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838/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38/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 F. (由律师Anne Castagner和Stewart Istvanff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6年10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0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1年3月17日

事由:

驱逐至黎巴嫩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推回;有效的补救措施;家庭权利;儿童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作者是A.F.,无国籍巴勒斯坦人,出生于1968年。他在加拿大提出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可能会被驱逐至黎巴嫩。他声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出境将违反《公约》第二、第六、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8月19日对加拿大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10月20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该案期间勿将提交人驱逐至黎巴嫩。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无国籍的巴勒斯坦人,1987年来到美利坚合众国,1991年在此获得永久居留权。2003年左右,他成为联邦调查局的线人,因为他会说阿拉伯语,可以进入清真寺而不受怀疑。作为线人,他参与了对联邦医疗保险欺诈案的调查,其中包括对真主党资金的调查。通过他的证词,真主党成员被定罪并被驱逐,所以他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他还参与了反恐行动,并帮助美方渗透到与圣战主义有关联的极端组织。

2.2提交人声称,他在上述联邦医疗保险欺诈案的调查中出庭作证,暴露了身份。他还声称,他与联邦调查局的合作以及他在真主党成员被定罪和驱逐这件事中起到的作用在黎巴嫩已广为人知,足以使他在黎巴嫩招致杀身之祸。在真主党成员被驱逐后,他在黎巴嫩的部分家人接到过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威胁说要杀了他。2009年5月,他发现自己的居留身份即将被撤销,因为他被判犯有轻微刑事罪,而“真主党的律师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获得驱逐令。2009年11月11日,由于害怕被驱逐至黎巴嫩,他离开美国前往加拿大,并在那里申请庇护。

2.32011年5月27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因为他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他的指称。移民和难民局还认定,他作为无国籍巴勒斯坦难民在黎巴嫩可能遭受的歧视不构成迫害。2011年10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许可申请。

2.4提交人指出,2014年1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有人企图杀害他;一个身份不明的人袭击了他,并试图对他割喉。他还提到警方2016年1月关于他在黎巴嫩的家人遭到袭击的报告,以及家人的说法可以证实他的申诉。

2.5在庇护申请被驳回后,提交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在加拿大永久居留,并申请进行驱逐前风险评估。2014年4月28日,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驳回了这两项申请。联邦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驳回了他就驱逐前风险评估相关决定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于2014年12月9日驳回了他就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相关决定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2.62016年6月,提交人第二次申请驱逐前风险评估。驱逐日期后来定在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8日,暂缓驱逐的请求被拒绝。提交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关于驱逐令的上诉许可申请。他还向联邦法院提出了暂缓驱逐的动议,联邦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驳回。2016年8月24日,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长批准暂缓驱逐一个月。又将驱逐日期定于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6日,提交人提交了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在提交本来文时,该申请仍未决。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到黎巴嫩的决定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由于他为联邦调查局提供过支持,黎巴嫩的真主党针对他,鉴于黎巴嫩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又缺乏法治,而且真主党在黎巴嫩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他在那里将得不到保护。A.F.称,真主党拥有训练有素的民兵,控制着黎巴嫩大部分地区,有能力在任何地方找到他并杀害他。

3.2提交人提到他声称是联邦调查局特别探员的信件。其中有一封来自P.T.的信,日期为2016年6月1日,描述了提交人在德克萨斯州休斯顿与联邦调查局反恐行动合作,调查激进、暴力和犯罪的穆斯林和阿拉伯团体。此外,他提供了关于阿拉伯社区犯罪成员的信息,协助联邦调查局对医疗保健业务的调查,促使几起医疗保险欺诈案得以定罪,部分归功于他的合作。P.T.说,A.F.受到了关于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他在黎巴嫩会有很大的生命危险。提交人声称,联邦调查局的意见应得到适当重视,因为联邦调查局绝不轻易干预,像在本案中这样进行干预是极不寻常的。

