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D/2619/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619/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MarinaAdamovich (由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的MichaelScheimer以及“立即释放良心犯”组织和McKoolSmith律师事务所代理)

据称受害人:

Mikalai Statkevich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3年11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事由:

对反对派领导人定罪;非法拘留;不公正审判;酷刑和逼供;不人道的拘留条件;非法干涉隐私;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参与公共生活权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任意拘留;被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由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有充分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的权利;讯问证人的权利;不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认罪的权利;隐私权;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有效的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及第五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五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MarinaAdamovich是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61年,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丈夫MikalaiStatkevich(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56年)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及第五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21年5月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07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缔约国关于中止申诉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Statkevich先生是白俄罗斯社会民主党主席、白俄罗斯前总统候选人和白俄罗斯军官联盟创始人。

2.21994年,Statkevich先生成立并领导了一个监督和管理白俄罗斯总统选举的公共委员会。1995年,他成为国民会议主席。1996年,Statkevich先生担任新成立的白俄罗斯社会民主党主席。他于1999年2月当选为东欧社会民主论坛主席,并于2000年竞选白俄罗斯议员,但没有当选。2003年,他成为自由白俄罗斯欧洲联盟领导人。他作为反对派候选人参加了2001年和2006年的白俄罗斯总统选举。当局在两次总统选举前夕都对他提起刑事诉讼,试图迫使他退出选举。Statkevich先生作为民主的倡导者获得了进一步的声望。他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组织并领导了30多次示威活动,以保护民主不受政府政策破坏,有数千人参加。因此,他被逮捕30多次,并至少3次被指控犯罪。例如,1997年5月1日,他因举行示威反对卢卡申科总统旨在与俄罗斯联邦建立更密切关系的政策而被捕。2004年10月,Statkevich先生组织了一次和平抗议,抗议取消宪法对总统任期次数限制并无限延长卢卡申科总统任期的全民投票结果以及2004年10月议会选举中的违规行为。他被逮捕,并于2005年5月31日因在抗议活动中的作用被定罪并判处三年监禁。2006年,大赦国际承认他为良心犯。2007年7月,他获得假释。

2.32009年,Statkevich先生被提名为社会民主党在2010年总统选举中的反对派候选人。他在整个竞选过程中都受到安全部队的骚扰,例如,他们扣押了他的竞选材料,对他的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并没收了一套扩音设备。

2.42010年12月19日举行了总统选举,有10名候选人。同一天,在正式结果宣布之前,反对派总统候选人的支持者和执政总统的无党派反对者聚集在明斯克市中心,对他们认为不公正的选举表示抗议,并谴责大规模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示威从下午6点50分开始,大约晚上10点,一小群抗议者开始打砸附近政府大楼的窗户。他们被认为是政府的挑衅者,因此,反对派政治人士敦促他们停止破坏行为,保持和平。晚上10点37分,为应对破坏行为,执法人员袭击了和平示威者,殴打、伤害并逮捕多人。Statkevich先生被身份不明的蒙面者拘捕和殴打,并被转移到一处不明地点。后来,他发现自己被带到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前拘留设施。他在被捕时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也没有将他的案件提交法官,以评估是否应继续拘留他。

2.5Statkevich先生被审前拘留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房地期间,遭受了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夜间接受了长时间的审问。在牢房中,他被迫在一直开着灯的情况下睡在地上的一块木板上。他不被允许上厕所,并且有时与艾滋病毒阳性或患有结核病的囚犯关押在一起。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官员对Statkevich先生施加精神压力,试图迫使他供认罪行,在他拒绝认罪后,这些官员威胁说要逮捕他妻子。他在进行绝食后被带到一处不明地点,随后被送到一家医院。国家安全委员会官员在这两个场合都威胁说要让他失去知觉。

2.62011年2月,Statkevich先生的女儿向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交了请愿书,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白俄罗斯侵犯了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九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工作组的决定于2011年6月19日发布,但缔约国没有释放Statkevich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赔偿。

2.72011年5月11日,Statkevich先生的案件交由明斯克列宁斯基区法院审理。在审判期间,Statkevich先生和同案被告一直被戴着手铐关在囚笼里。法院无视他提出的证据,并一直质疑和驳回他的论点和解释。在审判程序期间,他对被捕和监禁期间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第九和第十条所享有权利的行为提出质疑。然而,2011年5月26日,法院认定Statkevich先生犯有组织涉及暴力和破坏财产的大规模骚乱的罪行,并判处他六年监禁。

