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3272/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August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272/2018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ArslanBegenchovichBegenchov(由律师ShaneBrady和HaykazZory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8年6月1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3月11日

事由: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不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任意拘留;宗教自由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Arslan Begenchovich Begenchov, 系土库曼斯坦国民,生于1999年5月16日。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19岁。他是耶和华见证会的成员。基于他的宗教良心,他坚信《圣经》禁止个人使用武器和服兵役。他愿意服替代民役,前提是该民役确实不具有处罚或威慑性质。

2.22017年春天,提交人收到了征兵命令。他遵照命令前去报到,被军队要求接受体检。在体验期间,他被诊断患有一级二尖瓣脱垂。

2.3尽管有此诊断,2017年10月,提交人再次被要求报到入伍。他遵照命令前去报到,被军队再次送去体检。2017年11月11日,医学委员会宣布提交人适合服兵役。该医学委员会无视了此前关于一级二尖瓣脱垂的诊断。

2.4同日,即2017年11月11日,提交人向军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声明,以健康问题为由,申请服替代民役。军需部无视他的申请,命令提交人于2017年11月16日报到入伍。

2.52017年11月16日,提交人遵照命令来到军需部。他口头告知军队官员,他作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良心不允许他服兵役。他还向官员提供了以下亲笔声明:“本人Arslan Begenchov拒服兵役,因为我的良心不允许。在服兵役期间,需要学习如何用武器战斗。杀人或对他人造成任何类型的伤害都会违背我的信仰。另一个原因是,如果我杀了人或伤了人,我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土库曼斯坦《宪法》第4条规定,保护、支持和服务人民是国家机关的主要目标。此外,《宪法》第18条和第42条规定,人人享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我以此为依据拒服兵役。”

2.6军需部拒不接受提交人的声明,将提交人带到检察官办公室进行询问。提交人解释说,他出于宗教信仰拒服兵役,申请服替代民役。2017年11月17日,提交人自愿前往检察官办公室,并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解释了他拒服兵役并申请服替代役的理由。

2.72017年12月14日,提交人被检察官办公室传唤,检察官问他是否已经改变主意。提交人重申,他出于宗教良心拒服兵役。检察官对此表示,提交人被指控违反了《刑法》第219 (1)条,将面临法庭的刑事诉讼。经允许,提交人离开检察官办公室,回到家中。

2.82017年12月30日,提交人向土库曼纳巴德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申诉。在申诉中,提交人称,军队登记入伍处医学委员会提供的关于他健康状态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征兵委员会认定提交人适合服兵役的最终决定是非法的。

2.92018年1月2日,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官员来到提交人家中,将他带到了警察局,在那里,提交人遭到逮捕和审前拘留。执法人员没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提交人实行审前拘留。提交人完全配合了此前的所有要求和命令,从未试图潜逃或干涉调查。

2.102018年1月6日,提交人的父亲向土库曼纳巴德市查尔朱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行政申诉。在申诉中,提交人的父亲指出,拘留提交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检察官释放提交人,改为采用不涉及剥夺自由的其他限制措施。提交人的父亲还向土库曼斯坦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国家民主和人权研究所的各州代表发送了申诉书副本。2018年1月16日,检察长办公室将提交人的申诉转交给列巴普州的一名检察官,请后者在2018年1月25日前回复提交人。2018年1月25日,土库曼纳巴德市查尔朱区的检察官办公室回复提交人的父亲,告知对他的申诉进行的调查已经结束,经查,体检确认提交人适合服兵役,但他拒服兵役,已经依据《刑法》第219 (1)条对他提出指控。

2.112018年1月17日,提交人被带到列巴普州查尔朱区法院受审。同日,法院判决提交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19 (1)条,对他判处一年监禁,将在一般劳教所服刑。在判决中,区法院表示,经认定,提交人的健康状况适合服兵役,但他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服役。据区法院称,提交人自称是耶和华见证人,并声称《圣经》禁止使用武器和服兵役。

2.122018年1月29日,提交人对查尔朱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2018年2月13日,列巴普州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理由是审理期间的证人证词和其他未指明来源的案件材料已经充分证明了提交人的罪责。列巴普州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提交人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刑法》第219 (1)条,这是正确的。州法院还认为剥夺提交人自由的处罚判决是合法的,符合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加重或减轻情节。州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查尔朱区法院已经审查了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

2.13提交人坚称,他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来质疑对他的定罪处罚。在2018年9月21日进一步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表示,土库曼斯坦《刑法》只规定了一级上诉,虽然也可以提出监督上诉,但这属于酌情处理的特殊补救办法。因此,监督上诉程序类似于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构成无效补救办法的程序。此外,到目前为止,缔约国法院未曾支持过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出的任何上诉。

2.14提交人说,他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提出申诉。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正在LBK-12劳教所服刑。除了上述指控,提交人从未被指控犯有任何其他刑事或行政罪行。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因他出于宗教信仰拒服义务兵役而对他实行任意逮捕、拘留和监禁,这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官员于2018年1月2日将提交人从他家中带走,并纯粹因提交人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而对他实行任意逮捕和审前拘留,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人拒绝服兵役,是出于他作为耶和华见证人诚心诚意信奉的宗教良心。逮捕他是没有理由的。委员会曾认定,监禁以宗教为由拒服兵役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违反《公约》第九条。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公约》第十八条“赋予个人在义务兵役与其宗教或信仰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被免除义务兵役的权利。不得强行损害这项权利。” 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了下文中的类似主张。

