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267/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Sept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67/2013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Lounis Khelifati (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代理)

据称受害人:

Youcef Khelifati (提交人的儿子)和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3年3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7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7月28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的固有尊严;承认法律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 2013年3月8日来文的提交人是Lounis Khelifati,阿尔及利亚国民,居住在阿尔及利亚布米尔达斯省代利斯市。他诉称,他的儿子Youcef Khelifati,生于1967年10月9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由于可归因于缔约国的强迫失踪,他儿子是受害者,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交人称,由于《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遭违反,他本人是受害者。《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4年6月20日,大约上午5时30分,许多警察包围了Khelifati一家的住宅。这些警察全副武装,戴着头套,身穿“忍者”作战服装,属于反恐警队。他们中有四个人通过花园进入庭院。在那里,他们发现Youcef Khelifati正在进行祈祷前的洗礼,他们开始对他动手,并威胁说,如果他动身,就杀死他。他们取下悬挂在屋前的一个床单并将它盖在受害人的头上。提交人被噪音惊醒,他走下来询问经常为何逮捕他的儿子。警察命令他走回屋子,并威胁要向他射击。此时,提交人认出了B. (代利斯市刑事调查工作队侦探警长)的声音。

2.2 一人目睹了这一情景。警察徒步离开,将Youcef Khelifati带到Mesrour Ali学校,在那里,停着一辆白色Peugeot205轿车。他们将受害人放进汽车后备箱并驶离。其他两个邻居目睹了他的被捕。

2.3 同一天上午7时,提交人前往代利斯警察局,以弄清为何他的儿子被逮捕。白色Peugeot205停在那里。提交人认出警长B.,身穿在逮捕期间所穿的相同衣服。警长断然否认Youcef Khelifati被逮捕。

2.4 第二天,逮捕了Youcef的同一批警官与军队单位返回以彻底搜查所在街区和森林并搜查住所。在接下来的几年内,直到2000年,警察大约每10天回来搜查房舍,未给该家庭任何解释,他们正在寻找什么或为何搜寻。

2.5 代利斯的居民多次被传唤到Ben Aknoun军营并被便衣警察询问Youcef Khelifati的情况。提交人认为,这表明警方已将Youcef移交给情报和安全局—阿尔及利亚的政治警察,更为人知的名称是“军事安全局”。

2.61994年10月11日,提交人收到国家人权观察站(该国的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份电传,通知他说,根据国家安全总局,Youcef Khelifati,一名“活跃的恐怖分子”,已于1994年7月被保安部队在代利斯山区打死。提交人一直质疑这一说法,他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他的儿子是在他面前被捕的。

2.7提交人寻找真相的决心对整个家庭造成了损害。阿尔及利亚当局困扰该家庭,一再骚扰和恐吓他们。例如,在市政当局的命令下,受害者工作过的办公室被摧毁,对该家庭的供水被出人意料地切断。此外,当局还寻找Youcef的弟弟Mohamed Khelifati,他在事件发生时15岁,受到严重的司法骚扰。Mohamed多次被海军军官逮捕、带走并受到审讯。他遭受了身体暴力,而且,在他们殴打他时,他们威胁说要对他做对他的哥哥做过的“同样事情”。提交人称,所有这些报复行为都是他决心弄清楚他的儿子Youcef发生了什么事情的直接后果。提交人补充说,对其家庭的压力一直持续到今天,他十分频繁地收到来自不同当局包括布米尔达斯省省长的信函,极力鼓励他寻求赔偿。该省长知道提交人是文盲,他甚至试图欺骗他,敦促他在失踪儿子的死亡证明上签字。迄今为止,提交人直截了当地拒绝申请赔偿,这将意味着承认受害者死亡。

2.8 提交人为找到他的儿子与该国最高当局联系过。受害人被捕后,提交人立即向国家人权观察站提出了申诉。他还于1998年4月18日向前总统利亚米纳·泽鲁阿勒寄发一项申诉,向监察员办公室寄出三项申诉,向司法部长寄出一项申诉。他收到来自不同当局的若干答复,并于1998年12月30日应邀参加观察站的一次会议,于2003年2月4日受到观察站的后继单位,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邀请。他还收到代利斯区长的两封信(2006年4月24日和2007年4月11日)。此外,政府首脑于2006年11月20日写信给他,告诉他,他的请求已转交给咨询委员会。

