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839/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March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839/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Karel Malinovsky、Vladimir Malinovsky、Alexander Malinovsky和Katerina Malin(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缔约国:捷克

来文日期:2015年9月3日 (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0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2020年11月6日

事由:在恢复财产方面因公民权而发生的歧视

程序性问题:申诉事项的证实程度;受害者地位;滥用提交权;属事理由、属时理由和属人理由不相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法律面前平等;误审案的赔偿

《公约》条款:第二条第六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Karel Malinovsky (III)、Vladimir Malinovsky、Alexander Malinovsky和Katerina Malin, 美利坚合众国国民,分别出生于1960年、1962年、1964年和1961年。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六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3年2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四个堂兄弟姊妹,是其祖父Karel Malinovsky (I)的合法继承人。Karel Malinovsky (I)在20世纪30年代在捷克斯洛伐克的Janovice村获得了一处农庄。农庄由一栋房子和一座独立的谷仓以及几个专门用于果园、农业和森林的单独地块组成。在Janovice村定居之前,Karel Malinovsky (I)是在远东工作的一名外交官。在派驻中国期间,提交人的祖父母积累了中国古代家具和艺术品,他们带回了这些家具和艺术品,用来装饰他们新买的房子。

2.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长子Karel Malinovsky (II)前往美国加州学习。1949年,他被政府命令返回捷克斯洛伐克,但由于担心受到迫害,他拒绝了这一命令。1953年,他因叛国罪被缺席审判。后来,提交人的祖父母都去世了,小儿子Rudolf Malinovsky负责管理农庄。他将谷仓改建成公寓,并将其出租以补充收入。1966年,由于持续不断的迫害,他和他的家人逃到了西方;此后,家庭的所有财产都被共产党政府没收了。兄弟俩最终成为美国公民。

2.3共产党政府垮台后,兄弟俩决定要求归还被没收的财产。Rudolf Malinovsky于1992年去世,Karel Malinovsky (II)继续代表他自己和他的弟弟在捷克斯洛伐克提出索赔。他申请归还下列被没收的财产:被共产党政权转让给多人的农庄;被转移到布拉格国家博物馆的中国古董家具和艺术品;还有Rudolf Malinovsky逃离这个国家时作为家庭私人财产一部分的金币。

2.4为了遵守捷克斯洛伐克新出台的归还原产法的法律要求,Karel Malinovsky (II)搬回了原籍国,确立了永久居留权,并获得了捷克公民身份。在1992至1995年期间,政府默许并安排将原农庄68个地块中的65个地块归还。然而,最有价值的物品没有归还:主屋及主屋所在地块和两个农用地块、中国古董家具和艺术品以及金币。Karel Malinovsky (II)通过国内司法系统寻求退还这些财产。2000年7月,政府归还了大部分中国古董家具和艺术品。

2.52004年8月23日,弗里德克-米斯蒂克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Karel Malinovsky (II)的裁决,并下令将未归还的房屋和财产还给受益人。Karel Malinovsky (II)后来去世,因此,本来文的提交人作为已故共同所有人的子女,成为索赔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2.62008年12月12日,区域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理由是Karel Malinovsky(II)不是捷克共和国公民,因此无权要求归还没收的财产。

2.7提交人向位于布尔诺的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法院在2010年9月16日的裁决中重申,需有公民身份才能要求归还财产,并驳回了上诉。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在Karel Malinovsky (II)提出归还没收财产的申请时,应该考虑到捷克斯洛伐克和美国之间关于入籍问题的1929年所谓《班克罗夫特条约》,根据该条约,禁止双重国籍,因此他被阻止获得捷克公民身份。

2.82012年9月11日,宪法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诉求。

2.9提交人称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在适用《第87/1991号》法(该法要求,请求归还财产需要拥有捷克公民身份)时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他们强调,弗雷德克-米斯蒂克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Karel Malinovsky (II)的裁决,并下令未归还的房屋和财产还给受益人。然而,这一决定被推翻的唯一理由是,上诉法院不再能够确定提交人的上一辈符合公民身份的要求。

3.2此外,提交人诉称《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遭到违反。特别是,他们诉称,其上一辈被判犯有叛国罪,缔约国利用对他的定罪作为没收家庭财产的手段。关于司法复原问题的《第119/1990号法》宣布此类定罪无效,随后通过的法律(如《第87/1991号法》)允许归还财产。提交人称,这些法律是相互依存的,并明确规定了补救措施。然而,对于没收被扣押的房屋和财产应给的赔偿(这与对其祖父的错判密切相关)从未发放给这个家庭。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4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它确认了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4.2缔约国指出,就来文指称《世界人权宣言》遭到违反,来文应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它由于属事理由而与《公约》不符。缔约国辩称,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审查据称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行为。

