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2397/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Febr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397/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ViktorSazono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4年2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5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3日

事由:

提交人因与肖像画合照被处以行政罚款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表达自由;公正审判;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Viktor Sazonov是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63年。他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2月19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3条第1款请委员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实质问题分开审查。2014年9月12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一并审查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实质问题。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称,2012年12月10日,即《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四周年纪念日,他和几位朋友带着几张Ales Belyatsky的肖像画在格罗德诺市Budenniy街48A号展示。随后,提交人及其朋友手持这些肖像画的照片被张贴在网上。提交人称,2012年12月13日,当地警察指控他参加非法(未经授权)集会(抗议),犯有行政罪。他和朋友们均因在2012年12月10日手持这些肖像画受到指控。

2.22013年1月5日,格罗德诺市列宁斯基区法院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3.34条第1款为由,处以提交人150万白俄罗斯卢布的罚款,该款规定,违反举行公共活动条例的行为应受惩罚。听证会上仅有的证人是几位警察,尽管抗议活动当天他们并不在场,但他们还是一起对提交人提出了指控。没有传唤参与所称抗议活动的证人。

2.3提交人称,2013年1月29日,他对列宁斯基区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提交人在上诉书中称,他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或条例,也没有举行任何公共活动。警察从未见过他手持任何肖像画。虽然警察最初在庭审中承认,在网上上传照片不属于行政犯罪,但他们还是根据网上发布的照片对他提出了指控。格罗德诺地方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和罚款。

2.42013年3月21日,提交人向格罗德诺地方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提出了与初次上诉类似的要求。他的此次要求也被驳回。提交人还称,罚款数额过高。因此,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他认为,他没有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审讯。对他的所有行政指控都只是根据警方的报告和互联网上的照片。没有目睹拍照过程的证人,也没有人可以指证提交人。此外,白俄罗斯没有遵守其国际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向其境内的所有个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便他们在司法、行政或立法主管部门维护自身权利,也没有确保他们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3.2提交人还称,他的表达自由权没有得到保障,因此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本应可以随时随地自由拍照,即使这些照片可能被解读为政治信息。

3.3关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提交人认为,他遭受了基于其政治见解的歧视,缔约国没有提供防范基于政治观点的歧视的法律保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2014年7月23日,缔约国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提交来文时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Sazonov先生的申诉应被认定不可受理。2014年10月7日,缔约国答复了关于就来文实质问题提出意见的要求,并解释说,《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应用尽所有可用的而不是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并要求向提交人说明这一点。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014年8月25日,提交人回应了缔约国的意见,指出监督复审制度不是需要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之一,因为这类审查的结果是由法官和检察官行使酌处权决定的。此外,委员会早就承认,监督复审是无效和不必要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细节来说明提交人应该用尽哪些可能的补救办法。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然而,在没有任何其他有关卷宗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受理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其余申诉提出了《公约》第十九条下的问题,就可否受理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并着手审查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表达自由权受到非法限制,这体现在他因参加据称的公共活动而被认定犯有行政罪并被处以150万白俄罗斯卢布的罚款。因此,委员会需确定的问题是,国内当局因提交人在公开场合与肖像画合照而对其实施处罚是否构成了对《公约》第十九条的违反。

7.3委员会回顾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特别指出,表达自由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是每个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石。委员会指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对表达自由,包括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施加某些限制,但此种限制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为(a) 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b) 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最后,委员会重申,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不得过于宽泛,即在可达到相关保护作用的措施中侵犯性最小,并且与要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回顾,应由缔约国证明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施加限制是必要并且相称的。

7.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仅因与肖像画合照就被处以巨额罚款,这令人严重怀疑对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九条下的权利施加限制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按照《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提出具体理由,说明对提交人施加限制的必要性。缔约国也没有证明所选择的措施具有最小的侵犯性,或者与所要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认为,就本案而言,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虽然以国内法为依据,但并没有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证明这些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包括归还罚款并偿还提交人在国内诉讼中承担的任何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审查关于公共活动的国家立法及执行情况,以使其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承担的义务,并采取措施落实第十九条承认的权利。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