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526/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l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526/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ZhavlonMirzakhodzhae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4年9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1月6日

事由:

未给予公平审判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公平审判;无罪推定;缺席审判;基于族裔的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丁)项和(戊)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乙)项

1.来文提交人Zhavlon Mirzakhodzhaev系乌兹别克族吉尔吉斯斯坦公民,生于1964年,目前与家人一起流亡。他声称是受害者,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丁)和(戊)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乌兹别克族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市生活和工作。2010年,他任独立私营广播公司Mezon电视台的导演。2010年4月的骚乱导致当时的总统库尔曼贝克·巴卡耶夫下台,并成立了临时政府。政治和族裔间紧张局势升级。提交人的电视公司在此期间继续工作。据提交人称,在奥什地区行政当局、奥什市市长和民间社会代表的合作下,Mezon电视台播放的内容呼吁达成族裔间政治协议。2010年5月和6月,奥什和贾拉拉巴德的城市和地区发生了多起针对乌兹别克族人的袭击。

2.2随后,提交人被指控为族裔间冲突的责任人之一。他提出,对他提出刑事起诉的主要理由是Mezon电视台播放了2010年5月15日在贾拉拉巴德市举行的集会。提交人申明,在2010年5月和6月贾拉拉巴德事件期间,他既没有亲自在场,也没有参与组织有6,000至7,000人参加的集会。在此期间,他留在奥什。据提交人说,播放的材料中有乌兹别克族和吉尔吉斯族领袖在集会上的讲话。这份信息材料持续了4到7分钟,不包含任何新闻评论。向公众通报具有普遍重要性的事件是该频道的职业责任。提交人参加了2010年6月5日至10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一次会议。由于城市情况混乱,他有两天无法回家。频道最后一次播出是在2010年6月10日凌晨4点;在播出内容中,奥什市长和内政部的一名代表呼吁公民保持冷静。2010年6月,提交人多次收到对其生命的电话警告和威胁。由于担心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他于6月下旬离开了所在国家,具体日期不详。

2.32011年6月16日,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调查2010年事件议会临时委员会所提供信息的决议。该决议第7段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将提交人列为悲剧事件的组织者之一以及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活动的参与者。该决议第21段直接干涉司法程序,指示司法机构紧急结束司法程序。

2.42011年10月28日,在提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贾拉拉巴德市法院缺席判处他14年监禁,认定他犯有参与分裂主义行为、组织大规模骚乱和杀戮等罪行。提交人声称,他没有被告知审判日期,也无法在庭审上获得法律代理。他随后从媒体上得知了自己被判刑的消息。

2.5提交人就该判决向贾拉拉巴德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于2012年1月31日被驳回。

2.62014年3月24日,提交人依照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于2014年5月13日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2011年6月16日的议会决议对法院产生了负面影响,并预先判断了审判的结果,因此他受到公平和公正法庭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由于该决议在提交人审判结束前通过,他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获得无罪推定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3.2提交人声称,他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一审法院没有通知他审判日期,并对他进行了缺席判决。在这方面,他声称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因为他无法检验对他不利的证人,也无法询问辩方证人。

3.3提交人声称,他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称由于他是乌兹别克族,判决对他具有歧视性。

3.4最后,他声称,他依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对他的不公正审判损害了他的名誉,他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他的家庭生活受到了影响。他和家人不得不逃到国外,并被剥夺了返回祖国的可能。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5年7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确认提交人已就其指控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质疑提交人的一些说法,认为是谎言。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人表示,在所述事件发生时,政治和族裔间的紧张关系升级。因此,提交人充分意识到局势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很容易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

4.3缔约国指出,在2010年4月7日政变后,许多潜在威胁,如地区主义、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显著加剧。据缔约国称,Mezon电视台反复播放了贾拉拉巴德的集会,这种反复播放无疑是冲突的催化剂。在这方面,缔约国辩称,提交人为了逃避责任,歪曲了这一关键事件的情况。

4.4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关于乌兹别克族公民和吉尔吉斯族公民参加了集会的说法,并辩称当时只有乌兹别克族人在场。它还对集会视频只播放了一次,并只持续了4至7分钟的说法提出质疑。缔约国指出,这种错误的论点很容易驳斥,因为有充分证据。此外,电视播出的版本比互联网上的版本更完整,并有煽动族裔间仇恨的场景,这些场景在网上流传的版本中显然已经编辑删除。

4.5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虽然充分意识到他行为的潜在后果,但仍然帮助动员了分裂主义领头人周围的乌兹别克青年,尽管他继续否认贾拉拉巴德事件与2010年6月奥什冲突之间的明显因果关系。

