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772/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2July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772/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Émile Bisimwa Muhirhi(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6年3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3月23日

事由:

酷刑和任意拘留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正审判;自由权;任意干涉家庭生活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1来文提交人是Émile Bisimwa Muhirhi, 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生于1983年11月3日。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受《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保护的权利。刚果民主共和国于1976年11月1日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由非政府组织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一名律师代理。

1.22016年6月7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5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保护提交人及其家人。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在南基伍省的布卡武做小生意,该地区多年来因当局对民众实施众多侵害人权行为而闻名。2014年12月17日早晨6点左右,他在家中被国家情报局成员逮捕,他们闯进家门,然后在没有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将他带到办公室拘留。提交人立即被单独监禁在一个比壁橱大不了多少的牢房里,既不能坐也不能躺。直到几小时后,大约在上午10点,当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酷刑时,才向他透露逮捕原因。

2.2在这次审讯中,H.K.――逮捕时在场的一名国家情报局官员――指控提交人从他的表哥、前合伙人D.C.那里偷窃了172,844美元。H.K.指控他用这笔钱为自己购置财产,包括近期购买的一栋房子。尽管存在可以证明他无罪的证据,包括他和D.C.当时保存的会计账簿,但提交人在审讯期间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由于提交人拒绝认罪,H.K.在一张纸上写了一份假供词。然后,他要求提交人在文件上签字,但不让他事先阅读文件内容。当提交人拒绝时,H.K.拿起警棍,强迫提交人趴在地上,开始猛烈殴打他的背部和臀部。疼痛难忍的提交人流着泪,最终同意在H.K.给他的文件上签字。签署文件后,提交人再次被关进牢房,不允许离开。

2.3此后,提交人遭受了恶劣的拘留条件,并被剥夺了咨询律师、被带见法官、与家人见面、获得医疗服务和定期获得食物的权利。几天后,H.K.传唤提交人的父亲和D.C.到国家情报局的办公室,这次他又遭受了第二次酷刑。在这次对质审讯中,H.K.再次试图迫使提交人招供,但没有向D.C.提出任何问题。由于没有得到任何结果,H.K.拿起警棍,殴打提交人20多分钟,而后者的父亲恳求他停下来。疼痛万分的提交人终于在文件上签字。这一事件给提交人的身体留下严重后遗症,包括右前臂骨折,这是在他试图保护自己免受警棍击打时造成的。

2.4在拘留期间,提交人多次告知接待处的国家情报局官员L., 他因受到警棍重击和鞭打而遭受痛苦和折磨。提交人要求获得治疗,或至少给予药物以减轻疼痛。L.在一个笔记本上记下了提交人的所有苦情,但事后没有任何行动。提交人从未因遭受殴打而得到治疗。

2.5每天早上7点30分左右,提交人通过牢房的深色玻璃小窗看到D.C.驾驶一辆汽车穿过国家情报局办公室的大门,在H.K.的陪同下从车里出来。通过这个窗口,提交人几次看到D.C.向打开大门的哨兵和情报局办公室的宪兵军官送钱。这些事件最终使提交人有朝一日摆脱这种境地的希望破灭了。

2.62014年12月20日,提交人的律师向布卡武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针对D.C.的刑事申诉,指控其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不当指责,并提及遭受酷刑。考虑到提交人在国家情报局手中处于弱势地位,担心对他实施直接报复,提交人的律师在刑事申诉中没有提及H.K.。提交申诉后,检察长将案件分配给一名刑事调查官,此人没有表现出任何主动性来启动适当的初步调查,特别是考虑到申诉人被拘留在国家情报局所在地的情况。因此,此后该案没有任何进展。此外,2015年1月9日,当地非政府组织“Mumosho Mudusa促进发展社会行动”也采取行动,通过向布卡武上诉法院检察长检举非法逮捕的情况,以将提交人及其案件移交给检察长办公室。

