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JK/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August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3611次和第3612次会议(见CCPR/C/SR.3611和CCPR/C/SR.3612)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TJK/3)。在2019年7月18日举行的第3635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塔吉克斯坦及时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感谢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展开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TJK/Q/3)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TJK/Q/3/Add.1),以及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

(a)2014年11月27日通过《刑事诉讼法》第479条修正案,禁止引渡有信息表明可能遭受酷刑的人;

(b)2015年7月2日核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框架,并持续实施向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初级和二级法律援助的试点项目和不同模式;

(c)2015年8月8日通过新的《国籍宪制法》;

(d)2016年3月30日对《刑事诉讼法》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拘留程序和条件法》的修正案。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7月22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而且2013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制订了关于法院适用已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指南,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按照上次结论性意见的要求(CCPR/C/TJK/CO/2, 第4段),提供法院判决适用《公约》的任何具体实例(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可适用性的认识,包括通过提供有关《公约》的具体而充分的培训,以及将《公约》和委员会工作纳入法律教育。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

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TJK/CO/2, 第4段),缔约国依然未能落实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而且来文提交人缺乏有效机制和程序来寻求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全面落实意见(第二条)。

8.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建立机制和适当程序,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以便在《公约》遭到违反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立即全面落实对其签发的所有待执行意见。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和2016年拓展了人权专员(监察员)的授权任务和监督职能,但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TJK/CO/2, 第5段),监察员办公室仍未全面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1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让人权专员完全遵守《巴黎原则》,包括通过加强其独立性以及为该机构提供充分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以便其能够独立而有效地履行拓展后的职责。

腐败

11.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腐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组织中采用腐败风险分析程序(2016年10月28日政府第465号决定)、2018年加强受贿制裁以及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2018-2019年伊斯坦布尔反腐败行动计划》框架内提出的建议的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公职人员索贿等腐败泛滥的报告。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的刑事立法尚未反映国际标准对腐败的全方位定义,特别是关于将提出、索要和接受非法好处许诺或提议的行为列为独立犯罪方面,关于非物质贿赂或好处方面,以及关于将非法获益或权力交易定为刑事犯罪方面。委员会就此指出,2016年设立的《刑法》修订工作组还将考虑腐败相关的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负责侦查和调查腐败犯罪的主要专业机构――国家财务监督和打击腐败机构未充分独立于行政部门(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2.该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腐败,包括通过修订《刑法》,落实经合组织关于腐败所有要素的定义和刑罪化的建议,为执法机构、检察官和法官提供腐败侦查、调查和起诉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加强处理腐败案件的执法机构和检察官在业务上和组织架构上的独立性和专业化,以便能够调查复杂的高层腐败案件。

反歧视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十七条及其他法案保证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保障人人有权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法律框架并未提供全面保护来防止基于《公约》所禁止一切理由的歧视,且很遗憾缺乏特别是有关禁止私人领域歧视和有效补救一切形式歧视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为起草禁止歧视法案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但很遗憾尚未收到有关该法案及其通过时间表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全面反歧视法律,以确保其法律框提供充分、有效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护,防止基于《公约》所禁止一切理由的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含私人领域歧视),包括基于肤色、见解、出生、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其他状况的歧视,以及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而充分的补救。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反映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根深蒂固的歧视(包括公职人员恐惧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言论)、暴力和骚扰,包括执法人员的任意逮捕、拘留和勒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继名为“道德”和“清洗”的特别行动之后,确定了被怀疑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的个人身份,并予以了登记,这加剧了对他们的社会污名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人权专员2019年1月的陈述,即关于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的国际建议未得到落实,因为这些建议不符合“该国人际关系的道德和道德规范”(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该:(a) 提供有效保护,从法律上和实践中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并确保不容忍此种歧视和暴力,对这种行为予以适当处理和补救;(b) 打击恐惧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言论,包括向执法人员和其他官员提供适当培训,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态度,并面向公众开展类似的提高认识活动;(c) 调查执法实践,以确保不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进行登记,并终止任何此类不当干涉其权利(包括隐私、自由和安全权)的做法。

