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863/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Ma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863/ 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ndrei Andreev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4年5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1年3月25日

事由:

制裁提交人散发政治传单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个人申诉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

表达自由;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公约》条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提交人安德烈·安德雷耶夫,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47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正义世界政党的成员。2013年8月13日,他在维捷布斯克的一栋公寓楼里散发政治传单。同一天下午12点左右,他因犯有《行政犯罪法》第22.9(2)条规定的罪行(违反关于大众媒体的立法)被警察逮捕。

2.22013年9月5日,维捷布斯克Oktyabrsk区法院根据《行政犯罪法》第22.9(2)条认定提交人非法分发具有政治性质的外国大众媒体宣传材料,并对他处以200万卢布的罚款。法院认为,外国印刷公司应事先获得新闻部的许可;然而,提交人没有这种许可。

2.32013年9月12日,提交人就区法院的裁决向维捷布斯克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声称除其他外,政治传单是根据必要的技术法规印刷的,其唯一目的是向民众宣传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不能被视为《行政违法法》第22.9(2)条意义上的定期大众媒体出版物。2013年9月25日,维捷布斯克地区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2.42013年10月15日,提交人向维捷布斯克地区法院院长提交了监督复审上诉。他的上诉于2013年11月15日被驳回。他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监督复审上诉于2014年2月3日被驳回。

申诉

3.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他散发的政治传单不包含任何可能限制他人权利和自由、侮辱或冒犯他人或不尊重公职人员职业声誉的信息。此外,传单没有煽动公众骚乱或危害公共安全、健康和道德。因散发政治传单而对他罚款剥夺了他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7年1月23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最高法院2014年2月3日的决定向检察官办公室或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监督复审请求的时限于2014年3月26日到期,提交人不再有这种补救办法。然而,提交人本来可以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监督上诉,而且没有时间限制。

4.2缔约国认为,鉴于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该申诉应被视为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8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重申了他的指控,即缔约国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传递信息的权利。

5.2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他可以利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监督复审请求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监督复审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针对已经生效并取决于法官酌处权的法院裁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在本案情况下,这种请求将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由于缔约国没有就这一点提供任何详细资料,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的其余申诉,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自由传递信息的权利受到限制,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他因散发政治传单而受到制裁,因此被阻止进一步传递传单所载的信息。

7.3委员会必须考虑,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任何标准,对提交人传播信息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

7.4委员会回顾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指出,除其他外,言论自由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是每个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石(第34段)。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对言论自由,包括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施加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等所需要的。最后,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在性质上不得过度,也就是说,在可能实现相关保护功能并与被保护的利益相称的措施中,限制必须是侵入性最小的。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责任证明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限制是必要和相称的。

7.5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由于提交人没有新闻部的特别授权而禁止他分发印刷材料,以及对他处以巨额罚款,都令人对限制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产生严重怀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援引任何具体理由来支持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提交人施加限制的必要性。缔约国也没有证明所选择的措施在性质上是侵入性最小的,或者与其寻求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虽然基于国内法,但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是不合理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它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包括偿还罚款和提交人在国内诉讼中承担的任何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了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关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