3.3提交人补充说,巴勒斯坦难民在黎巴嫩的整体处境艰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事件导致黎巴嫩发生动乱,包括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以及黎巴嫩的其他极端组织开展的活动,这些组织不会容忍他的存在,因为他曾在美国海军服役并与联邦调查局合作,考虑到上述因素,他也处于危险之中。

3.4提交人还声称,尽管他的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仍未决,但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拒绝停止对他的驱逐,所以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六条享有的权利。他辩称,他最近的申请中包含了关于他有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新证据,之前的决定没有评估过这些证据。然而,负责驱逐他的官员没有考虑他的申请,将证据搁置一边。缔约国当局拒绝审查他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他声称,鉴于他提出的担心被遣返黎巴嫩的理由,缔约国仍“不愿”审查他据称的人身风险,这就违反了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5月10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请与国内诉讼程序中提出的申请相同。A.F.声称他在休斯顿救护车部门工作时,成为了联邦调查局的线人,并参与了对医疗保险欺诈案和反恐的调查。他还声称提供了有关他在救护车部门的两名前雇主F.和M.的信息,这两人与真主党和哈马斯有联系,还提供了M.的表兄弟A.和A.的信息,他们也与真主党有联系。他声称,收集的证据导致这四人于2007年5月被提出指控。在他们被捕后,救护车行业的人对他发出了威胁,说他将为自己的背叛付出代价。2008年11月,在与检方达成协议后,F.和M.被释放并被驱逐出境。此外,提交人声称担心别人会将他视为从北美返回的富人,从而针对他,而且从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难民的整体处境来看,他也将面临风险。

4.2缔约国指出,2011年5月27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认定提交人不是难民,也不需要保护,并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移民和难民局指出A.F.参加了听证会,提供了书面证据,并有机会解释任何不一致之处。移民和难民局认为,他缺乏可信度,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包括据称他被要求签署的表明他与联邦调查局没有关系的文件的任何副本。委员会指出,在F.、M.、A.或A.被释放之后,他继续在休斯顿的救护车部门工作,没有试图搬家或换工作。当被问及他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时,他回答说,他联系了联邦调查局联络官,联络官告诉他要保持警惕,一旦有人试图联系他,就向联络官报告。当移民和难民局问他为什么不搬家时,他回答说,无论他在美国什么地方,都会被找到。他还说,他收到了一些间接威胁,他的母亲在黎巴嫩也受到威胁,但他没有提供证据。当被问及F.与真主党的关系以及M.与哈马斯的关系时,他没有提供任何细节,只是说他们支持这些组织的想法。他不知道F.是否仍在黎巴嫩,他听说M.现在在南美洲。

4.3移民和难民局认为,他只是很模糊地描述了F.和M.对他的威胁。在F.、M.、A.或A.被释放之后,他没有搬家也没有换工作,而他的解释是他想保持低调,委员会认为这个解释不可信。移民和难民局认为,他考虑搬到加拿大只是因为他可能失去在美国的永久居留身份。委员会认为,他的申请不可信,因为缺乏关于F.与真主党之间关系的证据,特别是据称联邦调查局曾要求他获得关于这些关系的信息。最后,移民和难民局认为,黎巴嫩当局对巴勒斯坦难民的任何歧视都不构成迫害。2011年10月5日,联邦法院驳回了他要求准许对移民和难民局的决定启动司法复审的申请。

4.42014年4月28日,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驱逐前风险评估的第一次申请。负责评估的官员指出,提交人重复提出了之前的许多申诉。在新证据方面,这位官员考虑了一封电子邮件,寄件人声称把他介绍给了一位联邦调查局特工M.T.,M.T.声称提交人提供了帮助,将与真主党有关联的个人定罪。该官员认为这封电子邮件的证明价值不大,因其未指出被定罪者的姓名,也没有说明他们与真主党有什么关联。该官员还考虑了提交人姐姐的一封电子邮件,她声称他有生命危险,家人收到了死亡威胁,但出于安全原因,她不能提供细节。该官员认为,这封电子邮件没有提供关于威胁者、威胁内容或威胁时间的信息,该官员也不接受提交人所说的因为害怕所以不提供细节这个解释。最后,官员考虑了一封来自M.T.的信,M.T.声称他是联邦调查局特工,说提交人曾与他合作,他认为提交人在黎巴嫩会有生命危险。该官员认为这封信的证明价值不大,指出信中没有提供据称威胁提交人的人员的姓名,也没有具体说明他是如何获得关于据称威胁的信息。此外,这封信没有日期,尽管特别要求提交原件,但提供的不是原件。