4.6缔约国还声称,军队和安全部队参与了冲突,但没有站在相互敌对的任何一方。缔约国质疑提交人的说法,即2010年6月10日凌晨4点有电视广播,内容是奥什市长和内政部的一名代表呼吁保持冷静。缔约国补充说,所述事件只在当天傍晚才开始,因此不可能出现在所述的凌晨播放的电视广播中。出于同样的原因,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关于他两天内无法回家的说法。

4.7缔约国还否认提交人的说法,即议会无权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下任何结论。缔约国澄清说,立法机关完全有权讨论其所设立的实况调查委员会的活动结果。与此同时,这种讨论不干涉司法独立,而且最终判决完全由法院宣布。

4.8缔约国辩称,乌兹别克族公民在该国领土内享有全面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任何针对当局的民族主义指控都是没有根据的。

4.9同时,缔约国指出,乌兹别克社区的某些领导人呼吁对分裂主义进行刑事处罚。提交人作为Mezon电视台的一名导演,是与Kadyrjan Batyrov(人民友谊大学的创始人)一起进行犯罪密谋的人之一。提交人违反《媒体法》第二十三条,积极支持Batyrov先生实现其犯罪意图(尤其是煽动族裔和区域间紧张关系、大规模骚乱以及夺取和毁坏财产)。2010年5月,当地居民试图阻止这些犯罪活动,但遭到了Batyrov先生的支持者猛烈攻击。这导致奥什市以及贾拉拉巴德和奥什地区的族裔冲突升级,许多人伤亡。

4.10提交人是后来受到刑事诉讼的人之一,这些人在躲藏期间被缺席判决为有罪。在审判期间,提交人由律师代理,辩护方没有就任何违反正当程序或提交人程序权利的行为提出任何动议或申诉。提交人的罪行完全成立。缔约国认为,由于媒体对审判的广泛报道,提交人一定是在新闻上得知了对他的判决,这一点由于他的律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这一事实,得到了证实。缔约国的结论是,虽然高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但提交人的程序权利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得到了充分保障。此外,如果发现新的情况,提交人可以上诉。

4.11缔约国否认提交人的指控,即他的判决表明存在基于族裔的歧视。在这方面,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在2010年6月事件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中,只有51%是乌兹别克族人。

4.12最后,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审议提交人关于实质问题的来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法院已经完全确定了对提交人的所有指控,而且本来文无事实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12月2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质疑。他声称,他没有歪曲有关事件的情况。

5.2关于缔约国声称电视反复播放集会情况是引发后续冲突的因素之一,提交人重申,有关内容只播出了一次,持续了4至7分钟,而且不包括任何评论。

5.3提交人否认只有乌兹别克族人参加了2010年5月15日集会的指称。这可以通过相应的视频材料和证人陈述得到证实。提交人特别指出,在集会期间,贾拉拉巴德地区的领导人、吉尔吉斯族人Asanov先生用吉尔吉斯语发表了13分钟的讲话。

5.4提交人还称,在电视播出之后和在网上公布之前,没有任何一次播出内容可以从电视广播中编辑删除,因为贾拉拉巴德检察官办公室的官员在一次搜查中没收了原始播放材料。提交人进一步解释说,在视频播出之前,一些敏感的场景实际上已经被编辑剪掉了。此外,Batyrov先生在KyzylKyshtak村对乌兹别克人的讲话与Mezon电视台的活动没有关联,因为电视台没有记录这一特定事件,也没有播出。提交人还否认他自己或同事曾自愿参与动员分裂主义领头人周围的乌兹别克青年。电视台只是想履行他们的职责,让公众知道正在发生的事情。提交人认为,Mezon电视台播出的内容其实旨在安抚当地居民,并警告此类事件的潜在危险。

5.5提交人重申,奥什市长和内政部代表的讲话被播出,并重申他有两天无法回家。据提交人称,由于无意犯下的打字错误,对事件的说明提到了6月10日,但事实上是在6月11日凌晨4点播放,他在那天之后不能回家。

5.6提交人重申,议会违反了宪法条款和国内法,在法院裁决宣布之前声称他有罪。他还澄清说,他从未指责吉尔吉斯族人或吉尔吉斯族当局是民族主义者或沙文主义者,他只是指特定的官员和团体。

5.7他还提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据他说,意见中描述的缔约国族裔间关系的情况(特别是乌兹别克人的立场)不同于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所称的情况。提交人还提到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报告,他称该报告证实,2010年6月的事件中没有提出分裂主义要求。