男女平等

17.委员会欢迎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的措施,包括“2011-2020年关于促进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和“2015-2020年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a) 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议会、行政机构(含地方行政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以及司法机关中的女性比例仍然低下;(b) 一夫多妻制尽管受到法律禁止,但据报道实际上仍然存在,包括大量宗教婚姻(nikokh)(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强旨在确保性别平等的措施,包括通过:(a) 加紧努力,在特定时间内实现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议会、国家和地方行政机构及司法机关的女性比例平等,尤其是在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平等,如果必要,可以通过适当的特别临时措施,以便实施《公约》条款;(b) 从法律上有效地强制禁止一夫多妻制,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提升认识社区活动。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

19.委员会欢迎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采取的各种措施,如《2014-2023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方案》,但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TJK/CO/2,第7段),家庭暴力仍然盛行,而且报道极不充分。缔约国2017年开展的医学统计研究结果显示,80%的妇女会在家庭内部处理家庭暴力,只有6%的妇女会诉诸执法机构或寻求律师援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较之于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数目,刑事诉讼数量很少(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有效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

(a)加强预防措施,包括通过启动和开展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可接受及其负面影响的提升认识和教育活动,以及通过系统告知妇女她们的权利以及获得保护、援助和补救的可用途径;

(b)建立有效机制,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c)确保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有关的利益攸关方都接受有关以性别敏感方式侦查、处理和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适当培训;

(d)确保立即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可以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数量足够、安全可靠、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危机中心,并提供适当支助服务。

紧急状态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紧急状况管理条例,包括《紧急状态法》,似乎不符合《公约》第四条的程序和实质要求,而且据报道,缔约国一直在利用紧急权力,包括根据《电信法》和《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反恐措施,如在既无法院命令、亦未宣布正式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封锁因特网和移动通信服务(第四条)。

22.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解释,使其紧急状态管理条例和惯例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特别是确保任何克减《公约》权利的措施都必须严格限于紧急情势所需的范围之内,并确保不得克减《公约》不可克减的条款。

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恐怖主义(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极端主义(2003年《反极端主义法》)及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活动公共理由(2016年11月14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宽泛而模糊的定义,在实践中可能造成任意使用和滥用这些概念;(b) 据报道,存在滥用此等立法,限制和压制持不同政见者和宗教团体的表达自由的情况;(c) 赋予了安全部门广泛权力,以便在紧急状态(包括反恐行动)时,(根据2015年修订的《反恐怖主义法》和《电信法》第33条)在既无法院命令、亦未宣布正式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封锁因特网和移动通信服务。委员会注意到,已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以及《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极端主义法》的修订版(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24.缔约国应使其现行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条例和惯例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包括符合第四条要求,特别应澄清恐怖主义、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活动公共理由及极端主义的宽泛定义,并缩小其范围(包括列入暴力或仇恨宣传要求),确保其符合法律确定性原则和可预测性原则,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确保适用此类条例后为国家安全目的而对人权的任何限制均应出于合法目的,应必需而相称,且受到适当保障。缔约国还应确保,新通过的任何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条例均全面符合上述原则。

追究与霍洛格安全行动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

25.委员会很遗憾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见CCPR/C/TJK/CO/2, 第10段)对2012年7月霍洛格市安全行动期间平民死伤的调查结果,以及对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任何赔偿(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26.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CPR/C/TJK/CO/2,第10段)。缔约国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确定并起诉安全行动期间平民死伤的责任人,并宣判其有罪,且确保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

死刑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4年以来继续暂停执行死刑,也注意到自2010年以来有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在研究废除死刑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但遗憾的是,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以及加入或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缺乏进展(第六条)。

28.缔约国应该维持并确保遵守暂停执行死刑的做法,在明确的时间范围内采取具体步骤,以废除死刑并加入或批准《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拘留期间死亡

