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JK/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982次会议和第2983次会议上(CCPR/C/SR.2982和CCPR/C/SR.2983)审议了塔吉克斯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TJK/2)。在2013年7月23日举行的第3002次会议(CCPR/C/SR.3002)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塔吉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与该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对话讨论了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TJK/Q/2)提交书面答复(CCPR/C/TJK/Q/2/Add.1),而且该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还补充了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制度措施:

2013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2012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列入了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相符的酷刑定义,2010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些改革;

2008年通过了《人权事务专员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际协议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证据说明国内法院已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负责执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意见的国家机制,也未能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缔约国的意见(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的认识,以确保国内法院将《公约》的规定纳入考虑。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详情。委员会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建立全面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机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5月首次任命了人权事务专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专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且资金不足,仅被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为B级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了关于专员办公室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资料(第二条)。

缔约国应使专员办公室完全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为它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该办公室能够有效和独立地执行任务。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共部门,特别是决策职位中的女性比例仍然较低。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说明《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影响的资料。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重男轻女观念和成见有所抬头(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扩大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包括为此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落实《公约》规定。另外,缔约国应确保上述法律的全面执行,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的影响。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全面措施,改变社会对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性别角色的看法出现倒退的局面。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持续不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案件仍报道不够,并且,社会普遍接受家庭暴力现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家庭暴力案件是否不论受害者的意愿如何均依照职权进行调查,而不只是对发生严重身体伤害的案件进行调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用全面办法,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并

加强宣传活动,重点提高社区和宗教领袖、妇女和男子对家庭暴力给妇女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划拨充足资源,增强负责打击家庭暴力的警督的职位;

保证无论伤害严重程度,均依据职权对所有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一旦罪名成立,则作出相应的处罚;并且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充足的庇护所。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暂停执行死刑,但感到遗憾的是,废除死刑和从缔约国《刑法》中删除死刑的进程缓慢(第六条)。

缔约国应加快努力,废除死刑,从《刑法》中删除死刑,并根据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总统承诺废除死刑的资料,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夺自由者中暴力致死的人数较高,这方面缺少有效调查,而且很少为家属提供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作为被拘留者常见死亡原因的肺结核病问题采取的行动不能令人满意,并且监狱设施条件差(第六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留期间发生死亡的事件得到深入及时的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且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拘留期间因肺结核死亡的事件,并采取适当措施消灭这种现象。缔约国应逐渐改善监狱条件,并公布关于在押囚犯人数的数据。

10.委员会关注对霍洛格市2012年7月保安行动期间的平民死伤的指控以及对这些案件的调查仍未结案(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努力,结束对2012年保安行动中发生的平民死伤事件的调查,同时确保遵守国际调查标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定肇事者的责任并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有关个人以非正规方式跨越缔约国边境或边境管理局向主管当局移交庇护申请过晚为由,拒绝授予这些个人难民身份,致使这些人遭到拘留甚至被驱回,这是违反《公约》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居住在城市地区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频繁搜捕违反了第325号和第328号总统指令,这种搜捕造成了拒绝接受庇护要求、拒绝签发或延长相关文件,甚至驱逐和递解出境等情况,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严格遵守不驱回原则。缔约国应确保不因难民以非正规方式进入该国或其案件移交有关当局过晚而禁止他们利用庇护程序并拒绝他们的申请。缔约国应保证不因第325号和第328号总统指令中限制行动自由的规定,使任何人面临由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遭到违反而给他们带来的风险。

12.委员会对非法驱逐和递解出境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事人既没有充足的时间也无法依据明确的程序来质疑这类决定,而且缔约国过度依赖外交保证(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严格适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关于不驱回的绝对原则,并确保关于驱逐、遣返和递解出境的决定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极为谨慎地评估外交保证,在这类人员回国后缔约国无法有效监督他们得到的待遇,而且无法在外交保证得不到履行时采取适当行动的情况下,应避免依赖这类保证。

