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3259/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0 May202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259/2018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IrmaLeticiaHidalgoRea (由PhilipGrant、BlancaIsabelMartínezBustos和MichaelWilliamChamberlinRuiz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RoyRiveraHidalgo (提交人失踪的儿子)

缔约国:

墨西哥

来文日期:

2018年1月15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3月25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禁止酷刑以及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隐私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本来文的日期是2018年1月15日,提交人LeticiaHidalgoRea系墨西哥国民,生于1962年。提交人代表其本人及其大儿子Roy Rivera Hidalgo行事,后者也是墨西哥国民,生于1992年,2011年1月11日失踪。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Rivera Hidalgo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本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6月1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声称,本来文所述事实发生的背景是缔约国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或默许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她强调,失踪案的犯罪者在缔约国完全不受惩罚,此类罪行在该国屡见不鲜,而且缺乏有效的搜索和调查措施。2011年和2013年,有组织犯罪集团“LosZetas”和“CarteldelGolfo”在新莱昂州爆发了一场“战争”。提交人补充道,有四种记录在案的做法表明,在失踪问题上,地方当局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这四种做法是:国家人员实施的行为;同时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做事的国家人员实施的行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国家人员的直接支持下实施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国家默许下实施的行为。

2.2提交人还说,在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前几天,他的两个朋友也失踪了。2011年1月7日,S.J.先生与Rivera Hidalgo先生和另一位朋友在一起,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道奇Nitro面包车(市政警察当时就是使用这款车型)上的武装人员下来把他抓走了。Rivera Hidalgo先生和另一个朋友设法逃脱了。提交人补充说,在那次事件中,一个射频装置从车上掉了下来,已经移交给当局进行分析。但是,指定的专家声称,他无法按要求进行分析,因为他缺乏必要的设备。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当局曾试图解决这一技术性短缺或对这一调查线索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后续行动。2011年1月8日,Rivera Hidalgo先生的另一个朋友C.H.先生在他父亲的车里被武装人员抓走了。C.H.的父母没有报案,因为他们担心遭到报复,担心这样做会降低他们儿子生还的机会。在编写本意见时,S.J.先生和C.H.先生的命运和下落仍不得而知。

2.3在2011年1月11日凌晨1点左右,大概12至20名武装蒙面人员来到提交人位于新莱昂州尼古拉斯市的家中,提交人和她的两个儿子住在这里。大约12个携带长武器的人闯进了房子。其中3人身穿印有“埃斯科韦多警察”、“新莱昂州”字样的防弹背心,几乎全部蒙着面,只有1人除外。这些人命令提交人跪下,将她的两个儿子控制住,并开始殴打他们。这些人声称他们属于犯罪组织“Cartel del Golfo”,还说是政府派他们来的。他们问谁是Roy Rivera Hidalgo, 指控他贩卖毒品。Roy Rivera Hidalgo表明身份后,他们把他带走了,同时还拿走了一些现金和各种贵重物品,开走了提交人家的两辆车。

2.4提交人看着这些人把她儿子带走,开走了她家的两辆车,另外开了一辆没有牌照的深灰色西雅特。提交人和她的小儿子当晚不敢在家过夜,就去了邻居家。在邻居家,他们看到两辆属于圣尼古拉斯市政警察的巡逻车经过。两辆车驶近提交人的家,两名警察下车,在屋内看了看(房门是开着的),然后离开了。鉴于所发生的情况,提交人不信任地方当局,所以没有立即将此事报告警方。

2.5同一天下午4点30分左右,提交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警告她不要报警,并要求交出50万比索才能见到她的儿子。在接下来数小时内以及第二天,提交人接到了三个不同号码打来的12个电话。打电话的人都提出了同样的威胁和要求。在2011年1月12日的一次通话中,她要求让儿子接电话,对方照做了。当提交人确认是儿子的声音时,绑架者就拿走了手机,然后提交人听到了儿子被殴打的惨叫声。同一天,即2011年1月12日,提交人交出了10万比索和被开走的两辆车的购车发票。2011年1月13日上午6时,提交人拨打了据称用于联系绑架者的号码,以便知道去哪里接儿子。尽管他们当时向她保证会信守承诺,但他们再也没有联系过她,也没有回过她的电话。在编写本意见时,Rivera Hidalgo先生的命运和下落仍不可知。