2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TJK/CO/2, 第9段)关于拘留期间死亡的报告,据报道死亡原因是酷刑和虐待以及囚犯中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高发病率,但很遗憾缺乏准确信息显示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而不只是刑事监禁所)的拘留期间死亡人数,以及具体死亡原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这类案件缺乏有效调查和起诉,包括在KurbonMannonov、NozimdshonTashirpov和IsmonboyBoboev案中。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没有信息表明,对苦盏市(2018年11月)和瓦达特镇(2019年5月)囚犯暴动中分别死亡21人和至少29名囚犯的情况立即展开了独立且公正的调查(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30.缔约国应履行其义务,尊重和保护被拘留个人的生命权,特别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拘留期间死亡的深层原因,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确保迅速、公正、独立且有效地调查拘留期间死亡的情形,在调查各个阶段随时向受害者家属正确通报情况,在适当情况下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特别是就苦盏市和瓦达特镇监狱暴动期间的生命损失而言,缔约国应对所有死亡案件展开符合上述标准的调查,起诉暴动期间过度或不相称地使用武力的责任人,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将受害者遗体交还其亲属安葬。

酷刑和虐待

31.委员会注意到采取了打击酷刑的措施,包括立法改革,如201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以及对酷刑处罚的加重,但仍感关切的是:(a) 仍有关于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报告,特别是为了刑讯逼供的目的,包括针对人权维护者和政敌,如在遭到禁止的伊斯兰复兴党成员MahmadaliHayit和RahmatulloRajab案中以及在ZaydSaidov案中;(b) 尽管法律规定不可采信严刑逼供获得的证据,但国内法庭仍在采信此类证据;(c) 缺乏调查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的独立机制,而且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第二条和第七条)。

32.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特别是通过以下办法消除酷刑和虐待:

(a)向所有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提供有关防止酷刑和人道地对待被拘留者的适当培训;

(b)确保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在实践中切实强制执行不采信严刑逼供获得的供词;

(c)确保由独立、公正的机构立即彻底调查所有酷刑和其他虐待指控,起诉犯罪人,而且一旦定罪,即处以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并确保为受害者以及适当情况下为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

囚犯待遇

33.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拘留条件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a) 过度拥挤、拘留物质条件差、囚犯中结核病和艾滋病发病率高以及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b) 据报告,杜尚别和苦盏市拘留所采用了三间秘密禁闭室,对违反监狱规则的囚犯实施人身虐待以及有辱人格或侮辱待遇;(c) 通过特别监狱制度对无期徒刑囚犯实行了严苛的拘留条件(见CAT/C/TJK/CO/3);(d) 据报告,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都设置了阻止和限制监察员监督小组进入的障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监测这些场所提供便利的工作也不足(第七条和第十条)。

34.缔约国应该:

(a)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拘留场所的拥挤状况,包括通过更多地诉诸拘留的非监禁替代措施;

(b)加大努力,根据《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拘留的物质条件并提供充分、及时的医疗服务,使针对无期徒刑囚犯的特殊制度符合那些标准;

(c)废除使用秘密惩罚设施,包括杜尚别和苦盏市拘留所的三间秘密禁闭室,并确保在任何情形下都人道地对待所有囚犯;

(d)确保监督小组可以无障碍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能够私下访谈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并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入和工作提供同等便利。

行动自由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人指控针对国外反对派活动人士家属(包括年幼儿童)任意强加旅行禁令,其目的是报复那些人的亲属对国家官员和政策的批评(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

36.缔约国应确保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出境旅行禁令都具有正当理由,结束对境外反对派活动人士家属任意强加旅行禁令,并保证全面尊重他们出国的自由。

司法机关独立性与公正审判权

37.委员会注意到为改革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包括2016年5月22日的宪法修正案,但仍感关切的是(CCPR/C/TJK/CO/2, 第18段),由于除其他外,特别是行政和立法部门的作用和影响、法官的选拔、任命、连任和免职标准以及法官任期保障的缺乏,司法机关尚未完全独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检察官主要因任命和免职程序而未充分独立,而赋予他们的权力则十分广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判不公正指控,包括对被告方与检方手段平等的违反、有利于检方的偏见、对无罪推定的违反、极低的无罪开释率(2018年约0.1%)、对伊斯兰复兴党领导人案件的不公开、不公正审判、对不涉及国家安全指控案件的不公开审判(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法律上和在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独立性,包括通过:

(a)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任命、连任、停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b)保证法官任期保障,包括通过考虑规定,如果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则可自动将其合同延长一个新的十年任期;

(c)削弱检察院的过度权力;

(d)确保在实践中为被告提供一切公正审判保障,包括手段平等和无罪推定,不管其政治派别或见解如何;