13.缔约国虽然在对话期间提供了一些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将一些塔吉克公民从邻国绑架和非法遣返回国,显然之后这些人又遭到单独拘禁和其他虐待(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调查所有关于绑架和非法遣返塔吉克公民的申诉,并避免参与这类引渡。缔约国还应调查所有与酷刑、虐待和任意拘留有关的申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修订《刑法》,列入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定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未成年人)实施酷刑的做法普遍存在。虽然缔约国提供了一些资料,但委员会仍对涉嫌参加被取缔的伊斯兰运动的个人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对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调查不够充分;(b)审查这类申诉的独立机制不存在;(c)审讯审前拘留案件的法官不理会这类指控;(d)刑讯逼供常常被用作呈堂证供,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有禁止这种做法的条款;(e)公职人员因实施酷刑而被定罪的情况很少;(f)受害者很少得到赔偿(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缩小关于酷刑的做法和法律之间的差距。缔约国应通过一个独立机制有效调查所有的酷刑和虐待指控,并确保执法人员得到有关调查酷刑和虐待的培训,在所有培训方案中纳入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缔约国应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并应要求审讯审前拘留案件的法官审查这类申诉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缔约国还应保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酷刑获取的证据不予接受。此外,缔约国应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如罪名成立,应对他们处以相应的刑罚,还应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1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学校的体罚没有被明确禁止,而是继续作为一种惩戒形式为家长和监护人所接受和采用(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推进对话期间所述打算,修订《教育法》(2004年),以明确禁止学校的体罚。缔约国还应采取实际步骤,杜绝所有场合的体罚。缔约国还应鼓励以非暴力的管教方法替代体罚,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实施逮捕后常常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拘留进行登记,这助长了以酷刑和虐待刑讯逼供的做法,(b)虽然有这方面的法律,但未在实施逮捕后立即适用程序保障,包括会见律师、家属和医务人员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拘留场所很少受到独立于检查机构之外的组织的系统监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证实施逮捕后在法定时限内对被拘留者进行登记,并确保所有被捕者(包括儿童)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会见律师、家属和医务人员的权利。缔约国应设立一个独立机制,由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和/或独立本国非政府人权组织对所有的拘留设施进行检查。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捕者在接受法庭审判前常常遭到长达72小时的拘留,并且有关当局仅以罪行严重为由过度使用审前拘留(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警方拘留者在48小时内接受法官审判,并且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如逃逸的风险)做出关于审前拘留的决定,而不能仅以罪行严重作为审前拘留的理由。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法官缺少任期保障和独立于行政机关外的其他保障,而且不能对检察官形成有效制衡,并且有报告称,司法机关中普遍存在腐败现象。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履行专业职责过程中遭到骚扰,并受到外部干涉,特别是来自司法部的干涉,而没有为遭到刑事指控的贫困者提供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的制度(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改革司法机关的努力,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官的能力、独立性和任期,包括连任,提供适当的薪金并削减检察官办公室的过度权力。缔约国还应确保获取律师协会会员身份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条件不损害律师的独立性。缔约国应设立为贫困者提供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的制度。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CPR/CO/84/TJK, 第18段),即军事法院仍享有审查军事人员和平民为联合被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尽快禁止军事法院对平民行使司法管辖权。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父母养育子女责任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对宗教自由的严格限制。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塔吉克儿童只能通过国家许可的宗教教育机构接收宗教教育,并且7岁以下儿童不享有这项权利;在国外接受宗教教育一律均须得到国家允许;缔约国享有控制宗教协会所组织活动的过度权力。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一些宗教派别(包括耶和华见证会,以及一些穆斯林和基督教团体)遭到了绝对禁止(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上述法律中对《公约》第十八条所保护的权利加以过度限制的所有条款。缔约国应改变其拒绝为某些宗教教派进行登记的歧视性做法。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CPR/CO/84/TJK, 第20段),即缔约国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权利,并且没有替代兵役的其他办法(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法律承认个人有权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并且,缔约国也可以设立替代兵役的非惩罚性办法。

22.委员会对缔约国不尊重言论自由权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新的《期刊和其他大众媒体法》(2013年)要求媒体组织遵守苛刻的注册条件,记者遭到威胁和袭击,缔约国存在封锁新闻互联网站和社交媒体的做法,并且为了恐吓媒体组织而对它们提起诽谤起诉。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从《刑法》中删除了诽谤条款,但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载有对诽谤和侮辱总统(第137条)以及侮辱政府代表(第330(2)条)的惩罚条款(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确保记者和其他个人有权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个人有权访问互联网站和社交媒体而不受不当限制,并且缔约国及其官员不得利用诽谤方面的法律骚扰或恐吓记者。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诽谤和侮辱的立法,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对任何人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限制都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列、经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进一步阐述的严格要求。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非政府协会法》(2007年)针对公共协会注册规定了不当的条件和限制,并赋予司法部过度的监督权力,导致这类团体在注册和运作中面临重大的实际障碍和延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任意查封了各类人权非政府组织,这违反了程序保障,或是对技术违规行为作出的过度反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使其管理非政府组织注册的法律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二十二条第2款和第二十五条。缔约国应恢复遭到非法查封的非政府组织,并避免对结社自由实施过度或歧视性的限制。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对派政治领袖遭到了出于政治动机的骚扰,目的在于阻止他们参加未来的选举。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名为新塔吉克斯坦的新政党的领袖Zayd Saidov遭到任意拘留,该案件的法院审理对外保密(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促进政治多元化的文化,并为此停止骚扰被认为与执政党政见相左的反对派政治党派和团体。缔约国应确保保障Saidov先生的人身自由权和公平审判权,包括要求案件公开审理的权利。

25.委员会注意到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少数群体都有权参与缔约国的政治生活,这方面没有法律障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实中,他们在决策机构(特别是众议院)的参与相当有限(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推动少数民族群体参加政治生活和决策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少数民族群体在政治机构和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情况的数据。

26.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地征求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7.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对上文第16、第18和第23段中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7年7月26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委员会的所有建议以及整个《公约》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