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D/2458/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458/2014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M.N.(由律师Niels-ErikH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7月3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9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5日

事由:

遣返原籍国(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基于属事理由不予受理

实质性问题:

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公正审判权;宗教自由;不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1.1来文提交人M.N.系阿富汗国民,1978年3月22日出生。2014年7月16日,丹麦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并命令他在15天内离境。他声称,丹麦将他遣返回阿富汗,将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要求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停止将他遣返。《任择议定书》自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代理。

1.22014年9月9日,委员会登记了来文,但没有发出临时措施请求,要求缔约国在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回阿富汗。2014年9月17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并再次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2014年10月24日,委员会确认,决定不批准提交人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哈扎拉族人,出生于阿富汗洛加尔省。2011年6月底至2012年10月左右,提交人在一家名为国际管理服务处的公司担任“英语-阿富汗语”口译,并通过该公司受雇于乌鲁兹甘联合小组为澳大利亚驻阿富汗军队担任口译。

2.2据提交人说,澳大利亚士兵常常把他们不再需要的旧衣服放在箱子里,阿富汗雇员可以把它们带回家。阿富汗雇员有时会把它们卖掉。提交人曾两次出售这种箱子。2012年夏末,提交人带了一箱旧衣服回家,打算随后卖掉。除了衣服之外,箱子里还有两本《圣经》。

2.32012年10月,阿富汗当局搜查了提交人的家,在一箱衣服里发现了这两本《圣经》。提交人称,他不知道箱子里有《圣经》,这两本《圣经》是澳大利亚士兵的。阿富汗当局要求他提供澳大利亚部队的书面证明,证实这两本书是他们的。但是,澳大利亚军队拒绝向提交人提供这一证明。提交人说,他们害怕,如果他们被指控向民众散发《圣经》,可能引起麻烦。

2.4阿富汗当局让负责宗教事务的毛拉们处理这起事件。提交人被宣布是“叛教者”,即对伊斯兰教不忠的人,应该逮捕并处决。2012年10月31日,塔利班向提交人的岳父送交了一封给提交人的威胁信。 毛拉们还试图说服提交人的妻子与他离婚。她拒绝与他离婚,于是人们便向她扔石头,导致她流产,并烧毁了他们的房子。

2.5由于提交人无法上法院或要求阿富汗当局提供保护,他决定独自逃到坎大哈,那里的一家旅行社帮他获得了旅行证件。他原打算去加拿大,但飞到了丹麦,2013年11月1日抵达时被警察逮捕,因为他的旅行证件被认定为无效。同日,提交人在丹麦申请庇护。

2.62013年11月12日,提交人被判处40天监禁,并在6年内不得回到丹麦。在监狱里,提交人开始阅读《圣经》,并遇见了基督徒,他们向他介绍了基督教的情况,并带他去教堂。

2.72013年12月,提交人获释。他开始参加洗礼和基督教课程,并打算于2014年8月31日受洗。

2.82014年4月30日,丹麦移民局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驳回了他的居留申请。提交人所称的庇护理由是,他如果返回阿富汗,将遭到塔利班或阿富汗当局迫害或杀害,因为他被指控在逃往丹麦之前在阿富汗散发《圣经》,随后在等待丹麦处理其庇护申请时皈依了基督教。

2.92014年7月1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上诉。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缺乏可信度,他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他皈依基督教的原因。乌鲁兹甘联合小组通知丹麦当局,它的就职记录里没有提交人的名字。乌鲁兹甘联合小组还解释说,没有将穿过的制服和靴子放在箱子里给受雇的口译员;相反,口译员在雇用结束后必须归还其制服和设备。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离境前没有寻求澳大利亚当局的保护, 而且,他提交的身份证上有一个拼写错误(他受雇的营地的名称错写为“CampHoland”),而且,他家人没有遇到进一步的问题。提交人还对他2003年前往挪威作了不同的解释。

2.10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审决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申诉

3.1提交人称,丹麦将他遣返回阿富汗,将使他面临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的风险,并有可能被当局或塔利班杀害或遭受酷刑,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不得将某人遣返到另一国。

3.2提交人还称,丹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他只经过了行政程序,而没有机会诉诸法院,因为不可能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丹麦法院提出上诉。此外,他辩称,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他传唤一名证人的请求,该证人可以证明他申请庇护的真实动机(皈依基督教),难民上诉委员会也拒不询问他在国际管理服务处的工作经历,该公司是在阿富汗雇佣他的主要雇主。丹麦当局只要求乌鲁兹甘联合小组作出解释,而该小组有理由不想帮他。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怀疑他为什么没有要求澳大利亚当局提供帮助,提交人称,是澳大利亚当局给他制造了这个问题,而当他要求他们支持时,他们却拒绝帮他。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他的各项请求,实际上阻止了他证明他在丹麦需要保护。