4.3缔约国还宣称,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定来文滥用提交权而不可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任择议定书》没有规定任何固定的时限,仅仅延迟提交来文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然而,它指出,提交人在2012年9月27日收到宪法法院裁决的通知近三年后才提交来文。缔约国辩称,考虑到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理由,这一拖延是不合理的,并呼吁委员会界定提交来文的时限。

4.4关于据称违反第二十六条的问题,缔约国重申,在236,689平方米被没收的土地中,提交人的祖父成功地要回了235,188平方米的土地,相当于所要求归还的土地总量的99.4%。2000年,中国古董家具和艺术品也被归还给了家人。其余三块土地共1,501平方米,由私人拥有,因此须经法庭审理。缔约国辩称,考虑到只有0.6%的原始农地没有归还提交人,对提交人的差别待遇不能被视为是不合理的。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并不是所有的待遇差别都可以被视为是歧视性的。它还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对HašKovcová和Věříšová诉捷克共和国一案的裁决,在该案件中,申请人在国内归还程序中只获得了其索偿财产的一半。在该案中,由于恢复原状的立法仅旨在弥补以前制度的部分不公正,法院认为,在申请人的财产权和干预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之间已经取得了公平的平衡。鉴于本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原状,缔约国辩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提交人已经丧失了受害者身份。因此,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受到歧视,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他们的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

4.5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上诉程序中没有与Ostrava地区法院合作,因为他们没有提交证明其上一辈捷克国籍的文件。缔约国辩称,鉴于Karel Malinovsky (II)的捷克国籍在早先的国内程序中已被成功宣称,只是提交人在举证方面缺乏合作,才使区域法院无法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判决。缔约国解释说,在委员会对据称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行为进行评估时,应认定这种缺乏合作不利于提交人。

4.6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区别对待不等同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意义上被禁止的歧视行为。因此,缔约国的立场是,《公约》第二十六条没有要求它从《公约》甚至还没有存在的时候就对一个先前制度的不公正提供全面补救。因此,缔约国认为,其立法机构在确定其寻求解决的过去不公正的范围和此类补救的条件方面应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4.7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应宣布该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因属人理由、属时理由和属事理由而与《公约》不相容,以及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8缔约国辩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的性质,它只能由受到错误惩罚的人援引,而不能由此人的合法继承人援引。因此,应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由于属人理由而与《公约》不相容。

4.9缔约国回顾,捷克斯洛伐克于1991年3月12日加入了《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3年2月22日对捷克共和国生效。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司法复原的《第119/1990号法》,对Karel Malinovsky (II)的定罪已被宣布法律上无效。由于这一日期在《公约》对捷克共和国生效之前,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因属事理由而与《公约》不相容。

4.10缔约国还认为,应严格解释第十四条第6款所载的要求。因此,如果刑事定罪被推翻的理由不是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凿地表明存在司法不公,则第十四条第6款不得适用。缔约国强调,这一解释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在Bachowski诉波兰案中确立的判例。在该案中,法院裁定申请不可受理,因为由于属事理由而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不相容,认为对申请人的无罪释放是基于对定罪时已有证据的重新评估。此外,缔约国认为,对Karel Malinovsky (II)的定罪是在法律上推翻的,而不是由一个司法机构推翻的。出于这些原因,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应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由于属事理由而与《公约》不相容。

4.11缔约国进一步辩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根据第十四条第6款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宪法法院本有管辖权,可根据《宪法》第87条第(1)款(d)项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欧洲人权法院久已确立的判例法,就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要求而言,宪法申诉在缔约国构成有效补救措施。

4.12关于案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指控,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不足以认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缔约国必须有确定归还财产的范围的自由,只有在相关国家立法确定的框架内才能解释和保障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提交人的财产索赔超出了相关国内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先决条件,他们无权获得赔偿,因此缔约国没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8月30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诉求,提交人重申,缔约国的有关归还法律基于他们的国籍对他们进行了歧视。它们提到委员会关于捷克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表示关切缔约国一直未能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特别是根据《第87/1991号法》提出的许多关于归还财产的案件。

5.3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对有关立法措辞的解释是错误的。《第87/1991号法》的序言指出,归还法律的目的是减轻1948年至1989年期间发生的一些财产和其他不公正现象的后果。捷克语文本中使用的některých一词对应的是英文中的“some”,而不是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多次错误使用的“certain”。通过这样做法,缔约国试图为归还程序中的条件性的正当化铺平道路。