2.72015年1月14日,D.C.向布卡武商事法庭庭长申请直接传唤提交人。2015年1月15日,庭长发布命令,准许D.C.迅速传唤提交人于2015年1月21日在商事法庭出庭,而当时该案仍在检察院调查期间。在商事法庭的第一次听证会中,提交人提出了该法庭没有管辖权的抗辩。这一抗辩于2015年1月23日被一项初步裁决驳回,法庭在该裁决中宣布自己具有管辖权。2015年1月31日,提交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因此该案在商事法庭一级暂停审理,由负责裁定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审理。2015年2月26日,布卡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宣布商事法庭无权审理此案,并将此案的案情移交给布卡武治安法庭。随后,D.C.向布卡武上诉法院提出了对治安法庭的合法怀疑,但被上诉法院驳回。最后,D.C.因缺乏证据放弃了对提交人的起诉。

2.8提交人在国家情报局场所被拘留,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14日。当天他被带到布卡武检察长办公室,检察官下达了审前拘留令。2015年1月15日,提交人再次被带到检察长办公室,在自己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检察官的审讯。在听证会上,提交人提及他在国家情报局期间遭受的酷刑。听证会结束后,提交人被带回布卡武中央监狱。

2.9从这一天起,即被捕后29天,提交人才第一次有机会见到他的律师并与之交谈。2015年1月19日,提交人向检察长申请保释,但没有得到答复。随后,布卡武治安法庭于2015年1月27日举行听证会,就其审前拘留作出裁决。在这次听证会上,提交人未能获得法律援助,法庭下令对其进行审前拘留。

2.102015年2月18日,提交人向布卡武治安法庭提出保释申请。2015年2月19日,法庭驳回申请,理由是有可靠罪证支持对他的指控。2015年2月20日,提交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但在2015年3月初,布卡武大审法院确认一审裁决,驳回上诉。

2.112015年2月27日,鉴于2014年12月20日提交针对D.C.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不当指责的刑事诉讼以后没有任何后续行动,提交人向布卡武大审法院提交申诉,要求就酷刑、任意拘留和逮捕直接传唤H.K.和D.C.。本案的首次听证会于2015年3月19日举行。H.K.没有出席听证会,D.C.与两名律师一起出席。法院宣布受理两名被告,并宣布被告H.K.不出庭。在这次听证会上,辩方律师提出了初步抗辩,包括必须获得国家情报局局长事先授权才能起诉该局官员,如H.K.。2015年7月30日,法院驳回了提出的所有抗辩意见,并将该案发回,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审理。在这次听证会上,D.C.对大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提出上诉。2016年2月7日,上诉法院受理了各方当事人对上诉的辩护词,并对该案进行审议。2017年7月,上诉法院驳回D.C.提出的抗辩意见,将该案发回大审法院。此后,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2.12提交人在布卡武中央监狱的审前拘留一直持续到2015年6月6日,这一天,其律师于2015年6月3日提出的第二次保释申请最终获得批准。2015年6月29日,提交人在潘奇综合参考医院接受体检和全面治疗,他受到一名外科法医专家的关注。2015年7月3日的医疗报告提到“整体状态有明显的焦虑;[……]胸部:躯干背面有线状、平行擦伤[……]前臂内窦变形和弯曲,旋前和旋后受限”。报告还指出,“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背景下,右前臂两块骨头陈旧性骨折以及殴打和伤害的后遗症,“酷刑”,见背部皮带的痕迹”。报告还指出,“伤害评估[……]显示,暂时丧失工作能力(ITT)60天;部分永久残疾(IPP)25%;显著的伤害(忍受痛苦)6/7;以及轻微的外观损害3/7”。

2.13尽管提交人已获释,但针对D.C.的申诉仍悬而未决,对他的威胁从未停止。无论是在街头、在警察局还是在家里,提交人和家人仍受到恐吓或直接攻击。这些暴力行为都是由D.C.的家庭成员实施的,目的是恐吓提交人或获得据称被他偷来的钱。