3.3提交人还称,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因其寻求庇护者的身份而受到歧视。除庇护案件外,丹麦法律规定了听取证人证词的权利。这种情况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与第十四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3.4缔约国声称提交人不是真正的基督徒,对此他感到极为生气。除其他外,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开始在互联网上撰写和张贴基督教材料,这很奇怪。如果他能留在丹麦,他将于2014年8月31日接受洗礼。他参加了一个基督教夏令营,并希望继续信奉他的新宗教。如果他被遣返回阿富汗,他将无法信基督教,他将面临迫害,并有可能被杀害或遭受酷刑,因为他将被视为一个“叛教者”。将提交人遣送回国将侵犯他改变宗教的权利,并对他的生命和福祉构成威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5年3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将他遣返回阿富汗将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而且缔约国在审议他的庇护申请时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4.3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或没有法律依据。

4.4关于主要事实,丹麦移民局于2014年4月30日拒绝向提交人提供庇护。2014年7月1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丹麦移民局拒绝庇护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案件,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将此案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在2014年9月22日的信中,提交人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启动庇护程序。2014年11月25日,提交人收到通知,他要求对他的案件重启庇护程序的请求被拒。要求重启庇护程序的原因是提交人在一个博客上的活动,该博客公布了提交人和一个名叫E.A.的人的姓名和照片;后者获得了庇护,因为他的申诉得到证实,他的皈依被认为是真实的。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重新审理此案,也没有理由延长提交人离境的时限。在这方面,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除了首次听证会上提供的资料外,提交人并没有提交任何实质性的新资料或意见。2014年8月8日,提交人未到Sandholm收容中心这一庇护设施报到。因此,他的居住地被登记为不详。2015年2月26日,丹麦警方证实情况依然如此。

4.5提交人在申请庇护期间陈述的全部情况载入了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7月16日的决定。除其他外,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接受提交人关于其申请庇护的动机或离开阿富汗的原因的陈述,认为这些陈述是捏造和夸大的。根据乌鲁兹甘联合小组对丹麦外交部请求的答复,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支持他曾为澳大利亚驻阿富汗部队担任口译的说法而出具的推荐信是伪造的,因为没有一名叫M.N.的口译员在所述期间受雇用,在文件上签名的人不认识提交人,而且也没有在文件所述期间受雇用。此外,提交人为支持他在营地工作的说法而出示的身份证上有一个拼写错误。而且,与提交人的说法恰恰相反,澳大利亚当局表示,丢弃的制服和靴子没有装在箱子里送给受雇的口译员。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奇怪的是,提交人没有带妻子一起离开了阿富汗,而他妻子拒绝与他离婚,而且他的家人在提交人离开阿富汗后也没有因他与塔利班和当局的冲突而遇到其他问题。最后,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的以下陈述破坏了他的整体可信度:他说,他2003年在挪威提出庇护申请时,有人付钱让他为另一个人获得庇护,而且他向挪威当局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陈述,证实他确实皈依了基督教。在2013年12月12日面谈时,提交人被问及他对《圣经》的了解程度。他说,他在狱中读过《圣经》,但没有提到他当时已经开始对基督教感兴趣。 此外,奇怪的是,他一告诉丹麦当局他皈依了基督教,就开始在互联网上宣传他的基督教信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全面评估之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实,如果返回原籍国,他将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所述的迫害或虐待的真实风险。因此,没有理由因尚未收到国际管理处关于提交人的工作证明或为了评估对他的逮捕令的真实性而暂停诉讼程序,故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2014年4月30日的决定。

4.6缔约国详细阐述了相关的国内法律和程序,包括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管辖权及其作出的决定和受理的程序(包括重新启动庇护程序)的法律依据。

4.7此外,缔约国还就提交人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事实不符或相互矛盾的信息提出了评论。

4.8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根据《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其来文可以受理;因此,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缔约国还认为,来文中提到《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部分明显没有根据,也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X和X.诉丹麦案中通过的意见, 其中委员会指出,与驱逐外国人有关的诉讼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一款含义内的确定“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之内。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4.9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认为,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但尚未充分确定有充分理由相信遣返提交人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或丹麦当局在审议提交人的庇护案时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他在阿富汗的情况的新资料。

