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433/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May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433/2014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V.S.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2014年1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1年3月25日

事由:审判不公;逼供

程序性问题: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公正审判保障;被迫招供

《公约》条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子)、(卯)、(辰)、(午)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三条

1.来文提交人V.S.为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59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子)、(卯)、(辰)、(午)项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有一套公寓,租给了两名女学生。2005年11月8日,他因涉嫌两起强奸租客未遂事件而被捕。他被带到警察局,接受了一名调查员的讯问,该调查员用回形针扎他的手,试图逼他认罪。但提交人拒绝认罪。据他说,租客与调查员串通一气,诬告他犯罪,因为租客不想付房租,而调查员想要夺走他的公寓。

2.22006年3月14日,调查员再次将提交人带到警察局,并使用威胁和身体暴力迫使他签署授权书,授权两名他不认识的房地产经纪人以他们认为适当的价格出售他的公寓。后来在拘留所,提交人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遭到殴打,被迫承认了他最初被指控的两项罪行。

2.32007年5月14日,赤塔中央区法院认定提交人犯有强奸未遂罪,并判处他九年监禁。提交人声称,调查员为霸占他的公寓策划了这起犯罪,他则被迫认罪。他说,从身体上讲,他是不可能试图实施强奸的,因为当时他的肋骨骨折了。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说法,称这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审判中,提交人请求法院除他的律师M外,还允许人权维护者P.为他辩护;但初审法院不允许P.担任提交人的代理人,因为她不是执业律师。

2.42007年10月29日,赤塔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撤销原判上诉,而维持原判。2008年5月5日,提交人的监督复审请求被最高法院驳回。2013年,提交人再次提出监督复审请求,但于2013年4月18日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

2.52010年2月8日,提交人向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提交了对调查员的申诉,指控调查员为霸占他的公寓,对他实施了酷刑。2010至2013年间,该部作出了一些拒绝对调查员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但由于调查未完成或调查时间太长,这些决定被监督当局撤销。上一次拒绝提起刑事诉讼是2013年7月24日,由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副主任签署。其依据是,该部在初步调查期间既无法核实、也无法反驳提交人的指控。2013年9月16日,该部负责人撤销了拒绝提起诉讼的决定,下令确定其他一些证人的下落,并对他们进行询问。在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的申诉似乎仍无结果。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遭到调查员的酷刑和虐待,被逼认罪,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但没有提供任何伤害细节或医疗记录。

3.2他声称,对他的刑事诉讼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他对诉讼结果及国内法院对证据的评估提出质疑。他坚称,他关于在律师不在场情况下被逼供的申诉从未得到应有的审查。他辩称,他因之前被判过强奸而被认定有罪,这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他声称,一些证人没有受到询问,他没有机会熟悉起诉书的完整内容。

3.3提交人声称,初审法院不允许P.在审判期间担任他的代理人,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还称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和(辰)项,但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细节。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10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它指出,2007年5月14日,提交人被赤塔中央区法院认定犯有对L.和M.强奸未遂罪,并被判处九年监禁。2007年10月29日,赤塔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2008年5月5日,提交人的监督复审请求被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再次提出的监督复审请求于2013年4月18日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

4.2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权利和“权利平等”一般原则在审判期间得到了适当保障。提交人及其律师积极参与了刑事诉讼,他们提出了所有证据并对检方举证进行了质疑。法院审查了辩方提交的所有动议,有些动议获得了批准,包括更换辩护律师、审查证据、盘问证人和进行法医检查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关于调查当局不当行为和侵犯其权利的指称由法院进行了审查,并被认定毫无根据。

4.3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来文中没有客观论据和证据表明违反了所援引的《公约》条款。提交人对根据国内法和缔约国国际义务进行的刑事诉讼的结果感到不满,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公约》。因此,缔约国认为,本来文应被视为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意义上的提交权,并被认定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2015年12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没有处理他的申诉,并坚称他所服的刑不合法。他还指出,他已刑满释放。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16年5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重申,提交人的申诉没有根据,并已得到国内法院的彻底审查,包括他关于酷刑和逼供的申诉。

6.2对于提交人称他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的说法,缔约国称,根据提交人的请求,他的第一位律师Z.从案件中退出,由另一名律师M.取而代之。在审判期间,提交人请法院允许P.加入他的法律辩护团队,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明P.是一名执业律师的文件。由于P.没有出庭,提交人在与他的律师M.协商后,同意在只有律师M.为他辩护的情况下继续审判。该律师还在撤销原判程序中代理提交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除非委员会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否则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来文。

7.3委员会注意到,本来文是提交人在2014年1月9日提交的,也就是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维持判处他九年监禁的一审判决)生效超过六年之后,以及最高法院2008年5月5日驳回他的第一次监督复审请求五年零八个月之后。尽管他在2013年再次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该请求于2013年4月18日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但除了他在第一次监督复审请求中已经提出的国内诉讼中的程序性缺陷外,似乎没有提出任何新的内容。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没有固定的时限,仅仅推迟提交本身并不涉及滥用来文权利。但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来文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除非考虑到来文的所有情况,有理由延迟提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来文中没有任何理由证明推迟五年以上是合理的。提交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他在狱中受到与外界联系的限制,这一点从他能够在2010年对调查员提出申诉中可以看出。在没有任何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经过这么长时间才提交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来文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