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584/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January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584/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lainRosenberg和SabineJacquart(由HerneHill的律师LordLest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法国

来文日期:

2014年12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3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事由:

对某一宗教及其信徒的歧视性待遇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实质性问题:

宗教自由;不歧视;公正审判权;司法独立和公正;权利平等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子)项

1.1来文提交人Alain Rosenberg和Sabine Jacquart, 均为法国国民,分别生于1949年3月23日和1965年1月30日。提交人称,他们因法国侵犯其在《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而受害,《公约》于1981年2月4日开始对缔约国生效。他们由Herne Hill的律师Lord Lester代理。

1.2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批准了缔约国关于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的请求,并于2015年7月6日相应通知了缔约国和提交人。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Alain Rosenberg是科学论派教会精神协会(科学论派教会精神协会)总干事,自1967年以来一直是科学论派教徒。他协调教会的宗教活动。Sabine Jacquart在所涉事件发生时是科学论派教会精神协会主席,自1988年以来一直是科学论派教徒。这个非营利协会开展会众活动、宗教教育、宗教净化计划和精神辅导。

2.2据提交人称,法国称科学论派教的以下做法和信仰是欺诈性的,没有科学价值:审计;净化疗法;性格测试;和筹款安排。审计包括由审计员提出的精神练习和问题,旨在帮助追随者了解其个人和精神追求。净化疗法包括通过使用桑拿浴和各种物质对身体进行解毒,以期获得更大的精神成长。性格测试也可以作为改变信仰的一种方法,包括识别10种性格特征,并使之有可能测量追随者在这个过程中所取得的精神和个人进步。筹款安排包括追随者与他们参与科学论派教会计划相关的捐款。提交人明确表示,参加科学论派教会或其活动绝不依赖于财政捐款情况。他们认为科学论派教会完全接受服从法律的原则,拒绝任何犯罪行为。

2.31996年2月29日和1998年12月1日,司法部长向检察官发出两份通知,敦促他们起诉172个被警方情报部门定性为邪教的运动,其中包括科学论派教会。通知强调需要与反邪教协会密切合作,包括保护家庭和个人邪教受害者协会全国联合会(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这是一个公共资助的协会,其目的是收集信息,以便对邪教运动采取法律行动。1998年3月以来,应司法部要求,每年在国家司法学校举办关于邪教主题的培训课程。根据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提供的信息,科学论派一直是特别会议讨论的焦点,提交人称这些信息带有偏见和敌意。2001年6月12日,在政府自1999年以来开展的媒体宣传活动中含蓄地提到科学论派教会之后,《第2001-504号法令》生效,旨在加强预防和惩罚侵犯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邪教运动。这项由国民议会议员、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主席凯瑟琳·皮卡德提出的法律将滥用个人弱点罪(Abus De Faiblesse)纳入《刑法典》。皮卡德女士说,对于追随者过去或现在拒绝同意而阻碍起诉的问题,这是一种必要的补救措施。2005年9月18日至29日,法国接待了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的访问。提交人援引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她在报告中认为,政府的政策可能促成了一种对被列入根据一份议会报告而确定的名单的社团普遍怀疑和不容忍的气氛,并对这些社团或团体的一些成员的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产生了负面影响。 2008年4月,总理指派乔治斯·弗内什编写一份关于法律系统打击邪教伤害能力的研究报告。该份研究的最后建议呼吁对司法机构进行关于《第2001-504号法令》所述滥用个人弱点罪的培训,2008年9月,弗内什先生被任命为监测和打击邪教伤害行为部际工作队主席。2011年9月19日,司法部长向附属于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和附属于高级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发出了一份通知,该通知的目的是参照“测试”、“净化治疗”或“反复启蒙课程”等实例,就如何找到滥用个人弱点的证据向检察官发出指示。该通知还提到,在涉及邪教的案件中,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是一个主要合作伙伴。

2.4据提交人称,在对他们提起法律诉讼时,必须考虑这些立法和体制转变的先后顺序。提交人认为,这种变化是为了影响诉讼程序,并强调立法和行政部门采取重大步骤的日期与针对他们的法律诉讼的日期非常接近。