(e)确保对接受公开审讯权的任何限制都从狭义上予以解释,并且根据《公约》属于必要、相称且合理。

律师职业准入与对律师的骚扰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律师人数不足(比例为1:13,000),据报道原因是在实施《律师和维权者活动法》的2015年11月修正案后律师人数大幅减少,因为该修正案增加了律师职业准入的资格标准,并要求所有律师必须通过新的资格考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骚扰和恐吓承接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师的报告,包括骚扰其家属以及起诉这类律师,并往往判处长期监禁,比如在人权律师BuzurgmekhrYorov、NuriddinMakhkamov、ShukhratKudratov、JamshedYorov和MuazzamakhonKadirova案中(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40.缔约国应考虑《公约》及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a)增加执业律师人数,确保能够有效诉诸司法、获得独立法律援助;

(b)确保有充分的法律和实践保障,以便保证律师的充分独立性和安全,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不受骚扰、不当干涉,也不用害怕任意刑事起诉和定罪,或其他报复措施。

监控和拦截私人通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7月通过的《行动和搜查活动法》修正案以及2016年11月建立单一通信交换中心的第765号总统令,未提供充分的保障来防止任意干涉个人隐私,原因在于除其他外,特别是授予了安全机构和执法机构广泛权力,让其监测整个因特网流量,访问所有用户资料以及在无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拦截通信和检索数据。委员会感到关的是,有报告称个人受到监控并因访问“不合需要的网站”或在线张贴“不当评论”而遭到罚款、处罚、甚至拘留或监禁,而上述法规对这些“网站”或“评论”并无定义(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42.缔约国应确保:(a) 所有类型的监控活动和隐私干涉,包括在线监控、通信和通信数据(元数据)拦截及数据检索,都应受适当法律管辖,而此等法律则应全面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包括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相称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且遵循国家惯例;(b) 监控和拦截行为须经司法授权,并受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管辖;(c) 滥用权力案件的受影响者能有适当途径获得有效补救。

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4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CCPR/C/TJK/CO/2, 第20段)国家违背《公约》而对宗教事务、崇拜仪式和宗教自由的干涉以及相应的限制措施,如下所述:(a) 干涉伊玛目的任命和布道内容;(b) 管制书籍及其他宗教材料;(c) 要求出国接受宗教教育须经国家允许;(d) 禁止18岁以下年轻人进入清真寺;(e) 宗教组织注册条例;(f) 传统和宗教庆典的衣着管理条例(《传统、庆典和仪式管理法》的2017年修正案以及宗教事务委员会2017年9月发布的准则,以及实际禁止某些衣着,如头巾;(g) 限制基督教宗教少数派,包括耶和华见证人(第十八条)。

44.缔约国应从法律上和在实践中保证有效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应考虑修订所有相关法律和惯例,以期取消超出《公约》第十八条允许的狭义解读限制范围的一切限制。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45.委员会注意到为制订关于替代役的新法律草案而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但仍感关切的是(CCPR/C/TJK/CO/2, 第21段),现行立法仍未规定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权利(第十八条)。

46.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通过必要立法,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不论作为拒绝理由的信仰性质如何(基于良心的宗教信仰或非宗教信仰),均不得予以歧视,并确保替代役在性质或时间上与兵役相比既没有惩罚性,也没有歧视性。

表达自由

4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TJK/CO/2, 第22段)法律和实践中看来不符合《公约》的表达自由限制,包括:

(a)将侮辱或诽谤总统/国家领导人(《刑法》第137段)以及侮辱其他国家官员(《刑法》第330段)定为刑事犯罪;

(b)国家控制媒体,使得媒体渠道和记者进行自我审查;

(c)根据2017年2月通过的条例,所有新的期刊和印刷厂都必须向国家安全委员会登记;

(d)定期封锁英国广播公司(BBC)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等媒体平台以及脸书和YouTube等社交媒体和搜索平台;

(e)进出该国的任何书籍均须获得官方书面批准;

(f)有效行使查阅公共机构所有信息的权利在实践中存在障碍;

(g)广播和许可主管机构――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缺乏独立性;

