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809/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June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09/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

来文提交人:

李石基、金弘烈、李相浩、洪顺锡、韩东坤、赵阳元、金根来(由律师金基南等人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大韩民国

来文日期:

2015年12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9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事由:

表达自由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允许限制表达自由

《公约》条款:

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1.来文提交人是李石基、金弘烈、李相浩、洪顺锡、韩东坤、赵阳元和金根来,均为大韩民国国民。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90年7月1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全部为统合进步党党员。他们在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间被拘留和起诉。这些人因涉及若干不同事实,都被控密谋叛乱以及违反《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该条除其他外规定明知赞扬、煽动或宣传反国家组织的活动可能危及国家存亡和安全或基本民主秩序却仍为之属刑事犯罪。据称,洪顺锡和韩东坤曾会面学习赞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书籍,李相浩于2011年12月11日和2013年7月30日发表讲话,据提交人称,这些讲话涉及革命者和活动人士之间的差异以及培养同志情谊和增加支持的重要性。据称,除金弘烈外,所有其他提交人都曾获得、持有和分发了反国家材料。据称,除韩东坤外,其他提交人曾在2012年3月8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6月21日和2012年8月10日唱过《革命同志歌》。

2.2此外,指控提到2013年5月的两次会议,所有提交人都参加了这两次会议。据提交人称,鉴于缔约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紧张关系自2012年底以来有所加剧,金弘烈决定组织一次会议,以增进对政治局势的了解,仅限统合进步党京畿道委员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参加。会议于2013年5月10日举行,有130人出席了会议,金弘烈和李石基都作了发言,但出于安全考虑,会议在10分钟后停止。

2.32013年5月12日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与会人数相同。李石基发表了讲话,随后讨论了军事形势以及必须为可能爆发的战争做准备。然后,金弘烈请与会者分组讨论,探讨如何做好政治和军事准备。李相浩建议攻击通讯和石油供应线,并在这方面制定指导方针。他讨论了制造枪支和炸弹以及破坏铁路系统的方法。韩东坤提到,保护好组织就是最重要的武器,应就盗窃武器做出决定,并且应提高组织应对战争的能力。青年组没有考虑过战争的可能性,但其他分组的参与者讨论了为革命战争进行物质和技术准备、采购枪支、攻击电信系统、与基础设施机构发展良好关系以及制定预防性拘留指导方针的必要性。随后,李石基询问与会者是否熟悉这些准备工作,并告诉他们应该积极主动,有许多方法可以从物质和技术上进行准备。他说,可以用简单的方法摧毁一座钢塔。他还提到了关于自制炸弹的网站,并讨论了信息战、宣传战和军事战。提交人指出,会议结束后没有后续活动。

2.4除了所有提交人受到的指控之外,李石基和金弘烈还因在5月会议中扮演的角色而被控煽动叛乱。检方称,李石基领导的“革命组织RO”据称旨在推翻政府,建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意识形态,他在5月份的会议上煽动革命组织RO的成员制订摧毁基础设施的计划,在物质和军事上为战争做准备。提交人对这些指控提出抗辩。

2.52014年2月17日,水原市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所有罪名成立,判处李石基十二年有期徒刑,判处其他提交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提交人和检方都提出了上诉。

2.62014年8月11日,首尔高等法院宣判提交人的密谋叛乱罪无罪,但维持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条对他们的定罪,以及对李石基和金弘烈煽动叛乱罪的定罪。高等法院将李石基的刑期减为九年,将其他人的刑期减为二至五年。

2.72015年2月22日,最高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决。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的表达自由权,因为对他们的刑事处罚干涉了这一自由,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这种处罚没有必要,因为李石基和金弘烈在5月会议期间的发言并没有威胁到国家安全。

3.2首先,基于发言者与听众关系的性质,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李石基和金弘烈无法影响与会者,因为他们是民主活动人士,他们自己经历过艰难,统合进步党又属于民主性质,他们本身就抵制操纵。李石基与大部分与会者的关系并不密切。

3.3其次,鉴于5月会议的背景,并不需要对提交人的表达自由进行任何限制。组织这些会议是为了增进对朝鲜半岛政治紧张局势的了解。自朝鲜战争结束以来,局势一直紧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再宣布废除《停战协定》。尽管安全关切有所增加,但武装冲突并非迫在眉睫。