2.51998年12月,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的一名律师代表M.女士向巴黎调查法官提出申诉,指控提交人团伙诈骗,要求解散和取缔科学论派教会。M.女士于1998年5月加入科学论派教会,据称是精神控制的受害者。提交人指出,科学论派教会已将她的大部分财政捐款退还给M.女士。她随后在此案中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0年以原告身份撤回索赔申诉。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1999年1月任命了一名调查法官。2000年6月,P.A.的案件与对帮派诈骗的调查合并在一起,尽管联系检察官的是他的兄弟,而他本人拒绝提起民事诉讼。他在使用自己公司的资金支付科学论派教会的服务费用后,他被称为“自愿受害者”。提交人指出,他的财政捐款已得到偿还。E.A.先生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是科学论派教会的信徒,他接受了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的咨询,他的案件也在2000年9月被列入此案。E.A.先生也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他于2007年12月退出诉讼,声称与他所指控的人的争端已经解决。

2.62006年9月4日,检察官申请终止诉讼,认为没有证欺诈或任何犯罪行为的证据。涉及精神控制和意志丧失的论点没有得到承认,检察官指出,P.A.从未提出过申诉。

2.72008年9月8日,调查法官驳回了该案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该决定提出质疑,并指控提交人对M.女士、E.A.先生和P.A.先生进行团伙欺诈。调查法官根据《第2001-504号法令》所阐述的心理控制和滥用个人弱点的概念作出裁决,追溯到1997年至1999年期间所犯行为的法律。

2.8审判于2009年5月和6月进行,据提交人称,审判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公平标准。提交人争辩说,尽管他们提出了请求,但他们从未了解到裁决他们案件的法官是否参加了国家司法学校根据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提供的信息组织的培训。2009年10月27日,巴黎大审法院(主要管辖权的法院)驳回了P.A.的申诉,但判定提交人对M.女生和E.A.先生犯有团伙欺诈罪。法院认为,提交人打着科学论派教义的幌子,通过欺骗受害者相信他们可以得到帮助,施加心理控制,唯一目的是让科学论派教会变得富有。提交人提出上诉,巴黎上诉法院的听证会于2011年10月开始。提交人称,大审法院裁决认定科学论派教会的做法是欺诈性的,是对其信徒宗教自由的干涉。他们还谴责公共当局在上诉程序开始前几天,在2011年9月19日通过发布新的反邪教通知(补充1996年2月29日和1998年12月1日的通知)对检察官施加影响,违反了公正原则。他们对在国家司法学校开设培训课程提出质疑,这些课程的内容是由敌视科学论派的人开发,有时甚至是由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或其律师领导的,即在所涉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同一协会。2012年2月2日,巴黎上诉法院维持了对团伙欺诈和共谋非法行医的定罪,援引心理控制的概念,以拒绝采信M.女士和E.A.先生的来信,他们在信中表示对科学论派教会完全满意。上诉法院认为,科学论派教会和提交人具有纯粹的财务设计。提交人回顾指出,尽管他们从未与据称受害者接触过,他们仍被定罪,只是因为他们协调科学论派教会的活动这一事实。他们称这一裁决是不公正的。提交人指出,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在最初的诉讼和上诉中被确认为民事原告,并影响了整个诉讼,尽管事实上提交人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就对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可予受理提出质疑。在这两个法院,只有在诉讼程序结束时,才认定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可受理。提交人还强调,上诉时,没有受害者个人在场,因为E.A.先生在2007年撤回了申诉,M.女士在2010年撤回了申诉。2013年10月16日,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对提交人处以重罚、缓刑以及在主要国家报纸和两家国际报纸上刊登判决的命令。

2.9在这一定罪之后,Sabine Jacquart搬到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便和平信奉她的宗教。她把两个儿子留在了法国,由于审判的严酷及其后果,她罹患严重健康问题。Alain Rosenberg继续管理宗教部,在进出科学论派教会场所时受到仇恨团体的骚扰。由于他被定罪,他的银行拒绝给他贷款,他也被拒绝批准前往美利坚合众国,他的女儿、女婿、儿子和孙子孙女住在那里。

