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757/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June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2757/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Nikolai Alekseev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6年2月10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2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1月5日

事由:

和平集会权;不歧视

程序性问题:

滥用提交权;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无端限制和平集会权;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

《公约》条款: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

1.来文提交人Nikolai Alekseev,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77年。他说,他因俄罗斯联邦侵犯他在《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而受害。《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说,他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者(LGBT)权利活动人士,也是俄罗斯LGBT人权项目负责人。自2006年5月以来,他和其他人一起设法在莫斯科举行和平抗议(同性恋骄傲游行),但当地主管机构对所有这些活动都加以禁止。

2.22014年9月26日,他与其他活动人士一起,向莫斯科市长提交了一份通知,告知组织者打算在“公开同性恋性取向国际日”举行一次同性恋骄傲游行,以支持俄罗斯联邦的宽容以及同性恋者的权利和自由。在通知中,他向主管机构通报了这次活动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申请人在通知中保证,一定尊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规范。提交人还告知主管机构,组织者愿意修改游行路线。2014年10月1日,莫斯科地区安全和反腐败部门通知组织者,它不批准这次活动,因为该活动的目的违反关于禁止在未成年人中宣传推广非传统性关系的立法,会对观看活动的未成年人造成精神伤害,伤害他人的宗教和道德情感,并引起社会的负面反应。安全和反腐败部门还指出,这次活动会干扰交通。

2.3组织者因此取消了计划举行的游行。2014年10月10日,组织者向科斯特罗姆的斯维尔德洛夫区法院提出申诉,他们说,只要游行的目的和游行的掌握符合立法,那么依据法律和规章,就不能禁止举行游行。此外,主管机构可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以和平方式举行游行,并保护参与者。可以考虑更改路线。同一天,法院驳回了申诉,认定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

2.42014年10月25日,提交人向科斯特罗姆地区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12月8日,该法院确认下级法院的裁决。提交人向科斯特罗姆地区法院主席团提出的上诉也未能成功,该主席团于2015年2月2日驳回了上诉。

2.5提交人还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驳回了上诉。

申诉

3.1提交人说,缔约国剥夺他和其他活动人士举行游行的机会,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他还表示,他因性取向而受到歧视。

3.2他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二十一条之下的和平集会权,因为缔约国对拟举行的游行实行全面禁止。主管机构的禁令是不合法的。具体而言,国家法律并不禁止目的和形式合法且具和平性质的集会。此外,施加的限制在民主社会中是不必要的,也无助于实现《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到的任何正当目标。主管机构不愿提议在另一地点举行游行活动,并称在公共场所举行这样的游行会伤害未成年人并违反道德和宗教,这表明,主管机构的真正目的是不让俄罗斯联邦男女同性恋群体成员引人注目,不让公众重视其的关切。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6年6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并请求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因为它滥用了提交权。

4.2缔约国认为,代表受害者就与先前提交的材料中提及的相同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交来文,应被视为滥用提交权。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因2009-2015年间在俄罗斯联邦不同城市举行同性恋骄傲游行未获批准而提出的另外两项申诉,正等待欧洲人权法院审议。此外,2010年10月21日,欧洲人权法院对提交人提出的三项类似申诉做出了判决。

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2016年7月12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他认为,不能以滥用提交权而认定他的申诉不予受理,因为本申诉与不批准拟于2014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同性恋骄傲游行这一特定情形有关。提交人曾就此向国内法院提出上诉。此外,针对不批准拟于2014年10月11日举行的游行一事提出的申诉,没有在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

5.2提交人表示,欧洲人权法院曾对几项类似的申诉作出裁决,但这些申诉涉及不同的事实和日期。

5.3提交人表示,缔约国的立场认为,如指称的侵权行为在实质上相似,他作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者权利活动人士,不应有权就以往或今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6.12016年10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并请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6.2缔约国指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拒绝审议申诉人关于澄清其先前2014年9月23日第24-P号裁决的动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表示,《行政犯罪法》关于在未成年人中宣传非传统性关系的第6.21条第(1)款,不允许对该条之下的禁令有宽泛的理解。法院还强调,在每个特定情形中,对拟举行的活动的合规性评估包括对所有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6.3缔约国进一步重申了案件的事实,并指出,不批准同性恋骄傲游行的决定由莫斯科政府作出,该决定的依据是:关于保护儿童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的信息影响的法律和关于儿童权利基本保障的法律可能遭到违反,这两项法律的条款旨在防止传播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可使未成年人――他们无法对这种信息进行批判性和独立评估――对非传统婚姻关系形成一种扭曲的看法,以为这种婚姻关系在社会上等同于传统婚姻关系。莫斯科政府在决定中表示,所涉活动拟在有子女的家庭和包括儿童在内的旅游团经常前往的场所进行。因此,儿童们无意中会看到同性恋骄傲游行,而这可能会造成精神损害。相关国内法院对这一立场作了评估,裁定该立场已得到充分证实。

