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3/Add.1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增编

评价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一届会议):

CCPR/C/DOM/CO/6,2017年11月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0、第16和第26段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CCPR/C/DOM/FCO/6, 2021年6月16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追加关于以下段落的资料:10[C]、16[C][B]和26[B][C]

第10段:不歧视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面防止歧视,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消除对包括海地移民在内的海地后裔、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成见和歧视,为此可增加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以及弘扬宽容和尊重多样性的宣传运动。此外,应通过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仇恨犯罪,并全面承认同性伴侣的平等权利和跨性别者的法律身份。缔约国还应确保对个人或国家官员犯下的歧视和暴力案件进行系统调查,确保责任人受到适当处罚,确保受害者能获得全面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根据第134-14号法令,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其他公共实体一道,负责监测各跨领域的国家政策得到遵守的情况。该办公室的人权股负责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保护和维护人权。此外,该办公室还与其他机构合作,负责确保这些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尊重,确保有效司法,以及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法律保障措施和正当程序得到遵守。特别关注的领域是:(a)跟进已登记的明显侵犯这些权利的案件;(b)监测和促进任一所国家惩教和康复中心的在押囚犯的人权;以及(c)将提交给机构间人权委员会或外交部的案件移交美洲人权系统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总检察长办公室根据《宪法》和适用的法律框架处理关于歧视和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同样,该办公室还确保关于人权的公共政策得到遵守,并支持旨在防止和惩处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性做法的立法举措。缔约国提供了过去四年登记的歧视行为案件以及实施的处罚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总检察长办公室职能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到采取了任何措施以确保保护包括海地移民在内的海地后裔、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登记的歧视案件和实施的刑事处罚数量很少。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充分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第16段:自愿终止妊娠和生殖权利

缔约国应修订法律,确保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怀孕到足月将对怀孕妇女和女童造成严重伤害或痛苦的情况下,特别是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胚胎无法发育的情况下,女性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此外,缔约国在对妊娠或堕胎进行监管时,不得违反如下义务,即:确保妇女和女童无需诉诸不安全的堕胎;缔约国需要相应修订法律。缔约国不应对堕胎妇女和女童或协助其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刑事处罚,因为此类措施将强迫妇女和女童诉诸不安全的堕胎。此外,应确保全国各地的男女和青少年能够畅通无阻地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并确保在实施绝育时遵守所有旨在获得残疾人充分知情同意的有关程序。为此,缔约国应向医疗工作者提供特别培训,使其更好地了解这些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强制绝育的有害影响和后果。

缔约国答复概要

目前,正对可能的立法修正进行大量辩论,以保证女性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2020年11月,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战略计划。该计划的第五个重点领域涉及促进通过和实施一项法律框架,以保障人们能充分行使性和生殖权利,包括为此将基于三种理由的治疗性堕胎非犯罪化,以及对性犯罪作出定义和施以处罚。目前议会正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项规定在例外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的条款和条件的特别法案。2021年4月,众议院对《刑法》所载的关于终止妊娠的规定的修正法案进行了一读。目前,刑法草案第109条规定,凡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妇女终止妊娠的,即便得到妇女同意,也应处以1至3年普通监禁。第109(1)条规定,妇女凡导致自身终止妊娠或者同意堕胎的,如果实现终止妊娠,应处以1至2年的普通监禁。第109(2)条规定,如果终止妊娠未果但终止妊娠的尝试给胎儿造成伤害或导致严重破坏其正常发育的状况,或给出生的儿童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缺陷,应对责任人处以1至2年的普通监禁。第110条规定,保健专业人员和助产士凡滥用自身职业或职务实施或帮助实施堕胎的,应处以2至3年的普通监禁。根据关于例外情况的第112条,由公共或私营保健机构的专业医务人员实施的终止妊娠行为,如果是为了挽救母亲和胎儿的生命,则不予处罚。

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于2021年1月启动了一个协商进程,首先是建立了两个专家圆桌会议,一个会议商讨预防少女怀孕问题,另一个会议商讨早婚问题。会议成果是制定了一项加快预防和减少多米尼加共和国少女怀孕现象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预计将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另一项关键举措是在少女怀孕率和童婚率最高的20个城镇优先开展工作。该行动计划还涉及性教育以及暴力侵害年轻和青春期女童的问题,包括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另一项政策措施是,由妇女事务部牵头成立了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中心,其任务是对青少年进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2021年1月,缔约国颁布了禁止童婚的法律。