2.142015年7月15日,提交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再次在家中被捕,随后被审讯并拘留了几个小时,这次他被指控进入D.C.的房子行窃。当局很快发现,在据称的入室盗窃发生时,提交人仍被拘留在布卡武中央监狱,因此指控没有根据。提交人在被捕几小时后获释。

2.152015年3月2日,非政府组织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代表提交人向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紧急干预请求,以便相关特别程序能够采取行动,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他。随后,2015年5月8日,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向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交了一份关于提交人被拘留的个人申诉。2015年9月3日,工作组发表了有利于提交人的意见,将对提交人的逮捕和拘留定性为任意的,并确定在国家情报局场所遭受的暴力构成酷刑。工作组在其结论中建议缔约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对提交人遭受的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予以补救,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提供全面赔偿。此外,政府还应对侵犯其权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责任并确保所有犯罪行为受到惩罚。

2.16此后,提交人定期跟进启动的国家程序。2015年10月30日,他致函国家人权委员会,要求委员会干预他的案件,以获得正义和补救。关于在治安法庭待决的刑事诉讼,D.C.采用了一系列“拖延战术”,以阻止提交人在合理时间内受审或无条件释放。至于直接传唤D.C.和H.K.的诉讼程序,尽管提交人尽义务推进,但司法拖延使该案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提交人和家人的经济状况仍然极其不稳定。全家靠面粉和木薯的小买卖艰难生存。

2.17最后,提交人提出:(a) 已采取一切可用措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b) 这些补救措施被不合理地拖延,因为对于他在2014年12月针对一名国家情报局官员提出的酷刑指控以及他向布卡武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申诉,直到他于2015年2月27日向布卡武大审法院提出申诉后才展开调查,而且,尽管对他的逮捕和拘留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缺陷,他在提出三次申请后才被保释,并被拘留六个月;(c) 补救措施被证明无效,因为他在2014年12月提交的第一次刑事申诉从未有过后续行动,而在提出反对意见后近12个月内,直接传唤程序仍然停滞在一审层面审议初步反对意见;以及(d) 由于恐吓和威胁,提交人及家人于2015年8月搬出其街区,因此对提交人而言,利用国内补救办法是危险的。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3.2首先,提交人遭受了极其严重的虐待,造成剧烈痛苦,至今仍影响他的健康。这些酷刑行为是国家情报局官员H.K.实施的,目的是在他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4日被任意拘留在该局所在地期间对他进行逼供,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3其次,提交人指出,他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6月6日的整个拘留期间,拘留条件都很恶劣。这些拘留条件,再加上长期单独监禁,而且国家情报局的牢房狭小,使他无法移动,因此被迫始终保持同一姿势,他被剥夺与家人和律师的联系,被剥夺医疗援助,以及受到威胁,这些都侵犯了提交人的尊严和身心健全,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

3.4此外,尽管提交人向各主管部门多次提出酷刑和虐待指控,首先是向国家情报局当局,然后是向布卡武中央监狱当局,最后向法院提出两项刑事申诉和几次保释申请,但直到2015年3月,即在他就此案首次提出指控后约三个月,才开始调查。尽管提交人已尽到义务,但开启的司法程序一直停滞在一审,而且尚未采取任何重大的调查行动。相反,刚果当局不遵守法定期限,也不制裁被告的拖延战术,从而拖慢了诉讼进程。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向他提供有效补救,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和第十条一并解读)。