6.4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其立场:申诉不可受理,因为拟进行的同性恋骄傲游行的目的与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的申诉中所述的目的相同。此外,这些申诉的提交所依据的理由相似:支持性少数群体权利和自由的大型活动的举行受到禁止。因此,提交人的申诉构成滥用提交权。

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评论

7.12016年12月21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他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2010年10月21日对Alekseyev诉俄罗斯案的判决中认定,不批准拟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举行的同性恋骄傲游行构成对《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和第14条的违反。提交人表示,俄罗斯联邦蓄意侵犯性少数群体的权利。

7.2提交人表示,本申诉不属于滥用提交权,因为提交委员会的只是关于拟于2014年10月11日举行的游行的事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得到审查。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欧洲人权法院曾对提交人的三项申请进行审议,并于2010年10月21日做出判决。这些申请涉及缔约国不批准提交人举行游行以支持性少数群体的权利。提交人的另外两项申诉有待法院审理。缔约国认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和本来文性质相似,因为它们由同一个人提交,涉及同一群体(属于性少数群体者)的权利,并涉及同样的主管机构的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解释说,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涉及不同的事实情况,即不批准在2006年至2015年间举行骄傲游行或示威,而本申诉涉及不批准于2014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举行支持性少数群体权利的同性恋骄傲游行。

8.3委员会指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同一事项”概念应理解为包含相同的提交人、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实质性权利。委员会注意到,从档案资料来看,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涉及同一个人,涉及与本来文中援引的权利相同的实质性权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向该法院提出的各项申请并不涉及相同的事实,即本来文中提到的特定时间的特定活动。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经用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此为由对来文提出质疑。因此,它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他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被剥夺了举行同性恋骄傲游行的机会,而且因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说法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他在《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指出,和平集会权可保护人们与他人一道行使个人自主权的能力。和平集会权还与其他相关权利一起,构成基于民主、人权、法治和多元化的参与性治理制度的基础。此外,各国必须确保法律及其解释和适用不会导致享有和平集会权方面的歧视,如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9.3委员会回顾,第二十一条保护和平集会,无论其在何处举行,包括室外、室内和网上,以及公共和私人场所。不得对和平集会权实行任何限制,除非:(a) 此种限制依法实行;(b) 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有必要实行此种限制。缔约国有责任提出对《公约》第二十一条保护的权利实行限制的理由,并证明这些限制不会对这项权利的行使构成过大的障碍。主管机构必须能够证明任何限制均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并且不仅对于第二十一条所列限制的至少一项允许的理由来说十分必要,而且也与这项理由相称。限制不得带有歧视性,损害权利的实质,或旨在阻止参加集会或造成寒蝉效应。不履行这一义务,第二十一条就会遭到违反。

9.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还承担着某些积极的义务,须为和平集会提供便利,并使参与者能够实现其目标。各国必须为不受歧视地行使和平集会权创造有利环境,必须建立法可据以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主管机构有时可能需要采取某些措施。例如,主管机构可能需要封锁街道,安排车辆行人改道或提供安全保护。必要时,国家还必须保护参与者免受非国家行为者可能的侵害,如其他公众成员、反示威者和私人保安人员的干涉或暴力等。

9.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提交人都认为,不批准2014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举行同性恋骄傲游行,是对提交人集会权的干涉,但双方在所涉限制是否允许这一点上存在分歧。

9.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不批准举行明示目的为促进性少数群体权利和自由的游行的决定是必要和相称的;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这一论点,即这是民主社会为实现上述社会目标――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其道德和精神发展及健康的信息影响――唯一可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游行可能会伤害他人的宗教和道德情感,会引起社会的负面反应,致使不同意提交人立场的人采取非法行动,而且可能扰乱交通。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信息,即他愿意实现有明示目的的和平集会的权利,同时保证尊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规范,而且他已通知主管机构他愿意改变游行路线。

9.7委员会指出,对和平集会的限制只应作为例外,为保护“道德”而实行。如使用,这一理由不应被用来保护完全源自单一的社会、哲学或宗教传统的对道德的理解,任何此类限制都必须从人权的普遍性、多元化和不歧视原则的角度来理解。委员会指出,例如,基于这一理由的限制不得因反对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表达而实施。

9.8以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为由对集会施加的限制,可能与保护《公约》或未参加集会的人的其他权利有关。在本案中,委员会采用与欧洲人权法院相同的做法,认为没有任何依据可以假定,“只是提及同性恋”,或公开表达同性恋身份或呼吁尊重同性恋者的权利,会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自由产生负面影响。

9.9委员会还回顾,与会者可以自由决定和平集会的目的,以推进公共领域的想法和目标,并确定支持或反对这些想法和目标的程度。对和平集会权实现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规定任何限制均须原则上做到内容中立,因此不得与集会传达的信息相关联。与此相反的做法会使和平集会作为政治和社会参与手段的根本目标难以实现。据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对提交人集会权的限制与集会选定的目标和内容――申明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直接相关。

9.10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拒绝举行有关游行的许可辩护,认为这是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委员会注意到,集会自由保护宣扬可能被他人视为讨厌或冒犯的思想的示威游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有责任保护示威游行的参与者行使其权利,免遭他人的暴力,包括歧视性攻击。它还指出,暴力反示威的未指明的一般风险或当局无法防止或消除这种暴力的可能性不足以禁止示威。