4.10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进行了全面具体评估之后,在2014年7月16日的决定中认定,提交人未能证实他如果被遣返回阿富汗将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所规定的迫害或虐待的真正风险。委员会在其判例中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设有必须按相当高的严格要求列出实质性理由。 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不能认为提交人关于他在离开阿富汗之前受到迫害的陈述属实,因为他关于在离开阿富汗之前的冲突的陈述不可信且是捏造的,不能采纳。提交人2014年9月22日要求重新启动庇护程序时所附的文件证实了这一评估。在本来文中,提交人没有提供关于他离开前在阿富汗的情况的任何新资料,因此,提交人未能证实他在阿富汗受到过或有可能受到迫害。

4.11关于提交人“就地”皈依的问题,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依据的是所提供的关于提交人抵达丹麦后皈依基督教和参加教会活动的各种资料。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准则对提交人皈依基督教的信息的可信度进行了评估,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不能接受提交人从伊斯兰教伊斯玛仪派改信基督教是真实的,因此不得不拒绝承认,他如果被遣返回阿富汗将因此面临迫害的风险,从而有理由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寻求庇护。为此,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仅仅因为他的博客活动而成为或有可能成为阿富汗当局感兴趣的人。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到,提交人在阿富汗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关注,所谓的皈依也不是真实的。提交人参加基督教夏令营和2014年9月12日受洗的信息并没有使难民上诉委员会修改对其庇护资格的法律评估。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认定,提交人未能证明,如果被遣返回阿富汗,他将因据称皈依基督教而面临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情况。

4.12关于违反第十三条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证实这一指控。而且,《公约》第十三条并未规定接受庭审的权利。在Anna Maroufidou诉瑞典案(第58/1979号来文)中,委员会没有就对有关驱逐令只进行行政“复审”符合第十三条提出异议。此外,第十三条没有规定享有上诉权。 如果寻求庇护者,如本案中的提交人,声称自从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原先决定以来又出现了重要的新信息,且新信息可能导致作出不同决定,该委员会将评估根据新信息是否有理由重启程序以重审案件。因此,2014年11月25日拒绝重新启动提交人庇护程序的决定是由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代表该委员会的是曾担任对提交人案件作出最初决定的专门委员会主席的法官。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认为,丹麦当局对提交人庇护案的审理并没有违反《公约》第十三条。

4.13关于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提交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及他受到歧视的申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并没有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见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而受到与其他申请庇护者不同的待遇。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让一名证人出庭的指控(提交人认为,这名证人完全了解他的基督教活动,并可以提供证据支持他因皈依基督教而提出的“就地”申诉),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有责任确保在作出决定之前将所有事实公之于众。难民上诉委员会可讯问证人。然而,在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本案的所有事实都已公之于众,因为除了提交人及其律师的陈述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收到了Per Bohlbro牧师2014年3月7日的一封信和Per Bohlbro 2014年7月10日的一份书面陈述。这两份信都附在律师2014年7月11日关于提交人参加基督教活动的案情摘要中。因此,就这一问题而言,本案的所有事实都已公之于众。

4.14关于提交人的意见,即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听取提交人所称的前雇主国际管理服务处的证词,证明了违反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控,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说过,他曾受雇于国际管理服务处,并在乌鲁兹甘联合小组得到了一份工作,他那里工作了18个月。在此背景下,丹麦移民局请外交部索要关于提交人在乌鲁兹甘联合小组担任荷兰营地澳大利亚部队翻译的具体信息,因为提交人说,他曾为这家公司和澳大利亚部队工作,据称后者还签发了两封推荐信。从外交部2014年2月10日的信中可以看出,乌鲁兹甘联合小组和澳大利亚部队均无法证实提交人的工作状况,并相信提交人提供的推荐信是伪造的。乌鲁兹甘联合小组这一时期的雇用记录中没有提交人的名字,在推荐信上签名的人说,他们没有提供推荐信,也从未见过提交人,信中所列日期与被点名的部队小分队的部署日期不一致。此外,提交人出示的身份证上有一个拼写错误,因为营地的名称写成了“Holand营地”。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没有理由因尚未收到国际管理处关于提交人的工作证明而暂停诉讼程序。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认为,丹麦当局在审议提交人的庇护案件时没有违反《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1月19日,提交人的律师提出,由于没有批准临时措施,提交人于2017年2月被丹麦当局遣返回阿富汗。

5.2提交人称,作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他在阿富汗度过了一段危险的时期后,得以再次逃离。律师与提交人建立了联系,并获悉提交人在土耳其被登记为难民。尽管提交人享有某种形式的保护,但他害怕被从土耳其驱逐回原籍国。因此,提交人仍请委员会评估本案中将他从丹麦遣返回阿富汗事宜,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

