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5/D/1303/200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303/2004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9日至27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Joyce Nawila Chiti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Jack Chiti、提交人和他们的5个子女

所涉缔约国:

赞比亚

来文日期:

2004年7月2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4年8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2年7月26日

事由:

指控酷刑、在不公正审理后判处死刑和未作适当补偿的强制驱逐

程序性问题:

酷刑、不公正审理、任意逮捕和拘留;死刑;隐私权、家庭生活和儿童保护权;行动自由;获得适当补救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丙)和(庚)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1和2款;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乙)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03/2004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Joyce Nawila Chiti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Jack Chiti、提交人和他们的5个子女

所涉缔约国:

赞比亚

来文日期:

2004年7月2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7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Joyce Nawila Chiti女士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03/200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材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 来文提交人Joyce Nawila Chiti为赞比亚国民,1960年生于赞比亚的Kitwe。她以自己的名义并以1953年8月10日生于赞比亚Kalulushi的她的丈夫Jack Chiti和二人子女的名义提交来文。提交人声称赞比亚侵犯了他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丙)和(庚)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1和2款、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她没有律师代理。

1.2 2004年10月20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驳回了缔约国关于委员会应将来文的可受理性与来文案情分开审议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 1997年10月28日,身为警官的Chiti先生,因涉嫌企图政变遭警方逮捕。他被控叛国罪。他遭受单独监禁,在赞比亚警察总部的隔离室里戴着镣铐被拘押九天。在此期间,他吃不上饭,也见不到律师。此外,1997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每晚19点到次日清晨,都有8到12名国家安全人员轮流对他施以下列待遇:频频用胶皮管、木棍和橡胶警棍长时间殴打他;强迫他长时间单腿站立,如想换另一条腿,即遭受殴打;在同一室中的所有警察同时反复提问,有时要他趴倒在地,警察站在上面,然后不断殴打;威胁将他弄死或弄残;强迫他签署声明,将高层政治家牵涉在所谓的政变中;用屋顶垂下的绳子悬吊;“盘”入车轮中,悬吊在棍子上,用一根金属棒穿在他的腹部与蜷曲的双腿之间;在卢萨卡以南50公里的河边威胁要淹死他,将他喂鳄鱼;强迫他裸身靠在桌边,用尺子的锐利一边击打他的生殖器。

2.2 由于遭受酷刑,Chiti先生被送入卢萨卡的Maina Soko军事医院,发现他的耳膜已经穿孔。1997年11月6日,Chiti先生被移送卢萨卡中央监狱(Chimbokaila)。1997年11月10日,他被送回警察局总部,被迫书写和签署了一份书面声明,指认某些政治家参与所谓的政变。

2.3 同月,Chiti先生向政府任命、主持和控制的赞比亚常设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一些人权专员试图在1997年11月或12月探视他,但未等他们抵达,他已被转入另一所监狱藏起来。他向一家私人法律事务所――法律资源基金递交了申诉,该基金就叛国罪一案担任他的代理(见下文第2.7段)。

2.4 1997年10月31日,Chiti先生被捕两天后,士兵、警察和国家安全人员闯入Chiti全家居住的政府公寓中。他们搬走了他的全部家庭财产,装到军用卡车上,驶往不知何处。当时全家没有任何人在家,因为提交人去往警察总部探视她的丈夫。提交人和她的子女想要返家时遭到阻拦。几乎全部家庭财产,包括出生证和结婚证一类重要文书都丢失、毁坏或遭窃。提交人后来发现,他们的财产被倾倒在卢萨卡的城市中央汽车站和火车站。她没能收回任何财产。

2.5 后来,提交人和她的子女曾六次从他们试图安身的六个住所中被国家安全人员强制非法驱逐。据提交人称,他们遭到迫害、骚扰和恐吓,被剥夺行动和集会自由。由于害怕骚扰,提交人的子女不能去上学。1998年11月,提交人和她的三个幼小子女从赞比亚逃往纳米比亚,寻求政治庇护。他们在那里呆到1999年10月。他们返回后,受到缔约国继续骚扰,因此,他们无家可归,贫困潦倒,提交人的子女的教育受到极大干扰。

