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6/D/2120/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120/2011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106届会议(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LyubovKovaleva和Tatyana Kozyar(由律师Roman Kisliak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VladislavKovalev(系一位提交人的儿子,另一位提交人的兄弟)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1年12月14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和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1年12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2年10月29日

事由:

不公正审判后判处死刑

程序性问题:

作为据称受害人代理的身份问题;缔约国未对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给予合作和尊重;未充分证实指控;未用尽国内救济

实质性问题:

任意剥夺生命;酷刑和虐待;任意剥夺自由;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审理的权利;无罪推定权利;享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为自己辩护及与律师沟通的权利;不被迫自证其罪或认罪的权利;由高一级法庭复审刑罚及定罪的权利;避免对据称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伤害的临时性措施;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权;违反《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第2、第3款(乙)和(庚)项及第5款;第十八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06届会议)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通过的关于

第2120/2011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LyubovKovaleva和Tatyana Kozyar(由律师Roman Kisliak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Kovalev(系一位提交人的儿子,另一位提交人的兄弟)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1年12月14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10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Lyubov Kovaleva和Tatyana Kozyar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120/2011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 来文提交人Lyubov Kovaleva和Tatyana Kozyar均系白俄罗斯公民。她们以自己和白俄罗斯公民Vladislav Kovalev的名义提交来文,后者生于1986年(分别系两位提交人的儿子和兄弟)。提交来文之时,他正被拘押等待执行死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已判处他死刑。提交人声称Kovalev先生是白俄罗斯侵犯他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第3款以及第十四条第1、第2、第3款(乙)项和(庚)项及第5款享有权利的受

害者。 提交人还声称自己是缔约国违反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受害者。提交人由律师Roman Kisliak代理。

1.2 委员会在2011年12月15日登记来文时,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此案期间不对Kovalev先生执行死刑。后来在2012年1月27日、2月14日、3月1日和15日又重申了这一临时保护措施请求。

1.3 2012年2月14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审查来文可否受理及其案情。

1.4 2012年3月15日,在对缔约国2012年3月15日的普通照会的答复中, 委员会主席重申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并提请缔约国注意,不尊重临时措施即构成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诚意合作义务的行为。

1.5 2012年3月19日,提交人通报委员会,Kovalev先生已被执行死刑。同一天,委员会发表声明,对缔约国执行死刑一事表示痛惜。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告,2011年11月30日,白俄罗斯最高法院作为审判法院,判处Kovalev先生如下罪行:严重流氓行为;以危险方式故意破坏和损害财产;非法购买、携带、储存和出售爆炸物;储存、携带和运输一种爆炸装置(根据事先安排由一伙人多次进行);未举报特别严重犯罪的准备工作及相关犯罪者的姓名和下落;协助和教唆恐怖主义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大规模损害或其它严重后果。

2.2 据称,Kovalev先生被认定于2000年到2011年间犯下上述罪行,包括协助和教唆另一名被告K先生于2011年4月11日在明斯克市的Oktyabrskaya地铁站进行了恐怖主义袭击。他被判处枪决,但未没收财产。在提交来文时,他还在白俄罗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调查拘押中心(SIZO)等待行刑。2011年12月7日,Kovalev先生当着律师的面准备了一份委托书,授权他母亲Kovaleva女士为其代理,并向SIZO的负责人提交了一份公证上述文件的书面申请。尽管律师得到的通知是文件次日即好,但这份文件从未提供给律师和Kovaleva夫人。她就此向SIZO的负责人、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副院长提出申诉,但没有结果。

2.3 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2011年11月30日的裁决是不能上诉的。2011年12月7日,Kovalev先生向白俄罗斯主席提出赦免请求。提交人表示,鉴于申请上级复查和赦免的申请都是酌情衡量程序,她们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救济。

申诉

3.1 提交人称,Kovalev先生于2011年4月12日被捕,并自2011年4月12日起被审前拘押至2011年9月15日,然后才第一次被带见法官。她们认为,将他带见司法官员一事拖了五个多月,时间过长,也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第3款中规定的迅速带见的要求,因而违反了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和第3款所享有的权利。

3.2 提交人还声称,为了迫使他认罪,Kovalev先生还遭受了人身和心理压力,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打击有组织犯罪局的官员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他进行谈话。由于受到压力,Kovalev先生作了自认有罪的证词,据称这份证词成为对他定罪的依据。在与其它被告对质前,调查人员对他说,如果他在庭审期间改变证词,检察官将坚持要求判处他死刑或无期徒刑;但是,如果他认罪的话,他将只服有期徒刑。