2.9 2008年2月20日,提交人向共和国总统阿卜杜拉齐兹·布特弗利卡发出另一封信函。2008年3月12日,他写信给司法部长、内务部长、布米尔达斯省长和咨询委员会。除了政府首脑2008年5月18日的信函(该信函通知他说,他的信已转交给委员会)外,提交人未收到任何相关答复,他的所有努力都是徒劳的。

2.10 提交人还诉诸法院。1998年4月18日,他向阿尔及尔法院总检察长和代利斯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要求组织搜索,以便找到Youcef Khelifati的下落。

2.11就这些申诉问题,提交人收到一封1998年5月31日的信函,传唤他于1998年6月7日面见附属代利斯法院的检察官,但申诉被驳回。案卷被转给卜利达军事法院的调查法官,提交人随后被传唤于2000年2月20日到该法院出庭。然而,提交人后来从2001年2月10日的诉讼记录得知,他可以在24小时内请求法庭裁定案件已被驳回。

2.122003年2月1日,提交人被传唤面见阿尔及尔法院检察长。尽管他到场了,但未就该案件采取任何行动。

2.132007年6月2日,布米尔达斯省长向提交人发出一封信,敦促他接受所提供的赔偿,并停止要求就其儿子的命运提供资料。提交人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答复,断然拒绝在获得关于他儿子命运的真相前接受任何赔偿。2007年8月29日,庭长办公室还向提交人寄发一封信,邀请他前往离他家最近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随后,省长于2009年2月7日和6月13日发出两封电传,请提交人前往接待和咨询办公室准备赔偿申请。提交人觉得这种逼迫无法忍受,他多次前往这些当局,亲自说明,他不想要任何赔偿,因为对他重要的唯一事情是了解其儿子的命运。

2.14 代利斯警察局于2006年8月27日向提交人签发了失踪证明。随后于2007年6月20日和2008年3月12日向代利斯法院检察官提出了两项新的申诉。然而,检察官决定不就这些申诉采取进一步行动。2011年11月29日,B. 警长(他曾参与1994年6月20日逮捕受害者)死后,检察官决定了结此案。

2.152002年12月9日,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Youcef Khelifati的案件。

申诉

3.1提交人称,按照《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的定义,Youcef Khelifati是可归因于缔约国的强迫失踪受害者。提交人认为,他儿子1994年6月20日以来的强迫失踪构成如下:(a)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b)提交人及其家人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以及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3.2 提交人认为,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问题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令” 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下的一般性义务,因为该条款意味着国家有消极责任,不采取违反《公约》的措施。由于缔约国通过了该法令,因此它据称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损害了《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获得针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补救的权利。提交人称,他和他的儿子是这部法律条款的受害者,而且,《公约》第二条第2款遭到违反。

3.3提交人回顾,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包括司法和行政补救办法,均已援用无遗,但没有任何结果或进行任何真正的调查,因此,提交人称,根据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保护他的儿子Youcef Khelifati,不被政府官员侵犯其权利。参照委员会的判例,提交人还诉称,未能调查侵权指控,其本身就可产生另一项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仅仅是否认安全部门卷入其中并不能满足缔约国在第二条第3款下的义务,因为被请求的当局作出的唯一回应是沉默或驳回该案。提交人的结论是,Youcef Khelifati而言,《公约》第二条第3款遭到违反。

3.4关于第六条,提交人指出,自从Youcef1994年被捕以来,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找到他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且,他长期未露面可表示他已死亡。此外,禁闭监禁有着侵犯生命权的高度风险,因为既未对被拘留者也未对狱卒进行任何方式的监测。提交人注意到委员会在强迫失踪方面的判例有所演变,它现在承认,国家对受害者的死亡未能确立的某些案件中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负有责任;提交人称,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他的儿子的生命权之义务,因此,《公约》第六条遭到违反。