(h)独立记者和媒体工作人员因批判性报道国家政策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而受到骚扰,包括通过恐吓、利用民事诽谤诉讼和施加不相称的制裁等手段,以及就据称诬告提起诉讼,包括欺诈、勒索和极端主义(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

48.缔约国应考虑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修订法律和惯例,以期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缔约国尤其应:

(a)考虑免除对侮辱或诽谤总统/国家领导人以及侮辱其他国家官员行为的刑法制裁;

(b)促进媒体百家争鸣,确保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免受国家不当干涉;

(c)废除或以其他方式修订规定上述限制条款的法律和条例,以期使之完全符合缔约国的《公约》义务;

(d)取消对行使表达自由的所有其他不当限制,确保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

(e)确保在实践中可以有效行使查阅公共机构所有信息的权利,包括通过解决处理信息查阅请求的一切实践和行政障碍,以及确保及时答复此类请求;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广播和许可主管机构的独立性;

(g)确保有效保护独立记者和媒体工作人员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不再利用民事和刑事条款(包括有关极端主义的条款)以及其他条例作为工具,以查禁批判性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和平集会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行使和平集会自由的不当限制,包括《会议、集会、示威和游行法》(2014年)规定的限制,如要求举行集会须提前授权(提前15天通知)、集会仅限于特定区域及当天的特定时段、禁止夜间抗议、禁止有某些行政犯罪记录者组织集会、限制外国人参加集会(第二十一条)。

50.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条例和惯例,包括2014年《会议、集会、示威和游行法》,以期人人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充分享有集会自由权,并确保对集会自由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

结社自由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频繁视察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视察结果会处以罚款,有的甚至予以关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1月2日通过的《公众结社法》修正案为了防止通过非政府组织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而出台了财务报告要求,由此对非政府组织活动产生了寒蝉效应。委员会还注意到,2019年5月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以起草有关非商业组织的新法律,但很遗憾没有该草案的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

52.缔约国应确保现有管辖公众结社和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条例和惯例(包括未来的任何此种条例)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括通过确保其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不当监控或干涉。

参与公共生活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宪法修正案出台的宗教和民族政党禁令引发了是否符合《公约》的问题。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TJK/CO/2, 第24段)出于政治动机而骚扰反对派成员,这破坏了真正的政治多元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a) 在不公正、不公开审判之后对伊斯兰复兴党领导人的骚扰和长期监禁(见上文第37段);2015年该党因被控参与暴力夺取政权未遂而被宣布为“恐怖分子”后其党员遭到监禁;(b) 对被宣布为“极端分子”的反对派运动“24人小组”成员的迫害,包括起诉、定罪以及2015年据称EhsonOdinaev的强迫失踪;(c) 对反对派团体家属或与这类团体有关的个人的严重骚扰及常见监禁(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选举框架通过严格的资格要求(比如语言、教育和居住方面的要求)对被选举权规定了不当限制,还通过剥夺被法庭宣布为无法定行为能力的人或正在服刑的人(不管罪行严重程度)的投票权而对投票权规定了不当限制;委员会还对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独立性不足以及2015年议会选举期间报告的不合规定之处感到关切,特别是反对派政治人物利用国营电视的机会非常有限或根本不存在,允许他们表达政治观点的广播时间极短,反对党的网站遭到封锁(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55.缔约国应使其选举条例和惯例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其第二十五条,特别是通过:

(a)全面落实每位公民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促进真正的政治多元化文化;

(b)不再将刑事法律用作工具,骚扰和排斥反对派成员切实参与公共生活和选举进程,对据称EhsonOdinaev的强迫失踪展开彻底、可信且公正的调查;

(c)修订对被选举权的限制,以期确保符合《公约》;

(d)修订违背《公约》第十条第三款要求(与《公约》第二十五条一并解读)“一刀切”剥夺所有既决罪犯的投票权并剥夺被法庭宣布无法定行为能力的任何人的投票权的立法;

(e)确保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充分独立性;

(f)实施人人平等的竞选条件,包括平等利用国营电视。

D.传播和后续落实

5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其定期报告、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42段(监控和拦截私人通信)、第48段(表达自由)和第55段(参与公共事务)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其中应包含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使用简化程序提交报告。缔约国如希望使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下次报告,则应在收到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对委员会依简化报告程序编写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