3.3 Kovalev先生后来在庭审期间撤回了他的供辞,称自己是无辜的,是在压力之下才作出自认有罪的声明。 提交人称,除了他自己那份自证有罪的证词外,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其它证据证明他有罪。本案中作为证据的一份录像里边有个人提着一个包,检方称这是另一名被告,拿的是爆炸装置,但据称这份录像是有修改过的,不能视为真实的证据。提交人还称,执法当局声称,调查期间证实的Kovalev先生身上的伤(右太阳穴和下巴上的青瘀、钝物造成的两手上的青瘀及双肩和双膝上的挫伤) 是在逮捕行动中使用武力造成的。但是提交人称,当时并未使用武力,因为Kovalev先生被捕时正在睡觉,是被带面具的官员叫醒的。 为了证明Kovalev先生在被捕时并未受伤这一说法,提交人提请参看他在被捕后于2011年4月12日拍的一张照片(作为初步调查材料的一部分)以及他被捕后在官方电视频道播放的作证录像,其中他坐在公寓的地面上,双手在背后用手铐铐着。2011年4月13日法医检查中确认的那些伤在照片或录像上一个也看不出来,这证实了Kovalev先生在被捕后受到强制措施这一事实,从而违反了禁止酷刑的规定以及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不被迫自证其罪或认罪的权利。

3.4 提交人又称,审判法庭有偏见,违反了独立和公正原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她们认为,法庭受到了压力:法院审判厅入口处除了警察外,还受到其他不明身份的便衣人员控制,这些人拒绝披露身份。有人称他们显然是情报机构人员。他们检查进入审判厅的人员,可以拒绝人们入内,甚至逮捕前来听审的人员。这就造成一种恐惧气氛,说明对法庭施加的压力,也说明违反了法庭程序公开的原则。法庭也违反了公正和两造平等原则,它驳回被告的大部分请求,同时又批准检方提出的所有动议。

3.5 从Kovalev先生被捕后到他被法庭定罪这段期间,有几名国家官员作出公开声明,称他有罪,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官方新闻媒体特别是BELTA通讯社 (白俄罗斯电讯社)广泛讨论他的罪行,早在法庭审理此案之前即向普通公众提供了初步调查材料,使之成为既成事实,从而在公众中形成了对Kovalev先生的负面态度,似乎他已然是一名确凿无疑的罪犯。此外,在整个庭审期间,他都被关在金属笼子中,当地报纸刊登了他在审判席上金属栏杆后面的照片。无疑,这种做法造成了公众对Kovalev先生的负面态度,影响了法庭对他的死刑判决。提交人回顾说,根据委员会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及公平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通常审理期间不应对被告上镣铐,或以一种暗示其可能是危险罪犯的方式将其带上法庭。她们称,上述事实显示主,《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所保障的Kovalev先生享有的无罪推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3.6 提交人称,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在审前调查期间,Kovalev先生只获得一次律师探视,剩下的都只能在调查活动中间与律师见面。律师没有机会与之秘密会面和交谈。2011年9月14日,在庭审前夕,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请求遭到拒绝。Kovalev先生要求与律师秘密会见的请求也被驳回。 律师只能在庭审开始前与Kovalev先生交谈,当时他已被带到法庭上,并关在笼子里,也就是说,只能谈三五分钟。他们有三次机会交谈,分别谈了半小时、一小时和两小时,在答辩开始前也谈了一次。提交人称,在这种情况下,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规定享有的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3.7 此外,提交人还声称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她们称,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无法上诉的,因此缔约国侵犯了Kovalev先生享有的由高一级法庭复查其判刑和定罪决定的权利。

3.8 提交人也声称Kovalev先生是在一次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而开展的审判后被判处死刑的。因此,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做法,这就构成侵犯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的行为。

3.9 2012年5月13日,在Kovalev先生被执行死刑后,提交人就最初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作了补充,提出了新的指控。她们称,尽管委员会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查此案期间暂不对Kovalev先生执行死刑,但缔约国仍然对他执行了死刑,从而违反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她们敦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中加入一条规则,规定考虑到委员会已登记一份指挥违反生命权的个人来文且委员会请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在这种案件中,应暂停执行死刑,以免今后发生此类违约行为。