3.5提交人回顾他儿子的失踪情况,即完全没有关于他可能被拘禁或投入监狱或关于他的身体状况的资料,而且,无法与家人或外界通信等情况,提交人认为,Youcef Khelifati遭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此外,参照委员会的判例,提交人强调,Youcef Khelifati的失踪造成的痛苦、不确定性和忧恼对家庭构成一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称,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缔约国对违反第七条负有责任;就他的家庭而言,《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遭到违反。

3.6提交人回顾,Youcef Khelifati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于1994年6月20日被反恐警队逮捕的,然后他被关禁闭,无法接触律师,未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他被拘留一事未输入警方的羁押登记册,而且,也没有关于他的下落或命运的正式记录。提交人称,Youcef Khelifati被剥夺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而且,调查未做到应有的有效率或有成效。因此,提交人认为,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九条负有责任。

3.7鉴于失踪、未进行彻底调查而且强迫失踪随后通常是单独拘禁等情况,提交人认为,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缔约国对《公约》第十条遭到违反也负有责任。

3.8提交人回顾,阿尔及利亚当局从未提供关于Youcef Khelifati命运的明确信息,而且,他们故意拒绝对他提供法律保护。因此,提交人称,受害者的尊严和法律人格都受到蔑视,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保障的他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人格的权利。

3.9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命令缔约国:(a)裁定,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阿尔及利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就提交人及其家庭而言,阿尔及利亚违反了第二条第2款以及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b)寻找Youcef Khelifati的下落;(c)将强迫失踪的作恶人送交民事主管当局起诉;(d)立即向Youcef Khelifati (如果他还活着)及其家庭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伤害赔偿,包括与案件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赔偿、全面康复和保证不再发生。

缔约国未能合作

4.2013年7月11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6月17日和2014年11月20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尚未收到这一资料。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提供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或提交人申诉实质问题的任何信息。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有关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澄清有关事项,并说明缔约国为补救这一局面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已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报告。然而,委员会忆及人权理事会所设负责公开审查和报告在一些具体国家和领土上的人权状况或世界上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的非常规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审查Youcef Khelifati的案件并不能使本来文因该条款不可受理。

5.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不仅应彻底调查提请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应起诉、审判和惩处任何被认为对此种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尽管Youcef Khelifat的家人将他的失踪事件多次提请主管当局注意,但缔约国未对这一严重指控进行彻底调查。此外,缔约国未能证明存在可用的有效补救,因为尽管委员会曾建议,应使2006年2月27日的第06-01号命令符合《公约》(见CCPR/C/DZA/CO/3,第7、8和13段),但该命令仍被适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向缔约国寄出三份提醒函,但它未收到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实质问题的任何资料或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它审议本来文。

5.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就他本人的权利和Youcef Khelifati的权利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条的条文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这些一般义务,若被单独援引,不能产生来文的诉求。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的这部分内容不可受理。

5.5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提出《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六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下的问题,且有充分佐证,不存在可否受理方面的障碍。因此,委员会着手对这些指控进行实质审议。

实质审议

6.1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本来文进行了审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提交人的指称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对提交人的指称,在有充分佐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1994年6月20日,在目击者面前,Youcef Khelifati被身穿制服的来自反恐分队的警察逮捕。此后,他的家人没有受害人的消息,尽管自从他失踪以来,已多次向行政当局和法院提出申请(见第2.8及其后段落)。

6.3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Youcef Khelifati的家人试图弄清其失踪情况而遭到报复。参照其判例,委员会回顾,对援引《公约》条款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人,缔约国不得适用《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每个人的命运,并以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方式对待每个人。委员会还回顾,由于未采用委员会建议的修订,第06-01号命令有助于本案中的有罪不罚现象,因此,按其目前现状,不可被视为符合《公约》条款。