5.3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在K.H.诉丹麦案中的决定,该案的提交人因请求临时措施而被允许留在丹麦。在该案中,提交人的庇护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重新启动,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在丹麦向K.H.提供庇护,因为他皈依了基督教,需要保护。律师认为,这两个案件有一些相似之处。

5.4首先,两人都逃离了原籍国,他们在丹麦期间受洗成为基督徒,他们公开承认自己的新信仰,是虔诚的基督徒。本案的提交人在阿富汗为澳大利亚部队担任翻译,在丹麦时在一个教堂为许多基督徒担任翻译。因此,他在丹麦的阿富汗侨民中是一个知名人士。此外,他在因特网(Facebook)上公开表达了自己的信仰,这就是为什么他在返回阿富汗后面临巨大危险。回到阿富汗后,只是因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才得以再次出逃。

5.5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和丹麦政府驳回了提交人“就地”皈依的说法,认为不可信。驳回的方式与K.H.案的情况相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发放居留许可时,只考虑它是否相信提交人已经受洗。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他受洗只是为了获得庇护,但该委员会忘记了考虑他返回原籍国后会有什么后果,而这正是K.H.诉丹麦案的核心论点。在该案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应对一个人如被驱逐可能面临的真实的个人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认为,缔约国有责任对提交人在原籍国被视为基督徒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个体化评估而不是主要依赖于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对下述情况进行评估:提交人与皈依有关或证明皈依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受洗、积极参加教区活动、了解基督教以及将改教告诉家人),是否会在原籍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从而使他面临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风险。

5.6提交人提交了丹麦官员2016年9月15日关于另一起案件的报告,在此案中,丹麦警方于2016年9月14日试图遣返一名阿富汗公民,此人在喀布尔机场说,他在丹麦逗留期间成为基督徒。阿富汗官员随后宣布他不安全,并表示丹麦警察应将他带回哥本哈根。随后,丹麦警察试图说服阿富汗官员,改教不是真的,但被告知这不是问题所在。由于此人在机场大喊他已皈依基督教,他将有生命危险,因为站在附近的人听到了他的声音,因此他离开机场后将被杀害。

5.7由此可见,2017年2月,当提交人被遣返时,丹麦当局非常清楚,无论是否真正改教,提交人在阿富汗均面临迫害的风险。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和丹麦政府需要解释以何种方式对此类风险进行了评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中只是说,提交人在互联网上关于他信奉基督教的言论使他的皈依更加可疑。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丹麦将他驱逐出境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6.1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人的律师提交了对缔约国2017年10月26日的意见的评论。除其他外,他指出,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的申诉其实应该是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三条的申诉。

6.2提交人回顾了关于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控,重点说明了他在丹麦的基督教活动以及自2014年被遣返以来阿富汗局势的恶化。 提交人申请了庇护,其庇护申请于2011年被丹麦移民局驳回,2012年1月被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

6.3关于违反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申诉,提交人指出,他自2013年6月以来参加了教堂礼拜和基督教培训方案,然后在一个基督教教堂受洗。 作为一名来自阿富汗的前穆斯林,他如果回国便将面临伊斯兰教法迫害的风险。因此,提交人为受理目的提出了确凿的初步证据。

6.4提交人的结论是,就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控而言,他的来文应被视为可以受理,因为他皈依基督教并担心因此受到迫害,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他不能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上诉,这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为,因为其他任何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向丹麦普通法院提出上诉。关于实质问题,提交人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2月6日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因为他不能在阿富汗表明自己的宗教。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2019年9月23日,缔约国重申了2015年3月10日关于不可受理和缺乏法律依据的初步论点。

7.2缔约国回顾,2018年11月27日,秘书处向缔约国转交了提交人2018年11月19日的评论。缔约国指出,2018年12月31日,秘书处转交了提交人律师提供的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的另一份文件。但是,该文件的内容与手头的来文不符,其中的陈述似乎不是提交人提出的。因此,缔约国仅就提交人2018年11月19日的评论发表意见。

7.3缔约国认为,提交人2018年11月19日的评论没有任何关于提交人个人情况的新的信息。缔约国特别指出,没有提供关于提交人返回阿富汗后个人情况的补充资料。

7.4提交人在评论中说,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提交人返回阿富汗后据称皈依基督教对他产生的后果。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7月16日和2014年11月25日的决定中明确而具体地评估了将提交人遣返回阿富汗的后果,包括提交人所称改教的影响。

7.5在这方面,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不太可能因返回阿富汗而面临迫害的风险,因为它认为提交人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不是真的。