3.10 提交人还指出,行刑日期是保密的,直到2012年3月11日她们去SIZO探视Kovalev先生时都不知道。2012年3月15日他被执行死刑。根据白俄罗斯执行死刑的做法,提交人相信Kovalev先生事先也不知道行刑日期。因此她们称,Kovalev先生从被判处死刑之日(2011年11月30日)起一直到执行死刑之日(2012年3月15日)这段时间一直不能确定自己的命运,为其造成额外的精神负担,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她们请求委员会认定这种不披露行刑日期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有违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规定,并建议白俄罗斯废除这种不人道做法,使之符合《公约》第七条之下的义务。

3.11 此外,提交人指出,从2012年3月13日(当天媒体公布了审议Kovalev先生赦免申请的信息)到2012年3月17日(当天她们收到最高法院的信,通知她们说已经执行死刑)这段时间,她们没有关于Kovalev先生下落以及他是生是死的信息。律师要求会见也被拒绝。因此提交人称,关于行刑日期、时间和地点完全保密的这种氛围对她们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压力,违反了她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她们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这种不通知亲属死刑犯行刑日期的做法。

3.12最后,提交人称,在对Kovalev先生执行死刑后,缔约国当局一直拒绝交还他的尸体下葬,并援引《死刑条例》第175条第5款,根据这条规定,不事先通知亲属行刑日期,不交还尸体,也不告知安葬地。 她们表示,她们是东正教徒,希望按照她们的宗教信仰和仪式安葬Kovalev先生。缔约国当局也拒绝披露Kovalev先生墓地所在地点。因此提交人称,缔约国拒绝交还Kovalev先生的尸体以便安葬违反了她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由于遭到拒绝,她们无法按照东正教会的要求安葬Kovalev先生,从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表明自己的宗教并践行宗教仪式和礼节的权利。她们请委员会建议白俄罗斯废除不向亲属归还死刑犯尸体做法并向亲属隐瞒安葬地点的做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2年1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中反对将来文登记,称这种登记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缔约国还主张,Kovalev先生并未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要求用尽国内救济。尽管Kovalev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级机关复查申请,并提出总统赦免申请,但两份申请均仍在国家主管当局待审。

4.2根据《白俄罗斯宪法》第24条,对最严重的犯罪可依照法律适用死刑,作为一种特殊刑罚,并只能由法院判决。根据《白俄罗斯刑法》第59条,作为特殊措施,对极其严重的涉及预谋杀人且有加重情节的犯罪可适用死刑。据此,Kovalev先生是由法院依照白俄罗斯《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判处死刑的,因此,判处死刑并不违反白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文书。根据该国法律,直到主管机关就他请上一级机关审查和总统赦免的申请作出决定以前,对Kovalev先生的死刑暂缓执行。

4.32012年1月25日,缔约国针对本来文和约六十份其它来文指出,该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承认委员会根据第一条享有的职权,但这种承认是与《任择议定书》其它条款同时作出的,包括规定请愿者及来文可受理性标准的条款,特别是《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缔约国主张,根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没有义务承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其对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只有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出的解释才能有效”。缔约国认为,“就申诉程序而言,缔约国应首先以《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为指导”,“援引委员会的长期做法、工作方法、案例法不是《任择议定书》的主题”。缔约国还提出,“任何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条款而登记的来文将被缔约国视为与《任择议定书》不符并予以拒绝,对其可受理性或案情不予置评”。缔约国还认为,委员会对此类“被拒绝的来文”作出的决定将被该国主管当局视为“无效”。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2年2月8日作出了评论。她们确认,来文是在缔约国就Kovalev先生的监督复查和总统赦免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由人权事务委员会登记的。但是,她们称,不论赦免请求还是要求最高法院监督复查的申请都不构成在提交委员会来文前必须用尽的国内救济。总统赦免是人道主义性质的救济,并非法律救济。而且,监督复查申请不可视为有效救济,因为这种申请的提出并不会自动导致其得到审查。被定罪者请求法院院长提出抗议的请求。只有应被定罪者要求提出的这种抗议才能启动对法庭裁决的监督复查程序。这种抗议请求在获得接受后被由法院院长会这一合议机关进行审查。但是,监督复查申请本身是由一名法官在不公开听审的情况下审议的,因此不可视为一种救济手段。