4.5负责遣送前风险评估的官员认为,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F.和M.与真主党有关联。该官员还审议了提交人和其他来源提供的关于黎巴嫩国情的文章和报告。该官员发现,提交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北美的返回者会被视为富人并成为攻击的目标。该官员还发现,没有资料表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冲突蔓延到黎巴嫩导致提交人个人面临风险。最后,该官员的结论是,对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难民的歧视不构成迫害,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面临个人风险。2014年11月12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准许对驱逐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

4.6缔约国指出,该官员于2016年9月2日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驱逐前风险评估的第二次申请。该官员认为,提交的新证据没有表明提交人将在黎巴嫩面临迫害风险。该官员发现来自P.T.的日期为2016年6月1日的一封信没有详细说明据称的威胁,也没有说明P.T.与提交人之间的关系。该官员还指出,这封信是复印件,提交人无法解释为什么他不能提供原件。最后,该官员指出,这封信是写给移民官员的,但发给了提交人或其律师,没有证据证明这封信是何时或如何收到的。因此,该官员决定,这封信不应被视为有很强的证明价值。该官员认为,关于一名陌生人无缘无故袭击他的警方报告与美国或黎巴嫩的局势无关。该官员还认为,关于提交人在黎巴嫩的家人遭到袭击的警方报告中没有提到他,也没有说这一事件与暴力或极端主义团体有关。提交人的姐姐证实了他的说法,但她的信缺乏具体细节,没有日期,非常笼统。该官员还认为,黎巴嫩的国情,包括对巴勒斯坦人的歧视,不构成提交人个人遭受迫害的风险。

4.7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于2014年4月28日被驳回,理由是没有不寻常或不合理的困难迫使他申请在国外永久居留。此外,由于缺乏资料和证据,负责审理申请的官员无法评估提交人在美国的子女的最大利益。该官员认为,提交人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持使他在加拿大定居,而他在黎巴嫩的家人可以在他返回后为他提供支持。关于国家情况的报告无法让人得出不同的结论。2014年12月9日,他要求准许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被驳回。

4.8此外,缔约国注意到,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一名官员拒绝了提交人的暂缓驱逐申请。2016年11月22日,关于要求准许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被驳回。2016年8月18日,联邦法院驳回了他的司法暂缓驱逐申请。

4.9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要求准许对其第二次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仍未决。因此,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联邦法院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中的审查理由涵盖了在任何情况下对决定进行审查的所有实质性手段,而且联邦法院必然会审议关于害怕被遣返的申诉。如果法院发现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合理的事实认定,法院将准许上诉,并可命令重新裁定。缔约国辩称,其审查行政决定的办法是公平和有效的,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对驱逐决定合理性进行司法复审的判例。

4.10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b)项,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这些申诉证据不足。缔约国辩称,他没有明确说明违反《公约》第二条的情况,为审议提交人的申诉而采取的各种国内程序不是任意的,也没有导致司法不公。委员会还注意到,他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据或论点,说明他的驱逐如何影响他在《公约》第二十三条之下的家庭关系,也没有解释会如何影响他女儿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在美国受到的保护。

4.11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辩称他没有确立任何依据可据此认为真主党或黎巴嫩任何其他实体会针对他个人。缔约国辩称,他没有证明,对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普遍实行的财产和就业限制如何构成侵犯他个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风险。多个国内当局确定,这种限制不构成迫害。在黎巴嫩,提交人住在城市而不是难民营,他的姐姐仍在那里生活和工作。此外,提交人拥有身份文件。

