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451/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451/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V.I.(由他的母亲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9年11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1月6日

事由:

酷刑;任意拘留;审判不公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任意拘留;逼供;无罪推定;缺少法律援助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丑)项和(午)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V.I.系吉尔吉斯斯坦国民,1972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丑)项和(午)项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他母亲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6年12月20日,几名警察进入了提交人兄弟拥有的一所房子。警察用手枪柄猛击提交人的脸,然后把他带到外面,大衣和鞋子都没让穿。他被推倒在地,又被打了一顿。提交人随后被推上一辆巡逻车带走。

2.2提交人被带到Zhaiyl区警察局,在那里给了他伏特加、海洛因和大麻,以换取他认罪。提交人拒绝后,他遭到警棍殴打,并受到性暴力威胁。提交人在被捕两小时后发现,他的熟人Z.指认他是2006年9月10日对一名女学生的强奸和凶杀案中的共犯。

2.3提交人称,同一天晚些时候,他被带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体检,并提交了血液和唾液样本。在体检过程中,其中一名警察告诉医生,提交人就是“强奸小女孩的第二个家伙”。尽管提交人多次受伤,但医生出具了一份医疗证明,称提交人健康状况良好。

2.4体检后,提交人立即被带到Alekseevka村的警察局,在那里他又受到了虐待。为了吓唬他,警察脱下了他的裤子,强迫他跪下,好像准备强奸他的样子,并给他拍照,说他们会把照片拿给他在狱中的狱友看。提交人还受到威胁称,如果他不签署认罪书,警方将在他兄弟的房子里种植毒品,并将煽动当地的吉尔吉斯居民殴打他年迈的母亲。经过一天的身心折磨,提交人同意签署认罪书。为他指定了一名律师;然而,按照调查员的指示,他被迫限制他告诉律师的内容,而且不准他与律师私下会面。提交人在供词上签字后立即被告知,他将被带到犯罪现场,作为一项侦查实验重现犯罪过程。

2.5然而,在前往犯罪现场之前,提交人被带到另一个办公室,早先对他施加酷刑的三名警察再次用警棍殴打他的脚,并指示他怎么说、怎么做。尽管当时已是深夜,而且天气很冷,他还是被带到犯罪现场,大衣和鞋子都没有穿。据提交人称,当晚有一段他的视频被用作证据,在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脸上和手上的伤痕。在犯罪现场,当侦查实验结束时,他遭到了恰好也同在犯罪现场的受害者父亲和其他亲属的袭击。当时,警方只是在一旁看着,没有出面干预。之后,提交人被带回Zhaiyl区警察局,并再次遭到几名警察的殴打。然后,他被铐在一根管子上,直到早上7点。据提交人称,2007年1月6日,他在Belovodskoe的临时拘留所继续遭到殴打,2007年1月10日,他被带到Zhaiyl区警察局,在那里警察又对他进行殴打,并试图让他供认参与了在Sosnovskiypovorot地区发生的另一起未破获的谋杀案。

2.6提交人称,为他指定的律师在审讯或其他调查活动中都没有在场;然而,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律师的签名出现在所有程序性文件中。与此同时,2006年12月30日,提交人的母亲聘请了另一名律师,提交人到2007年1月3日才见到他。

2.72007年1月12日,提交人的新律师就提交人遭受的酷刑向Zhaiyl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2007年1月13日,提交人接受了体检,检查结果显示,他的肩膀和脸部被钝硬物体打伤。然而,检查无法确定受伤的确切时间。2007年1月22日,Zhaiyl区的一名助理检察官拒绝对警方展开刑事调查,理由是除了提交人的“主观证词”之外,缺乏对这些警察不利的证据。

2.82007年2月20日,提交人接受了第二次体检,检查结论是,他的伤势可能是在2007年1月3日至6日期间造成的。2008年6月18日,Zhaiyl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调查员再次拒绝对提交人的申诉展开刑事调查。调查员在他的决定中说,无法确定是谁造成了提交人的伤害,伤害或是由提交人的狱友造成的。提交人就调查员拒绝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展开刑事调查提出上诉,日期不详。但他的上诉被驳回。