2.6 缔约国设立了调查委员会,调查对其安全人员对据怀疑参与政变者实施酷刑的指控。提交人或其丈夫从未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副本,但据口头告知,已经查明上文第2.1段Chiti先生所述酷刑负责者是国家人员。报告建议缔约国对其家庭给予赔偿。

2.7 与此同时,1998年,法律资源基金会以Jack Chiti名义对缔约国提起诉讼。法院宣布Chiti先生无罪,裁定应为Chiti先生、提交人及其子女被非法从其住宅中驱逐以及他们个人物品的损失和毁坏向他们作出赔偿,并为Jack Chiti先生遭受的酷刑向他作出赔偿。

2.8 尽管有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法院的裁决,缔约国拒绝作出赔偿。

2.9 对Chiti先生的审理不必要地拖延,听证会频频推迟。他被宣布犯有叛国罪,判处绞刑。随后,经赞比亚总统赦免,撤销了对他的死刑判决。他在监禁期间,经诊断患有前列腺癌,但不能得到处方药物。他服刑的监狱没有向他提供这些药物。也没向他提供为延缓癌症扩散的目的而建议的高蛋白饮食。他是艾滋病毒阳性患者,在非人道条件下遭羁押,得不到充足的食品、清洁环境和法律咨询。

2.10 1998年12月,提交人和她的三个最年幼子女在纳米比亚寻求庇护。他们在Osire难民营生活了一年,境况悲惨。由于丈夫患病,提交人返回赞比亚。2002年9月,提交人被告知她丈夫的健康状况恶化。他住进了Kabwe总医院。尽管几次要求,医院拒绝将Chiti先生转往卢萨卡,而提交人的所有子女都呆在卢萨卡。

2.11赞比亚总统赦免了提交人的丈夫,他于2004年6月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释,死于2004年8月18日。

申诉

3.1 提交人称,赞比亚侵犯她和她的丈夫Jack Chiti以及他们的子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丙)和(庚)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1和2款、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3.2 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表述,但来文似乎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之下的问题。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04年11月11日,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缔约国辩称,在首次提交来文后,Jack Chiti死亡,来文中提出的问题仍有待国家法院审理。

4.2 缔约国在2005年2月8日的普通照会中,称Chiti先生以及提交人或他们的子女都不曾完全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Chiti先生一案有一名律师在国家法庭作辩护。

4.3 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死亡绝非所指控酷刑的后果。它还否认了没有执行法庭关于向Chiti一家任何人作出赔偿的命令。

4.4 关于调查委员会,缔约国指出,政府拒绝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由于一项内阁决定,该决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委员会没有听取指控对Chiti先生施以酷刑者的证词。然而,政府的拒绝并没有剥夺赞比亚法院就来文中提出的各项问题作出决定的管辖权。

4.5 2005年10月10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与提交人及其家人进行了谈判,以求解决问题。缔约国还说,提交人是自愿进行这些谈判,在得出最终结论后,将尽快向委员会通报谈判结果。

各方的进一步陈述

5.1 2006年3月7日,提交人通过她的姐妹告知调查委员会,她在缔约国领土之外生活,因此委托她的姐妹代为接受法院命令的赔偿。她的姐妹尽管几度尝试,却未能拿到赔偿。虽然赔偿涵盖了所施加的酷刑和财产损失,但缔约国只同意赔偿财产损失,总计6,600美元。

5.2 提交人提交了一份报刊文章,文章称Chiti先生是于2004年6月21日因医疗原因获释,他身患癌症,只能坐在轮椅上。

6. 2007年2月8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顺利完成了与提交人的谈判。2005年9月22日,提交人书面同意接受2,000万赞比亚克瓦查,作为缔约国就提交人及其家人的酷刑指控作出赔偿达成的最后解决。司法部致函财政部,指示财政部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作为受益人和Chiti一家户主的提交人。

7. 2008年5月9日,提交人告知调查委员会,缔约国向她通知了针对她丈夫遭受的酷刑,她应获得的最终赔偿额,她没有同意,并发电传给司法部,告知缔约国她的决定。然而,她的决定未获接受,缔约国的一名代表要求她接受这笔款项作为最终支付。提交人认为,相对于她丈夫因酷刑而遭受的痛苦,建议的赔偿额太少。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8.1 2010年2月1日,提交人重申缔约国侵犯了她丈夫的权利,因为他在1997年10月28日被捕后遭受了酷刑。此外,她和她的子女因为她丈夫遭受的酷刑,以及损毁他们的财产带来的物质损失,受到了精神伤害。提交人称,赔偿额只相当于损失的很小一部分,提交人最终由于穷困在绝望下同意接受。