2.8Statkevich先生在撤销原判程序中就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对他的指控毫无根据,他是由于和平行使集会自由和表达自由而受到专门针对的。他在上诉中还称,对他采取的行动似乎是出于政治动机,是对他作为反对派政治候选人开展活动的报复。2011年7月19日,明斯克市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此后,Statkevich先生通过监督复审程序对其判决提出上诉。他向明斯克市法院院长提起监督复审上诉,后者于2011年11月11日驳回了他的上诉。Statkevich先生又向最高法院院长提起监督复审上诉。最高法院的一名副院长于2012年2月17日驳回了这一上诉。2012年11月,Statkevich先生向明斯克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上诉,该上诉于2013年1月23日被驳回。

2.9Statkevich先生和他妻子都向监狱主管部门投诉过他的拘留条件,他因据称违反监狱条例而受到监狱管理部门的个别对待,以及他与外界联络受到的过度限制,但均未成功。

申诉

3.1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及第五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她称,她丈夫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当局将Statkevich先生单独关押数月,不让他联络律师,而且官员对他进行了骚扰,并威胁说如果他不认罪就要逮捕他妻子。他被迫在开着灯的情况下睡在地上,不被允许上厕所,并且与患有传染病的囚犯关押在一起。他被转移到一处不明地点,目的是对他进行恐吓,转移时他的手被铐在背后。

3.2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对他的审前拘留是非法的,因为没有得到法官授权。此外,继续拘留他的决定是由一名检察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对他的拘留的审查并不及时也不有效,他没有被带到法庭对他的拘留进行审查,并且他是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夜间受到审问的。他首次被带见法官是被捕5个多月后,审判开始的时候。

3.3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第十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当局在对他定罪之前和之后对他进行了骚扰和威胁,使他受到情感和身体虐待。在警察特种部队2010年12月19日镇压期间,Statkevich先生遭到殴打。他被关押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监狱时无法与律师联络,也不被准许与家人见面。他被单独关押,环境寒冷,并被迫在开着灯的情况下睡觉。因此,他的健康状况严重恶化。

3.4提交人还称,Statkevich先生被剥夺了由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Statkevich先生没有获得由无偏倚的司法机关进行的公正审判,因为有关证据被排除,有偏见的无关证据被采纳,检方没有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没有要求证人作证。当局没有避免公开指控Statkevich先生和其他反对派候选人在选举之前和之后策划政变和推翻总统。当局在法院作出和宣布最终判决之前,宣布包括Statkevich先生在内的反对派候选人有罪。提交人称,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将Statkevich先生与唯一一起孤立暴力事件联系起来。法院纵容批评,并对Statkevich先生证词的可信度表示怀疑。法院还驳回了辩方的动议,同时却支持检方的动议。Statkevich先生无法进行公正的辩护。例如,他的律师不被准许与检方的主要证人对质。法院没有传唤一些证人。

3.5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当局宣布他有罪侵犯了他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他因牵连犯罪而与其他人一起受到审判,而审判的其余部分则在没有他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并用于对他定罪。这严重限制了他的辩护。他在审判期间还被戴着手铐关在囚笼里。

3.6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在被捕后三个月间被单独关押并且不被允许与律师联络。之后,律师与Statkevich先生的联络受到限制。

3.7提交人还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被剥夺了上诉权,因为上诉法院没有就驳回上诉的理由提供任何解释,也没有审查他的判决中的实质性缺陷。撤销原判的复审只是一种形式。他未被准许出席最高上诉法院的庭审。

3.8提交人称,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情况,并指出,缔约国在2010年总统竞选期间对她丈夫的电话通话进行非法录音,并公布了其文字记录。窃听是不必要、不合法和不正当的,因此侵犯了Statkevich先生的隐私权。

3.9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她称,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对她丈夫的刑事定罪构成侵犯《公约》第十九条所保障的他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和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因为缔约国对行使这些权利施加的限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且并非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所必需。提交人还称,缔约国当局因Statkevich先生行使表达自由权和开展政治活动而起诉他,并对他判处五年监禁。提交人还称,这一处罚明显不相称,因为调查机构并未证明Statkevich先生的有罪陈述与2010年12月19日袭击政府大楼的身份不明者的非法行动之间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此外,他参加2010年12月19日示威活动是对《公约》第二十一条所载权利的表达,因为示威的唯一目的是和平表达对舞弊选举结果的反对,旨在促进民主。

3.10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并指出,他是由于行使结社自由权而被捕的。

3.11最后,提交人称,她丈夫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被迫遭受的一切都是他努力行使参与政治进程权利的结果。他希望倡导多党制和民主选举改革,但由于他的政治活动而受到骚扰、逮捕、殴打、酷刑,随后被判处六年监禁。提交人指出,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1年明确承认了这些报复行为与她丈夫努力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2010年选举进程之间的联系。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6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退回了来文,因为来文并非以白俄罗斯文或俄文书写。缔约国在2015年10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请求以白俄罗斯文或俄文向其提供完整来文,包括所附文件。