3.4第三,提交人举行会议的意图不能成为限制的理由。李石基和金弘烈并不打算煽动与会者参与暴力活动,而是分享他们对如何处理这一局势的看法。会议对属于同一政党的特定听众开放。此外,尽管使用了“斗争”、“战争”、“革命”、“战斗”、“局部和非常规战争”以及“破坏”这样听起来很激进的字眼,但左翼人士经常使用这些词,应该结合上下文加以理解。目前还不清楚李石基建议与会者做什么,他没有参加关于目标的分组讨论,他分享了他的个人观点,他问与会者是不是不熟悉讨论的主题,但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么问。此外,这些会议是一次性活动,之后没有重复这些言论。

3.5第四,讨论的内容不需要限制。李石基和金弘烈没有直接呼吁使用暴力。李石基提到的物质和技术准备仍然是抽象的。同样,他说需要“摧毁统治派别在过去60年建立的物质基础”以及“摧毁导致南北朝鲜分隔的政权”,这样的言论是模糊的,只提到了政治现状。考虑到他的其他言论,可以知道他提到的“斗争”和“战斗”指的是为战胜美帝国主义所作的努力。他建议不要携带枪支,他说与会者不应该杀人。他提到摧毁一座钢塔,是为了说明必须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而不是鼓励真的破坏基础设施。他和金弘烈从未直接提到应该采取什么具体行动,或者应该针对什么人或物。他们的语气很平静。此外,在会议的开始和结束时,金弘烈只表达了统合进步党的典型言论。

3.6第五,就传播信息的方式而言,实施这一限制是不合理的,因为会议是在一个封闭的空间进行,有130个特定受众参与,而且没有后续活动。

3.7第六,没有发生暴力的可能性或紧迫性。李石基问与会者是不是不熟悉议题,显示出他对讨论结果不满意。他说“基于前面提到的前提,有无数种关于物质和技术准备的想法。是不是太多了?太抽象了?数量绝对是巨大的。你们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场所找到答案”,这些话并不容易理解。他说“如果发出全面攻击的命令,我将相信你们的创造性想法”和“一旦接到命令,你们是否做好了充分的战斗准备?”,这些话都是条件性语句;不清楚由谁下命令,也不清楚目标应该是谁。

3.8提交人还反驳称,根据《国家安全法》,他们开展的任何活动都不能作为限制他们言论自由的理由。最高法院没有解释李石基的言论如何构成这种威胁,而是草率地得出结论,认为他是在向缔约国宣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革命战略。金弘烈只是阐述了统合进步党的典型言论,并表示,要打赢美利坚合众国,他们必须利用人民的主权能力,形成优势。李相浩关于攻击基础设施、制造枪支和炸弹的言论令人不安,但他只是口头表达而已。韩东坤只提到,必须保护该组织,应该就是否盗窃武器和采取军事行动作出决定。洪顺锡、金根来和赵阳元只是总结了他们各自的小组讨论,因此不能归咎于他们个人。提交人的结论是,这些会议没有提出将讨论内容付诸实践的可能性。

3.9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没有解释唱《革命同志歌》或研究和讨论主体思想会带来什么威胁。同样,李相浩的言论和查获的资料具有反政府性质,但没有号召使用暴力,最高法院也没有解释这些言论和资料如何会威胁到国家安全。

3.10提交人还声称,鉴于公众无法参加5月份的会议,会上的讨论也没有威胁到国家安全,所以对他们的判决不相称。此外,完全可以采取限制较少的措施,因为李石基早已被剥夺了国民议会席位,政府也可以要求统合进步党适用其内部纪律机制。政府也可以寻求政治解决办法,例如要求提交人公开道歉。此外,对于网上可公开访问的煽动朝韩之间战争的评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该党派成为亲政府的国家情报局的打击目标,政府通过情报局制裁该党派。

3.11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最高法院是最高主管法院。他们没有就适用《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诉书,因为法院已经在另一起案件中回答了这个问题,没有胜诉的希望。

3.12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向他们提供适当补救措施,包括撤销最高法院的裁决,按照《公约》的标准进行重审,发布赦免令以及提供金钱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7年4月11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声称提交人的言论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对他们采取的所有措施都是相称的。

4.2缔约国认为,5月份举行会议之时正值战争即将爆发的边缘,在第一次会议前三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威胁要把“西海五岛变成一片火海”,并在2013年5月18日至20日期间发射了五枚火箭。