2.6提交人受到了恐吓,同时又希望他们放了她儿子,所以没有立即报案。而且,她也担心地方当局参与了绑架事件。2011年2月4日,提交人向新莱昂州阿波达卡第七军区当局提出申诉。提交人从未获得她的申诉副本,也不知道当局是否采取了启动搜索和调查的行动。2011年2月28日,她再次前往该机构,但被告知没有她的申诉记录,她应该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同一天,提交人向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了发生的事,包括据称埃斯科韦多警察参与绑架她儿子的事实。2011年3月1日,启动了第79/2011-1-3号初步调查。2011年3月12日,提交人回家后发现有人闯进过家里,把RiveraHidalgo先生的房间翻得乱七八糟,所以她扩大了申诉范围。

2.7提交人声称,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行动完全取决于她的主动性,因为当局采取被动态度,毫无道理地拖延行动。例如,2011年4月5日当局采取了第一个行动,当时他们向Telcel电信公司发出请求,要求追查提交人提供的一个电话号码。然而,由于所发送信函中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不对,所以又在2011年7月26日重新发送,而收到的答复直到2012年5月25日才被添加到案卷中。2011年4月8日,提交人和她的小儿子自行前往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医服务部,该部门的报告直到2014年8月5日才被添加到案卷中。直到这一天,在提交人的要求下,她和小儿子的个人信息才被输入了失踪人员亲属DNA数据库。2011年7月22日,提交人和她的小儿子前往埃斯科韦多警察局,对警察穿的防弹衣进行目视检查。虽然他们无法辨认闯入家中的人所穿戴的背心型号,但他们声称,警察所穿的防弹背心与带走Rivera Hidalgo先生的部分犯罪者所穿的背心非常相似。但是,警方表示,没有关于防弹背心被盗的报告。此外,就没有进行其他调查,以确定对所报告事件负有责任的武装人员穿的防弹背心是否属于埃斯科韦多警察。

2.82011年6月13日,提交人向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未能促使调查取得任何重大进展。

2.92011年8月10日,海军军官逮捕了G.R.先生,又名“El Sureño”(据称是“Los Zetas”卡特尔成员),提交人和她的小儿子指认他就是在事件当晚没有蒙面的那个人。2011年8月19日,提交人前往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这一情况。

2.102011年9月13日,提交人就同样的事实向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有组织犯罪调查的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2011年10月2日,提交人前往负责有组织犯罪调查的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指认G.R.先生是她儿子失踪事件的犯罪者之一。因此,她的申诉被添加到针对G.R.先生的现有初步调查档案中。

2.112012年1月31日,提交人在报纸上看到圣尼古拉斯警察局警官C.P.先生与另一名警官因绑架年轻人而被捕,此后她便扩大了申诉范围。根据她的陈述,两名警官都是奉“ElSureño”的命令行事,将被绑架的青年交给有组织犯罪团伙。提交人在陈述中提到了几条调查线索,并要求采取具体步骤。

2.12提交人申明,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缔约国当局没有主动采取任何有意义的行动,在这几年里,除了她的请求记录和她提供的信息之外,案卷中没有添加任何内容。截至来文提交之日,即在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七年后,只逮捕了六个可能与此事件有关的人员,没有一人受到正式指控或起诉。提交人还提供了可能与她儿子失踪有关的其他人的资料。

