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3786/2020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Ma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786/2020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P.(由律师AlaksiejMichalevic和NikitaMatyushchenko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立陶宛

来文日期:

2020年1月1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11月6日

事由:

提交人被引渡回俄罗斯联邦后的羁押条件和公正审判权

程序性问题:

证实主张;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羁押条件

《公约》条款:

第七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

1.1来文提交人A.P.系俄罗斯联邦国民。他声称,立陶宛若将其引渡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2月20日对立陶宛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20年1月24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驳回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暂停将其引渡的请求。特别报告员还决定将提交人的材料提交委员会审议可否受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于2003年与E.和Sh.建立了商业伙伴关系。提交人是他们合资公司银行贷款的担保人。2014年,当提交人要求其据称浪费了公司资源的商业伙伴偿还贷款时,他们威胁要对提交人实施暴力和摧残。2017年1月9日,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59条第4款(关于实施大规模诈骗),针对提交人及其商业伙伴进行了刑事立案。案件涉及两起提交人前业务伙伴经营的两家私营公司据称非法进行增值税退税的事件。

2.22017年3月12日,提交人在立陶宛寻求庇护。他声称,针对他的刑事案件是捏造的,系利用腐败官员的权力和其前业务伙伴的势力非法提起的。他害怕自己若被遣送回俄罗斯联邦,将遭到其业务伙伴的报复。2018年3月30日,移民局拒绝向其提供庇护。移民局认定,提交人的遭迫害之说本质上属于假设,系基于低且并不确定的可能性。提交人的辅助保护申请也遭到拒绝。移民局认定,现有信息不足以证明其刑事案件系捏造。移民局还指出,提交人已因涉嫌实施犯罪而遭到起诉,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起诉系基于歧视性理由或者不适度。除其他外,移民局还指出,除出于政治原因外,没有报告显示在俄罗斯联邦存在着遭任意拘留和不实指控的风险。

2.32018年4月9日,提交人在俄罗斯联邦被指控犯有两项大规模诈骗罪行。2018年4月30日,他针对移民局的决定向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提起上诉。他声称其家人收到私人对其发出的威胁。2018年6月5日,该法院驳回其上诉,认定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可能遭受迫害的证据不足,而移民局的决定合法且合理。2018年6月18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于2018年8月22日被驳回。

2.42018年11月16日,俄罗斯联邦一家法院授权在提交人回国后对其实行初步拘留,为期两月。2018年12月26日,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请求将提交人引渡。总检察长办公室作出外交保证,承诺提交人只会因其引渡所基于的罪行而遭到起诉,不会遭受酷刑或虐待。2019年11月29日,维尔纽斯地方法院授权将提交人引渡。2019年12月6日,提交人向立陶宛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此时,他提出了俄罗斯联邦羁押设施条件不足的主张。除其他外,他援引数据显示罗斯托夫地区(提交人将被引渡至该地区)的羁押中心内曾发生多起实施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事件,且羁押条件总体上恶劣且不卫生。他声称维尔纽斯地方法院未能要求俄罗斯联邦就针对他的刑事调查提供更多文件。他援引国际上关于俄罗斯联邦出于政治动机进行刑事起诉、司法缺乏独立性且刑事案件无罪开释率低的报告,声称自己若被引渡,将不会得到公正的审判。2019年12月20日,立陶宛上诉法院授权将提交人引渡。上诉法院考虑了提交人提出的关于羁押条件不足的主张,认定上述主张非常笼统。上诉法院未发现维尔纽斯地方法院的诉讼存在任何瑕疵,也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提交人被引渡后将得不到公正的审判。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俄罗斯联邦羁押设施内的条件构成有辱人格待遇,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除其他问题外,他特别指出了过度拥挤、缺乏卫生标准、无供暖等问题。他还援引了羁押设施内发生酷刑事件的报告。此外,他还声称,俄罗斯联邦的监狱押送条件以及监狱内的羁押条件和囚犯待遇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他声称,立陶宛当局未妥善评估其关于羁押条件不足的主张,因而未能履行本国根据《公约》第七条承担的程序性义务。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不应将俄罗斯联邦作出的外交保证视为羁押期间免遭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保障而接受。

3.2提交人进一步声称,若被引渡,他将得不到公正审判保障,从而使《公约》第十四条遭到违反。他声称:针对他的刑事案件系捏造;负责监督其刑事案件的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赞同调查人员的意见,即他实施了相关罪行。检察官很可能会始终支持调查主管部门的立场,并阻碍提交人在法律程序中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交人还声称,鉴于他的前商业伙伴已被认定罪名成立,且他在他们案件的判决书中被作为共犯提及,法院将可以利用上述判决认定他罪名成立。他将没有可能证明自己清白。提交人进一步声称,俄罗斯系统中的无罪开释率是0.24%,这将进一步加大他被认定罪名成立的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4.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且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但是,委员会从案卷信息中注意到,提交人似乎未向国内法院提出他在《公约》第七条之下提出的关于监狱押送条件的主张。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向国内法院提出其在《公约》第十四条之下向委员会提出的主张,即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据称持有偏见,以及没有在俄罗斯联邦的法院证明其清白的可能性。提交人也未就俄罗斯联邦所作外交保证不足为据向国内法院提出关切。据此,在案卷中没有任何相关的信息或说明情况下,委员会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和第十四条提出的上述主张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予受理。

4.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羁押设施,尤其是罗斯托夫地区羁押设施内的羁押条件,若将其引渡回该国,将违反《公约》第七条。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立陶宛各法院未妥善考虑上述指称。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上诉法院考虑了提交人关于羁押条件的主张,认定提交人的指称非常笼统,不足以仅基于一般的羁押条件而得出结论认定其权利将遭侵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不同意上诉法院的结论,但却并未提供具体论据来支持其关于法院评估不充分的主张。有鉴于上述,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主张未经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4.5提交人余下的主张,即在《公约》第十四条之下就俄罗斯联邦法院无罪开释率低提出的主张,本身不能被视为提交人关于引渡后得不到公正审判之说的充分证据。据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主张未经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5.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