5.2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做法,必须用尽的只是可用和有效的国内救济。委员会不认为赦免请求和监督复查申请为提交来文前必须用尽的国内救济。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总统赦免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其本身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意义上的有效救济。

5.32012年2月29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驳回了Kovalev先生的监督复查申请。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进一步意见

6.1 缔约国在2012年3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是由第三方而不是据称受害人自己提交委员会的。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缔约国主张,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查其管辖范围内声称其《公约》规定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的个人来文的职权。《任择议定书》并未核准委员会有权提出一个与缔约国同意的语言相偏离的对第一条的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和《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规定,应根据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通常的意义并根据其目的和宗旨对条约作出诚意的解释。只有缔约方后来就条约解释或其条款适用达成的协定才可予以考虑,但并没有缔结此类协定。据此,不能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其惯例来取代《任择议定书》及其条款,因为这样一来就剥夺了《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

6.2 关于案情,缔约国认为,Kovalev先生是由白俄罗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的。《公约》第六条第2款规定,只能依照现行法律对最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这一刑罚只能根据合格法庭作出的最后判决予以执行。

6.3 关于委员会请求在Kovalev先生来文待审期间暂不对其执行死刑一事,缔约国指出,这一请求超越了委员会的任务,就缔约国的国际法律义务而言也不具有约束性。因此,《刑法》是白俄罗斯刑事法律的唯一来源。缔约国回顾指出,Kovalev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并申请总统赦免。根据该国法律,在此类申请得到审议前不得执行死刑。

提交人的进一步陈述

7.12012年3月19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2012年3月17日,她们收到最高法院落款2012年3月16日的来信,通知她们Kovalev先生已被执行死刑。

7.22012年3月30日,提交人提供了补充信息。她们指出,2012年3月11日,她们获准与Kovalev先生会面,这是她们最后一次见到他活着的人。2012年3月13日,当地媒体公布信息,称Kovalev先生的赦免申请得到审查,但没有说明结果如何。2012年3月13日和14日,Kovalev先生律师探视他的申请被拒绝,也没有给出理由。2012年3月14日晚上,媒体报导说,白俄罗斯总统拒绝赦免Kovalev先生和另一名被告。

7.32012年3月15日,Kovaleva夫人前往明斯克,想要搞清楚儿子的命运。同一天,律师再次试图与Kovalev先生会面的努力失败,被告知Kovalev先生已经转走,但没有进一步说明他的下落。2012年3月15日,Kovaleva夫人向白俄罗斯总统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暂时停止对其儿子执行死刑至少一年,以便人权事务委员会可就其来文作出决定。

7.42012年3月16日,Kovaleva夫人和Kovalev先生的律师一起试图了解有关他下落和生死的信息。但是,她们无法从当局那里获得任何信息。2012年3月17日,Kovaleva夫人收到最高法院的来信,日期是2012年3月16日,通知她说儿子已执行死刑。2012年3月28日,她得到死亡证明,上边写的死亡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8. 缔约国在2012年7月19日的普通照会中通知委员会,缔约国停止有关本来文的程序,人权事务委员会可能通过的意见也与该国无关。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未予合作,也未尊重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

9.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鉴于来文的登记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因为据称受害人本人未提交来文,也未能用尽国内救济,因此审议本来文缺乏法律依据;缔约国没有义务承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对《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委员会就来文作出的决定将被该国当局视为“无效”。

9.2 委员会回顾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授权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这是缔约国已同意承认的。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公约》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就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声称其《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个人的来文(前言和第一条)。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默认承诺与委员会进行诚意合作,以便允许委员会能够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后将其意见送交缔约国及有关个人(第五条第1和第4款)。缔约国采取任何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并表达意见的行动都与其上述义务不符。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不接受委员会就应否登记来文作的决定,并事先宣布不会接受委员会就来文可否受理及案情的决定,这样就违反了该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承担的义务。

9.3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11年12月14日提交来文时就通知了委员会当时Kovalev先生正在等待执行死刑。2011年12月15日,委员会向缔约国转达请求,在Kovalev先生案件待审期间不对其执行死刑;并几次重申这一临时措施请求。2012年3月19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说,Kovalev先生已被执行死刑,后来又提供了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写明2012年3月15日为其死亡日期,但未说明死亡原因。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死刑已经执行一事没有人提出质疑,虽然已经按程序向缔约国提出了临时措施请求,并多次重申这一请求。