4.2缔约国在2018年12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告知委员会,提交来文时没有提供所需文件,以证明Statkevich先生授权提交人代表他并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缔约国主张,来文的登记应严格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4.3缔约国在2019年5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对来文的登记提出质疑,认为其登记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因为MarinaAdamovich没有授权书。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和Statkevich先生授权设在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即释放良心犯”组织和总部设在美国的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代表她和她丈夫,但这两个组织都不受白俄罗斯的管辖,而是受第三国管辖。缔约国称,在提交其意见时,Statkevich先生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亲自与委员会联络。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不应就来文采取任何进一步程序性行动,并应停止审议来文。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3月25日,提交人指出,第三方提交来文符合委员会的惯例和议事规则,特别是第91条,其中规定,代表个人提交来文时,必须征得其同意,除非提交人有正当理由在未经此种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其行事。缔约国的行动使提交人无法获得Statkevich先生的书面授权,因为他直至被逮捕六个月后才被准许与家人见面。他一经定罪便被多次转监,往往转移至规章制度更加严格的监狱,他在狱中与外界的联络受到限制,经常因据称违反监狱规定而被取消。此外,监狱官员没收了所有寄给他的邮件,并且拒绝发送他寄出的邮件。提交人作为Statkevich先生的妻子,有正当理由代表他提交来文。议事规则第99条(b)款规定,当有关个人似无法亲自提交来文时,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由其他人代表据称受害人提交的来文。

5.2关于缔约国称Statkevich先生获释后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亲自与委员会联络的说法,提交人指出,在提交来文时,Statkevich先生已被拘留近三年,他预计将于2017年12月获释。此外,即使他已不在狱中,自2015年8月以来,他至少7次被拘留。

5.3提交人还称,缔约国没有真诚行事。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登记来文有违《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6.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缔约国已同意承认这些规则。《公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声称《公约》所载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交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和第一条)。委员会回顾其惯例指出,如议事规则第99条(b)款所述,个人可由其自行选择的人员代表,前提是该代表获得正式授权。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意味着承诺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便允许和协助委员会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之后将委员会意见转交缔约国和有关个人(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缔约国如果采取任何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以及表达其意见,即违反了这些义务。应由委员会决定案件是否应予登记。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是由Statkevich先生的妻子MarinaAdamovich提交委员会的,但她没有在委员会代表他的利益的授权书。然而,委员会长期以来的惯例是,允许亲属为去世、失踪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来文或指定代表的据称受害人提出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议事规则第99条(b)款规定,来文通常应由个人本人或其代表提交,但当有关个人似无法亲自提交来文时,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由其他人代表据称受害人提交的来文。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来文时,据称受害人正处于拘留中。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解释说,缔约国的行动使Adamovich女士无法获得Statkevich先生的书面授权,因为他直至被逮捕六个月后才被准许与家人见面。此外,监狱官员没收了所有寄给他的邮件,并且拒绝发送他寄出的邮件。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未能提供授权书归咎于据称受害人或其亲属。委员会回顾,在受害人无法授权来文的情况下,委员会将与据称受害人的密切个人关系,如家庭纽带,视为提交人有正当理由代表据称受害人行事的充分联系。在本案中,在提交来文时,Statkevich先生处于单独拘禁中,与家人和律师的联络受到限制或根本无法联络。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提交人丈夫的拘留条件或他与家人和律师的联络情况。根据案卷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申诉是由据称受害人的妻子代表他提出的,她提交了经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授权律师在委员会代表据称受害人及其妻子。因此,委员会认为,出于密切家庭关系的理由,提交人有正当理由代表Statkevich先生行事。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是由不受白俄罗斯管辖、而是受第三国管辖的第三方提交给委员会的,而非据称受害人本人提交。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长期以来的惯例是,提交人可以指定自行选择的代表,不仅接收信函,并且在委员会代表提交人。委员会指出,《任择议定书》或议事规则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由法律实体代表。委员会还指出,《任择议定书》(第一和第二条)仅对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适用个人应受缔约国管辖的规定。议事规则没有提及由外国法律实体作为法律代表的情况。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的说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6.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不能单独援引该条提出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上诉法院没有就驳回上诉的理由提供任何解释,也没有审查Statkevich先生的判决中的实质性缺陷。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明斯克市法院2011年7月19日的裁决不仅提到了区法院庭审的程序性问题,还提到了“案卷资料”,这表明法院确实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评估,审查并不仅局限于法律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10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是由于行使结社自由权而被捕的。由于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11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五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委员会指出,如不对来文作出回应,或作出不全面的反应,来文所针对的缔约国就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委员会就会被迫在没有关于来文的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审查来文。在缔约国没有对实质问题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必须给予这些指称应有的重视。