5.4此外,提交人辩称,把平方米加起来的做法只是量化归还给他们的财产的一种方式。根据一名有执照的估价师的评估,他们辩称,价值4,562,000捷克克朗的财产已归还给他们,而市值为2,015,000捷克克朗的财产――占索赔财产总额的30.6%――却没有归还给他们。这种操作表明,数字虽然是事实派生的,但可以被扭曲以符合给定的论点。

5.5关于缔约国提出的提交人滥用提交权,等待近三年才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论点,提交人提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c)条,并辩称,他们遵守了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五年原则。

5.6提交人还指出,Karel Malinovsky (II)于2005年去世,他们找不到任何证明其捷克国籍的文件。此外,提交人不清楚,鉴于其上一辈的捷克国籍――缔约国也承认――必定在早先的诉讼中已得到成功证明,才能将一些财产归还给他,因此,为何还要求他们为此提供文件。无论如何,国籍要求从一开始就不应该适用,因为它具有歧视性。尽管委员会在这方面发布过“意见”,但缔约国未采取适当的程序加以执行。

5.7关于据称违反第十四条第6款的问题,提交人认为,这种违反是因为缔约国错误地判定他们的上一辈有罪,以便没收其家庭财产。提交人因据称未能证明其祖父是捷克国籍而没有得到索偿财产的全部赔偿或没有得到家庭不公正损失的赔偿,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他们的论点,即他们已经用尽了他们可以使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这不属于《公约》的范围。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在这方面诉称的侵犯行为由于属事理由与《公约》不相容,不可受理。

6.5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乙)项,应宣布该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由于属人理由、属时理由和属事理由它与《公约》不相容,而且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对根据最终裁决被判定犯有刑事罪并因此而受到惩罚的人,当他们的定罪后来被推翻或以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凿地表明存在司法不公为理由而被赦免时,应向他们支付赔偿。鉴于其中包含的先决条件,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来文没有证明缔约国如何侵犯了他们根据第十四条第6款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因为本来文中没有提到被定罪者Karel Malinovsky (II)是受害者。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资料证明提交人已在国内提出这一索赔。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它构成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滥用提交权。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9(c)条,委员会必须确定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权。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原则上并不是以延迟提交为由因属时理由作出不可受理决定的理由。然而,一份来文如果是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出,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它是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出的,便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除非考虑到围绕来文的所有情况有正当的延迟提交理由;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鉴于提交人在2012年9月27日收到宪法法院裁决的通知后不到三年提交了来文,推迟提交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滥用提交权。

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丧失了受害者身份,因为他们索偿的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已归还给他们,因此他们不能成为《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在这方面,委员会首先提到了缔约国援引的欧洲人权法院在Haškovcová和Věříšová诉捷克共和国案中的裁决,并认为该裁决与所审查的案件有很大不同。委员会注意到,前一个案件涉及据称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规定的财产权,它要求法院在已经确定政府的干预符合公共利益、满足合法性要求且不是任意性的情况下审查相称性问题。不同的是,本案涉及《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歧视,该条规定,只有在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才允许区别对待,以追求《公约》规定的合法目标。因此,考虑到委员会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诉求),未归还给提交人的财产的以平方米计算的面积或总经济价值等标准只有在这些标准表明提交人是否仍能证明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意见,即根据一位有执照的估价师的评估,由于关于国籍的国内立法,市值为2,015,000捷克克朗的财产――占索赔财产总额的30.6%――没有归还给他们。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们的诉求,即他们继续遭受有关国内立法的有害后果,就《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公约》第二十六条而言不能被视为已丧失了受害者地位。

6.8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性没有任何进一步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因为它可能提出了《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问题,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参照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根据当事方所提出的情况,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对提交人适用《第87/1991号法》,要求他们为了归还财产的目的证明其上一辈的捷克公民身份是否构成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即根据第二十六条,并非所有待遇差别都可被视为歧视性。符合《公约》规定并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区别对待,并不等同于第二十六条意义上的被禁止的歧视。

7.3委员会回顾其在Des Fours Walderode和Kammerlander诉捷克共和国一案中的意见,即在法律中要求的公民身份是归还以前被当局没收的财产的必要条件,这对同样是先前国家没收行为受害者的个人进行了武断的、因此是歧视性的区分,构成了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违反。委员会认为,该案以及其他许多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本来文的提交人,因为他们已被禁止仅凭其上一辈的国籍地位获得归还其家庭财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第87/1991号法》对提交人适用公民身份的条件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如果财产无法归还,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提供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委员会特别重申,缔约国应确保其关于归还财产的法律和政策不受任何歧视,特别是不受国籍为由的歧视。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