6.4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判例,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是在提交人和缔约国不能平等获得证据时以及只有缔约国掌握有关信息时,例如与Youcef Khelifati被捕和失踪相关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以澄清受害者的命运,尽管他最后一次被看到是1994年6月20日在国家警察的普通警官手中。尽管提交人一再询问,没有任何当局确认Youcef Khelifati被关押的地点或正式确立他可能死亡的确切情况。国家人权观察站1994年10月11日传来的模糊、间接和简短信息称,Youcef Khelifati据报告已于1994年7月被安全部队打死(第2.6段),这一信息未导致调查或向其家庭归还其尸体。委员会回顾,在强迫失踪案例中,剥夺他人自由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行为或隐瞒失踪者下落,这种行为事实上剥夺了他人的法律保护,使其生命处于严重和长期风险之中,国家应为此负责。鉴于Youcef Khelifati失踪多年和收到的关于他被处决的信息,很有可能的是,他是即决处决的受害者,或者他在拘留期间死亡,缔约国显然未履行保护其生命的义务。委员会的结论是,《公约》第六条第1款遭到违反。

6.5委员会认识到无限期与外界隔绝的关押所造成的巨大程度的痛苦。它回顾委员会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第20号(1992年)一般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禁止单独禁闭。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和Youcef Khelifati的家人从未收到关于他的命运或拘留地点的任何信息。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一失踪事件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6.6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涉及违反《公约》第十条的诉求。

6.7委员会注意到儿子失踪对提交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焦虑和痛苦。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他的第二个儿子Mohamed Khelifati(Youcef Khelifati的弟弟)遭到军队人员的逮捕、起诉、暴力和威胁等形式的报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反驳这一信息。它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表明,就提交人及其家人而言,《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遭到违反。

6.8关于第九条遭违反的诉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Youcef Khelifati被任意逮捕,也未被控罪或被带见司法当局,以就对他的拘留合法性问题向其提出抗辩。在缔约国未在这方面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称;委员会裁定,就Khelifati Youcef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九条。

6.9委员会认为,蓄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构成对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的剥夺,尤其是如果受害者亲属为获得有效补救所作的努力一再受到阻碍。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Youcef Khelifati的命运或下落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尽管提交人多次向缔约国提出请求。委员会裁定,Youcef Khelifati二十三多年前的强迫失踪使他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剥夺了他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6.10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措施,以主张《公约》承认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它十分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针对侵犯《公约》保障权利的行为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2004年)一般性意见,该意见指出,缔约国未能调查侵权指控,本身即可产生另一项违反《公约》行为。在本案中,Youcef Khelifati的家人将其失踪事件提请主管当局(包括阿尔及尔法院检察长和得利斯法院公共检察官)注意,但他们未就申诉采取任何行动,缔约国未对失踪事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起初,当局否认受害人被捕(第2.3段),但提交人后来从一个间接来源收到一份报告,报告称,Youcef Khelifati据称已于1994年7月被安全部队开枪打死(第2.6段),但未进行任何调查或将尸体归还其家庭。委员会注意到,不但未进行调查,缔约国反而困扰提交人,以使他申请宣布他儿子死亡,并终结他为确定其命运真相和寻求正义所作的努力。此外,自从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以来,在法律上无法向一个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继续剥夺了提交人和他的家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使用司法系统了解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强迫失踪(见CCPR/C/DZA/CO/3,第7段)。委员会的结论是,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遭到违反;就提交人及其家庭而言,第二条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遭到违反。

7.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定,它掌握的资料表明,就Youcef Khelifat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它还裁定,就提交人及其家庭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该条款要求缔约国向被侵犯了《公约》权利的人作出充分补救。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对Youcef Khelifati失踪事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向提交人及其家庭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立即释放Youcef Khelifati,如果他仍被单独禁闭;(c)如果他已经死亡,将其遗体归还其家庭;(d)起诉、审判和惩处已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e) 就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向他提供适当的赔偿;如果Youcef Khelifati依然活着,向他提供适当赔偿;(f) 向提交人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满意措施。无论06-01号法令的措辞如何,缔约国都应确保,该法令不阻碍受害者对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罪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情况。为此目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它在第二条第二款下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重新审议第06-01号命令,以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可在缔约国充分享有。

9.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每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用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