8.2 在遭到驱逐后,提交人与她的姐妹生活在一起。然而,几天之后,她和她的姐妹也被从后者的家中驱逐。国家当局明确表示,驱逐提交人的姐妹是因为她收留了提交人。从那时开始,提交人因为恐惧再次遭到驱逐,不断从一家搬到另一家。

8.3 由于子女承袭了父亲的姓氏,他们不能在学校注册。她和她的子女被剥夺了正常生活。此外,她不能寻求就业,这使她陷入贫困境地。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进一步意见

9.1 2011年3月3日,缔约国称,与提交人的评论相反,该案仍在由政府审议。缔约国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它始终不回应提交人的要求。有证据显示,2006年,政府支付了2,000万克瓦查,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提交人并无异议。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面对适当的解决办法,但她没有用尽。自从她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后,提交人始终不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因此政府很难结案。缔约国提到,她很希望通过“相互谅解”有效解决提交人的权利主张。

9.2 缔约国提及司法部2006年12月14日的信函,信中表示,提交人由于不在缔约国领土,尚未在财政部露面,认可赔偿金额。

缔约国未就案情发表进一步意见

10. 2005年3月8日和2005年5月24日的普通照会,请缔约国就来文案情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在提交人决定不同意缔约国应允的赔偿金额后,委员会将缔约国就案情发表意见的新的截止期限定为2010年8月25日。尽管2010年10月13日和12月23日以及2011年3月1日发出了三份提醒函,缔约国并没有发表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1.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1.2 委员会注意到在来文登记后,迟迟未收到应由提交人提交的资料,但认为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不排除审议本来文。

11.3 委员会指出,如《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所要求,同一事件未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理之中。

11.4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中提出的问题仍然有待国家法院审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在提交来文后,缔约国为达成友好解决与提交人进行了谈判;2005年9月22日,提交人书面接受了缔约国应允的2,000万克瓦查作为最后解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因为处在危难境地,被迫接受了这一数额,但它与Jack Chiti遭受的酷刑和他们被逐出全家人居住的公寓导致的物质损失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并不相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提交人的丈夫向赞比亚常设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法律资源基金会也以他的名义对缔约国提起诉讼。作为结果,法院判决Chiti先生、提交人和他们的子女应为他们被非法逐出其住所以及个人物品的损毁获得赔偿,对Jack Chiti先生遭受的酷刑也应作出赔偿。缔约国尚未支付法院命令的这笔赔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否认尚未作出支付。

11.5 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判例,即提交人应利用所有司法补救办法,以符合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对本案有效,且事实上可供提交人使用。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就据称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酷刑的行为展开彻底调查,还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治责任人。在本案中,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在指控事实发生将近16年之后,缔约国仍未就关于酷刑和驱逐的指控进行任何调查,仅限于为达成友好解决向提交人建议一笔款项。此外,关于与酷刑有关的诉求之外的其他诉求,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事实上可用的司法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补救办法的适用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含义上被不合理地拖延,它不排除基于这一理由审查来文。

11.6 虽然提交人没有阐述和提供论据,支持所引用的各项条款,但她提供的事实就Jack Chiti先生被捕后据称遭受国家人员酷刑并被迫签署供状而言,似乎提出了与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有关的问题。关于提交人指控在她的丈夫被捕后,被单独监禁和关进隔离室长达九天,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关于逮捕和是否将他交由司法当局的资料。另一方面,提交人称,1997年10月31日,她在卢萨卡警察总部探视了她的丈夫。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她根据第九和第十六条提出的诉求。关于提交人指控对Chiti先生的审理不适当地拖延,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过于笼统,没有说明审理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提交人虽然没有具体引用《公约》第六条,但她就她丈夫在拘留期间的待遇和他随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提出的指控似乎提出了《公约》第六条之下的问题。