2.13提交人补充道,自2013年以来,她七次向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申请根据《受害者法》被承认为受害者,直到2017年2月2日,在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的请求下,她才获得了这一身份。提交人和她的小儿子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和2017年3月21日被列入国家受害者登记册。但是,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支助。尤其是,提交人于2017年8月请求粮食支助,并于2017年9月请求医疗援助,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2.14最后,2017年12月15日,提交人向新莱昂州地区刑事法院提交了保护程序申请。提交人称,她决定提交该申请是为了继续保持她儿子强迫失踪案件的有效性,并再次呼吁地方当局,在七年无所作为之后,采取措施确定他的命运和下落,并查明、起诉和惩罚对有关罪行负有责任者。然而,提交人称,这一机制无法给调查带来突破或重大变化。因为在2018年1月2日,主管法官传唤提交人来解释她的申诉,此前还要求她告知法院她儿子可能所在的一个或多个地址,以便让他来同意已提交的保护程序申请。鉴于这种情况,在没有任何其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提交人决定向委员会提交来文。

2.15提交人坚持认为,来文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因为她已经寻求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没有任何一种办法被证明有效,而且没有任何剩余的补救办法有成功的可能性。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申明只需用尽那些可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即可,如果国内补救办法客观上没有成功的可能性,则不必用尽,而且应由缔约国证明存在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提交人提到了提交的各种申诉和她积极参与的所有调查,并解释说,当局得知事实后已经过了近七年,却没有开展有效的调查,提交人所寻求的补救办法没有任何成功的希望,这些补救办法的处理过程也被不合理地拖延。关于申请保护程序,提交人辩称,正如美洲人权委员会所裁定的那样,《保护程序法》中规定的适用补救措施时的要求使得该措施无效。监督申请的法官给出的答复就证明了这一点。

申诉

3.1提交人指称,他的儿子遭受强迫失踪,该事件应归咎于缔约国,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她声称,这一罪行的三个构成要件已得到满足:(a)RiveraHidalgo先生被从家中带走时被剥夺了自由;(b)该行为由国家人员或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行事的个人或团体实施;以及(c)缔约国否认参与了该事件,或者因为没有对该事件进行适当调查而隐瞒了Rivera Hidalgo先生的命运或下落。

3.2提交人认为,应在墨西哥的特殊背景下理解来文,该国普遍存在失踪现象,犯罪者完全不受惩罚,不进行调查可能相当于默许并构成强迫失踪罪,甚至在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绑架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她还申明,必须考虑到该失踪事件的具体背景,因为2011年,国家人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合伙在新莱昂州犯下了许多罪行,包括强迫失踪行为。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有效防止和调查此类行为的积极义务,才导致无法确定国家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有关犯罪行为(特别是考虑到上述背景),因此Rivera Hidalgo先生被迫失踪的责任必须归于缔约国。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应证明:(a) 国家人员没有容忍、默许或直接参与导致她儿子强迫失踪的团体的行动;(b) 2011年,在新莱昂州,特别是在圣尼古拉斯市,有组织犯罪集团与国家部队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包括与绑架和强迫失踪有关的情况);以及(c) 当局对提交人一再提出的指控进行了尽职尽责的调查,同时考虑到了现有背景和犯罪者的作案手法,并且没有排除任何假设。提交人指出,如若不然,根据国际法,缔约国应对强迫失踪负责。

3.3提交人申明,缔约国还侵犯了RiveraHidalgo先生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无法获得有效补救。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负有积极的义务,例如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毫不拖延地搜寻和找到失踪人员;依职权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查明、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并受益于补救措施,包括康复、补偿和保证不重犯。在本案中,当局收到提交人的申诉近七年后,没有取得任何重大进展,也没有证据表明已经进行了尽职尽责的调查;相反,面对当局的被动态度,提交人自己采取了一切主动行动。

3.4提交人声称自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受害者,因为她儿子的命运和下落的不确定性给她造成了深重的苦难。提交人儿子的失踪使她痛苦不堪、绝望沮丧又心怀内疚,经受抑郁症、失眠、压力、焦虑和持续恐惧的折磨,不得不寻求心理支持和医疗。