7.2关于提交人称,在审前拘留和调查阶段为获得供词以及在定罪后使Statkevich先生遭受酷刑、虐待和精神压力的说法,委员会指出,提交人详细描述了使用的方法,如利用骚扰和威胁进行情感和身体虐待。在警察特种部队2010年12月19日镇压期间,Statkevich先生遭到殴打。他被迫在开着灯的情况下睡在地上,不被允许上厕所,并与患有传染病的囚犯被关押在一起。他被转移到不明地点,目的是对他进行恐吓,转移时他的手被铐在背后。当局将Statkevich先生单独关押数月,不让他联络律师,而且官员对他进行了骚扰和威胁。由于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称提出意见,必须对提交人的申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7.3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公约》第九条,Statkevich先生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也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而且对他的审前拘留是非法的,因为没有正当理由。他首次被带见法官是被捕5个多月后,审判开始的时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证明逮捕Statkevich先生是合理和必要的。由于没有任何进一步资料,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况。

7.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将Statkevich先生还押候审的决定是一名检察官作出的,该检察官并未获得《公约》第九条第三款所要求的关于行使司法权的法律授权。委员会回顾,上述规定使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对其拘留的司法管制。正当行使司法权这一要求本身就意味着要由一个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机构行使司法权。委员会不认为该检察官可被视为具有必要的机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成为经法律授权行使《公约》第九条第三款所述司法权的官员,并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该条款的情况。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被剥夺了由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而且缔约国法院没有向他提供《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卯)项和(辰)项规定的最低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丈夫被审前拘留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房地期间,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夜间接受了长时间的审问,在被捕后三个月间被单独关押并且不被允许与律师联络。之后,他与律师的联络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丈夫的律师不被准许与检方的主要证人对质,并且法院没有传唤一些证人。由于缔约国没有发表任何评论来反驳提交人的指称,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丑)项、(卯)项和(辰)项的情况。

7.7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Statkevich先生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国家控制的媒体和缔约国最高当局在法院正式确定他有罪之前,公开指控他企图推翻现任总统,并宣称他犯有与2010年12月19日事件有关的罪行。提交人还称,他在与其案件有关的庭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被戴着手铐关在囚笼里。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称提出异议。委员会回顾,《公约》保障被告在被主管法院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所述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况。

7.8委员会回顾此前判例,其中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规定,在确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认罪,必须将这项规定理解为,调查当局没有为获得认罪供词而对被告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身体或精神压力。委员会还回顾,在涉及逼供指控的案件中,应由国家证明被告的陈述是出于自愿。在本案的情况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的情况。

7.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因为该国当局非法窃听了Statkevich先生的电话,对他在2010年总统竞选期间的通话进行录音,并随后公布了其文字记录。她认为,窃听是不必要、不合法和不正当的,因此侵犯了她丈夫的隐私权。此外,审判法院将通过这次窃听非法获得的信息用作证明提交人有罪的证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指称发表评论。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构成缔约国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所享有权利的侵犯。

7.10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对Statkevich先生的刑事定罪构成侵犯《公约》第十九条所保障的他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和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因为缔约国对行使这些权利施加的限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且并非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所必需。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当局因Statkevich先生行使表达自由权和开展政治活动而起诉他,并判处他五年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这一处罚明显不相称,因为调查机构并未证明Statkevich先生的有罪陈述与2010年12月19日袭击政府大楼的身份不明者的非法行动之间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

7.11委员会援引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委员会指出,意见和表达自由是个人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些自由在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是每一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某些限制,但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对行使这些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标准。施加限制仅限于明文规定的目的,并且必须与所指特定需要直接相关。委员会还回顾,应由缔约国证明对Stat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所施加的限制是必要而且相称的。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法院均未解释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对Statkevich先生行使表达自由权的限制何以具备正当理由。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7.1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因Statkevich先生组织未经授权但和平的公共集会而对他判处六年监禁,严重干涉了他行使《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权。这种干涉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因为《刑法》第293条过于模糊和宽泛,无法预见某个人的行动的法律后果,国内法也没有对“大规模骚乱”作出界定。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二十一条所保障的和平集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这项权利意味着可以在公共场所组织和参加和平集会,包括自发集会。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和平集会权加以限制,但当局有责任证明任何限制的正当性。当局必须能够证明任何限制均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并且就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至少一项准予限制的理由而言是必要和相称的。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7.13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提出的申诉。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一条。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向Mikalai Statkevich提供适当补偿,从他的犯罪记录中删除对他的定罪,对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迅速、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并对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