11.7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1和2款、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所作指控,它们似乎与提交人及其家庭有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其子女的完整身份和年龄,在提交人来文提交时其子女年满18岁的情况下,没有提供委托书。因此,委员会将不会单独审议提交人与其子女有关的诉求,尤其是针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而言。关于第十二条第1款,由于提交人曾数次离开和返回本国,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二条第1款所作指控不能充分证实其受理要求。至于第二十六条,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缔约国所谓的歧视。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也是不可受理的。另一方面,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受理目的有充分证据证实了其根据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就扰乱其家庭生活以及酷刑、拘留和随后她丈夫死亡带来的悲痛和缺乏补救而提出的诉求。

11.8 因此,委员会认为,就Jack Chiti而言,根据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就提交人及其家人而言,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二十三条第1款,来文可以受理,开始着手审查就案情所作诉求。

审议案情

12.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2.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她的丈夫Jack Chiti在1997年10月28日被捕后,在卢萨卡警察总部遭受酷刑长达九天,由于酷刑结果,他被转入Maina Soko军医院,诊断为耳膜穿孔。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在监禁期间,她的丈夫被诊断患有前列腺癌,但没有向他提供处方药物;他服刑的监狱没有向他提供这些药物;他也没有得到为延缓癌症扩散而建议的高蛋白饮食。委员会还注意到,Chiti先生是艾滋病毒阳性患者,据称处在非人道的拘留条件下,不能得到足够的食品和清洁环境。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据提交人称,这些非人道的拘留条件导致Chiti先生过早死亡。考虑到他的癌症和艾滋病毒阳性状况,拒绝提供必要的药物以及他所遭受的酷刑和非人道的拘留条件,这一说法看来是可信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限于否认提交人在她丈夫拘留条件和他的死亡之间建立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提供进一步解释。由于没有来自缔约国的反证,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保护Chiti先生的生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12.3 委员会基于目前掌握的资料,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Jack Chiti遭受的酷刑,他在无法获得适当医疗情况下的恶劣的拘留条件,在撤销其死刑判决之前的七年中他始终陷入悲愤情绪,以及对事实不作迅速、深入和公正的调查,构成了违反《公约》单独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12.4 委员会还注意到逮捕、指称的酷刑、提交人丈夫的恶劣状况以及被逐出家门带来的痛苦和忧虑。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就提交人及其家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12.5 委员会在作出上述结论后,将不再单独处理。

12.6 关于提交人就其丈夫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1997年11月10日,她的丈夫被带回警察局总部,据称在那里遭受了九天酷刑,被迫写下书面声明,暗示某些政治家卷入政变并签署了有关文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说法。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十四条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申明,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必须从没有来自刑侦当局为获得认罪而对被告作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肉体或不当精神压力的角度来理解。当然,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方式对待被告以获取认罪,是不可接受的。国内法必须确保不得援引违反《公约》第七条取得的证词或口供证据,但这类材料可用作证明已经发生该条所禁止的酷刑或其他待遇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国家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陈述是出于自愿。根据其收到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Chiti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12.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1997年10月31日,士兵、警察和国家安全人员闯入政府分配的Chiti一家居住的公寓里,拿走了全部家庭财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所有这些财产,包括一些重要的正式文件或者丢失损毁,或者遭到偷窃;提交人和她的子女被禁止返回政府分配的公寓。此后,据称提交人和她的子女曾六次被国家安全人员同他们试图寻求庇护的六处住所被强制和非法驱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诉求的这一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法庭裁决应就他们被非法逐出家门以及个人物品的丢失和损毁向他们作出赔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法院判决的存在并无异议,但迄今为止,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未交给提交人。

12.8 根据其掌握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非法驱逐以及个人财产遭到损毁对提交人的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构成了侵犯其家庭根据《公约》第十七和二十三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且未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驱逐Chiti一家和损毁财产违反了《公约》单独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七和第二十三条。

13.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单独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以及单独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行为。

14.根据《公约》第二和第3款(甲)项规定,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作出有效补救,包括(a)就其丈夫在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进行深入和有效调查;(b)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尽信息;(c)起诉、审讯和惩治对酷刑负有责任者;(d)对所有侵犯提交人权利以及其丈夫权利的行为向他们作出适当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在今后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15.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业已承诺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并承诺侵权一经确定,即给予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泛分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语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