4.3缔约国回顾了李石基和金弘烈在5月会议上的发言,他们说过现在处于战争状态。缔约国认为,李石基和金弘烈作为发言者,处于等级关系的最高层,直接指导与会者,与会者知道统合进步党领导层倾向于遵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暴力战略。在李石基发言后,包括其他六名提交人在内的与会者讨论了进行物质和技术准备的具体措施,办法是制造炸弹和枪支以及实施暴力,包括破坏通信设施、石油管道和铁路等特定地点的基础设施。缔约国认为,这表明李石基和金弘烈的言论构成了真正的威胁,因为这些言论可能激发和强化与会者实施叛乱行为的决心。缔约国认为,这些会议的隐蔽性表明,与会者知道这些会议是非法的。法院裁定,会议的目的是诱使与会者在战争爆发的情况下破坏基础设施,并参与宣传战和信息战。这些行为将扰乱铁路运输和通信网络以及燃料供应,从而影响缔约国的反战能力。鉴于提交人的经历、犯罪记录和在会议中的角色,以及与会者的态度和反应以及政治背景,法院裁定提交人的发言可能对与会者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

4.4关于违反《国家安全法》的问题,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的言论威胁到国家安全,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缔约国指出,他们在5月会议上发表了讲话,还唱了《革命同志歌》,这是在颂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意识形态、领导、核试验和军事,及其攻击缔约国的计划,从而赞扬、宣传了一个反国家组织,并与该组织协同行动。鉴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局势和提交人言论的含义,可认为这些威胁到了国家存亡和安全或基本民主秩序。此外,李石基在5月会议上颂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和意识形态,向其他提交人灌输这一点,其他提交人盲目地接受了。此外,提交人持有的材料指出缔约国是美国的殖民地,鼓励暴力反抗美国,并煽动人们追随主体思想。这些行动威胁到了国家安全,李石基呼吁立即将准备好的一切付诸实施,这也威胁到了国家安全。法院据此认定违反了《国家安全法》。

4.5缔约国补充说,它长期受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挑衅,某些言论构成了对其国家存亡和安全以及基本民主秩序造成损害的威胁。在严峻的军事挑衅背景下,提交人强调这是战争时期。因此,缔约国认为,应保留关于违反《国家安全法》第七条的指控。

4.6缔约国还认为,当局采取的措施是相称的,因为提交人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没有其他措施可用。目前的个人来文程序不能重复在国内根据正当程序和公正标准对提交人的刑事审判。考虑到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和行为模式以及违法程度,刑期的长度表明遵循了相称性原则。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6月20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对5月开会时南北朝鲜即将爆发战争的说法提出异议,因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经撤销了“最高战备状态”,并从边境撤走了导弹。此外,两名大学教授认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敌对言论没有攻击意图。政府和媒体也并不认为即将爆发战争。

5.2提交人进一步提出,在刑事诉讼期间,初审法院裁定,5月会议录音中难以理解的部分应根据各方的主张来填补,但政府故意曲解了某些部分。此外,缔约国认为某些话语出自李石基之口,但他从未按缔约国所述顺序说过这些话。在5月份的会议上,与会者知道统合进步党领导层遵循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暴力战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意这一战略。他们给李石基鼓掌,对他的问题给与肯定回应,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处于等级结构中。缔约国尚未证明提交人对讨论内容所持心态;但即使他们接受李石基的言论,也不会显示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此外,没有人随后采取任何相应的行动。关于军事准备的讨论并不具体,如果不爆发战争,这些讨论就没有意义。尽管缔约国将一两个人的言论归咎于所有与会者,但提交人只是对分组讨论进行了总结,因此不能将讨论的内容归咎于他们。会议气氛和谐,笑声不断,更像是130人参加的讲座,如果有意计划暴力起义,不会有这样的氛围。会议之所以具有隐蔽性,是因为缔约国镇压左翼人士。提交人重申,5月份的会议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5.3关于违反《国家安全法》的问题,提交人提到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援引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构成的安全威胁不足以具体说明据称某些言论构成的威胁的确切性质。他们表示,本案中的限制同样没有必要。至于《革命同志歌》,他们指出,这首歌的作词者曾表示,这首歌追忆了抗击日本殖民政权的斗争,并批判了美国帝国主义。提交人认为,就算缔约国对这首歌的解读是对的,也不能说唱这首歌就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同样,缔约国称5月份会议内容显示提交人同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而且他们持有的材料鼓舞反对政府斗争,提交人对这种说法都提出了异议,指出即使缔约国的解读是对的,仅仅口头表达和持有材料并不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提出异议。据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该来文。