2.102014年4月15日,提交人和科学精神协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称他们受《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2014年6月12日,提交人收到一封信,通知他们一名法官宣布他们的申请不可受理,“理由是不符合《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提交人强调,这封信没有以任何方式说明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的原因,信中也没有任何内容显示这名法官审议了案件的实质问题。提交人认为他们的案件与AchabalPuertas诉西班牙案(CCPR/C/107/D/1945/2010)类似,在该案中,委员会决定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尽管事实是:(a)西班牙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提出了类似于法国的保留;及(b) 欧洲人权法院在一封简短的信函中通知提交人,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决定宣布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不可受理,理由是它没有看到“任何违反《公约》及其议定书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迹象”。提交人认为,在他们的案件中,并非由三名法官做出裁决的问题,而是仅由一名法官裁决的问题,甚至无法知道是否对实质问题进行了哪怕是有限的审议。他们补充说,提交申请到一位法官做出裁决之间的时间很短,这表明法官不可能根据实质问题对案件进行了审议。

申诉

3.1首先,提交人认为,法国法院对他们的定罪阻碍了他们和其他追随者在不受国家干涉的情况下实践和表示其宗教信仰的权利。他们认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法国对本案的干涉是没有道理的。他们还认为,司法当局将科学论派教会的做法和信仰定为刑事犯罪,在涉及受《公约》保护的宗教信仰问题上,没有遵守中立、多元、公正和公平原则。

3.2其次,提交人认为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他们争辩指出,科学论派教会受到不平等待遇,并因被说成是“邪教”而被污名化。他们认为,传统宗教追随者绝不会受到提交人所遭受的待遇。

3.3最后,提交人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他们认为,政府对科学论派的无情和公开敌视立场以及要求司法当局根据刑法起诉和惩罚科学论派教会代表的压力和各种呼吁使人们对法国法院在本案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法官为了作出判决,最终只依靠三个人的申诉,所有这些人都撤回其申诉,这一事实支持了这种怀疑。提交人还称,没有遵守权利平等原则,因为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是一个得到公共补贴的协会,参与培训法官打击邪教进程,通过对提交人和科学论派教会提起民事诉讼,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发挥了突出作用。提交人回顾指出,正如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在各自判决中所承认,既使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无权参与本案的法庭诉讼,它仍然可以提出这些指控和意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5年5月11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了意见,请求委员会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来文。

4.2缔约国首先回顾和总结了针对提交人的国家法律诉讼。其次,缔约国称,提交人提呈的事实已经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涉及同样事实,欧洲人权法院已于2014年6月12日致函通知提交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其申请不可受理。缔约国还回顾其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际就第五条第2款(子)项提出的保留。缔约国回顾指出,按照委员会的惯例,如果案件已完全因程序性理由被另一国际机构驳回,则有关事项不能被视为正由上述国际机构“审查”。反之,不予受理裁定即便是基于对实质问题进行有限的考虑,也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意义上的审查。

4.3缔约国指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确定有六个不可受理的理由,即:(a) 自最后决定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已经过去;(b) 申请是匿名的;(c) 该事项已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d) 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e) 申请明显缺乏根据或滥用个人申请权;及(f) 申请人没有遭受重大不利。鉴于申请是在必要的六个月期限内签署并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两年缓刑和30,000欧元罚款构成损失,缔约国推断,法院驳回了申请,理由是申请显然没有根据或滥用了个人申请权。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缔约国都认为,这一结论意味着法院必定审查过提交人的申诉。

4.4提到提交人认为欧洲人权法院的审议可谓草率的指控,缔约国坚持认为,委员会不宜去推测法院法官的工作质量。它还提到委员会六名成员在AchabalPuertas诉西班牙一案中的个人意见(反对意见)。忆及此事已由法国所作保留意义上的另一国际调查程序予以审查,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6月2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回顾指出,欧洲人权法院2014年6月12日的信函没有解释法院的载决,缔约国本身也承认这一点。他们认为,在法国所作保留的意义上,法院的独任法官没有审查申请,因此必须认为来文可以受理。

5.2提交人拒绝接受缔约国提出的论点,即鉴于《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不可受理的理由,法官必然以申请明显毫无根据或滥用个人申请权为由驳回了申请。他们称这一推理纯属推测,并基于欧洲人权法院从不犯错的假设。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无法确知法官为什么驳回申请,也不可能确定法官是否对实质问题进行了哪怕是有限的考虑。

5.3提交人以AchabalPuertas诉西班牙案为基础回顾了这两起案件之间的相似之处,并指出,委员会称欧洲人权法院在其驳回信中提出的论点简明扼要,本案也应以同样的方式予以说明。提交人坚持认为,法律推理的透明度对于建立对司法系统及其公信力的信任至关重要。