2.92007年7月30日,Zhaiyl区法院认定提交人有罪,判处他无期徒刑。法院无视提交人及其同案被告提出的酷刑指控,并指出他们都当着律师的面签署了供词。至于提交人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明,法院认为对此应持批判态度,因为只有他的朋友提供证明,而他们是带有偏见的。提交人的同案被告作证说,他供认是因为他曾遭受酷刑并被注射毒品。判决的依据是提交人和他的同案被告的初步供词,以及对犯罪现场发现的精液进行法医生物学检查的结果。据提交人称,警方使用的法医检查方法已经过时,误差率为60%至65%。检查结果没有指证他是罪犯,只是得出结论,不能排除他是精液的来源。2009年,提交人的家人想对从犯罪现场获取的生物样本进行DNA测试,但当他们向州法医化验室提出要求时,被告知所有样本都已退还给调查员,后来被销毁。

2.10提交人对Zhaiyl区法院2007年7月30日的裁定提出上诉,日期不详。2007年9月25日,楚河州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定。

2.11提交人要求最高法院进行监督复审,日期不详。2008年3月18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维持楚河州法院的裁定。提交人解释说,因此,他已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在2006年12月20日被捕后遭受了数周酷刑,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2他声称,他被捕后没有被告知逮捕的原因,他的家人也没有被立即告知他的下落,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二款。

3.3提交人声称,他被剥夺了公正审判的机会,因为法院:任意驳回辩方提出的动议;不断打断他和他的律师,却让检察官不受限制地发言;无视他关于在审前调查期间被逼供和无法联系律师的说法;并以错误的方式审查证据,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3.4他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在受审之前早就被许多媒体贴上了杀人犯和强奸犯的标签。提交人说,Kara-Balta镇很小,在2007年9月10日发生杀人案后,小镇上人人自危。一些家长在找到凶手之前,甚至不让他们的孩子上学。他指出,2007年9月14日,一名国家警察高级官员在接受采访时承诺,这起犯罪案将在2007年12月1日之前破案,如果破不了案,Zhaiyl区警察局的领导将丢掉工作。2007年11月27日,提交人的同案被告被捕,几家报纸发表文章称他是罪犯。为便于调查,他被带到犯罪现场重现犯罪过程,随后由当地一家电视台拍摄并播出,目的是安抚公众,表明凶手已被抓获。然而,对他的精液进行法医生物学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同案被告被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精液来源之外。据提交人说,就在那时,警方开始寻找共犯。由于提交人有前科,并且同案被告在案发期间暂住他家,提交人成为目标。提交人认为,由于当局已向公众公布调查这起罪行的最后期限,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彻底调查。因此,一旦提出指控,提交人和他的共同被告就被推定有罪,而且必须定罪。

3.5提交人还声称,他有15天得不到法律援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为他指定的律师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援助,仅在2006年12月20日到场,而他的签名却证实,他参与了整个调查阶段。

3.6最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是被酷刑逼供的,而法院将他的供词作为对他不利的主要证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在2015年2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其中称,由于提交人案件的新情况,吉尔吉斯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4年1月16日重新开始调查。作为调查工作的一部分,向俄罗斯联邦执法当局发出了一项国际请求,要求在其境内开展某些调查活动。在缔约国提交意见时,尚未从俄罗斯联邦当局收到任何资料。缔约国指出,由于提交人案件的新情况仍在调查之中,不能认为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2月4日、3月16日和5月11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他指出,2015年,俄罗斯联邦当局报告了所要求的调查活动;然而,这些信息并没有推动调查取得进展。

5.2提交人认为,2015年,吉尔吉斯斯坦当局讯问了新的证人。据证人Ya.说,罪犯不是俄罗斯族,而提交人和他的同案被告是俄罗斯族。其他证人证实提交人不在犯罪现场,即据信犯罪发生时,他正在一小时路程外的另一个城镇参加朋友的庆生会。与此同时,法医检查没有确定受害者的确切死亡时间。