6.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了他们的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委员会注意到,摆在面前的问题是,就《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乙)项的目的而言,以刑事处罚的形式限制提交人的表达自由是否是保护国家安全所必需的。

7.2委员会回顾,对表达自由权的限制绝不能过于宽泛。限制必须符合相称性原则,必须适合于实现保护功能,必须是可能实现保护功能的诸种手段中侵犯性最小的一个,必须与要保护的利益相称。相称性原则还必须考虑到所涉及的言论表达形式及其传播途径。

7.3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必须极其重视确保以符合第十九条第三款之严格规定的方式,拟订并适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条款。如果缔约国援用一项合理理由限制表达自由,则其必须以具体和单独的方式表明威胁的确切性质,以及所采取具体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特别是通过在言论和威胁之间建立直接和紧密的关联。

7.4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法院基于各种事实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条以提交人的行为威胁到国家安全为由对他们定罪,并以煽动叛乱罪对李石基和金弘烈额外定罪(见上文第2.1-2.3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对提交人的定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他们持有材料并发表言论,鼓吹暴力斗争,颂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意识形态、领导、核试验和军事,而且还计划攻击缔约国,包括在集会的关键时刻向与会者灌输革命精神。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称它长期受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挑衅,某些言论构成了对其国家存亡和安全以及基本民主秩序造成损害的威胁。

7.5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法院还提到了5月会议的记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当局故意曲解录音中难以理解的部分,但他们没有列出具体的例子。根据记录摘要,李石基在开场白中表示,这次会议是为了面对朝鲜半岛的动荡局势,作为革命者,他们必须积极主动地终结美帝国主义的侵略企图和军事制度。他表示,将通过军事手段解决这一局势,并敦促在场人员在政治、军事、物质和技术方面为战争做好准备。作为主持人的金弘烈随后邀请与会者分小组讨论如何在当前形势下做好政治和军事准备。分组讨论了攻击基础设施的各种方式,包括制造枪支和炸弹,破坏电信和铁路系统以及石油储存设施;并提到了具体的地点。在这些讨论之后,李石基强调,与会者应积极主动地做好物质和技术准备。他提到了自制炸弹的网站,称“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使用的自制高压锅炸弹的指南和配方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如果你们感兴趣,你们就会开始看这方面的东西。”他还提到了摧毁钢塔的“简单方法”。除了李石基和金弘烈的上述言论外,所有其他提交人都参与或报告了关于军事准备的讨论,并同样参与了关于采购武器和摧毁基础设施的讨论。

7.6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提交人发言中的某些段落含糊不清,李石基告诉与会者不要携带枪支,而且提交人无法对其他人的言论负责。委员会认为,声称某些段落含糊不清并不影响上述讨论对国家安全的明确影响。虽然并非所有关于破坏基础设施的言论都是提交人说的,但李石基随后关于制造炸弹和摧毁钢塔的话语只能被视为赞同这种言论。金弘烈请与会者讨论军事准备也与这样的言论脱离不了关系。此外,鉴于李石基是统合进步党在国民议会的一名议员,金弘烈是该党京畿道委员会的主席,所有与会者都是京畿道委员会的成员,很难认为这两人对与会者没有权威性。

7.7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辩称这些言论是以战争爆发为条件的,但李石基在会议期间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导致朝鲜半岛局势非常动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在第一次会议前三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威胁要把“西海五岛变成一片火海”,并在2013年5月18日至20日期间发射了五枚火箭。会议的形式和听众的规模表明,讨论的传播范围仅限于130名与会者。然而,结合提交人各自在会议的组织和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他们的言论,特别是他们关于军事准备的必要性以及采购武器和摧毁基础设施的方式的讨论,再加上李石基和金弘烈所处的权威地位和会议的整体背景,这一切都支持最高法院的结论,即这些言论能对与会者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限制表达自由以保护国家安全是合理的做法。