5.8提交人否认缔约国的指称,称他与据报告资助Mezon电视台的Batyrov先生之间存在犯罪阴谋。他说,所有这类论点都是虚假的,因为Batyrov先生从未向提交人的电视公司提供任何资金或后勤资源,他们之间也从未有任何犯罪联系。

5.9提交人还谈到据称在审判期间发生的程序违规行为。据提交人称,他的刑事案件于2010年5月19日,即他离开该国的25天前开庭审理。然而,调查人员未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他提出罪名,也未告知罪名的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在一审法院审判期间参与通常被认为是强制性的。提交人提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如最高法院宪法庭所承认,允许缺席审判和判决被告,条件是后者居住在缔约国境外并拒绝出庭。然而,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即宣布对他的判决后)做出这一结论。此外,他从未拒绝出庭,也从未躲避当局。提交人是通过互联网和媒体新闻,才发现自己已被定罪,这使得他的律师无法为高等法院的诉讼做准备。此外,他后来发现,他的律师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受到巨大压力,甚至在2012年1月21日遭到殴打。

5.10最后,提交人提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五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指出,乌兹别克族人是2010年6月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受到的起诉和谴责最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查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名誉受到了损害,家庭生活受到了影响。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这些申诉似乎没有在国内诉讼中提出。来文的这一部分依照《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提出问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宣布为不可受理。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了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这一点得到了缔约国的确认。因此,委员会认为,就他其余的申诉而言,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要求。

6.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公约》第二条的条款为缔约国规定了一般义务,但这些规定本身不能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引起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没有被告知对他的审判,而被缺席判决,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戊)项规定享有的出庭受审和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的权利。委员会回顾,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人人有权亲自受审,并有权亲自或通过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第十四条所载的这项规定和其他正当程序要求不能被解释为,无论被告缺席的原因为何,都始终不允许缺席诉讼。事实上,为适当进行司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缺席诉讼:例如,如果被告尽管被充分提前告知诉讼程序,但仍拒绝行使出庭权利。委员会以往曾认定过,只有在被告被及时传唤并被告知对其提起的诉讼时,缺席审判才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为了使缔约国在缺席审判一个人时遵守公平审判的要求,必须表明这些原则得到了遵守。

6.7然而,委员会承认,可以合理预期,主管当局在努力联系被告这个方面一定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缔约国没有否认,提交人是根据国内法被缺席审判的,国内法允许在被告处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并避免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他于2010年6月中旬(据提交人称,在2010年5月19日刑事调查开始的25天后)与家人离开吉尔吉斯斯坦,而且他没有被告知对他的审判,只通过大众媒体才得知判决。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律师代理,而且档案中没有资料表明他的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与他没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当提交人在刑事诉讼的最初阶段只是一名证人而不是被告,并与其直系亲属搬到另一个国家时,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及其家人躲藏起来并随后离开该国之后,要求缔约国与有法律代理的提交人建立联系是不合理的。综合这些因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些具体情况下,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戊)项的指控,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指控不可受理。

6.8关于提交人声称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七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使委员会能够认为来文的事实依照《公约》这一条规定提出了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来文这一部分的申诉没有得到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9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在这方面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吉尔吉斯斯坦议会2011年6月16日通过的决议剥夺了他获得公平审判和无罪推定的任何预期,因为决议影响了审判结果,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并因此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由公平公正的法庭审判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政府立法部门有权讨论其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果,而且在议会的这种讨论永远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司法部门的独立工作,因为最终判决总是由法院作出。委员会回顾在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中反映的委员会判例,根据该判例,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检控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议会决议的案文将提交人及其同案被告描述为2010年5月和6月奥什和贾拉拉巴德悲剧事件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但决议案文也同时建议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确保对被指控犯下与本案事件有关罪行者的刑事诉讼程序完全透明,并允许被告亲属和国际组织代表在审判期间进入法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该决议――一份政治文件――如何可能影响其案件的刑事诉讼。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向其陈述的事实不允许委员会认定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委员会也认为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并不表明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的情况。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古谷修一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委员会委员大卫·摩尔和埃莱娜·提格乎德加部分加入)

1.古谷先生和摩尔先生不能同意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即提交人关于缺席审判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戊)项的指控不可受理(第6.6段),而且古谷先生和提格乎德加女士不同意委员会的结论,即议会决议将提交人及其同案被告描述为2010年5月和6月奥什和贾拉拉巴德悲剧事件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不构成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行为(第7.2段)。

缺席审判

2.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每个人都有权出庭受审,并有权亲自或通过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正如本《意见》所指出的,为适当进行司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告缺席的刑事诉讼,具体来说,如果被告虽然被充分提前告知诉讼程序,但拒绝行使其出庭权利,可以允许这种情况。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被告出席审判是原则,而缺席审判是例外。