3.5提交人还声称,她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隐私和住宅不受任意干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提交人回顾称,造成她儿子失踪的那些人(其中有缔约国工作人员)在凌晨闯入她的家,毁坏物品,损坏房屋和农场。此外,针对她的报复、骚扰和威胁使她感到非常害怕,以至于她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不得不搬到其他地方。提交人还声称,根据同一条款,她了解真相的权利,以及在她儿子死亡的情况下,要求挖掘、辨认、尊重和归还其遗体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3.6作为赔偿,提交人请:(a) 委员会宣布,就Rivera Hidalgo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b) 敦促缔约国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进行独立、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对有关罪行负有责任者,起诉他们并处以适当和相称的惩罚;(c) 利用充足的人力和经济资源进行严格和系统的搜索,如果RiveraHidalgo先生已身亡,应在与家属协调行动的框架内找到、挖掘、确认、尊重并归还他的遗体;(d) 对造成的伤害给予充分补偿,包括为提交人及其小儿子提供医疗和社会心理保健;就Rivera Hidalgo先生强迫失踪事件公开道歉并正式宣布国家负有责任;并提供及时、公平和充分的赔偿;(e) 作为不重犯的保证,毫不拖延地执行《强迫失踪、个人造成的失踪和失踪人员全国搜寻系统一般法》;实施统一的搜查协议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国际机制,以确保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f) 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g)缔约国在政府公报或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发布委员会的《意见》,尽可能广泛地予以宣传。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9年1月3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2缔约国提到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为确定RiveraHidalgo先生的下落并找到对其失踪负有责任者而采取的步骤,列出了在每项调查中采取的各种措施。缔约国称,自提交人提出申诉以来,这两项程序一直没有中断,从而促使在联邦一级签发了对G.R.先生的逮捕令,此人因与第152/2011-IV号刑事案件有关而被起诉。缔约国辩称,在编写本意见时,两项程序仍在进行中,这是继续调查RiveraHidalgo先生失踪事件的最适当手段。关于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程序,缔约国指出,该委员会认为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的调查出现拖延,并就此提出了一项建议,该办公室正在继续遵守这项建议。因此,缔约国正在处理提交人来文中令人遗憾的事实,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必须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5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并提供了最新情况。提交人首先指出,与缔约国的主张相反,程序被无理拖延,因此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来文可以受理。她认为,自提出申诉以来已经过去了八年多,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这既不能归咎于提交人,也不能归咎于案件的复杂性,这本身就构成了不合理的拖延。提交人申明,缔约国没有为调查的拖延提供任何理由,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以说明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如何遵循了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该委员会认为当局对事实的调查存在不合理的拖延,也没有进行认真和彻底的调查。提交人强调,自委员会提出建议以来,没有取得任何重大进展。最后,缔约国声称现有程序是继续调查的最适当手段,可是有关程序没有产生任何结果,缔约国的说法无理无据。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提到了2011至2013年期间采取的步骤,但没有提供关于此后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因此,目前的补救办法不能被视为有效,也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5.2提交人补充道,2018年5月9日,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的律师告诉她,她的案卷中有一封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的电子邮件,收件方是执行委员会的前身机构。据这封电子邮件显示,在法医服务处的照片档案中发现了一张图片,图中是在科阿韦拉州发现的一具尸体,可能就是RiveraHidalgo先生。2018年5月15日,提交人的律师前往科阿韦拉州检察官办公室,了解到从尸体上提取的指纹显示这是另一个人。提交人多次要求确认尸体的身份。然而,直到2019年4月22日,她才获悉一位照相专家早在2018年7月(近9个月前)就作出评估,确定了照片中的尸体与Rivera Hidalgo先生身形相似。由于这类评估的误差率很高,Rivera Iidalgo先生的命运仍然不确定,当局没有采取必要步骤来证实或否定这一评估结果。由于这种情形,提交人不断再次受到伤害,又得知该尸体是在2013年发现的,但直到近五年后她才被告知这一事实,她觉得备受打击。提交人声称,这些事件加剧了整个来文中提到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6.12019年4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以及对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重申,一系列调查正在进行中,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追查三条线索:(a)绑架RiveraHidalgo先生的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人;(b)绑架RiveraHidalgo先生的人可能属于公共安全机构;(c)RiveraHidalgo先生、S.J.先生和C.H.先生惹到了犯罪集团成员。缔约国重申,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此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6.2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辩称,进行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不是结果义务,而是手段义务,必须解释为不对当局造成无法承受或过度的负担。为了履行这项义务,缔约国必须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确定据称受害者的命运或下落。缔约国辩称,在2011年2月28日得知失踪消息后,就立即展开了调查,2011年3月1日就将申诉提交给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反绑架股。与此同时,调查方式很公正,考虑到了Rivera Hidalgo先生家人的意见,确定了可能的犯罪者,并对G.R.先生发出了逮捕令。此外,提交人关于当地警察可能参与其中的说法并没有影响事实调查的公正性。最后,缔约国辩称,已经用尽了调查措施,并再次列举了每项调查中采取的许多步骤。因此,缔约国申明,它已在所有相关调查中尽职尽责。

