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2/Add.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新西兰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

结论性意见(第一一六届会议):

CCPR/C/NZL/CO/6, 2016年3月24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30、32和44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C/NZL/CO/6/Add.1, 2017年8月30日

委员会的评价:

以下段落需增补相关信息:30[A]、32[A][B]和44[C]

第30段: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和所有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尤其是对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

(a)在缔约国境内有效落实其有关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刑事立法;

(b)将有关打击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的方案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c)设立包括明确指标和系统性数据搜集的有效监督和评估过程,以评估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程度,并为未来立法和政策举措提供借鉴;

(d)在缔约国境内制定并落实受害者康复和补救方案,包括提供专项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

(e)有效落实并监督既有的家庭争端解决框架,特别是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缔约国答复概要

(a)自2014年成立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部长级小组以来,政府一直在创建一个系统。该系统整合各组成部分,拥有一个技能熟练、能识别风险和需求的工作人员队伍,且知道如何应对。此外,缔约国:(一)成立了国家家庭安全服务机构;(二)制定了《风险评估与管理框架》;(三)制定了《工作人员队伍能力框架》;(四)扩大了针对有儿童的高风险家庭的“家庭之初生”密集家访服务;(五)于2016年底作为“不可以”运动的组成内容推出了“危险信号”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六)将E Tū Whānau(一个以社群为基础的防止暴力计划)拓展到难以触及的社群,尤其是帮派、难民和移民社群成员;(七)将保释信息试点从两地拓展至八地,以向作保释决定的法官提供更多被告人此前家庭暴力史的相关信息,从而帮助作出知情有据的保释决定;(八)向“更安全社区”一揽子计划拨款5.03亿新西兰元,以大幅增加全国各地的警方人力和资源。部长级小组还监督以预先制止暴力和防止暴力再次发生为目的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预防工作。

司法部长于2017年3月15日向议会提交了《家庭暴力法案》,目的是加强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应对,并支持正在进行的建立整合系统的工作。该法案内含的变革将:增加获得风险和需求评估以及服务的机会;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更准确地记录家庭暴力犯罪;使实践守则得以推行;推出新的信息共享规定。该法案还规定了三种新罪行:非致命性扼喉、强迫结婚和袭击家庭成员。

警方推出了旨在更好地应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举措,包括:(一)警方与毛利部落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防止家庭暴力产生代际影响,并减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施暴者中毛利人过多的现象;(二)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现场视频问询,目的是改善受害者在警方处理和调查家庭暴力案件时的经历,并更好地执行家庭暴力法律;(三)“更安全家庭”工作计划――警方在该计划下对所有应对家庭伤害情况的一线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于2017年重新推出家庭暴力问题协调员专业课程。

(b)根据《新西兰国家行动计划》,对政府在处理2014年普遍定期审议时接受的121项建议方面的进展进行监测。人权委员会正在考虑扩展该计划,将各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也涵盖其中。该计划已经包含大量旨在打击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动,其中很多行动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

(c)“新西兰犯罪和安全调查”是一个新西兰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相关数据源。正在重新发展该项调查,使之成为一项年度调查,称为“犯罪和受害者调查”。此举将使政府得以更好地跟踪和衡量家庭暴力情况。已经确定了七项家庭暴力指标,以更好地监测普遍程度、受害者伤害和施暴者代价/伤害方面的趋势。自2017年开始,上述调查和指标将被用来为“改善公共服务”计划的目标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部长级小组的工作方案提供信息。此外,对记录在案的罪行受害者和犯罪人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改进,以使其更便于公众查询;上述数据目前按月发布,且可在新西兰警察总署的网站上查询。

(d)2016年7月,部长级小组启动了一个以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和长期照护为重点的响应受害者项目。性暴力受害者还可获得针对敏感诉求的综合服务,包括社工、辅导人员和心理专家提供的照护。部长级小组还在试点推行一种新的处理方法,即“整合式安全应对”,以确保经历暴力的家庭能得到所需的帮助。

(e)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可使儿童照护方面的纠纷得到持久的解决。在一方或儿童经历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无需诉诸此类解决机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寻求直接诉诸于家庭法院。