5.4提交人回顾说,本案就其宗教自由权、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公平审判权提出了严肃的法律问题。在国际一级,他们认为审查他们的案件至关重要,因为欧洲人权法院草草宣布他们的申请不可受理,做出这一裁决的原因让他们无法理解。因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这符合在AchabalPuertas诉西班牙一案中作出的裁决。

提交人关于可否受理的进一步评论

6.12016年1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进一步的评论,以便向委员会通报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改革。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题为“执行《欧洲人权公约》,我们的共同责任”高级别会议之后,成员国欢迎欧洲人权法院打算扼要说明独任法官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并请法院自2016年1月起依照其声明的意图采取行动。

6.2提交人欢迎这一改革,但指出,由于该决定没有追溯效力,所以他们无法知道为什么裁定他们的申请不可受理。提交人强调,2016年的改革旨在矫正独任法官程序的缺陷,但他们回顾说,他们认为独任法官在这些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国所作保留的含义审查他们的案件。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7.12017年7月18日,委员会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曾就同一事件向欧洲人权法院递交申请,并已从2014年6月12日的信函获悉,该法院已由一名法官做出裁决,宣布“申诉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不可受理”。委员会回顾,法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之际曾提出一项保留,不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正由或已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的案件。

7.3委员会回顾了其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有关的判例。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当欧洲人权法院宣布不可受理不仅基于程序性理由,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基于对实质问题的审议时,同一事项应被视为已在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相应保留意义内得到“审查”,因此应由委员会决定,在所涉案件中,当法院宣布“申请不可受理,理由是不符合《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时,法院超越了对纯粹形式上的可受理标准的审查。

7.4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请,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宣布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在给提交人的信中阐述的理由很简单,没有就根据实质问题作出不可受理决定的理由提出任何论点或澄清。鉴于上述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委员会无法确切地肯定提交人所递交案件的实质问题 已在法国提出的保留意见含义内经过审议,哪怕是有限的审议。鉴于上述原因,委员会认为,法国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提出的保留本身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案的实质问题。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将科学论派教会的做法和信仰定为刑事犯罪以及相关的起诉和定罪不适当地干扰了教会追随者的宗教自由。委员会还注意到他们的指称,即科学论派教会和提交人本人与传统宗教相比受到不平等待遇,对他们的司法诉讼违反了公正、独立和权利平等的原则。除其他外,提交人尤其认为,对他们的起诉和定罪是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缔约国以影响这些程序公正性的方式同时实施法律和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a)司法部长于1996年和1998年发出通知,要求起诉172个被确定为邪教的实体,包括科学论派教会;(b)由一个公共资助的协会――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为法官举办关于邪教主题的培训课程,该协会在法律诉讼中也发挥了突出作用,在举办培训课程的同时,对提交人和科学论派教会提起民事诉讼;及(c)2001年在《第2001-504号法令》中列入了滥用个人弱点罪,司法部长于2011年9月向检察官发出通知,明确说明科学论派教会信徒使用的做法,如“测试”、“净化疗法”和“重复启蒙课程”构成该犯罪行为。

7.6委员会还注意到,除了与欧洲人权法院不予受理决定有关的理由之外,缔约国没有以任何其他理由质疑提交人指控的可受理性。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们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可以受理。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8.12018年9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的指控,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的论点,即认为只因为他们是科学论派教会信徒就判定他们有罪。缔约国强调,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虽然信仰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但表示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却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限制,也不能逾越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缔约国强调,承认《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宗教自由权并不能免除提交人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使犯罪行为合法化。根据《刑法典》第132-71条和第313-1条以及《公共卫生法》第L.4223-1条,按正规程序宣判提交人有罪,罪名是团伙欺诈和共谋非法行医。缔约国申明,提交人被定罪并不妨碍他们继续表示自己的信仰,只要他们在这方面的行动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缔约国还解释说,提交人指控的限制与立法机关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也是法国刑法中的规定,即惩罚欺诈和非法行医。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这一限制追求的是《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合法目标,即停止提交人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构成安全威胁。

8.2关于《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说法,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的论点,即认为他们因为是科学论派教会的信徒而受到歧视。缔约国回顾说,委员会一贯认为,并非基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所列种种理由的每一种区别 都构成歧视,只要这种区别的标准合理而客观,并且目的是实现《公约》规定的合法目的。 缔约国申明,在本案中,根据刑法判定提交人有罪,罪名是团伙欺诈和共谋非法行医,唯一的依据就是这些罪行的构成要件已经确立,而不是因为他们是科学论派教会的信徒,而且法国法院在本案诉讼中没有使用“邪教”一词。换一种说法,缔约国辩驳称,即便可以确定存在影响提交人的差别待遇,但无论如何都是基于客观而合理的理由。因此,缔约国认为,应当驳回关于《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遭到违反的说法。