3.2提交人于2018年1月2日至17日被任意拘留,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监禁以宗教为由拒服兵役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违反《公约》第九条。检察官办公室没有为审前拘留提交人提供任何正当理由。委员会认为,“审前拘留应是例外情况,应准予保释,除非被告有可能潜逃或销毁证据、影响证人或逃离缔约国的管辖。”缔约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审前拘留的必要性,因为仅凭猜测并不能成为对《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作例外处理的理由。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供证据或理由证明拘留提交人是必要的。再者,这样的理由并不存在。

3.3此外,正如委员会一再声明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是《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保障的权利中固有的一项权利,不因《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而受到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至少八项判决中维护了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3.4提交人一再告知缔约国当局,他愿意服真正的民役,以替代兵役。根据委员会在多个涉及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被缔约国起诉定罪的案件中的决定,服替代民役符合他的公民义务。在这些案件中,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在今后出现类似违反《公约》的行为”,缔约国“应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修订其法律,特别是2010年9月25日修正的《征兵和兵役法》,以确保有效保障《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迄今为止,缔约国一直无视委员会的要求。

3.5关于补救办法,提交人请委员会提供宣告性救济并要求缔约国取消根据《刑法》第219 (1)条对他提出的指控,消除他的犯罪记录,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害和法律费用。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8年12月7日、2020年11月23日和2021年1月27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件实质提交详细意见。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迄今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或案件实质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澄清有关问题,并说明缔约国为补救这一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如有)。在缔约国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应给予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目前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5.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自己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5.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在缔约国没有替代义务兵役的办法,导致他因出于宗教信仰拒服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和随后的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领土上的男性公民需要服义务兵役,若无免服兵役的法定理由而逃避征兵,将依据《刑法》第219 (1)条进行处罚。

6.3人权事务委员回顾其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其中指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载各项自由是基本自由,这体现在:正如《公约》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即使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克减这一规定(第1段)。委员会回顾之前的判例,即尽管《公约》并未明确提及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从第十八条可以衍生出这种权利,因为参与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可能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形成严重冲突。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的固有组成部分。如果义务兵役与个人的宗教或信仰无法调和,任何个人都有权免服义务兵役。不得强行损害这一权利。一个国家如若愿意,可强制拒服兵役者去服不属军事范畴且不受军方指挥的民役,以替代兵役。替代役不得具有惩罚性。它必须是一项真正的社会服务,并符合尊重人权的原则。

6.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据称提交人已经告知缔约国当局他愿意服民役以替代兵役,他仍被判处12个月监禁。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是出于他的宗教信仰,据他所说,这是他真诚信奉的宗教信仰。委员会回顾指出,对因良心或宗教禁止使用武器而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的人实施打压违背了《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出于宗教信仰和良心拒服兵役,因而遭到起诉、定罪和监禁,这侵犯了他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

6.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他实行监禁,以此作为拒服兵役的处罚,构成《公约》第九条所述的任意拘留。《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委员会回顾指出,“任意”的概念不应等同于“违法”,必须作更广义的解释,涵盖不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指出,以剥夺自由的方式对合法行使《公约》保护的权利――包括《公约》第十八条保障的宗教和良心自由的行为予以处罚,本身就具有任意性。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列巴普州查尔朱区法院裁定提交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19 (1)条,并对他判处12个月监禁,同时承认提交人自述是耶和华见证人并声称《圣经》禁止使用武器和服兵役(上文第2.11段)。因此,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对他实行审前拘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指出,审前拘留应是一项例外而非常规措施(第38段)。不应对所有被指控犯罪的被告都实行审前拘留,必须进行逐案评估,经斟酌所有情况,认定为防止逃跑、干涉证据或再次犯罪等目的,拘留是合理和必要的,方能实行。相关考虑因素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应包括“公共安全”等模糊宽泛的标准。

6.7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提交人于2018年1月2日开始被审前拘留,2018年1月17日获释,同日被带到查尔朱区法院受审,罪名是违反了《刑法》第219 (1)条。委员会还注意到,2018年1月6日,提交人的父亲向土库曼纳巴德市查尔朱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详细申诉,称拘留提交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检察官释放提交人,改为采用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限制措施。2018年1月25日,检察官办公室回复提交人的父亲,告知对他的申诉进行的调查已经结束,经查,体检确认提交人适合服兵役,但他拒服兵役,已经依据《刑法》第219 (1)条对他提出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和其他执法人员均未说明为何有必要拘留提交人,也未说明是否考虑过剥夺自由以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经遵照征兵命令的要求,前往有关主管部门报到。委员会认为,它收到的资料并未表明提交人可能会潜逃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涉执法活动。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资料,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的审前拘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

7.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况。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向他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偿还他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有效保障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例如规定可以服替代民役。

9.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