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3/D/2658/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58/2015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Gyan Devi Bolakhe (由尼泊尔倡导论坛律师Mandira Sharma和REDRESS律师Sarah Fulton代理)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Hari Prasad Bolakhe(提交人亡夫)、Sajana Bolakhe、Kalasha Bolakhe、Barsha Bolakhe和Santosh Bolakhe(他们的子女)以及Pushpa Prasad Bolakhe和Lila Kumara Bolakhe(提交人公婆)

所涉缔约国:

尼泊尔

来文日期:

2014年11月1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2015年10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 年 7 月 19 日

事由:

强迫失踪、生命权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或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尊重人的固有尊严、在法律面前人格获得承认、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

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六、七、九、十、十六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Gyan Devi Bolakhe,1973年出生,尼泊尔国民。她代表本人、亡夫(Hari Prasad Bolakhe)及其四名子女(Sajana、Kalasha,Barsha和Santosh Bolakhe)和公婆(Pushpa Prasad Bolakhe和Lila Kumara Bolakhe)提交本来文。Bolakhe先生是1969年出生的尼泊尔国民。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六、七、九,十、十六和十七条赋予其丈夫的权利,侵犯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赋予她本人及其子女和公婆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8月14日对尼泊尔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冲突

2.11996年至2006年期间,尼泊尔陷入了尼泊尔政府与尼泊尔共产党(毛派)之间的国内武装冲突。2001年11月28日至2002年8月20日,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恐怖主义和破坏活动条例》以及《恐怖主义和破坏活动法》(2002年)赋予安全部门人员广泛的权力,包括有权逮捕被认为参与所谓“恐怖主义活动”的人,从而导致尼泊尔王室部队的违法行为急剧增加。在冲突期间,有广泛的侵犯人权行为被记录下来,包括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强奸和强迫失踪。执法人员的非法杀戮和法外处决以及毛派分子的非法杀戮,是冲突的一个特征。安全部队法外处决的模式之一是在村庄开展搜查行动,对一些当地人进行拘留、审讯并殴打,然后将他们带到僻静场所射杀。杀戮经常被辩称为交火不可避免的后果,并被称为“意外遭遇致死”。

首次逮捕和强迫失踪

2.2Bolakhe先生是巴克塔普尔区Gatthaghar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基督教牧师。他住在那里,但经常去看望住在Kavrepalanchowk(克沃雷)县Fulbari村的家人。他们家里有一个公共电话亭,有时候毛派分子来使用。

2.32001年5月1日,Bolakhe先生被一个包括军方在内的联合安全部队逮捕,被指控参与毛派活动并允许毛派分子使用电话。被捕时没有正式告知对他的指控,也未允许他咨询律师。他的家人在14个月后,当他于2002年7月14日被转移到Dhulikhel监狱时才得以确定他的下落。Bolakhe先生被关押在不同的军营,然后于2003年4月20日获释。获释之前,他父亲签署了一份文件,声明自己的儿子不会犯下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将定期向克沃雷县警察局报告。

对他哥哥的审讯、逮捕和酷刑

2.42003年11月,一枚针对军方的炸弹在他家附近爆炸后,Bhakundebesi军营的军官再次传唤Bolakhe进行讯问。军方然后以涉嫌参与安置炸弹为由逮捕了同一村庄的另外两名男子。Bolakhe先生当时在巴克塔普尔。

2.5几天后,军方逮捕了他哥哥,发现他哥哥持有毛派分子的一张纸条。他哥哥受到酷刑和虐待,多次被盘问是否Bolakhe先生与毛派分子有联系。在他父亲签署一份文件并承诺帮助抓获一名毛派指挥官之后,他哥哥获释。