在强迫绝育的问题上,众议院司法问题常设委员会接受了妇女事务部的建议,将堕胎和强迫绝育视为危害人类罪,可处以30或40年监禁。负责制定公共政策和组成机构间人权委员会的各机构提供资料说明了为实现《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落实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指出该国已采取措施以修订《刑法》和通过一项规定自愿终止妊娠的条款和条件的法律。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草案规定,为挽救母亲和胎儿的生命,可例外进行堕胎,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胚胎无法发育的情况下的堕胎。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草案规定对导致或同意堕胎的妇女以及参与堕胎程序的保健专业人员实施刑事处罚,这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以下信息:(a)经修订的《刑法》的通过进展情况;(b)缔约国是否打算修订刑法草案,以保证女性在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胚胎无法发育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并确保不对堕胎妇女和女童或提供堕胎协助的保健专业人员实施刑事处罚;(c)介绍规定自愿终止妊娠的条款和条件的法案及其通过进展情况。

[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男子、妇女和青少年都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少女怀孕率和童婚率最高的20个城镇优先采取的行动的影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计划对保健人员进行关于强迫绝育的有害影响和后果的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计划的培训课程的进一步资料,包括培训活动的数量和性质,培训时间及参与者人数。

第26段:无国籍状态

作为紧急事项,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

(a)根据《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恢复所有受第TC/0168/13号决定影响的人的多米尼加国籍,包括落实美洲人权法院2014年8月的判决。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所有A类个人收到国籍证件,从而恢复他们的多米尼加国籍,并确保所有符合要求的B类个人都能及时恢复其多米尼加国籍,包括为此针对未能在特别登记程序期间登记的B类个人采取特别措施。此外,缔约国还应恢复2007年4月18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出生的人的国籍。缔约国还应定期公布所有得益于第169/14号法的人和收到其身份证件的人的最新信息;

(b)采取一切必要法律和切实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情况,包括为此按照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第169/14号法建立了一项特别制度,面向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但未在多米尼加民事登记册上作妥善登记的人员。该法将非正规外籍移民后代这一大类细分为两类。A类为在多米尼加民事登记册上登记过但根据第TC/0168/13号决定的追溯性解释本不应进行登记的非正规外籍移民的后代。依照第169/14号法,A类个人的多米尼加国籍得到承认,已命令中央选举委员会视个案情况向他们归还或签发身份证件。缔约国已对全国所有民事登记处进行了审计,包括仔细检查了1929年至2007年的民事登记册,发现了涉及103个不同国籍、约55,000名外国人的档案。审计结束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24,892个案例予以批准,另有27,863个案例需要转录。还有3,599个案例较为复杂,或是无法找到所涉人员以取得必要资料,或是这些案例所录入的单项登记册已被部分或彻底破坏。在已经规范化处理的案例中,有28,059个案例已经可以签发相关证件,但所涉人员未到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何分支机构领取证件。关于未结的3,599个案例,有882个案例因符合条件而被转录,有2,717个案例得到批准。

B类为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但未在民事登记册上登记并且终生生活在该国的非正规外籍移民的后代。内政和公安部负责接收、评估和决定是否根据第169/14号法列举的标准接受或拒绝这些档案。在此过程中,共有6,535份经过评估的档案被转交给中央选举委员会,并被录入外国国民登记册。截至2021年5月5日,在中央选举委员会认定符合身份证签发条件的4,566个案例中,仅有1,966个案例已领取证件。余下的1,969个案例存在档案不一致、档案缺失或信息需要更正等因素造成的困难,需由所涉人员及内政和公安部解决。在这些案例中,有93个案例已移交监察部,以便在签发身份证之前进行核实。

此外,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2020年9月的一份声明,其中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的一名成员作为国际社会的代表发言,祝贺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颁布2020年7月16日总统令,放宽宪法法院第TC/0168/13号决定施加的限制。他赞扬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采取这一重要步骤,努力解决在该国出生和长大的人的国籍问题。

(b)缔约国重申,该国不存在无国籍状态。此外,该国还指出,《海地宪法》第11条规定,如果儿童的父亲或母亲生来具有海地国籍并且在该儿童出生时未放弃该国籍,则该儿童具有海地国籍。

委员会的评价

[B]:(a)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0年7月16日第262-20号法令,该法令允许750名在该国出生和长大的人入籍,这些人之前受到2013年9月23日第TC/0168/13号决定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a)确保所有A类个人收到国籍证件,包括余下的3,599个待决案例;(b)解决B类中余下的缺少恢复多米尼加国籍所需资料的1,969个案例,特别是移交监察部核实的93个案例;以及(c)恢复2007年4月18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出生人员的多米尼加国籍。

[C]:(b)

委员会失望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否认该国存在无国籍状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处理无国籍案例,包括没有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5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6年进行国别审议。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