4.12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未能证明他本人在黎巴嫩有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危险。所述事件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发生在美国。他声称因为与联邦调查局合作而受到所谓的威胁,移民和难民局认为他的说法很模糊。即使假设确实有人威胁他,他也没有证明F.和M.与真主党之间的任何关系,也没有提出可信的证据表明他是真主党或黎巴嫩任何其他实体针对的具体目标。此外,从1987年抵达美国到2009年离开美国,他一直安然无恙地在美国生活和工作,如果真主党把他视为目标,为什么在此期间没有针对他,他也没有解释这个问题。

4.13此外,提交人只是在可能失去美国居留身份的情况下才申请难民身份的。缔约国重申当局的推理和调查结果(第4.1至4.4段)并指出,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与在国内提交的证据相同,并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表明他返回黎巴嫩后会面临不可弥补的人身伤害风险。缔约国辩称,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其决策者的调查结果,因为已经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了多项公平和独立的评估。

4.14基于同样的理由,缔约国认为,如果委员会决定受理提交人的申诉,则应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毫无依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8年10月31日的评论中重申了他的申诉,并提到联邦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就他提出的暂缓驱逐动议举行了听证会。他声称,听证会“极具偏见”,法院作出裁决,拒绝处理所提出的证据。他声称,几天后他没有被驱逐出境,因为公共安全部联系了休斯顿的联邦调查局,后者确认2016年6月1日的信件是真实的,他们坚持认为他在黎巴嫩会有危险。

5.2提交人指出,他的临时居留证申请被拒绝,他的第二次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也被拒绝。他认为,后一项决定是敷衍了事,没有处理证据,表明无法根据《公约》第二条(与第六条和第七条一并解读)诉诸法律。他声称,审理此案的法官“并不真正相信”《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也不相信移民和难民的权利。审理他案件的法官就是2016年拒绝暂缓驱逐他的法官。然而,该法官拒绝了基于对偏见的合理担忧提出的回避请求。该法官拒绝承认委员会临时措施请求的重要性,也拒绝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提交人面临的危险程度,因此有必要举行公正的听证会。提交人声称,这次听证会是“对正义的嘲弄”,最后的判决根本没有认真考虑任何证据。

5.3提交人指出,有若干国际决定涉及缔约国,这些决定指出驱逐前风险评估程序在履行尊重其国际人权义务方面缺乏有效性。其中几项国际决定还涉及联邦法院司法复审决定中的缺陷。他声称,驱逐前风险评估审查无效的根本问题是,行政部门缺乏政治意愿来确定一种办法以纠正庇护案件中的错误,导致拒绝考虑新的证据。

5.4国内当局认为在蒙特利尔的袭击与他在黎巴嫩的问题之间没有关联,提交人基于自己的申诉对这个结论提出质疑。他在加拿大没有已知的敌人,但有“大量证据”表明黎巴嫩真主党威胁要杀害他。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对他本人和家人的袭击与这些威胁有关。

5.5提交人声称,联邦调查局的信件明确直接地指出,他面临严重的死亡威胁,与他合作的联邦调查局人员确信,他返回黎巴嫩后会面临严重风险。他声称,这些信件并不含糊或缺乏可信度,因为它们得到了休斯顿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司法部的批准。他重申,联邦调查局的意见应得到适当重视,当局拒绝这一意见的做法不能被认为合理。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9年1月7日的普通照会中表示强烈反对提交人对加拿大司法系统和驱逐前风险评估程序的指控。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作用是审查缔约国是否在来文事实方面遵守了《公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重申,委员会不应审查事实和法律调查结果,因为国内程序不是任意的,也没有导致执法不公。

6.2缔约国还强烈反对提交人对联邦法院法官的指控,该法官驳回了他要求对其第二次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进行复审的请求。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同一名法官先前拒绝了他的暂缓驱逐申请,这一事实并不会引起对偏见的合理担忧。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其他事实来支持他的指控,他只是对联邦法院的决定感到不满。此外,缔约国提到了确认驱逐前风险评估程序独立性的国内判例,以及委员会驳回提交人律师提出的类似指控的案件。