3.因此,委员会强调,只有当被告被及时传唤并被告知对他的诉讼程序时,缺席审判才符合第十四条。这是因为有效行使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应当采取必要的步骤,事先告知被告对他提起的诉讼(第十四条第三款(甲)项)。缺席判决要求,尽管被告缺席,但已发出所有充分通知,告知他审判的日期和地点,并请他出庭。否则,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便利为辩护做准备(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而且无法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也没有机会讯问或已经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获得代表他的证人出庭和讯问的机会(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

4.由于缺席审判是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的例外,缔约国有责任证明它是否已采取必要步骤向被告通知法律程序。委员会承认,可以合理预期主管当局在努力联系被告这方面一定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即使在联系被告方面存在某些困难,缔约国仍有义务表明,它实际上已经作出足够积极的努力,要将刑事指控告知被告,并向其通知刑事诉讼的日期和地点。

5.然而,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与他联系,缔约国也没有反驳这一指称。事实上,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向提交人通报对他的指控或向他通知法院诉讼程序。

6.在这种情况下,古谷先生和摩尔先生不得不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可以受理,缔约国在提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启动的审判构成了侵犯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议会决议

7.根据委员会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罪推定要求必须根据这一原则对待被指控犯罪的人。在这方面,无罪推定产生的义务超越刑事诉讼期间有关法官和检察官的行为。在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下,嫌疑人和被告在被主管法院认定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无罪。为此,一般性意见指出,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不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媒体应避免发布损害无罪推定的新闻报道。

8.因此,我们认为,为了认定违反无罪推定,公共当局的声明或媒体的新闻报道是否会实际影响刑事诉讼的结果等,这并不重要。这种暗示嫌疑人或被告有罪的对待可能构成对无罪推定的违反。

9.本《意见》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该决议――一份政治文件――如何可能影响其案件的刑事诉讼”,然后得出结论认为,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然而,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该决议是否影响了提交人的刑事诉讼,而是它是否暗示他有罪。在这方面,应当指出,该决议明确提到提交人的名字,并把他作为所受刑事指控的事件肇事者之一。即使议会有权讨论其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果,作为缔约国的机关,它仍然有义务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对待个人。

10.因此,古谷先生和提格乎德加女士不得不得出结论认为,议会通过上述决议,在主管法院判决提交人有罪之前,明确表示他有罪,构成了对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附件二

委员会委员根提安·齐伯利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令人遗憾的是,我不同意委员会的结论,即提交人关于对他的缺席审判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的指称不可受理(第6.6段)。而且,与委员会的《意见》(第7.2段)相反,我认为,议会的决议将提交人及其同案被告描述为2010年5月和6月奥什和贾拉拉巴德悲剧事件的组织者和肇事者,这确实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罪推定。

缺席审判

2.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确认,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出庭受审。委员会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解释说,缺席审判“只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传唤被告并事先通知其审判的日期和地点,请其出庭,才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在当前的本案中,缔约国只是声称提交人躲藏起来(第4.10段),而提交人称他没有躲藏,而且从他的刑事案件于2010年5月19日开始审理,直到他离开该国,即25天后,他继续照常在奥什的办公室工作,并出席了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一次会议(第5.9段)。

3.虽然出席审判的权利有例外,而且可以预期主管当局与被告联系这一方面可能有限制,但委员会认为,“缺席判决要求,尽管被告缺席,但已发出所有充分通知,告知他审判的日期和地点,并请他出庭”。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向提交人通报对他的指控或向他通知法院诉讼程序。在缔约国没有提供此类资料的情况下,缺席审判构成对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2011年6月16日的议会决议

4.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个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都有权被推定无罪,直至依法证明其有罪。委员会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解释说,“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因此,“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如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公共当局必须承担的这项一般义务对于确保最大限度地尊重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非常重要。

5.在本案中,议会的决议明确提到提交人的名字,称他是受到刑事指控的事件肇事者之一(第7.2段)。这一事实应足以认定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罪推定。令人遗憾的是,委员会颠倒了举证责任,要求提交人提供资料,说明该决议――一份政治文件――可能会如何影响其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第7.2段)。这种做法违背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的精神:与一般性意见的要求相反,发表的公开声明初步预断了被告的无罪推定,因此,应由缔约国表明其机关或官员的这种行为没有对无罪推定和刑事诉讼产生负面影响。

6.因此,议会通过上述决议,在主管法院有机会评估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有罪之前,明确表明提交人有罪,这构成了对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被推定无罪的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