6.3缔约国辩称,RiveraHidalgo先生的失踪不能归咎于国家,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国家人员参与其中,也不能因为任何不作为而将此案归咎于国家。关于前一点,调查的充分性以及将责任归咎于缔约国取决于不同的评估标准。特别是,将责任归咎于缔约国必须有证据支持。即使委员会认为调查不充分,也不能由此推断缔约国对失踪负有责任,因为这种说法必须有证据支持。在本案中,缔约国申明,表明Rivera Hidalgo先生的失踪是由国家人员实施的唯一证据是提交人和Rivera Hidalgo先生的弟弟所作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并不构成确定责任归属的充分证据。缔约国尽了一切努力,但未能证实提交人的说法。事实上,当提交人和她的小儿子看到新莱昂州埃斯科韦多市警察穿的防弹衣时,他们说,这些防弹衣与事件发生当天犯罪者穿的防弹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还要求安全当局提交与失踪事件当天执行的轮班、行动、工作人员和所穿制服有关的所有记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定国家人员参与了事件,也没有确定失踪当天有国家人员出现在该地区。最后,虽然没有证明国家人员参与了事件,但这一调查仍在进行中。因此,在权衡所分析的证据和采取的措施时,提交人及其小儿子的陈述不能被视为已得到证实。

6.4关于缔约国可能的不作为,缔约国辩称,必须根据其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了解来评估为保护条约权利而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缔约国对不作为的责任取决于它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存在真实或直接的风险。缔约国辩称,它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Rivera Hidalgo先生可能失踪的原因。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RiveraHidalgo先生的失踪不能归咎于缔约国。

6.5最后,缔约国申明,由于提交人不知道她儿子的下落而造成对其人格完整的侵害不能归咎于缔约国,因为失踪本身不是由缔约国工作人员造成的,而且缔约国在得知事实后立即采取了应有的行动。缔约国补充说,它通过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向Rivera Hidalgo先生的家人提供了必要的支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2019年7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就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和截至该日的新事态发展作出评论。第一,提交人确认,有证据表明,在事发当天凌晨1点左右,有两辆圣尼古拉斯市警察部队的巡逻车出现在离她家不到200米的地方。缔约国在其意见中省略了这一信息,而且在调查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一信息。第二,提交人声称,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提供的支助不能被视为全面或有效,因为尽管她提出了请求,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她没有得到任何支助,而且她的医疗保健请求也没有得到答复。第三,提交人补充说,2019年5月20日,新莱昂州第一区刑事法院决定暂停保护程序一年,因为寻找她的儿子的所有行动均未成功。这表明保护程序无效,这与缔约国关于采取的措施有效且充分的说法相矛盾。第四,提交人声称,她没有被告知对G.R.先生的判决。此外,根据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一程序中出现或提出了任何可能有助于确定RiveraHidalgo先生命运和下落的有用信息。G.R.先生被判有罪的罪行包括以绑架形式非法剥夺自由,而不是造成人员失踪。因此,没有迹象表明他的定罪与Rivera Hidalgo先生的失踪有关,即使有关,也不能免除国家找到RiveraHidalgo先生并起诉所有对他的失踪负有责任者的义务。