5.3据提交人称,自2010年以来,对新情况的调查导致他的案件几番重新开庭又结案。他指出,目前正在由内政部主要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后者无意再次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司法复审,因为这将揭示案件是由警方捏造的。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重申,已经用尽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还指出,自2017年3月11日以来,他一直在绝食,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将他的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但最终无济于事。

5.4提交人还提交了由吉尔吉斯斯坦副监察员签名的一封信,他支持受理提交人的申诉,并认为已经用尽所有现有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从这封信来看,有充分的理由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司法复审;然而,八年来,总检察长办公室不断重新开始和结束调查,却没有将此案提交最高法院。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1在2017年7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它驳斥了提交人的论点,并指出,根据提交人的众多申诉,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新情况进行了几次调查。然而,没有一次调查证实了所谓的事实。

6.2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和他的同案被告被判2006年9月10日在Kara-Balta镇强奸并杀害一名女学生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罪犯拿走了受害者的金耳环,随后将其出售。提交人和他的同案被告都被判处无期徒刑。缔约国称,在提交人的众多申诉中,提交人否认犯罪,并作证说,据信犯罪发生时,他正在比什凯克参加其朋友K.的庆生会。在审判期间,K.和他的伴侣都作证说,提交人从下午5点起在庆生会上。然而,由于他们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初审法院对他们的证词持批评态度。

6.3提交人声称,他被定罪完全是基于通过酷刑获得的他的供词。而缔约国认为,除了供词之外,他的同案被告的供词、后来从被告手中购买受害者耳环的金店的证词和法医生物检验结果也证明他有罪。缔约国注意到,Zhaiyl区检察官办公室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了调查,但拒绝展开刑事调查。

6.4缔约国还注意到,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09年12月22日根据新情况启动了一项调查。调查人员无法按照提交人的要求检查手机信号塔日志,以确定他案发当天的确切位置,因为此类日志仅保留两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3款,还确定与此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已于2009年3月20日全部销毁。由于调查没有发现任何可以证实提交人说法的新证据,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0年3月15日结束了调查。

6.52011年11月18日,在提交人母亲多次提出要求后,总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新情况重新展开调查,并将案件送交楚河州检察官办公室。但是,2012年6月23日,由于缺乏新证据,总检察长办公室再次结束调查。提交人的母亲向比什凯克的Pervomayskiy区法院上诉,要求结束调查,但她的上诉于2012年8月10日被驳回。

6.62013年12月17日,提交人的母亲再次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开始调查,因为两名新的证人指证另一个人可能是凶手。然而,此人的指纹以及对其唾液和血液的生物检测与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指纹和精液样本不匹配。此外,证人声称受害者的父亲认识嫌疑人,而该父亲本人对此矢口否认。有鉴于此,案件调查员建议总检察长办公室结束调查。

6.72015年2月25日,总检察长办公室下令作进一步调查,因为提交人的律师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当地一名DNA专家来信指出,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精液痕迹不可能来自提交人。为了验证DNA专家的结论,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下令进行复杂的法医生物学检查,结果发现专家的结论没有根据。根据这一结论,调查员建议总检察长办公室结案。与此同时,吉尔吉斯斯坦监察员对案件调查员提出申诉,指控他调查不公。

6.8鉴于提交人、其母亲和律师多次要求允许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总检察长办公室下令作进一步调查,并将此案送交内政部主要调查部门。据缔约国称,调查已于2017年5月11日结束,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审查调查结果。

6.9缔约国认为,根据上述情况,不能得出结论说,当局无视提交人自称清白的论点,也不能认为当局有意不将提交人的案件送交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指出,楚河州法院和最高法院都维持了提交人的有罪判决,除非发现新的情况,否则不能再提出上诉。然而,在最高法院再次审理此案之前,检察官办公室必须调查任何新的证据,并同意将此案送去作新的司法听证。