9.4 除了来文中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外,如果缔约国采取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声称有违反《公约》行为的来文,或造成委员会的审议无效,使委员会表达的意见没有价值和用处,那么缔约国就严重违反了其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在本案中,提交人称Kovalev先生被剥夺了《公约》若干条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已经接到了有关来文的通报以及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但在委员会结束审议来文前对据称受害人实施死刑,从而违反了在《议定书》下的义务。

9.5 委员会回顾指出,按照《公约》第三十九条制定的议事规则第92条下规定的临时措施对委员会在《议定书》下的职责至关重要。罔顾这一规则,特别是如本案中那样采取无法挽回的措施,将Kovalev先生执行死刑,就破坏了《任择议定书》对《公约》权利的保护。

审议可否受理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是由第三方而不是据称受害者者本人提交委员会的,因此不可受理。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其议事规则第96条(b)项规定,来文通常应由本人亲自或通过其代理提交,但如果看来据称受害人本人无法亲自提交来文,则代表他提交的来文也可以接受。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在来文提交之时,据称受害人被关在死囚牢里,尽管他准备并签署了一份委托书,授权其母亲为其代理,但SIZO行政当局未能予以认证,尽管就此向相关国内主管部门提出了多次投诉(见以上2.2段)。在这种情况下,对不能提供委托书一事不应归罪于据称受害人及其亲属。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指出,如果受害人无法授权来文,委员会认为,对据称受害人亲近的个人关系,如家庭联系,可以视为充分联系,作为提交人代表据称受害人行事的充分理由。 在本案中,来文是由据称受害人的母亲和姐妹代表他提交的,她们提供了一份经过正当签字的委托书,请律师作为他们在委员会的代表。因此,委员会认为,鉴于其密切的家族联系,提交人有充分理由代表Kovalev先生行事。据此,《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不能防止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10.3 委员会确认,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0.4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中规定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Kovalev先生在提交来文之时没有用尽所有国内救济,因为他的监督复查和总统赦免申请仍在国家当局待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Kovalev先生关于监督复查和总统赦免的申请分别于2012年2月27日和2012年3月14日被驳回,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判例,即监督复查是一个自由酌情处理的复查程序,而总统赦免是一种特殊的救济, 因此二者均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意义上的救济。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也不防碍委员会审议来文。

10.5 由于没有任何信息或证据支持提交人的说法,即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主张没有得到充分证实,不能满足受理要求,宣布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0.6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以及第十四条第1、第2、第3款(乙)项和(庚)项及第5款就Kovalev先生提出的其它指挥以及根据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就提交人自己提出的指控得到充分证实,满足受理要求,因此继续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1.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并根据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1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提出的主张,即Kovalev受到人身和心理压力,以便让他供认犯罪,尽管他在庭审期间撤回了自我认罪的陈述,但他的供状仍作为对其定罪的一个依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一旦有人提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关于虐待的申诉,缔约国必须迅速和公正地加以调查。 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对《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中规定的保护,必须从调查当局没有对被告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人身或不应有的心理压力以便取得认罪供状的角度来理解。 从2011年11月30日的裁决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认为Kovalev先生更改证辞是为了减缓处罚,称被告的供辞及获得的其它证据均是严格依据刑事诉讼规范取得的,因此可以接受作为证据。但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该国对这些指控进行了任何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对提交人的说法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所收到的事实表明Kovalev先生依照《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1.3 提交人称,Kovalev先生2011年4月12日被捕,2011年9月15日才第一次见到法官,即逮捕后五个多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讨论这些指控。虽然第九条第3款“迅速”一语的含义应依个案决定,但委员会回顾指出,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及其判例认为,拖延时间不得超过几天。因此委员会认为,拖了五个多月才带Kovalev先生见法官不符合第九条第3款中规定的迅速的要求,因此违反了Kovalev先生根据这条规定享有的权利。

