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6/D/53/2018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Ma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3/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J. M.(由瑞典难民法律中心的律师Anna-LenaNorberg和Anna-PiaBei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J.M.

缔约国:

瑞典

来文日期:

2018年4月25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3月24日

实质性问题:

驱逐至阿富汗

1.来文提交人为J.M.,阿富汗国民,声称出生于1999年。他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第十五、第十六、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使其成为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1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2.提交人来自一个哈扎拉家庭。他说,在他的村子里有一个有势力的家庭想抢他家的土地,他作为家中最大的孩子,从11岁到15岁,几乎每天都遭到那个家庭势力的殴打,并多次遭到轮奸。他于2015年9月3日抵达瑞典并申请庇护。2016年11月25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认为他的说法不可信,并认为他可以选择在国内逃亡。移民局认为他是1998年出生的。移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确认了移民局的裁决。2017年7月7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给予上诉许可。

3.在提交人第一次得以说出他遭受性虐待的历史之时,并在因输血和脱肛住院后,他以执行驱逐令存在障碍为由申请居留许可。2017年8月10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认为实际上驱逐他并非不可能。2017年11月2日,移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2017年12月7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2018年1月18日,移民局以妨碍执行驱逐为由,拒绝了他的第二次居留许可申请。2018年2月15日,移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2018年3月16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4月17日,移民局以不可上诉的决定分别驳回了他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居留许可申请。

4.提交人声称,将他驱逐出境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第十五、第十六、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有高度的自杀倾向,他的结肠炎如果不治疗会危及生命,他不得不返回自己的村庄,去找肇事者才能拿到身份证(Tazkira),他精神不稳定导致他对自己的宗教产生怀疑,这将使他面临遭受暴力的风险,无法获得他所需要的终生医疗,而且他的健康状况影响到他的工作能力。

5.2018年6月5日,委员会通过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决定登记该来文,并采取临时措施,请缔约国在案件审议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阿富汗。

6.缔约国在2019年4月3日的意见中提出,来文的部分内容因属事理由和属地理由以及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来文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缔约国除其他外指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将于2021年7月7日失去时效。

7.在2021年9月5日的评论中,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已提出新的庇护申请,关于他的驱逐决定均没有生效。尽管如此,他请求委员会仅暂时中止审议他的案件,声称新的申请程序不太可能全面复审他的情况并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

8.在2022年2月14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要求委员会停止审议来文,因为驱逐决定已失去时效,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尚待处理。缔约国指出,新的申请需要对所有庇护理由进行全面审查。缔约国提及瑞典移民局2021年11月30日关于阿富汗的法律立场文件,根据该文件,阿富汗局势已经发生变化,无法从阿富汗当局获得有效保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使用国内保护替代方案,因此有理由准予重新审查。提交人在2022年2月25日的评论中表示同意缔约国的请求。

9.获悉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驱逐到阿富汗的风险,委员会在2022年3月24日的会议上得出结论认为,本来文的主题事项已无实际意义,决定停止审议第53/2018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