入室搜查、审问和威胁

2.62003年12月20日,Bhakundebesi军营的军人来到Bolakhe先生家中,搜查了整个房舍。当时,Bolakhe先生在Gatthaghar,但提交人及其4名子女都在家里。军人责骂她们并盘问Bolakhe先生下落。军人说他是一名毛派分子,他们是来抓他的,并要求在她丈夫回家后将他送到军营。2003年12月21日,提交人会见了丈夫并告诉他有关军方来访一事。2003年12月23日,Bolakhe先生前往Bhakundebesi军营。在获释之前,他受到了审讯和死亡威胁。

第二次被捕和强迫失踪

2.72003年12月27日,Bolakhe先生乘公交车从巴克塔普尔前往Banepa参加教会的一些活动。当他在Banepa下车时,克沃雷县警察局长身着便衣走近他,挽住他并说警察副总监想见他,然后将他带走。在公交车站等候的Bolakhe先生之父和附近两名店主目睹了逮捕经过。紧接着,父亲前往克沃雷县警察局寻找儿子,但是警察局否认他被捕。同一天,父亲在提交人的陪同下前往Dhulikhel的Satrumardan军营(Dhulikhel军营)寻找Bolakhe先生。军方严厉地斥责了他们,否认曾经逮捕过他。一名值班的军人告诉他们,前一天晚上有一名男子被带到军营。根据他的身体描述,提交人认为丈夫就在Dhulikhel军营。当父亲再次访问军营时,从远处看到了儿子。自那次之后,父亲经常探访军营,但从未获准见到儿子。

2.82003年12月28日,Bolakhe先生的妹妹接到一位冒充Bolakhe先生友人的电话,说她哥哥在一位朋友家里。电话是从陆军驻扎的地区森林办公室拨打的。几天后,一名Dhulikhel军营的军官来找妹妹,说是他打的那个电话,并要求她为哥哥付烟草钱。还有一次,一名陆军中士告诉妹妹,说她哥哥就在Dhulikhel军营。

在Gorakhnath军营的拘留

2.9根据曾被拘留过的R.P.的证词,提交人的丈夫在某个时候被转送到Panauti的Gorakhnath军营。R.P.作证说,他于2004年2月13日在一间拘留室里第一次见到Bolakhe先生,然后他们一起去执行一项搜查任务。

2.10R.P.还证实说,他曾于2003年12月在该军营被关押3个星期。被拘留期间,他一直被蒙上眼睛,困在一个卫生条件差的壕沟中,不得不在地上睡觉,得不到适当食物或水。被拘留者吃水果皮和蔬菜皮;有一个肮脏的厕所和一个大部分时间无水的水龙头。军方常常传唤被拘留者进行审讯,用钝器毒打他们,猛击和猛踢他们身体的各个部位。虽然Bolakhe先生是晚一些时候转送军营的,但没有理由认为军营的条件有所改变。在巡逻时,Bolakhe先生告诉R.P.说,他在被拘留期间经常受到审讯和殴打,因为受伤而走路疼痛。在Dhulikhel军营和Gorakhnath军营,Bolakhe先生是被单独监禁的。

搜查行动和随后的杀害

2.112004年2月13日,Bolakhe先生与R.P.和一名毛派嫌疑犯一起被带去参与B.T.领导的搜查任务。他们由45名士兵和3名警察伴随。在执行任务期间,Bolakhe先生奉命为军官背负武器和行李。军队经过一些村庄,以村民为毛派分子提供食物为由殴打和逮捕他们。在行进时,他们听到了一声炸弹爆炸。一些士兵冲回来并发现了一枚炸弹。他们将其带回并将交给其中一名被拘留者进行引爆。

2.12当抵达Salleri村时,Bolakhe先生与其他两名被拘留者分开约150米。R.P.在证词中指出,他无意中听到士兵说B.T.酗酒并且很害怕他接下来会做什么。过了一会儿,B.T.走到Bolakhe先生被押解的地方,几分钟后听到了数声枪响。R.P.作证说,枪响来自同一个方向,听起来像是同样的枪。B.T.和曾经伴随Bolakhe先生的士兵们回来了,但是没有Bolakhe先生。