7.2提交人补充说,2019年5月23日,她会见了她的律师以及科阿韦拉州检察官办公室、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搜寻委员会和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的代表。当时,科阿韦拉州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告知她,2013年发现的尸体不是Rivera Hidalgo先生。然而,也有人指出,无法进行检测以便将发现的尸体的基因图谱与Rivera Hidalgo先生家人的基因图谱进行比较。提交人称,这些矛盾之处以及缔约国当局之间缺乏有效合作表明当局对她所受的苦难和折磨漠不关心。

7.3至于对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交人援引了国际判例,认为“在强迫失踪案件的背景和情况下,加上相关的逻辑推理,以及与普遍的失踪做法的关联,证人的陈述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提交人辩称,现有证据、缔约国的总体背景以及新莱昂州的具体背景扭转了举证责任。然而,缔约国没有对上述背景作出评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提交人的指控(上文第3.1和3.2段)。

7.4关于将强迫失踪归咎于缔约国,提交人指出了缔约国意见中的一些矛盾之处。第一个,缔约国声明收集的证据表明事件发生当天警察不在该地区。第二个,缔约国声称失踪不是由国家人员造成的,同时承认有一条调查线索是警察可能参与其中。第三,缔约国声称,提交人的证词没有得到证实,但无法排除其可能性。提交人补充说,正是由于缔约国的原因,没有进行彻底的调查,所以无法确定国家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

7.5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声称进行了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然而,缔约国承认,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认定,当局对事实的调查出现了不合理的拖延,没有进行认真和彻底的调查。在RiveraHidalgo先生被迫失踪八年多之后,他的命运和下落仍不得而知,犯罪者仍然逍遥法外,这个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解释对每条调查线索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或者根据每条线索追查的目标是什么。提交人还认为,虽然以查明犯罪者为目的的调查是一项手段义务,但在强迫失踪案件中确定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是一项结果义务。缔约国违反了这两项义务。出于同样的原因,缔约国不能声称,在《公约》第七条下,它对提交人的人格完整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因为这种伤害是国家当局漠不关心的态度和未能进行有效调查造成的直接后果,与国家是否被认定对她儿子的强迫失踪负有责任完全无关。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尤其是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初步调查。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内补救办法无效,因为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Rivera Hidalgo先生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

8.4委员会回顾,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目的是让缔约国有机会履行其保护和保障《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但是,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目的,国内补救办法不得被不合理拖延。鉴于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和提交人提交初次申诉已经过去了十年,而这些调查没有取得任何重大进展,缔约国亦没有为拖延提供充分理由,委员会认为这些调查被不当拖延,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申诉。

8.5由于所有受理要求均已符合,并且鉴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下的申诉已为受理目的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本案案情构成强迫失踪,因为:(a)RiveraHidalgo先生被带离家时被剥夺了自由;(b) 该行为由国家人员或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行事的个人或团体实施;以及(c) 缔约国否认参与了该事件,或者因为没有对该事件进行适当调查而隐瞒了Rivera Hidalgo先生的命运或下落。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有平等机会获得证据,而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

9.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闯入她家的部分人穿着标有“埃斯科韦多警察”的防弹背心,并自称是政府派来的(上文第2.3段)。同时,委员会注意到,有经证实的信息表明,失踪事件之后,她家附近有警察出现(见上文第7.1段和脚注2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资料,阐述了缔约国强迫失踪的总体情况(上文脚注1),特别是新莱昂州的强迫失踪情况(上文脚注2)。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圣尼古拉斯市的安全部队与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有关联,特别是与据称对RiveraHidalgo先生的失踪负有责任者有关联(上文第2.11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国家人员参与本案的间接证据足以扭转举证责任,并要求缔约国通过尽职尽责的调查,以反驳该证据以及关于失踪事件可归咎于国家的指控。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证明对RiveraHidalgo先生的失踪进行了尽职尽责的调查,无论是在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之前或之后都未能做到(上文第4.2、5.1和7.5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有关背景(特别是新莱昂州的具体背景)的指控作出答复,而且据称圣尼古拉斯市警察与据称对RiveraHidalgo先生的失踪负有责任者之间有关联,所以委员会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声称这些行为不是由国家人员实施的,但缔约国又承认国家人员的可能参与确实构成一条调查线索,这两种说法存在矛盾,此外,正是由于缺乏彻底的调查,基于现有的间接证据无法排除国家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参与(上文第7.4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她的指控,缔约国没有适当反驳Rivera Hidalgo先生的失踪可归咎于国家的说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所述行为构成可归咎于缔约国的强迫失踪。

