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2/Add.1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孟加拉国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 ( 第一一九届会议 ) :

CCPR /C/ BGD /CO/1 , 2017 年 3 月 22 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4 、 20 和 22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 /C/ BGD /CO/1/ Add.1 , 2020 年 3 月 1 9 日; CCPR /C/ BGD /CO/ 1/ Add.2 , 2020 年 8 月 3 日

委员会的评价:

以下段落需增补相关信息: 14[B][C] 、 20[C] 和 22[C]

第14段:早婚及有害的传统习俗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通过防止早婚和嫁妆习俗的法律,大幅降低早婚率,制止嫁妆习俗,为此应开展运动,宣传废除这种习俗的法律,让女孩、其家长和社区领导人了解早婚的有害影响。缔约国应修正《童婚限制法》,依照国际规范,无例外地规定女孩最低法定婚龄在18岁以上。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于2018年推出了一项打击早婚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目标是根除15岁以下女孩结婚现象、在2021年前将18岁以前结婚女孩的数量减少三分之一,并在2041年前消除早婚现象。该计划还包含针对受害者推出法律补救措施、加强社会安全网计划以及通过社群动员提高人们对早婚有害影响的认识等目标。

此外,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禁止嫁妆法》,其中实行了更严厉的措施,以防止嫁妆习俗。该法规定,凡索要、接受或给予嫁妆者,将处以一至五年监禁、最高50,000塔卡罚款,或二者并处。缔约国还颁布了2017年《限制童婚法》,加重了对童婚犯罪人和共犯的刑事处罚。该法规定,凡成人罪涉童婚者,将处以最高两年监禁、最高100,000塔卡罚款,或二者并处。类似的处罚适用于教唆童婚者或未阻止童婚者。为促进该法的实施,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限制童婚细则》,其中规定了国家、县、警管区以及地方各行政级别的预防童婚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权力。

2017年《限制童婚法》包含一项例外规定,即若确定早婚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可允许早婚。确定工作由一个评估委员会在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下和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据缔约国称,上述例外规定系依据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实,目的是在特殊情况下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旨在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等手段减少并最终消除早婚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遵循上述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取得的进展,以及缔约国为确保该计划有效实施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具体信息,说明缔约国为提高人们对早婚有害影响的认识作出的努力,包括所有提高认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的详细时间、采用的途径或方法、触及的受众以及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分别旨在防止嫁妆习俗和防止早婚现象的2018年《禁止嫁妆法》和2017年《限制童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上述法律的实施情况,包括其在报告所涉时期内被援引的次数,以及任何起诉、定罪和施加处罚情况的详细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就取缔嫁妆习俗和早婚现象的法律开展宣传运动方面,没有具体信息。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通过国家行动计划或其他方式采取措施宣传上述法律的情况。

[C]:委员会对2017年《限制童婚法》包含一项允许18岁以下女孩结婚的例外规定感到遗憾,并重申其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可适用此项例外规定的儿童最低年龄以及此项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况,包括依据该规定批准18岁以下女孩结婚的次数。

第20段: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

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

(b)修订法律,限制执法人员、军事部队人员和特种部队人员使用武力,采纳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并确保追究违反行为的责任;

(c)将强迫失踪行为切实定为犯罪行为;

(d)调查所有任意杀戮、强迫失踪及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起诉并以适当量刑处罚行为人,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对于失踪案件,缔约国应查明受害者命运及下落的真相,并确保把调查结果告知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亲属;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下列信息:

(一)完成的调查次数;

(二)定罪人数;

(三)行为人受处罚的分类信息。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指出,宪法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而《刑事诉讼法》授权治安法官和警察采取行动防止生命损失。此外,2016年至2019年间,缔约国颁布了几项针对具体领域的法律,其中包括2016年《孟加拉海岸警卫队法》、2017年《民用航空法》、2018年《麻醉品管制法》、2018年《数字安全法》、2018年《道路运输法》和2018年《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根除)法》。上述法律惩处危及或导致生命损失的行为或不作为。其中一些法律还保护境况危急或危险者。

(b)根据现行法律,执法机构使用武力受到限制。执法人员只能在万不得已情况下,出于保护生命和公共财产之目的使用武力。他们可以使用火器的情况数量有限。任何涉及执法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事件,均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凡此类事件发生后,由治安法官展开全面的行政调查。治安法官在调查期间确定使用武力是否具备合理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或进行调查的治安法官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并抄送监察长。已建立起完善的针对犯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执法人员采取部门处分的行政程序。任何受害者均可提起关于羁押或非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控告。现行法律规定了全面的针对警察实施处分的程序。处分可能包括开除、强制退休、降职、减薪或降级、训诫和警告。

(c)缔约国指出,“可能的绑架”案件往往是按“强迫失踪”报案,而该国刑事法律中并未界定“强迫失踪”。1860年《刑法》规定绑架行为属刑事犯罪,更具体而言,以谋杀为目的实施的绑架行为。根据1898年《刑事诉讼法》,绑架行为是一种可由法院审理的罪行。

(d)缔约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要求针对所有涉及执法人员的使用武力事件展开调查。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纳拉扬甘杰谋杀案中,27名快速行动营成员因7人遭强迫失踪和谋杀而被起诉。该营的15名成员,其中包括3名高级官员,被判定罪名成立并处以死刑。

(e)未提供信息。

委员会的评价

[C]:(a)、(b)、(c)和(d)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为生命权提供的保护相关信息,包括最近颁布的针对具体领域的法律。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在报告所涉时期内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情境中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使用武力问题的现行法律相关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修改本国法律,以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限制执法人员、军事部队和特种部队使用武力。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措施确保针对侵权行为追究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尤其是第10至第17段和第58段,以及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尤其是第96和第98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报告所涉时期内援引关于使用武力问题的现行法律的案件,报告所涉时期内警察使用武力案件中的控告、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相关数据,以及施加制裁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详细情况。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关于将绑架行为定罪入刑的信息。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信息说明为切实将强迫失踪定罪入刑而采取的举措。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就纳拉扬甘杰谋杀案的结果提供的信息,但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事实:该案的判决早于结论性意见的发布。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评价:(e)

委员会注意到,相关信息将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第22段:酷刑和虐待

缔约国应制止酷刑和虐待,执行《酷刑和羁押期间死亡预防法》(2013年),并确保没有其他法律中的豁免条款取代该法中规定的保护。缔约国应建立独立投诉机制,授权该机制调查所报告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和投诉。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罪行的所称行为人受到起诉,受害者得到充分补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指出,2013年《酷刑和羁押期间死亡预防法》立即生效,且优先于现行其他法律中任何与之矛盾的条款,包括任何赔偿条款在内。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有权受理投诉并针对执法机构成员展开调查。该委员会可根据调查结果向政府提出建议,包括关于政府应启动法律程序的建议。该委员会还可请政府提供有关执法人员据称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信息说明报告所涉时期内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和终止酷刑和虐待做法而采取的任何举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2013年《酷刑和羁押期间死亡预防法》提供的信息,但请缔约国就该法的执行情况提供更多信息,包括报告所涉时期内根据该法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任何赔偿的相关信息。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职能和权力的信息,但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说明该委员会作为独立投诉机制的作用,包括该委员会是否有权直接调查关于执法人员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指称。委员会要求提供详细信息,说明该委员会在报告所涉时期内受理的投诉数量、开展的调查数量以及调查的结果,包括任何针对实施侵权行为者提起诉讼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要求提供的信息应纳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