8.3关于《公约》第十四条遭到违反的指称,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证明国内法院适用法律如何构成拒绝司法、明显错误或任意适用法律。缔约国否认其法官缺乏独立性的指称。缔约国强调,司法部长于1996年和1998年发布、提交人也引用的通告不具约束力。缔约国回顾说,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承认,规定滥用个人弱点进行欺诈属于犯罪行为的《第2001-504号法令》(插入《刑法典》第223-15-2条)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 该条是《公约》第十八条的对应条款。缔约国补充说,法官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没有适用这项法律。缔约国不能接受的论点是,部际工作队为监测和打击邪教滥用行为而针对科学论派教会发布的公开声明对法国司法机关构成了压力,因为法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载入了《法国宪法》第64条。

8.4关于本案法官的公正性,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参与法官培训是如何导致误判的。缔约国认为,如果提交人怀疑本案件法官的公正性,他们本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8条请求一名或多名法官回避,但他们没有这样做。缔约国特别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受害人放弃申诉不能取消刑事诉讼。关于违反权利平等原则的指控,缔约国不接受提交人的主张,即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在本案诉讼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缔约国回顾说,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为提起民事诉讼而提交的申请被巴黎大审法院驳回,而且在上诉和撤销判决中都维持了这一裁决。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9.1提交人在2018年12月26日的评论中重申,法国当局没有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他们作为科学论派教会信徒表示宗教信仰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他们声称遭受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宗教歧视,因为科学论派教会没有受到与其他传统宗教相同的待遇。他们重申其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指控。

9.2提交人称,缔约国对他们享有《公约》第十八条保障的宗教自由施加种种限制,却始终没有给出正当理由。他们认为,根据刑法判定他们有罪,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协调了科学论派教会的宗教活动,这侵犯了他们表示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提交人指出,他们一直是政府代表无端公开攻击的目标,这些代表称科学论派教会是一种邪教,称其信徒都是受金钱利益驱使的骗子。提交人强调,法国法院始终称科学论派教会的宗教实践不诚实,包括教会运作所必需的精神和筹款活动。提交人重申,缔约国自1998年3月以来为法官举办的培训课程,包括根据对其不利的信息举行的科学论派问题培训课程,以及当局发出的敦促司法机关打击科学论派教会等被认为是邪教团体的通告,都构成了对他们信仰自由的侵犯。至于将科学论派教会定性为邪教的问题,提交人回顾说,欧洲人权法院已经裁定,在官方文件中使用贬义词描述宗教社群构成了干涉,因为它可能对行使宗教自由产生不利影响。提交人进一步断言,《第2001-504号法令》用意特别明确,就是专门针对科学论派追随者的。他们强调,他们不服巴黎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就在听审前夕,政府向公共检察官发出了一份通告,上诉法院院长也拿到了复印件,其中提到了科学论派教会的一些做法。

9.3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的问题,提交人说,他们的宗教没有受到与其他传统宗教相同的待遇,因为传统宗教的做法基于许多不科学的信仰,而其代表却从没有因这些做法受到审判或被定罪,也没有因为追随者捐款而遭受欺诈起诉。

9.4关于《公约》第十四条遭到违反的指称,提交人指出,2011年10月,法国司法系统的官员明确承认,1996年和1998年发布的通告不仅面向检察官,而且还散发给现任法官,包括上诉法院院长,以供参考。提交人强调,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当局的声明不是在宣判他们有罪之后做出的,而是在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之前和期间做出的。提交人虽然承认不可能知道这场敌对宣传对法院的影响程度,但辩称,这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提交人重申其诉求,即由于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在培训法官方面的作用以及在诉讼开始时身为民事原告的角色,权利平等原则没有得到尊重。他们认为,巴黎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没有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充分评估诉讼程序的不公正性。

9.5因此,提交人敦促委员会驳回缔约国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论点,并认定他们被剥夺了《公约》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所保护的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实质问题

