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NZL/CO/18-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April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新西兰第十八至二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1. 2013年2月21日至22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21和2222次会议(CERD/C/SR.2221和2222),审议了新西兰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八至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NZL/18-20)。2013年2月28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30次会议(CERD/C/SR.2230),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遵照委员会报告编撰准则,包括篇幅限制规定,并在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情况下编写的第十八和二十次定期报告合并文件。委员会还欢迎,与该缔约国高级代表团展开的坦诚对话,并努力提供全面回应和补充答复委们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该国上次提交的打击种族歧视报告以来,缔约国境内出现了无数立法和政治发展势态,包括:

2010年11月29日起生效的2009年《移民法》,消除了外籍儿童入学就读的障碍,并限制了可拘留寻求庇护者的境况;

实施保健方案,力争缓解Pasifika人住房过度拥挤的状况;

2008年发表了新版《公务部门平等和多样化政策》;

批准了下述国际人权文书:

(一)2008年9月25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

(二)2011年9月20日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正式核准2007年《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然而,附有某些限定条件),以及2013年2月27日新西兰最高法院下达的判决,依据《宣言》解释了新西兰毛利人委员会及其他人诉检察总长及其他人的SC98/2012,[2013]NZSC6号案件,毛利人享有淡水和地热资源权利的范畴。

4. 委员会欢迎无数重要的方案、战略和其它各项举措,旨在改善族裔之间的关系,并提高人民下述方面的认识,了解种族歧视、融合、容忍和多文化问题,包括《青年就业一揽子计划》、酗酒和其它毒品法庭、新西兰警察族裔问题战略,以及开展调研的建议,包括“是否人人都享有公正?”的调研。

5. 委员会欢迎,种族关系专员为委员会工作所作的贡献以及各民间社会组织积极的参与和奉献。

C.关注问题与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6. 虽然注意到拟议的人权修正议案部分旨在提高人权委员会的效力和效率,并扩大委员会的任务范围,以涵盖诸如残疾等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上述这项修正案可能会带来削弱种族关系专员知晓度、可诉诸性和独立性的影响(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保留种族关系专员的头衔,以维持其在缔约国境内的知晓度和可诉诸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由于上述修正带来的任何变更,保障种族关系专员有效履行任务的独立地位。

《威坦哲条约》

7.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NZL/CO/17,第13段),并遗憾地注意到,即使缔约国视《威坦哲条约》为立国文献,然而,却未成为国内法的正式组成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威坦哲法庭下达的裁决无约束力。委员会注意到正在按《宪法》规定进行复审,而且经任命了一个独立的《宪法》咨询组,拟审议一系列广泛的问题,包括《威坦哲条约》在缔约国《宪法》安排内的作用等(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回其顾先前的建议(CERD/C/NZL/CO/17,第13段),并敦请缔约国确保,就正在进行的《宪法》审议进程内,举行有关《威坦哲条约》地位问题的公开讨论和磋商。委员会尤其建议,公开讨论和磋商的具体聚焦重点是,《威坦哲条约》是否应被确定为《宪法》的一项准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考虑通过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即:任何脱离威坦哲法庭裁决之举,都必须随附政府的书面解释理由。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8.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人当人权行动计划到期完成之后,缔约国就未再推出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国家人权委员会主持下,制订一个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相关的新人权行动计划(第二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确保若其中列入,依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拟订的如何打击种族歧视现象的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制订行动计划时与各所涉利益攸关方展开充分磋商。

煽动种族仇恨和暴力

9. 在赞扬缔约国依据人权法,立法打击煽动种族不和谐行为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尚未制订出整治在网上煽动种族仇恨行为的全面战略。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制定惩处通过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包括网上欺辱行为问题的立法(第二和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构建一个综合立法框架,惩处通过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的问题。

种族主义性质的政治言论

10.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一位议员近来发表了煽动性的言论,基于肤色和原籍国及其宗教,妖魔化中亚和中东人,但欢迎司法和民族事务部长,以及种族关系专员对此番言论发表的强烈抨击,以及议会一致通过决议,重申了缔约国对维护包容性多种族社会的承诺(第四、五和七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具体通过提高认识,以打击歧视某些族裔和宗教群体的陈旧观念和偏见,加大促进民族和谐的力度。

实施司法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解决刑事司法体制过度惩处毛利人族群的现象,诸如推出了“更佳公共服务”方案、“犯罪驱动因素”倡议计划,并针对陪审团储备人员,改革陪审团遴选体制。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刑事司法制度的每一个阶段,遭羁押的毛利人和Pasifika人族群成员数量比例偏多并趋于从重惩处的现象(第二、四、五和六条)。

委员会在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NZL/CO/17,第21段)及其关于防止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和履职过程中出现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之际,敦请缔约国加大力度,解决刑事司法制度每一个阶段对毛利人和Pasifika人族群成员惩处过重的问题。为此,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全面资料,阐明在解决上述现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2. 委员会关切新西兰尚无国家主管机构惩处或制裁种族主义罪行案件的数据资料(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列入资料,列明司法机构和其它主管机构依据《公约》条款审议的这类案件。

土著人民

13. 在赞扬缔约国废除了2004年《海岸与海床法》的同时,委员会仍关切,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域(Takutai Moana)法》仍载有一些条款,若加以执行会限制毛利人族群全面享有《威坦哲条约》所列其各项权利,诸如条款规定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自1840年以来,从不间断地专属利用和占有所涉海洋与沿海区域(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审议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域(Takutai Moana)法》,以利于毛利人族群充分享有其传统上拥有和使用的土地与资源,尤其是进出对之具有重大文化和传统意义地点的权利。