委员会的评价

[A]:(a)、(b)、(c)、(d)和(e)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大量信息表示欢迎。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以下问题提供更多信息,包括所取得的成果在内:(一)目前正在创建的系统,目的是建立一个能识别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相关风险和需求的工作人员队伍;(二)《风险评估与管理框架》;(三)《工作人员队伍能力框架》;(四)将E Tū Whānau计划拓展至难以触及的社群;(五)以大幅增加全国各地的警方人力和资源为目的的5.03亿新西兰元“更安全社区”一揽子计划;(六)旨在改革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家庭暴力法案》,包括通过该法案的时间表;(七)新西兰警察总署采取的举措。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就将2014年普遍定期审议的大量建议纳入《新西兰国家行动计划》提供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澄清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为打击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将旨在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方案纳入《国家行动计划》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将“新西兰犯罪和安全调查”重新发展成为年度的“犯罪和受害者调查”,包括确定多项指标,以更好地监测普遍程度、受害者伤害和施暴者代价/伤害方面的趋势。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改进记录在案的罪行受害者和犯罪人相关统计数据,以使之更便于公众查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相关数据,包括调查、起诉和定罪相关数据以及如何利用上述数字为将来的政策举措和立法提供参考的相关信息。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启动响应受害者项目和针对敏感诉求的综合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以下信息:(一)为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协助而采取的措施;(二)过去三年间在上述项目和服务之下获得支助的受害者人数;(三)上述项目和服务是否涵盖全境;(四)是否所有妇女均可免费获得上述服务,尤其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家庭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所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就提交“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家庭暴力案件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如何对上述案件进行监测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过去三年间在“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下考量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以及缔约国是否计划采取任何特别措施以确保纠纷解决框架得到有效实施,尤其是就保护经历家庭暴力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而言。

第32段:虐待儿童

缔约国应:

(a)包括通过制定并落实多方利益攸关方、对儿童友好的尽早发现和报告机制,并通过对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和对施害人进行问责,加大力度打击所有情况下的儿童虐待;

(b)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儿童行动计划》的结果,儿童、青年与家庭局的审查,以及为提高所提供儿童和青年保护与复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c)确保已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在学校开展提高意识方案,以避免重蹈类似“烧烤克星”案所发生的事件。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继儿童、青年和家庭部进行审查后,政府于2016年同意为儿童的照护和保护以及青少年司法制度制定和实行新的操作模式。作为一个新的以儿童为中心的独立部委,建立了弱势儿童部,自2017年4月1日以来已投入运转。该部将与更广泛的社会服务部门合作行事,从而强化如下事实:该部只能借助其他力量取得成果,而不是充当一个主要的直接提供服务机构。该部已经承担起确保弱势儿童及其家庭能尽早获得所需服务的责任。在新的操作模式下,将通过五个核心服务领域加强旨在打击一切情境中虐待儿童现象的努力:(一)通过提供家庭可以获得的服务,防止造成伤害;(二)在关切升级情况下进行密集干预,以确保儿童和家庭得到所需的帮助;(三)在儿童无法与其原生家庭一起生活时,提供照护支助;(四)为违犯法律的青少年提供青少年司法服务;(五)为进入成年期的经历照护的青少年提供过渡支助。新的操作模式将以改善毛利人的境况为关注重点,将在接下来的四到五年间实行,其间政府将投资近3.5亿新西兰元。缔约国还就现有的旨在防止和解决儿童遭虐待和忽视现象的各种方案、服务和安排提供了详细信息。

(b)未提供任何信息。

(c)独立警察品行管理局于2015年对“烧烤克星”案进行了审查,其结果是,社会发展部采取了旨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行动,其中包括改变了内部的做法,例如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情况进行机构间管理。新的操作模式将通过例如重点改善儿童的参与情况和建立预防和密集干预服务,更好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性暴力。此外,推出了联合标准操作程序,规定了新西兰警察总署和上述新部委之间商定的在就大规模指控展开调查情况下的工作安排。此外,教育部和新西兰警察总署还积极地开发资源并在学校提供咨询和培训,以使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能力处理和预防霸凌现象。再者,于2016年在《儿童保护规程》中增加了一个关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章节,其中详列了两机构磋商阶段应予考量的因素。这方面的培训增加了,现已是儿童保护调查员课程的组成内容。此外,意外伤害赔偿局有一个预防小组,并积极参与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预防举措。

委员会的评价

[A]:(a)

委员会对2017年设立弱势儿童部表示欢迎。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新的操作模式提供更多信息,包括旨在确保及早发现虐待儿童情况的现行措施、当局如何妥善调查所发现的情况以及必要时如何起诉和定罪施害者。

不适用评估:(b)

委员会指出,相关信息应在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B]:(c)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为防止诸如“烧烤克星”案中发生的事件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措施。但尽管如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以下信息:(一)确定对虐待和忽视儿童情况进行机构间管理的日期;(二)针对大规模指控相关调查推出联合标准操作程序的日期;(三)就2016年在《儿童保护规程》中增加的章节开展培训的日期以及结果;(四)意外伤害赔偿局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开展的工作。

第44段: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法》

缔约国应修正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法》,以确保尊重毛利人对其土地和资源以及文化发展的传统权利。

缔约国答复概要

政府没有对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法》进行审查的计划。该法承认毛利人在公共海洋及沿海地区的传统权益,并促进其行使上述权益。该法取消了该地区的皇家所有权,并恢复了此前曾被取消的毛利人传统权益。根据该法,新西兰整个海岸线均有义务接受调查,而不是根据此前法律可供调查的有限区域。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法》进行审查和修订的计划。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所作的解释,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该法何以确保不仅尊重毛利人在其土地和资源方面的利益,而且尊重其在土地和资源方面的传统权利,以及其文化的发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要求提供的信息应纳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下一次定期报告:2026年提交(根据可预测的审查周期,将于2027年进行国别审查。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