9.5委员会回顾,虽然《公约》没有明确使用“强迫失踪”一词,但这种失踪构成一系列独特和综合的行为,持续侵犯着《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例如生命权,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委员会回顾指出,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然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人员的命运,将失踪者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致使他们的生命始终面临严重风险,对此,缔约国应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就失踪可归咎于缔约国而言,缔约国未能采取必要步骤保护Rivera Hidalgo先生的生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9.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RiveraHidalgo先生而言,这些行为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因为强迫失踪给他带来了深重痛苦和不确定性,并对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事实可以推断,RiveraHidalgo先生在被剥夺自由期间很有可能遭受了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暴力行为。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所述事实对Rivera Hidalgo先生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儿子的失踪和寻求正义的过程让她痛苦不堪,备受折磨,特别是她在2018年发现当局自2013年以来一直保存一具尸体,而该尸体可能是RiveraHidalgo先生,迄今为止,没有进行任何专家检查来确定尸体的身份。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所述事实对提交人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9.7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指出,失踪是一种特别严重的任意拘留形式。在本案中,就失踪事件可归咎于缔约国而言,委员会认为剥夺Rivera Hidalgo先生的自由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9.8委员会还回顾,故意将一个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构成了剥夺他或她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受害者亲属行使有效补救权的一切努力都受到系统性阻碍的情况,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Rivera Hidalgo先生的命运或下落提供任何解释,特别是进行的调查没有达到尽职尽责的标准。因此,委员会认为,Rivera Hidalgo先生的强迫失踪剥夺了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9.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确认,导致她儿子失踪的犯罪者在凌晨闯入她家,拿走了各种贵重物品(包括两辆车),毁坏了物品,损坏了房屋和农场,这相当于非法干涉她的隐私。鉴于缔约国未发表意见,并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构成对提交人隐私和住宅的任意和非法干涉。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

9.10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就她没有获得有效补救而言,这些事实还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其调查的法律义务是一种手段义务,而且从了解事实的那一刻起,缔约国就尽职尽责地进行了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但是,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新莱昂州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当局在调查事实方面出现不合理拖延,没有进行认真和彻底的调查(上文第4.2、第5.1和第7.5段)。委员会认为,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足以证明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即使在国家人权委员会认定调查被不合理拖延之后,缔约国也未能表明其尽责行事。缔约国未能表明,被指控直接参与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的20人中,哪怕有一人因该失踪案被逮捕或起诉。委员会重申其对2013年发现的尸体的意见,即没有采取步骤确定尸体的身份,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上文第5.2和7.2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在当局收到RiveraIidalgo先生强迫失踪的申诉十年后,开展的调查未能查明他失踪的情况、确定他的命运和下落以及确定责任人。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Rivera Hidalgo先生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享有的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认为,对于提交人就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提出的申诉,必须得出同样的结论。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表明,就RiveraHidalgo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就来文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a)对RiveraHidalgo先生失踪的情况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b) 确保释放Rivera Hidalgo先生(如果他还活着);(c) 如果Rivera Hidalgo已经去世,以体面的方式将他的遗体归还给家属;(d) 调查并酌情惩罚任何可能妨碍搜查和追踪程序有效性的行为;(e)向提交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f)起诉和惩罚被认定应对所犯侵权行为负责的人,并公布这些程序的结果;以及(g) 给予提交人以及Rivera Hidalgo先生(如果他还活着)充分补偿,包括就所受侵权行为给予充分赔偿以及医疗和心理支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以独立、公正和透明的方式及时、有效和彻底调查任何强迫失踪行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侵权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