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3/Add.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增编

评价关于毛里求斯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一届会议):

CCPR/C/MUS/CO/5,2017年11月6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8、第38和第40段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CCPR/C/MUS/CO/5/Add.1,2019年11月8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追加关于以下段落的资料:8[C][B]、38[C][A]和40[C][A]

第8段:国家人权委员会

缔约国应:(a) 确保委员会及其各部门成员的遴选和任命过程更透明,更具参与性,以保证其独立性;(b) 保障他们的任期;(c) 采取措施防止与成员职责有关的利益冲突;(d) 澄清委员会各部门的任务;以及(e) 向委员会提供足够和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使其能够妥善履行任务,完全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缔约国答复概要

(a)《人权保护法》第3(8)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门的成员由总统任命。第3(2)条规定,国家人权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不应受任何他人或主管机构管理或控制。

(b)该法第3(10)条对国家人权委员会任何成员因身体或精神疾病或行为不当而无法履职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毛里求斯《宪法》还规定,对某一职位作出任命后,如果举行了大选,可由总理或在总理建议下随时终止任命。

(c)没有与成员职责有关的利益冲突。

(d)每个部门的任务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e)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能符合《巴黎原则》。国家人权委员会已证实,总理府为其提供了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将在后续预算中提供额外经费,用于征聘更多的调查员。国家人权委员会还表示,正在着手请求修正法律,以便该委员会能征聘自己的秘书。

委员会的评价

[C]:(a)、(b)、(c)和(d)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上述法律第3(2)和(8)条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及其各部门成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更加透明和更具参与性,以保证他们的独立性。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上述法律第3(10)条和《宪法》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出现与成员职责有关的利益冲突。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澄清国家人权委员会各部门的任务。

[B]:(e)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一) 在决定征聘更多调查员后是否已经采取行动,包括调查员的征聘人数和征聘日期;(二) 在修正法律以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征聘自己的秘书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第38段: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

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关于庇护的国家框架,包括评估和确定难民地位的机制,以确保遵循不推回原则。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无国籍状态,收集和发布关于居住在其境内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人数的资料。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努力本着人道精神逐案处理难民地位或政治庇护申请,提供便利以使申请人能被安置在愿意接收他们的友好国家。缔约国是个人口稠密的小国,资源有限,因此尚未通过授予外国人难民地位的政策或法律。缔约国正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密切合作,以期建立一项机制,更好地处理庇护申请并协助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这方面,2019年5月在毛里求斯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会上请各利益攸关方起草标准作业程序,如今这些标准作业程序已经编写完毕,以更好地就需要遵循的程序向官员提供指导。

缔约国遵循不推回原则。2017年《引渡法》(第8条)规定,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一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员有以下情况,则不应对引渡请求予以积极考虑:(a) 该人可能因自身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出身或政治观点而在该国受到起诉或惩罚;(b) 该人可能在该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c) 该人在该国的刑事诉讼中不太可能得到最低限度的公正审判保障。

毛里求斯没有难民或无国籍人居民。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抵达毛里求斯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人数及其目前状况的资料。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2017年《引渡法》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关于庇护的国家框架以及用于评估和确定难民地位以确保遵循不推回原则的机制。

[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居住在其境内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者人数的统计数据。

第40段:少年司法

缔约国应:(a) 根据国际标准在其法律中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b) 完成设立少年法庭和相关程序,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指定训练有素的专门法官;(c) 培训警察处理有关少年司法的案件;以及(d) 确保违法儿童有系统地获得律师或顾问的协助,并与其法律代理人一起出庭受审。

缔约国答复概要

(a)已将委员会的建议纳入于2019年9月提交国民议会的2019年《儿童法案》草案。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废除《儿童保护法》,代之以一个更加适当、全面和现代的立法框架。该法案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国民议会已于2019年10月6日解散,而《儿童法案》尚未付诸表决。

(b)《儿童法案》规定要设立一个少年法庭,称为儿童法庭。

(c)2015-2018年期间,约有1,958名警察在警察培训学校接受了关于侦查、调查和起诉与儿童有关的犯罪的综合方法的培训。此外,2018年,性别平等、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心理学家在警察培训学校为警察举办了16次培训。

(d)根据《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法》,收入低于15,000卢比和净资产低于500,000卢比的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一个人即便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但如果符合某些条件,首席法官或治安法官也可准许予以法律援助。面临犯罪或轻罪指控的未成年人,即便未达到《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法》规定的门槛,也可获益于法律援助。《儿童法案》规定,要向青少年提供法律协助,如果青少年没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拒绝代其申请法律协助,则应在逮捕24小时内将该青少年带见治安法官,由治安法官批准予以法律协助。

委员会的评价

[C]:(a)、(b)和(d)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案》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鉴于该法案尚未颁布为法律,这一法律改革尚未得到实施。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案》中关于设立少年法庭的规定,但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法案》尚未获得通过。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法律援助的资料,包括关于《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法》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案》规定要向青少年提供法律协助,但对这些规定尚未得到通过感到遗憾。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A]:(c)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培训警察处理涉及少年司法的案件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该国所提到的培训课程的进一步资料,包括所有此类培训活动的数量和性质、培训时间、所提到的16次培训的参加人数以及其实质性影响。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5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6年进行国别审议。见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