会援助和社会保护战略,建立体恤儿童、公平、高效和财政可持续的社会援助制度;

(b)扩大现金补贴范围,以覆盖最贫困家庭,并考虑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方案,以促进减少儿童贫困;

(c)改进儿童获得自来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特别是在非正规住区。

I.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幼儿发展

62.委员会欢迎2010年通过《免费初等教育法》,将总入学率提高到98%。然而,委员会仍表示关切:

(a)辍学率高,城乡差别大;

(b)怀孕学生和少女母亲退学,并面临污名化;

(c)中学的入学率低;

(d)各级教育成果的质量不尽人意;

(e)COVID-19疫情期间,由于缺少在线学习设施,接受教育存在不平等;

(f)大量老师不合格,在职培训部门人员不足,缺少资源;

(g)教育的隐性成本,特别是追加费用、校服和交通费用,孤儿和贫困儿童领到的补助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费用;

(h)幼儿保育和教育资金不足,机会有限且不公平。

63.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a和4.c,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辍学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辍学率问题,确保怀孕女孩和少女母亲能够继续上学或有能力重返社会,消除她们的羞辱感,并提供咨询和儿童保育服务;

(b)提高中学入学率和减少辍学率,解决复读率、早孕、距离学校远和基础设施质量差等障碍;

(c)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包括向教师提供持续培训,进一步提高学生与教师的比例,并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得到教材;

(d)解决COVID-19疫情造成的在线教学不平等问题,包括提供电话和计算机设备以及足够的互联网接入,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和残疾儿童;

(e)加强努力,消除所有隐性的上学费用,特别是追加学费、校服和上学交通费用,并定期监测和评估孤儿或贫困儿童补助金方案,以提高其有效性;

(f)制定和评估儿童早期教育和发展战略,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考虑和评估扩大国家保育点,将其作为儿童早期教育中心的可能性。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款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64.委员会表示关切马林扎(Malindza)难民中心中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获得各种服务,特别是接受教育的问题。

65.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获得各种服务的机会。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6.委员会严重关切,据报童工,特别是农村地区和5至11岁年龄组女孩中童工比率高,缺少儿童从事工作的程度和类型的数据,分配给童工股的资源不足。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就业法》,明确禁止雇用儿童从事有害或危险的工作,并加快修订《就业法》,纳入对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女童的额外保护措施;

(b)大幅增加分配给童工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全面、定期和有效地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在家政行业和农业部门,增加对违法者的惩处和起诉实施者;

(c)收集儿童所从事工作的程度和类型的数据;

(d)尽快通过并执行童工问题行动计划草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68.委员会欢迎在反贩运秘书处和警察学院建立了转介和支助系统,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生活在国际边界附近的人们往往不了解什么是贩运儿童,反贩运秘书处的实地存在过于有限,缔约国缺乏专门的遭受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庇护所。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反贩运秘书处的实地存在和资源;

(b)在边境社区的儿童和家长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他们意识到贩运的危险;

(c)向遭受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援助和保护,包括提供专门的庇护场所以及心理、康复和社会融合服务。

儿童司法

7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儿童司法工作,例如在《儿童福利和保护法》中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和规定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然而,委员会仍严重关切:

(a)有报告称,武拉玛桑戈(Vulamasango)学校、马尔克斯(Malkerns)青年中心和马韦拉韦拉(Mawelawela)惩教中心等惩教机构存在虐待包括虐待女童行为、进行单独监禁和过度拥挤;

(b)儿童司法法院尚未充分运作,《儿童福利和保护法》规定的儿童司法委员会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c)还有报告称,儿童遭到任意逮捕、拘留和监禁,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特别是在2021年6月29日骚乱中;

(d)一些初犯儿童被判处严厉徒刑,拘留替代办法利用不足;

(e)没有免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案草案尚未通过成为法律;

(f)弱势群体儿童,包括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在诉诸司法上面临更多挑战。

71.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全球研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a)禁止管教设施过度拥挤和虐待儿童,确保儿童不与成人关押在一起;修订《监狱法》,禁止对儿童进行单独监禁;

(b)确保对剥夺儿童自由的场所进行独立监督,并建立儿童和性别敏感的投诉机制,举报关押和拘留期间虐待儿童的情况;

(c)调查并有效处理在2021年6月29日动乱背景下逮捕、虐待和监禁儿童并将其与成人关押在一起的报告;

(d)根据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第五节,迅速启动儿童司法法院、进程和程序,并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指定专门的儿童司法法官,并确保这些法官和其他专业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和缓刑监督官,接受适当和充分的教育和培训;

(e)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财政和其他支持,使社区的儿童司法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和完成其法定任务;

(f)促进非司法措施,如疏导、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和社区服务,特别是对初犯和少年儿童罪犯而言;

(g)尽快通过和实施法律援助法案,确保从程序的早期阶段就向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h)在儿童司法系统中调查和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确保追究实施者责任,向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充分赔偿,消除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和有心理和/或身体残疾的儿童在诉诸司法方面的不平等。

K.批准《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2.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行使,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3.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行使,缔约国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7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14年10月24日逾期后一直未交。

M.与地区机构合作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开展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用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5日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决议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7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