3.5提交人还指称,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国家情报局官员任意剥夺他的自由,侵犯了他的自由权。随后,从2015年1月14日至6月6日,他在布卡武中央监狱被审前拘留,没有遵守刚果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也侵犯了他的自由权,因为法院援引的罪证只能依据D.C.的陈述和提交人在酷刑和虐待下被迫签署、但不能事先阅读的文件。因此,提交人称,对他的拘留缺乏法律依据,不遵守程序保障,从一开始就是任意的。最后,他的自由权于2015年7月15日受到侵犯,提交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再次被逮捕并被拘留审讯,几小时后获释。此外,提交人称,在整个拘留期间,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程序性保障的权利,包括第二款规定的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第三款规定的被尽快带见法官或主管当局的权利,以及第四款规定的声请法院提审的权利。最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享有的以及就第二条第三款而言获得补救的权利和就拘留期间遭受的侵犯行为开展全面调查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因此,提交人还称,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

3.6此外,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履行保障他得到公正审判的义务,特别是在针对他的司法程序中接纳和使用在国家情报局以酷刑逼供签署的供词作为证据。提交人在该局场所的整个拘留期间都无法接触律师,包括审讯和对质期间,随后被迫在事先无法阅读的情况下签署文件。此外,在2015年1月27日治安法庭就其审前拘留作出裁决的听证会上,提交人没有得到法律援助,这公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后,他没有充分接触到有效质疑对他的指控所需的文件。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遵守《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规定的对提交人的义务。

3.7其次,提交人称,他的隐私、家庭和住所受到多次非法干扰。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7月15日,提交人于深夜在家中两次遭到国家情报局工作人员任意暴力逮捕。提交人被拘留期间遭受的侵犯行为任意影响了他的隐私,包括对他的事业、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他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

3.8最后,提交人称,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因为他和家人所遭受的犯罪、攻击和威胁对他们的家庭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伤害。首先,他有六个多月不在,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经济状况。第二,对他的长期任意拘留导致家庭破裂,对各个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最后,提交人的心理健康受到损害,住所和家人直接受到威胁和攻击,造成不安全、恐惧和恐吓的气氛,导致全家在2015年8月搬到另一个街区。

3.9提交人要求获得适当的补救,包括对所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害提供经济赔偿,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康复和抵偿,以及保证不再重犯并向受害者公开道歉。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6年6月7日、2017年1月25日、2017年7月3日和2018年9月14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交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或其实质问题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回顾指出,《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各缔约国一秉诚意审查对其提出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掌握的一切资料。在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应对提交人有充分依据的指控给予适当重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并于2015年9月3日发表了意见。由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本来文提交委员会之前已经结束了对本案的审议,委员会将不会面临工作组对一个案件的审议是否属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规定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受理本来文不存在障碍。