11.4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没有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有几名国家官员在Kovalev先生被法庭定罪之前即就其犯罪事发表公开声明,媒体也在法院审理该案前向广大公众提供了初步调查材料。此外,整个庭审期间他都被关在金属笼子里,他在法庭上关在金属栏杆后面的照片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见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称“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 这份一般性意见还提到所有公共当局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包括不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 这份意见还指出,被告在受审期间通常不应带镣铐,也不应关在笼子里,不应以暗示他们为危险罪犯的方式将其带上法庭,媒体也应避免作出损及无罪推定的报导。委员会根据收到的资料,并鉴于缔约国方面没有任何其它有关信息,因此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所保障的Kovalev先生享有的无罪推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1.5 提交人还称,Kovalev先生在审前调查期间只获得一次律师探视,其与律师会面的保密原则没有得到尊重,他们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律师几次要求探视都遭到拒绝,对于这些说法,委员会回顾,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规定,被告必须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这条规定是公平审判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两造平等原则的适用。 与律师联络的权利要求允许被告迅速见律师,律师应当能够与当事人私下会面,并在充分尊重联络保密的条件下与被告联络。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述的情况,即Kovalev先生在审前调查期间和庭审期间获得律师协助的情况对其准备自己的辩护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反驳提交人的具体指控,案卷上也没有任何其它相关信息,委员会认为所收到的信息表明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1.6 提交人还称,Kovalev先生由高一级法庭复查其判刑和定罪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不容上诉的。委员会认为,根据所收到的材料,Kovalev先生于2011年11月30日由最高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书上称这一判决是最终的,不容任何进一步上诉。尽管Kovalev先生利用了监督复查机制,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复查只适用于已经执行的决定,因此是一种例外的上诉手段,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酌量权。在进行这些复查时,它只限于法律问题,不允许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任何复查,因此不能将其定性为第十四条第5款意义上的“上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即使上诉制度可能不是自动的,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权也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根据证据是否充足并依据法律从实质上复查定罪和判刑情况,因此这一程序允许对案件实质进行应有的审议。 鉴于缔约国方面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无法对最高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向高一级司法机关上诉不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要求。

11.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下述指控也未得到缔约国的反驳,即最高法院有偏见,违反了独立、公正、两造平等及庭审程序公开的原则,从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鉴于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能遵守《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第3款(乙)项和(庚)项及第5款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因此委员会认为对Kovalev先生的审判存在违规情况,总体而言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1.8 提交人还称,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受到侵犯,因为他在不公正审判后被判处死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援引《公约》第六条第2款辩称,Kovalev先生是由最高法院依照白俄罗斯《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判决后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并不违反白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文书。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其中指出,判处死刑只能依法进行,且不得违反《公约》的条款,这就暗示着“其中规定的程序性保障必须得到遵守,包括由独立法庭进行公平审理的权利、无罪推定、最低辩护保障以及由上一级法庭进行复查的权利等”。 在这同样的情况下,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即在没有尊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判结束后判处死刑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鉴于委员会认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和(庚)项及第5款,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Kovalev先生的最终死刑判决没有满足第十四条的要求,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11.9 鉴于以上已认定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委员会将不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有关Kovalev先生由不能确定自己命运而受到精神折磨的指控(见以上3·10段)。

11.10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们自己也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因为当局从2012年3月13日(驳回其赦免申请)到2012年3月17日(她们被告知已执行死刑)这段时间拒绝披露Kovalev任何详细状况或下落而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当局也未能提前通知她们行刑日期、时间和地点,未交还尸体安葬,也没有披露Kovalev先生的埋葬地点。缔约国对这些指控都未提出反驳。委员会注意到,现行法律规定,不对被判处死刑人员的亲属提前通知行刑日期,不向其归还尸体,也不披露已处决犯人的埋葬地点。委员会理解,提交人作为囚犯的母亲和姐妹,由于一直不能确定有关其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墓地所在地而一直遭受痛苦和精神压力。对行刑日期和埋葬地点完全保密,拒绝归还尸体以便按照宗教信仰和被处决犯人家庭的做法下葬是故意使其家庭保持在不确定和精神痛苦的状态中,从而具有恐吓或惩罚其家庭的效果。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把这些因素加起来,再加上缔约国后来坚持不告知提交人Kovalev先生的墓地所在地,这就构成对提交人的不人道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11.11作出这一结论之后,委员会将不再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另外提出的指控。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其收到的事实表明Koval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第2、第3款(乙)项和(庚)项及第5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自身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缔约国还违反了在《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下的义务。

13.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其遭受的痛苦,并披露Kovalev先生的安葬地点。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应修正《行刑法》第175条第5款,使之符合缔约国在《公约》第七条下的义务。

14.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能确定是否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或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产生侵权行为后作出有效和可以执行的救济。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在缔约国内以白俄罗斯语和俄语广泛发布。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向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