7.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缔约国本可以要求统合进步党适用其内部纪律机制,但本案的事实涉及煽动叛乱,利用材料和言论鼓吹暴力斗争和攻击铁路运输、通信和燃料供应等敏感基础设施,会影响国家安全和基本民主秩序,委员会不相信这些内部纪律措施会产生与本案中具体和严重事实有关的刑事起诉和制裁同样的保护效果。委员会回顾其对缔约国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条提出诉讼的关切,但注意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提交人在不同场合所发表言论的特别严重性质、他们的领导作用、缔约国在各种事件发生时所处的具体背景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条承担的关于制止战争宣传的义务。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证明提交人的定罪在本案情况下是必要的,适合于实现保护功能,并与受保护的利益相称,因此认为没有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并不表明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的情况。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古谷修一、安德烈亚斯·齐默尔曼和根提安·齐伯利的联合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我们大体上同意意见中的结论,即在本案件的案情中对提交人的定罪是必要的,并且与要保护的利益相称,因此不构成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所享有权利的侵犯。但是,对于提交人因唱了《革命同志歌》而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被定罪一事,我们不能同意。

2.根据提交人提交的事实,他们被审判和定罪不仅是因为在2013年5月10日和12日举行的两次会议上的行为和言论,还因为在2012年3月8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6月21日和2012年8月10日唱了这首歌。正如意见第7.3段所指出,如果缔约国援用一项合理理由限制表达自由,则其必须以具体和单独的方式表明威胁的确切性质,以及所采取具体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特别是通过在言论和威胁之间建立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然而,关于2012年演唱这首歌的具体事件,缔约国是否满足了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委员会通过的《意见》没有对此提供单独评估。

3.虽然缔约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紧张关系自朝鲜战争结束以来一直存在,但这种紧张关系的严重程度因时间而异。鉴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2013年5月10日会议前三天威胁要把“西海五岛变成火海”,然后在2013年5月18日至20日期间发射了5枚火箭,所以我们同意缔约国的意见,即2013年5月举行会议之时正值战争即将爆发的边缘。鉴于这一特殊背景,我们支持《意见》中的以下结论:对提交人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并且与要保护的利益相称。然而,我们认为,2012年两国之间的紧张局势没有2013年5月那么严重,对缔约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没有那么迫在眉睫。在这方面,委员会本应在2012年这一具体背景下审查对提交人的刑事起诉和惩罚是否符合《公约》,与2013年5月的会议分开审查。

4.鉴于2012年缔约国的总体情况,因提交人唱这首歌曲而对他们起诉和惩罚似乎对于维护缔约国的安全是没有必要的,与此目的也不相称。无论如何,由于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具体资料,以证明其起诉和惩罚2012年唱这首歌的提交人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在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的限制范围之内。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认为,就2012年发生的这些具体事件起诉和惩罚提交人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二款。

附件二

[原文:西班牙文]

埃尔南·克萨达·卡夫雷拉的个别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关于第2809/2016号来文(李石基等人诉大韩民国案),很遗憾我不能同意委员会多数委员得出的结论,即现有事实没有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的行为,因为该决定没有考虑到构成提交人(其中一名提交人除外)定罪依据的要素之一。

2.纯粹就委员会考虑到的事实而言,关于没有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的结论可能是适当的,但由于没有审查与该案有关的另一个事实,导致委员会无法披露具体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况。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部分不同意,解释如下。

3.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条对除韩东坤以外的所有提交人定罪的依据主要是他们在2012年3月8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6月21日和2012年8月10日在所属政党的省委员会会议上唱了《革命同志歌》。缔约国认为,这首歌颂扬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意识形态、领导、核试验和军事及其攻击缔约国的计划,提交人唱这首歌,就是犯下了赞扬、宣传反国家组织并与之协同行动的罪行。

4.我认为,从提交人提供的歌词译本来看,并没有确定这首歌呼吁任何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清楚所声称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也不清楚缔约国司法当局除了笼统地提及有意灌输革命精神、颂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批评美利坚合众国之外,是否确实界定了这些要素。此外,除了表明这首歌是在集会的关键性时刻唱的,以及这首歌旨在向与会者灌输革命精神之外,缔约国并未确定唱这首歌的四个场合的具体背景表明唱歌与声称的威胁之间有直接和紧密的关联。在这方面,委员会的第34号评论(2011年)明确指出:“如果缔约国援用一项合理理由限制言论自由,则其必须以具体和单独的方式表明威胁的确切性质,以及所采取具体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特别是通过在言论和威胁之间建立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第35段)。

5.在审查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后,我发现缔约国没有证明基于《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任何理由,对提交人表达自由的这一限制是必要的。

6.李石基、金弘烈、李相浩、洪顺锡、赵阳元和金根来因在特定场合唱了《革命同志歌》而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被定罪,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