5.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一方面,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主管机构注意的所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展开全面调查,而且还有责任对这些侵权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目的,来文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能够提供合理补救前景的司法或行政途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的任何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就其向缔约国各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和请求提供了资料和文件,但这些资料和文件显然都没有引发调查。委员会注意到,事实上,自提交人于2015年2月27日最后一次就酷刑、任意拘留和逮捕提出申诉以来,已经过去六年,但没有就案情作出决定。因此,鉴于国内补救办法有不合理的拖延,因而不允许申诉人将某项权利受到实际侵犯作为案由援引,委员会认为这一补救办法无效,更遑论有用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5.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的指称,并着手审查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答复,并回顾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有同等机会获取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掌握必要的信息。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即:(a) 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4日,他在国家情报局场所被拘留期间所遭受的待遇构成酷刑;(b) 他被关押在国家情报局场所,条件恶劣;以及(c) 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4日,他被单独监禁,不能离开比壁橱大不了多少的牢房,牢房太小,他无法移动,因此不得不始终保持同一姿势。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对被拘留或监禁的人进行长期单独监禁可能构成《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指控,由于提交人在两次审讯中拒绝招供,遭到警棍毒打,在第二次审讯中,他的父亲被迫目睹了这一切。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行为据称是由国家情报局的一名官员实施的,目的是对他进行逼供。最后,委员会指出,2015年7月3日的法医报告中描述的各种酷刑痕迹,包括右前臂骨折,表明永久性部分残疾为25%,证实了这些指控。鉴于这些指控的严重性,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反驳这些指控,委员会得出结论,本案中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6.4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6.5关于《公约》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a) 他在没有逮捕令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国家情报局官员逮捕,并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被拘留在国家情报局场所,然后在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6日期间被拘留在布卡武中央监狱,被任意剥夺自由,违反了第一款;(b) 没有向他宣告逮捕原因,违反了第二款;(c) 没有尽快将他解送法官或主管当局,违反了第三款;(d) 没有给予他声请法院提审的权利,违反了第四款;以及(e) 他没有获得补救的机会,违反了第五款。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反驳这些指控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对提交人的逮捕和拘留是任意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由于缺乏针对这些侵权行为的有效补救措施,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在本案中,自2014年12月20日针对D.C.的酷刑和任意拘留及逮捕行为向检察长办公室提出刑事指控以来,已经过去了六年多,没有立即展开迅速调查。随后,2015年2月27日,提交人向布卡武大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就酷刑和任意拘留及逮捕行为直接传唤H.K.和D.C., 尽管提交人一再推动,但该案一直处于一审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其未能采取措施补救所称侵犯行为作出任何解释,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6.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在他被拘留在国家情报局所在地的整个过程中,在遭受审讯和对质期间以及之后被迫签署无法事先阅读的文件,在2015年1月27日治安法庭就其审前拘留作出裁决的听证会上,他都没有得到律师帮助,也没有充分获得有效质疑对他的指控所需的文件。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质疑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些限制构成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的侵犯,因为提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没有获得充分便利准备辩护和与其律师联络。

6.8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在被任意拘留期间受到国家情报局一名官员的酷刑,并被迫签署了供词。他声称,这些供词被用来任意剥夺他的自由,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鉴于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而且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以及提交人的供词被采纳为证据并被用作审前拘留的理由,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

6.9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家中被闯入的国家情报局官员逮捕,在被保释后,他和家人仍在街上或家中受到恐吓。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这些恐吓企图和威胁,提交人被迫在2015年8月更换住所。委员会回顾,任意将提交人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开并干涉其家庭生活,可能会提出《公约》第十七条下的问题(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构成任意非法干涉提交人的隐私、住所和家庭。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十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以及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十三条一并解读)。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缔约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对提交人所指控的关于他被逮捕、拘留和在国家情报局所在地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事实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和刑事诉讼;(b) 对所涉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起诉、审判和惩处,并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c) 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d) 确保提交人获得免费的身心康复措施和适当医疗;以及(e)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和适当抵偿。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9.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原文:英文]

根提安·齐伯利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我同意委员会的结论,即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和第十七条的情况。然而,关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的申诉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没有向国内当局充分提出这一申诉。此外,委员会在认定违反第七条和第九条后,通常认为没有必要适用第二十三条。

2.委员会没有解释为什么提交人根据第二十三条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而是没有过多讨论就将其与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一并接受。尽管令人遗憾的是,缔约国再次未能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与委员会合作的义务,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应委员会的请求,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意见,但委员会至少需要确信,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这些申诉已在国内一级提交,以符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3.在本案中,提交人在国内层面提出了关于违反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的申诉,但没有提出关于第二十三条的申诉。提交人向布卡武大审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就酷刑和任意逮捕及拘留行为起诉H.K.和D.C.,还定期跟进已经启动的国家程序。他曾多次向各主管部门报告酷刑和虐待行为,首先是国家情报局当局;其次是布卡武中央监狱当局;第三是法院,他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刑事申诉和几次保释请求。然而,在这些向国内当局提出的各种申诉中,提交人似乎没有就违反第二十三条提出相关主张。鉴于提交人长期与国内当局接触,尽管据称有施压或威胁行为,很难接受提交人有理由不向它们提出有关第二十三条的申诉。因此,应宣布这一具体申诉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