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7.2019年7月17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在美国的律师向休斯顿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提出的终止移民程序的动议副本。该动议提到了他曾为联邦调查局反恐部门工作,以及2007年揭露了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欺诈案。该动议还提到,在他的身份以及与联邦调查局的关系被迫透露之后,他和他的家人收到了死亡威胁,这是对他的报复。他还提交了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休斯顿分院2009年7月1日的一份判决书,其中提到他是联邦调查局的秘密有偿线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7年5月10日提交的材料中辩称,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要求准许对其第二次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仍未决。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提交来文时,已经获知了关于其第一次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决定,以及联邦法院对其要求复审该决定的申请的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就该申请作出了决定。缔约国没有辩称提交人未用尽任何其他补救办法。据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该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不可受理。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与第六条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申请之时,提交人在加拿大逗留期间能够提交庇护申请,申请准许对庇护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申请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司法复审许可,以及第二次申请驱逐前风险评估,并得到关于上述申请的决定。他还获得了关于暂缓驱逐请求的决定、关于对该请求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请求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暂缓驱逐申请的决定。此外,委员会认为,关于对他提出的暂缓驱逐动议和他第二次申请驱逐前风险评估的听证会的指控,没有任何具体理由能够表明侵犯了他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因此,鉴于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根据《公约》第二条(与第六条和第七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来证实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与第六条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8.5委员会认为,为了受理的目的,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其余申诉,详细说明了申诉的事实和依据,供委员会作出决定。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据称真主党和其他武装团体因为他与联邦调查局的合作以及在美国海军服役而对他发出威胁,巴勒斯坦难民在黎巴嫩的整体处境艰难以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冲突造成了黎巴嫩的动乱,如果缔约国将他驱逐到黎巴嫩,将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9.3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所以,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和评价事实及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的材料中表示,应高度重视国内当局的调查结果,因为包括法院等机构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了多次公平和独立的评估。根据这些评估,缔约国辩称,他未能证明他返回黎巴嫩后个人容易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他的陈述(正如他在庇护申请中所述)被认为缺乏可信度,原因包括缺乏书面证据,在F.、M.、A.和A.被释放后,他在美国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规避任何风险,直到他可能失去该国的居留身份时他才采取措施,而且他对加拿大官员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含糊不清。随后,除其他文件外,他提交了两封据称来自联邦调查局的信。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当局似乎已经接受了提交人与联邦调查局合作的事实。然而,国内当局认为这些信件的证明价值不大,因为提交人无法提供文件原版,这些信件没有具体说明据称的威胁。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表明他不同意国内当局对据称来自联邦调查局的两封信的评估,但指出他没有提供具体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委员会不应该重视这一评估。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当局的认为他没有表明真主党或其他武装团体与据称因他与联邦调查局合作而受到牵连的人之间有任何联系,而且他对这方面问题的回答含糊不清,提交人没有有效反驳缔约国的这些意见。特别是,除了说F.和M.分别支持真主党和哈马斯的想法之外,他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细节。他不知道F.是否仍在黎巴嫩,他听说M.现在在南美洲。此外,如前所述,在据称因他与联邦调查局合作而受影响的人获释后,他选择继续住在休斯顿,直到他可能失去美国的居留身份。此外,他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迹象,表明据称的威胁与他在蒙特利尔受到的袭击或他在黎巴嫩家人受到的袭击有关联。因此,委员会认为,本案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并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以确定提交人返回黎巴嫩后将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

9.5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证实因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人的处境或叙利亚内战在该国的影响而导致他个人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他也没有证实黎巴嫩有人知道他在美国海军服役的历史,根据案卷,这段历史仅限于短期训练,他也没有证实这会对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造成任何威胁。

9.6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援引的证据和情况无法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对事实的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资料显示来文提交人若被遣返黎巴嫩将面临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待遇的针对个人的真实风险。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将提交人强行遣返黎巴嫩不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