7.6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2013年9月4日Landinfo发表的题为“Afghanistan: Situasjonen for kristne og konvertitter (阿富汗:基督徒和皈依者的状况)”的关于“权宜皈依者”的报告。报告称,若干消息来源指出,即使在原籍国人们得知某人以皈依为由在另一个国家寻求庇护,这并不意味着此人回国后容易受到危害,因为阿富汗人一般对竭尽所能在欧洲定居的同胞表现出极大的理解。

7.7提交人还提到第2423/2014号来文,其中由于出现了新的实质性资料,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启了诉讼程序。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已经考虑到的情况外,提交人的案件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提交人没有证明他的案件如何可与第2423/2014号来文相比,提交人也没有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案件的评价有任何错误。

7.8提交人最后提到丹麦警方2016年9月15日关于将四名寻求庇护者遣返回阿富汗的备忘录。对此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证明提交人的案件与备忘录中提到的案件之间有任何联系。缔约国还指出,警方于2017年2月28日将提交人遣返至阿富汗,阿富汗当局接受了提交人的遣返。

7.9缔约国指出,根据提交人在2018年11月19日的评论中提交的资料,提交人已离开阿富汗入境土耳其。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他的一般个人情况以及他返回阿富汗后受到的任何指称的迫害。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此后离开阿富汗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有理由相信提交人在阿富汗面临遭受迫害和虐待的真实风险。

7.10缔约国认为,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则缔约国认为没有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以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在当前案件中似乎有效,且提交人实际上可以利用这些办法。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能成功地对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庇护的决定提出上诉,缔约国未对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获得公平审判和诉诸法院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庇护程序期间没有邀请本可以作证支持他的申诉的证人参加口头审理,也没有向国际管理处索要工作证明;他作为寻求庇护者受到歧视,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唯一不可能在法院提出上诉的终审决定;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为此,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即与驱逐外籍人有关的诉讼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含义内的确定“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之内,而是由《公约》第十三条予以规范。 《公约》第十三条提供了《公约》第十四条给予的一些保护,但不是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它认为没有必要传唤另一名证人或在国际管理处作出答复之前暂停诉讼程序,因为提交人的论点大多前后矛盾,没有可信度。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接受提交人关于其申请庇护的动机或离开阿富汗的原因的陈述,认为这些陈述是捏造和夸大的。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提供的推荐信和身份证件似乎是伪造的,提交人的总体可信度因他的以下陈述而受到损害:即在他先前于2003年在挪威提出的庇护申请中,他得到了报酬,为另一个人获得庇护,而且他向挪威当局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能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供令人信服的陈述,证明他已皈依基督教这一事实。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他根据《公约》第十三条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以及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与第十四条一并解读)他受到歧视,包括因是寻求庇护者而受到歧视的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8.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反对受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理由是这些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对于是否存在充分理由相信他如被遣返回阿富汗将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待遇,没有进行适当评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于2017年2月被遣送回阿富汗,随后逃往土耳其。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已利用现有的不同信息来源,包括证人证词,对提交人如被遣返回原籍国是否存在对其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和个人风险进行了适当评估。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和陈述前后矛盾,而且他缺乏可信度,缔约国当局认为,提交人逃离阿富汗的理由和相关的庇护动机没有得到证实,因为澳大利亚军队的推荐信被认为是伪造的,而且他所称的雇主乌鲁兹甘联合小组无法证实提交人曾在阿富汗为其担任翻译。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不能认为提交人关于在离开阿富汗之前受到迫害的陈述属实,因为提交人关于在离开阿富汗之前的冲突的陈述不可信且是捏造的(第4.5和4.10段),提交人也未能证明,如果被遣返回阿富汗,他将因据称皈依基督教而面临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情况(第4.11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提交人在要求重新启动庇护程序的申请中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资料,也没有提供关于他在2017年2月28日返回阿富汗后受到的任何不良待遇的资料。

8.7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如果主管部门无法或不愿意提供保护,某些由个人施行的虐待行为在范围和激烈程度上可以等同于迫害, 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只是不同意缔约国的事实结论,但却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什么他担心强迫返回阿富汗会导致遭受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申诉的这一部分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8.8关于间接声称如果将提交人被遣返回阿富汗便可能违反第十八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皈依基督教不是真的,对他的“就地”庇护动机所作的评估不是任意作出的,缔约国当局认为,提交人不是阿富汗当局感兴趣的人,据目前所知,他的改教没有影响提交人在阿富汗享有第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十八条不得在域外适用,除非违反第十八条的风险将构成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的伤害, 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由于证据不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