2.13第二天早上,2004年2月17日,士兵们前往Salleri的一名村民T.T.的家中,索取挖掘工具。由于受到前一天晚上所听到枪声的惊吓,她交给他们一个鹤嘴锄和铲子,但没有问任何问题。士兵们在一小时后将工具送回。那天早上,士兵和其余两名被拘留者离开了该地区。在回来的路上,一些士兵告诉R.P.说,Bolakhe先生是一名毛派分子,在他们与前来营救他的毛派分子交火期间遇害。

2.14不久之后,T.T.的一位姐妹向她指点了丛林中的一个恶臭弥漫、苍蝇徘徊的地点。她们怀疑尸体就埋在那里。两年后,一具遗骸从同一地点挖掘出来,证实了这一点。遗骸被证实是Bolakhe先生的。

谋求伸张正义――人身保护令请愿书

2.15提交人及其家人没有意识到这些事件,继续探访Dhulikhel军营。提交人在2004年3月30日提交一份申请,请求释放她丈夫,但遭到了斥责。

2.162004年10月11日,尼泊尔政府通过一份所谓《Malego委员会报告》的报告,公布了126名非自愿失踪者的下落。《报告》载有Bolakhe先生的姓名,称他于2003年4月20日被释放,但没有提及他在2003年12月27日的第二次被捕。Bolakhe先生的哥哥试图在不同地点确定他的下落,包括Sundarijal军营、中央监狱、Nakkhu监狱、Dillibazar监狱、Dhulikhel地区行政办公室和Dhulikhel军营,但无济于事。

2.172005年4月11日,在军方多次拒绝提供Bolakhe先生命运或下落的信息后,提交人家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请愿书。2005年6月22日,在内政部提交《Malego委员会报告》称Bolakhe先生已经获释之后,法院驳回了请愿书。

向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投诉、尸体挖掘以及该委员会的意见

2.182005年7月16日,提交人家庭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最初向国防部和内政部索取信息,但是后两者称没有发现Bolakhe先生在2003年12月27日被捕的记录。

2.19国家人权委员会继续进行调查,确定了可能的埋葬地点。2006年7月5日,在克沃雷Mulkhola的一片树林中挖掘出人的遗骸。法医尸检结果证实了遗骸是Bolakhe先生。法医还得出结论说,他因骨盆中枪受伤而死:“SG(颗粒)尺寸的12粒霰弹枪铅弹和12粒枪弹的霰弹枪弹盒(塑料盒)”。2006年9月13日,提交人家庭收到了尸体以供火化。

2.20国家人权委员会要求B.T.提供信息。后者说,他曾带领巡逻队和另外两名被拘留者巡逻,但他对Bolakhe先生被捕和死亡之事一无所知。他还说当时没有交火事件。委员会还面见了警察局局长K.B.L.,但是他说Bolakhe先生没有被捕,否则会有逮捕令。

2.212008年6月6日,国家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本案的决定。委员会的结论是,Bolakhe先生于2003年12月27日被捕并在Dhulikhel军营受到单独监禁,然后于2004年2月被转移到Panauti军营。委员会发现他在2004年2月16日被带去参与搜查任务,遭受非法杀害并埋葬在树林中。该委员会还认定,安全部队没有按照既定法律程序处理被拘留者的死亡并隐瞒事件,使该人下落不明。该委员会认定,K.B.L.对Bolakhe先生遭受“非法逮捕”负有责任;K.T.对其遭受非法拘单独监禁负有责任;B.T.对“使平民参与军方行动并杀死他”负有责任。该委员会表示,有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并建议政府向提交人家庭提供30万尼泊尔卢比(卢比)的赔偿。

提交人及其家人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22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决定,也未执行其建议。由于缺乏《尼泊尔临时宪法》拟定的过渡时期司法机制,因此政府为Bolakhe家庭采取了一项“临时措施”,付款32万5千卢比,所依据的是和平与重建部批准的《政府救济计划》。