9.11委员会还注意到,此外,交通可能受到某种干扰这一点本身并不能成为禁止集会的理由,特别是在组织者已经表示愿意更改示威地点的情况下。

9.12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来支持以下说法:公众对提交人拟举行的同性恋骄傲游行的“负面反应”会对组织者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且警方没有能力遏制这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的义务是便利提交人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而不是设法压制这些权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证明对提交人权利的限制是民主社会为了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实行的限制,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

9.1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由于主管机构禁止举行游行,他遭受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不批准举行游行,动机并不包含对有非传统性取向者的任何不容忍,只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需要。

9.14委员会指出,在第18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第1段中,委员会表示,第二十六条赋予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规定不得在法律之下实行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人受到平等而有效的保护,免遭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歧视。参照其先前的判例,委员会指出,第二十六条之下关于不得实行歧视的规定也涵盖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9.15委员会认为,主管机构不同意游行的同性恋内容,并明确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出区分,这构成基于第二十六条之下受到禁止的理由的区分。

9.16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并非每一种基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所列理由的区分都构成歧视,但所涉区分须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并谋求实行《公约》之下的正当目标。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主管机构在保护未成年人福祉方面的作用,但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对和平集会的限制依据的是合理和客观的标准。此外,缔约国没有提出,以证明存在可为这一评估提供理由的因素。

9.17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的义务是为提交人提供保护,使其能够行使《公约》之下的权利,而不是设法压制这些权利。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先前曾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禁止对未成年人宣传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会加深对个人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成见,是对个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的过度限制,因此委员会呼吁废除此类法律。据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对提交人和平集会权的限制依据的是合理、客观的标准,旨在谋求《公约》之下的正当目标。因此,这项禁令构成对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的侵犯。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存在缔约国侵犯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的情况。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受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可在缔约国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之下的权利,包括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瓦西尔卡·桑钦和尤瓦尔·沙尼的联合意见(不同意见)

1.我们同意委员会多数委员就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作出的几乎所有分析,但我们不同意委员会对滥用提交来文权问题的处理方法,因此在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上持有不同意见。

2.《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对于委员会认为属于滥用提交权的来文,委员会应认定不予受理。尽管迄今为止,委员会主要针对提交来文有不合理的拖延适用这一概念,但从《任择议定书》的措辞来看,委员会可以考虑其他形式的滥用,包括以不正当或不合理地妨碍缔约国行使自身在《任择议定书》之下权利的能力的方式行使提交权。

3.在本案中,缔约国提出异议,称欧洲人权法院已有一系列待决诉讼,这些诉讼涉及类似事由――不批准在俄罗斯联邦不同城市举行同性恋骄傲游行,由提交人在2009至2015年这一时期提起,而这个时期同与本来文相关的日期重叠。缔约国认为,这些诉讼提出同样的侵权指称,因此,本来文属于滥用提交权。提交人没有对他已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类似诉讼这一点提出异议,但称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有所不同,因为它涉及2014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举行游行的申请――先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没有涉及这项申请。

4.在《意见》第8.3段中,委员会多数委员认为:

从档案资料来看,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涉及同一个人,涉及与本来文中援引的权利相同的实质性权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向该法院提出的各项申请并不涉及相同的事实,即本来文中提到的特定时间的特定活动。

5.我们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即从狭义上讲,本案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条件,因为本来文涉及的活动发生的日期不同于欧洲人权法院待决的平行诉讼中提到的日期。然而,本来文似乎确实提出了基本相同的问题,涉及几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当事方之间相同的法律问题。虽然无法先验地排除的是,与不批准2014年10月11日举行同性恋骄傲游行的申请相关的事件具有独特性质,从而可能使本案以在法律上有意义的方式有别于欧洲人权法院正在审查的其他诉讼,但提交人没有指出任何此类特性,而只是在对缔约国的异议作出的答复中提及不批准于2014年10月11日举行游行这一“特定案件”。

6.实际上,提交人选择同时向欧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提交基本相同的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结果会与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目标和宗旨是:避免就相同的人权事由向一个以上的国际申诉机构提起诉讼。这种双重诉讼会对国际人权保护制度有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可能产生不一致的裁决,而且势必会造成低效率地利用稀缺的国际司法或准司法资源处理同一人权事项地情况。此外,这实际上会损害《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最大限度地降低面临就同一事项向不同法庭提起的多重诉讼的可能性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7.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来文,该来文提出了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待决申诉中所载的基本相同的问题,但提交人没有对他选择提起平行诉讼的似乎颇具战略性的做法作出有意义的解释。确切地说,提交人似乎故意就大致相同的事实和法律事项提起了多次诉讼,从而在没有充分理由或依据的情况下妨碍了缔约国不被迫就同一事项同时在多个国际管辖机构参与诉讼的权利。我们认为,提交人的这种做法构成滥用提交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这本应使来文变得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