14. 委员会欢迎威坦哲法庭2011年关于毛利人知识和文化产权的“威”字262号裁决,裁决提议修改涉及土著传统知识、遗传和生物资源,以及与毛利人族群的养护、语言、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相关的所涉环境法律、政策和惯例;并提议依据英联邦王国政府达成的威坦哲关系,建立起这方面的合作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宣布执行这项裁决的时间表(第二、五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保护毛利人族群就其传统知识和遗传和生物资源所掌握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及时宣布执行威坦哲法庭裁决的时间表。

结构性的歧视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改善新西兰社会中毛利人和Pasifika人族群的地位,并欢迎缔约国承认,缔约国境内的结构性歧视,应为毛利人和Pasifika人族群成员在就业、保健和刑事司法方面长期遭受低劣待遇的结果承担部分责任。委员会还关切,毛利人和Pasifika人小学生的高度失学率和辍学率(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具体通过消除缔约国境内目前的结构性歧视,改善毛利人和Pasifika人在就业、保健领域以及刑事司法领域享有的成果。缔约国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具体措施,提高毛利人和Pasifika儿童的教育程度,尤其是集中采取措施解决贫困这个造成失学和高辍学率的根源问题。

对移民的歧视

16. 委员会关切述及劳务市场歧视移民,尤其歧视亚裔血统移民的报告,包括他们的学历资质得不到充分的承认,导致这些移民集中从事低收入工作的境况(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和有效执行为保护亚裔移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平等进入劳务市场的针对性措施,以缓解有资质人员集中从事低收入工作的现象。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支持客观评估移民受教育程度的制度。

语言

17. 在注意到传授毛利人语言(毛利语)是一般学校教学课程的部分内容以及设有主管毛利人融合事务单位的时同,委员会对威坦哲法庭认定毛利语濒临退化的危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虽已推出了“Pasifika语框架”,但却遗憾地感到,还尚未制订出毛利语战略。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对维持各族群语言的支持力度不足(第二和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通过确保为具体教学方案拨出充分资金,以维护毛利人和Pasifika人语言及各族群语言。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加速制订新的毛利人语言战略。

与土著人民磋商

18. 委员会关切毛利人族群代表报称,缔约国在批准商业公司深海油层钻井和高压水开采合同之前,未就可能会影响土著人享有其传统拥有和使用土地和资源权利的情况,以及批准可能会同样威胁到这些社区上述各项权利的自由贸易协定之前,均未与之进行过充分的磋商。委员会还注意到,毛利人族群代表还表示担心2012年《金融(混合拥有权模式)修订案法》和2012年《国有企业修订法》的颁布,并未与之举行过充分和真正的磋商(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并重申就有关影响《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承认的土著人民拥有和使用土地和资源传统权利的活动,必须征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增强与土著人民就所有影响到他们生活方式和资源的政策展开有效磋商的机制。

毛利人的淡水和地热资源

19.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2013年2月27日)新西兰最高法院的裁决,判定2012年《金融(混合拥有权模式)修订案法》实质上并没有损害英联邦国家政府的能力或义务,以确保毛利人族群享有受《威坦哲条约》保护的淡水和地质资源权。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能源公司以全面尊重毛利人族群受《威坦哲条约》保护的淡水和地热资源权的方式,推行任何私营化。

拘留寻求庇护者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出台2012年《移民修订方案》,规定对凡属法定“大规模抵达”定义之列,即:一批抵达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群体寻求庇护者和人员施强制性拘留。委员会关切,这和规定可产生,纯粹因其抵达缔约国的方式,可使有需要的人被剥夺国际保护的后果(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 (2004)号一般性建议,重申了委员会的立场,认为《公约》缔约国应确保非公民的人身安全,尤其要避免遭到任意拘留。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2012年《移民修订案议案》符合对待需要到了国际保护人员的国际标准,从而使该《修订议案》不会不公正和任意歧视寻求庇护者。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接纳澳大利亚设在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和瑙鲁海外拘留营内的150名寻求庇护者。然而,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正在考虑将更多寻求庇护者移送至上述几个海外拘留营。这些拘留营,因寻求庇护者所遭受的拘禁条件,以及因其它的一些问题,遭到联合国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批评(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上述营地内的条件达到国际标准之前,不要将寻求庇护者送往上述这些海外拘留营。

D.其它建议

批准各项其它条约

22. 在铭记各项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那些所列条款可对遭种族歧视的对象族群产生直接相关影响的条约,诸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1989年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23. 鉴于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执行《公约》时,参照2009年4月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最后文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和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及其它措施。

就《公约》第十四条发表的声明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按《公约》第十四条要求发表任择声明。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阐明,缔约国准备考虑在时逢接受人权理事会规定的下次普遍定期审议之际发表任择声明。然而,委员会则请缔约国尽早发表此声明。

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举行磋商并扩大对话,商讨编撰新定期报告,以及落实上述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宣传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即刻起即随时向公众提供及便于民众了解报告,同时以官方及其它共通语言适时公布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发表的意见。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其后续执行上文第8、9、14和17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具体的重要段落

28. 委员会还希望提醒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15、18和19段所载建议的具体重要意义,并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详情,阐述为执行上述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要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在2015年12月21日前提交一份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阐述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及的一切要点。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恪守条约专要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篇幅限制的规定(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