2.232006年10月18日,提交人及其公公向克沃雷县警察局提交了初次情况报告,以启动对国家人权委员会所查明的犯罪者的调查。然而,克沃雷县警察局断然拒绝登记这一报告,称他们无法登记和逮捕犯罪者,除非有上级的命令。他们建议提交人家庭将案件提交警察总局。

2.24作为替代办法,提交人及其公公于2006年10月18日向克沃雷县县长提交一份请愿书。县长登记了请愿书,命令克沃雷县警察局登记报告并开始调查。2006年11月1日,提交人家庭前往克沃雷县警察局跟踪案情,但后者拒绝登记该报告。克沃雷县警察局说,由于犯罪者级别更高,因此无法登记或逮捕。

2.252006年11月8日,提交人家庭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求命令克沃雷县警察局登记报告。2006年12月5日,克沃雷县警察局在一份书面答复中告知法院,已于2006年11月7日根据已经发生的凶杀案登记了报告,因此调查工作已经开始。随后,提交人和律师定期到克沃雷县警察局跟踪案情。每当问及此案进展情况时,克沃雷县警察局就会提到与刑事司法当局的一些通信,称其仍未得到答复。这包括一封克沃雷县警察局称其于2006年12月8日向警察总局和区域警察分局发送的信,请求分局以犯罪者的名义下达命令。

2.262008年6月17日,地方检察官办公室致函克沃雷县警察局,指示其立即逮捕报告中确认的犯罪者,并采取必要行动。克沃雷县警察局没有按照这些指示行事。

2.272009年11月9日,在听证会一再推迟后,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书,理由是该报告已经登记,尽管克沃雷县警察局没有按照法院要求而提交一份描述该案发展情况的案卷。

2.28从那以后,尽管提交人家庭做出了各种努力促使克沃雷县警察局逮捕犯罪者并采取必要行动,但没有得到此案发展情况的报告。他们最近一次造访克沃雷县警察局是2014年9月24日,当时警方对提交人及其律师说,他们自2013年10月20日以来就没有处理过此案。克沃雷县警察局的警官告诉提交人:因为该案需要由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处理,所以警方不会就其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2.29提交人家庭唯一养家糊口的Bolakhe先生失踪和接着遇害之后,全家遭遇了严峻的挑战和困难。提交人面临极度的经济困难和逆境,无力为子女提供食物和教育。她的儿子被迫辍学打工。全家遭受精神痛苦和持续的心理伤害。

申诉

3.1提交人称,Bolakhe先生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7月14日(直到家人确定他的下落和命运)和2003年12月27日(直到获悉他的下落和命运)分别两次遭到逮捕和单独拘留;这本身就构成了强迫失踪,并结合下述事实而侵犯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赋予他的权利。

3.2提交人称,Bolakhe先生在一次军方巡逻期间被法外处决。有两名证人支持的证据与所谓Bolakhe先生在交火期间死亡的情况不一致。R.P.和T.T.都听到了来自同一方向和同一种枪的枪声。这得到了委员会调查结果和B.T.本人所提供证据的支持。B.T.对委员会说,在那期间没有发生交火事件。提交人还指出,没有可能辩称Bolakhe先生的处决是合理使用武力和自卫的结果,并且处决没有受到任何司法程序的约束。当时没有对他的死亡进行调查,他的尸体被秘密埋葬。提交人指出,这等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3.3提交人称,她丈夫在两次拘留期间遭遇以多种方式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行为。提交人认为,他受到两次单独监禁本身就是违反第七条的行为。她还称,她丈夫遭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因为证人在证词中指出,Bolakhe先生说自己在审讯期间遭到严重殴打。提交人还称,Gorakhnath军营(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的总体拘留条件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她说,使Bolakhe先生在被枪杀之前接受为期四天的“搜查任务”一事,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构成虐待。他被迫长途跋涉,忍受着审讯期间遭受殴打所致的痛苦,并且被迫扛着沉重的行李和武器,目击士兵殴打其他村民以及面对投掷在眼前的未爆炸弹。

