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960/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May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960/2017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N.U.(由LeonidSudalenko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7年1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3月25日

事由:

大众媒体无法发表提交人的竞选纲领;无法诉诸法庭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诉诸法庭;表达自由;投票和选举;基于政治或其他见解的歧视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N.U.,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64年。他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反对党联合公民党的成员。在2016年议会选举期间,包括提交人在内的一些联合公民党成员作为议会候选人参选。提交人以斯莫尔贡斯克第59选区候选人的身份提请Astravetskayaprauda报和格罗德诺广播电视公司发表和广播他的竞选纲领并向选民发表讲话,其中说明本党开展的“争取自由选举”竞选运动的情况,并指出白俄罗斯的选举不自由、不透明。格罗德诺公司是国有白俄罗斯国家电视台的一个地区分部。两家媒体公司都拒绝发表或播放该纲领和提交人的讲话,但没有做出解释。2016年8月26日,提交人向格罗德诺广播电视公司的管理层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询问何以未能向选民广播他的讲话,但毫无结果。提交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他表达意见和与选民分享意见的权利。

2.2由于提交人的纲领包含对现政权的公开批评,他认为拒绝发表当属基于他的政治异见的歧视行为,而他所遭受的是政治审查。出于上述原因,2016年9月7日,他向格罗德诺地区的奥斯特罗夫茨基区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9月8日,法院以不具管辖权为由拒绝登记这件民事诉讼。法院提到《选举法》,该法规定了选举投诉的法外机制。根据《选举法》第74(1)条,议会选举中的所有候选人都有权平等利用大众媒体。可以向区、地区和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关于侵犯这项权利的申诉。提交人向格罗德诺地区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1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理由被驳回。他的监督复审请求于2016年11月1日被格罗德诺地区法院院长驳回,并于12月21日被最高法院驳回。

申诉

3.提交人说,国有大众媒体拒绝发表他的竞选纲领和讲话,而且他又无法让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审查他的申诉,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7年4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说明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报告说,根据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2016年6月26日通过的关于议会候选人使用大众媒体的第32号条例,提交人作为白俄罗斯国民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可以在大众媒体上自由广播和发布他的竞选纲领。

4.22016年8月19日,提交人提交了他的竞选纲领,供在Astravetskayaprauda报上发表。2016年8月22日,他录制了将在电视和电台广播的讲话。他的竞选纲领和录音包含指称同一选区的另一名候选人K.先生犯有经济罪的信息。然而,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支持这些指称。因此,有关大众媒体公司的管理部门要求提交人修改其竞选纲领和讲话。然而,提交人没有这样做。

4.3缔约国指出,《选举法》第74条规定了一个审议与侵犯议会候选人广播和发表权有关的申诉的法外机制。《选举法》中没有可能在法院对这类违法行为提出质疑,这是因为竞选活动持续时间短,而且需要一种快速和简化的诉求审理方式,以免直接影响选举进程和结果。

4.4提交人就Astravetskayaprauda未能发表其竞选纲领向地区选举委员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了两项申诉。两个委员会都没有发现有证据表明该报纸的行为违法。提交人的投诉不涉及电视公司没有播放他的讲话。

4.5缔约国还提供了与提交人的陈述一致的司法程序(第2.2段)的细节。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对法院裁决进行监督复审的请求不是有效补救办法的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了2,957起上诉抗辩。截至2017年1月1日,共有1,567起抗辩由法院准予受理。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共提交了298件抗辩,其中218件获准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5月18日和6月2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表示他并没有从大众媒体管理部门收到任何具体解释,说明他提交的信息为何没有广播和发表。他在这方面的电子邮件询问仍未得到电视公司的答复,而那家报纸的回复则是泛泛表示,他的竞选纲领内容不符合《选举法》第47条和第75条。他最早是从缔约国的意见中了解到缔约国提到的拒绝理由。关于缔约国所称对竞争对手的批评没有证据支持,提交人认为另一名候选人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包括在法庭上;然而,该另一名候选人没有针对提交人提出任何诉求。提交人提出,他向有关大众媒体发送了一份警方关于该另一名候选人的决定,以此支持他的指称。提交人认为,不发表他的纲领和讲话的主要原因是他对现政权的批评。

5.2提交人指出,2016年提交法院的上诉抗辩数据没有具体说明其中有多少涉及《公约》第十四、第十九、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说国内法院以不具管辖权为由拒绝审议他的申诉,剥夺了他诉诸法院的权利,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委员会提及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和公平审判权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6和17段,其中界定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涵盖的"诉讼"概念。根据这一定义,“诉讼”包括旨在确定私法领域中与合同、财产和侵权行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司法程序,以及行政法领域中的同等概念。委员会注意到,此处的申诉涉及选举进程,由此并不触及提交人的任何私人或行政权利或义务。它不能被视为构成“法律诉讼”,因此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范围。因此,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的这一部分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提交人没有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监督复审程序之下的上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根据检察官的酌处权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旨在复审已获得既判力的法院裁决,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指的应予用尽的补救办法。此外,考虑到法院对提交人的申诉没有管辖权,只有区、地区和中央选举委员会有管辖权,委员会认为这一论点与本案无关。

6.5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选举法》第74条建立了一个法外机制,以审议与侵犯议会候选人广播和发表权有关的申诉。缔约国指出,事实上,提交人曾两次在这一机制之下向地区选举委员会、两次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理由是Astravetskayaprauda报拒绝发表他的竞选纲领,而选举委员会的评估显示拒绝发表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提交人仍然没有否定选举委员会的评估,因为他的投诉只是说不知道他的信息没有被广播或发表的确切原因(第5.1段)。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6委员会最后注意到,提交人说大众媒体拒绝发表和广播他的选举信息,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十分笼统。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反驳缔约国的意见,即选举委员会没有发现那家报纸的做法存在任何不法之处,提交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选举委员会工作中存在偏向或司法不公的指称。鉴于这些意见,并且档案中页没有任何进一步信息或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其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