10.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刑法对他们的定罪阻碍了他们行使和表示其宗教信仰的权利,缔约国的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它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们被定罪完全是因为他们是科学论派教会的信徒,法国当局开展了一场针对他们的媒体运动,并专门针对科学论派教会的做法向检察官发布了行政通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承认《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宗教自由权不能免除提交人应承担的义务,也不能使犯罪行为合法化,提交人根据刑法定罪的依据是与帮派诈骗和非法行医罪行相对应的客观因素,根据现行刑事立法,而不是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缔约国申明,提交人的定罪并不妨碍他们继续表示自己的信仰,前提是他们在这方面的行动必须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缔约国还补充说,提交人所称的限制与立法机构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法国刑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惩罚欺诈和非法行医行为。

10.3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这一限制是否属于《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所授权的限制。委员会回顾指出,第十八条第3款仅允许对表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施加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委员会还回顾,必须严格解释《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施加限制的目的仅限于明文规定的,并且必须同所指特定需要直接相关和相称。不得出于歧视目的或以歧视性方式施以限制。

10.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司法裁决不允许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下达的判决仅仅是因为他们是科学论派教会的信徒,而是为了起诉被特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帮派欺诈和共谋非法行医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能证实,他们声称缔约国因其宗教或信仰的表示而对他们施加的限制不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根据他们被指控并被起诉和定罪的罪行的构成要素来质疑他们被定罪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仅仅是属于某一宗教派别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国家刑法豁免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科学论派教会继续在缔约国境内活动,提交人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相关信息,使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刑法对他们定罪并不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刑法,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是科学论派教会的信徒。委员会认为,根据卷宗中的材料,它无法得出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的结论。

10.5关于《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科学论派教会被污蔑,被定性为邪教,没有得到与传统宗教同等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被定罪的唯一依据是他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32-71条和第313-1条和《公共卫生法》第L.4223-1条,这些行为按照常规程序被归类为帮派欺诈和共谋非法行医。

10.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不歧视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其中第7段将“歧视”定义为“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否认或妨碍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一切权利和自由”。但是,并非每一种基于第二十六条所列理由的区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只要这种区别对待有合理和客观的标准为依据,并且是为了实现正当目标,就不是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证明根据刑法对他们的定罪是如何由于基于不合理标准的不平等待遇造成的,这会使人质疑国家法院的客观性和对合法目标的追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源于他们作为科学论派教徒受到不同对待的事实。然而,委员会回顾,根据提交人自己的陈述,司法部长在1996年和1998年发布的通告涉及172个被归类为邪教的运动,而不仅仅是科学论派教会。委员会注意到,将滥用弱点罪纳入《刑法》的《第2001-504号法令》似乎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是专门针对科学论派教会的。委员会还注意到,巴黎大审法院在2009年10月27日的裁决中判定提交人有罪,不是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而是因为他们犯有帮派欺诈和共谋非法行医罪。巴黎上诉法院在2012年2月2日的裁决中维持了这些判决。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最高上诉法院在2013年10月16日的判决中也维持了判决。因此,国内法院系统地处理了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指控的构成要素及其活动对受害者的严重经济后果,虽然他们后来撤回了申诉,但只是在多年的诉讼和偿还了他们对科学论派教会的捐款之后才这样做。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他传统宗教的信徒在法国也因类似罪行被定罪,在有关案件中,法院没有使用“邪教”一词来指代科学论派教会,该教会继续在该国自由活动。因此,根据卷宗中的信息,委员会无法得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结论。

10.7关于《公约》第十四条遭到违反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当局明显敌视科学论派教会、通过《第2001-504号法令》以及施压和呼吁司法当局起诉科学论派教会的代表,使人怀疑法国法院在本案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没有尊重平等权利原则,因为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接受国家资助,参与了法官培训,并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包括对提交人和科学论派教会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证明司法部长向检察官发出通知并在现任法官中传播信息必然会损害司法独立。关于提交并随后撤回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受害者撤回申诉并不妨碍进行刑事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法官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第2001-504号法令》。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在其各自的判决中没有承认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作为民事原告的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为提交人提供了申请撤回审理其案件法官的可能性,但他们没有利用这一机会。

10.8委员会回顾,一般而言,《公约》第十四条旨在确保正当司法。然而,根据案卷中的信息,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国内法院存在任意行为或剥夺司法公正,或者本案中在三个不同的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官在一审或随后提交的上诉审理中违反了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

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从收到的材料来看,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