提交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7.2020年8月24日,提交人提交了最高法院2020年2月18日的裁定副本,该裁定是应提交人的律师提出的根据新情况重新开庭审理此案的动议作出的。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动议,裁定提交人提出的主张不能被视为新情况,因为案件所含的证据都确凿可靠,并且可以互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正在根据提交人案件的新情况进行调查,不能被认为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自2010年以来,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查导致他的案件几番重新开庭又结案。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及其律师提出的所有新证据似乎都能引发总检察长办公室重新审理此案并进行调查,但缔约国未能证明,这些众多的调查有可能对本案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没有一项调查导致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听证。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被捕后没有被告知逮捕的原因,他的家人也没有被立即告知他的下落,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二款。然而,根据收到的材料,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本来文之前,提交人从未向国内当局提出过这些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对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他没有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并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8.5同样,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此项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在提交本来文之前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这项申诉。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无罪推定权受到了侵犯,因为他在受审之前早就被许多媒体贴上了杀人犯和强奸犯的标签,而且当局已向公众公布调查这起罪行的最后期限,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彻底调查,因此,一旦提出指控,他和他的同案被告就被推定有罪,而且必须定罪。然而,根据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上述事实影响了法院,导致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审判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时候都没有提出过此项申诉,因此,国内机构没有可能审查与此项申诉有关的遵约情况。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7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午)项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6年12月20日,几名警察不亮明身份或提供任何正式文件便闯入他兄弟拥有的一所房子,用手枪柄朝他脸上猛打,然后把他带到外面,大衣和鞋子都没让穿。他被推倒在地,又被打了一顿,后被推上一辆巡逻车带走。提交人被带到Zhaiyl区警察局,在那里给了他伏特加、海洛因和大麻,以换取他认罪。提交人拒绝后,他遭到警棍殴打,并受到性暴力威胁。据提交人说,他被捕仅两小时后就发现,他的熟人Z.指认他是2006年9月10日对一名女学生的强奸和凶杀案中的共犯。后来,提交人被带到Alekseevka村的警察局,在那里他再次遭受身体暴力。经过一天的身心折磨,提交人认罪。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7年1月6日,他在Belovodskoe临时拘留所继续遭到殴打,2007年1月10日,他被带到Zhaiyl区警察局,警方试图让他供认参与了另一起未破获的谋杀案。

9.3委员会还注意到,2007年1月13日,提交人接受了体检,检查结果显示,他的肩膀和脸部被钝硬物体打伤。委员会收到了体检报告的副本。委员会还注意到,2007年1月20日,又一次检查得出的结论是,他的伤势可能是在2007年1月3日至6日期间造成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Zhaiyl区检察官办公室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了调查,但拒绝展开刑事调查。

9.4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报告说,它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表明这些调查进行得彻底或有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医学报告证实的提交人的酷刑指控作出任何回应。此外,提交人声称,在他被捕后拍摄的犯罪现场重演录像显示,他的面部和手臂有明显的伤痕,缔约国对此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而且,从双方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副本来看,除了提交人本人和提交人投诉的警察之外,Zhaiyl区检察官办公室似乎没有审问其他任何人。此外,检察官办公室在结束对提交人指控展开的调查之前没有调查其他任何证据。

9.5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对它拘留的每个人的安全负有责任,当被拘留者有受伤迹象时,缔约国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对此负责。委员会曾多次指出,在这种案件中,举证责任也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是考虑到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相关信息。鉴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反驳提交人的申诉,委员会决定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采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9.6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还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将提交人定罪依据是他的供词和他的同案被告的供词。法院以这些供词为依据,尽管提交人后来收回了他的供词,称供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而且,2007年1月10日,警方还试图逼迫他供认另一项罪行。

9.7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的行为,因而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的情况。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立即展开公正的调查,一经证实,即起诉责任人;采取适当步骤对提交人的定罪进行复审;并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除其他外,应审查其立法和做法,以确保所有实质性证据,包括提交法医检查的证据,即使在判决生效后,也能保存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以便提起上诉或进行复审。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