3.4提交人称,她的丈夫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两次被捕,从未被告知被捕原因或指控。他遭受单独监禁,没有任何机会咨询律师、联系朋友或家人或者被带上法庭。他无从质疑自己被拘留的合法性。人权委员会确认了Bolakhe先生被捕和拘留是非法的。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任意剥夺Bolakhe先的自由,违反了第九条,并且未能按照第九条第五款向其家人提供赔偿。

3.5提交人称,她丈夫在两次不同的场合被剥夺了在法律面前人格获得承认的权利。第一次是从他于2001年5月1日被捕并被禁止接触外界,直到2002年7月14日被转移到国家监狱并且家人能够确定其下落之时。第二次是从2003年12月27日国家安全部队绑架并拘留他,直到2004年2月16日他遇害之时。虽然家人一直在各个机构询问他的下落,但国家却一贯地否认其掌握关于他被拘留的信息。甚至最高法院根据《Malego委员会报告》称Bolakhe先生已被释放的说法,驳回了人身保护令请愿书。国家在拘留Bolakhe先生的问题上提供虚假报告,从而系统地误导了提交人及其家人,并将他从法律和《公约》规定的其他法律权利保护下排除在外很长一段时间。这意味着不承认他作为一个人的资格。直到今天,军方仍然拒绝提供有关Bolakhe先生被拘留或死亡的任何信息。因此,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6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一贯地拒绝调查Bolakhe先生失踪和法外处决一事,从而确实没有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3.7提交人认为,2003年12月20日,军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非法搜查她的住所,侵犯了第十七条赋予她和家人的隐私权。她指出,军方搜查了整个住所并威胁她本人及在场的家人。提交人援引说,委员会的案例表明这种任意侵犯隐私和家庭的行为违反第十七条。提交人强调,以武力进入住所并且对居住者进行人身和语言虐待的行为,对所涉人员的家庭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3.8提交人称,由于丈夫失踪以及缔约国拒绝提供信息,所以她本人及其子女和公婆都经历了严重的痛苦和艰难。在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她丈夫被杀之前,她们无法确定其行踪。由于警方未能进行调查,所以Bolakhe先生的家人面临着他为何被杀害以及被谁杀害的持续不确定状态。他的死对家庭产生了负面的经济和心理影响,妨碍了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其他一般需求,特别是考虑到他是唯一的养家糊口者。提交人指出,她们收到的“临时救济”是提供给所有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不能取代《公约》规定的有效补救办法。这是一项临时措施,旨在支助家庭,直到提供适当的赔偿。提交人指出,就提交人及其来文所代表的家庭成员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

3.9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指出,她和家人多次企图找到丈夫,包括造访克沃雷县警察局、其他拘留中心和监狱以及地区行政办公室。她们还向内政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出呼吁。她们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两份请愿书;一份人身保护令请愿书,以及一份请求下令警方登记初次情况报告并展开调查的请愿书。两份请愿书都被最高法院驳回,而最高法院是尼泊尔司法系统的最后途径。

3.10另外,提交人指出,如果国家负有当然义务调查和起诉其所知道的犯罪并且不合理地拖延很久去做,就不应期望她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她称,缔约国没有履行其通过独立和公正机构迅速、彻底和有效调查侵权指控的义务。刑事司法当局几乎没有就案件进行通信。提交人的结论是:自从提请缔约国注意侵权行为,已经近11年过去了,所以构成了调查的无理拖延。

3.11提交人称,现有补救办法对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既无效,也无法利用。虽然《临时宪法》承认酷刑是一种犯罪,但国内立法未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因此没有为国家规定必要的依据来提供适当补救办法。提交人援引本委员会的案例,指出,《酷刑赔偿法》(2053)(1996年)所载的补救办法,仅规定有可能为有限的损害起诉和对犯罪者实施行政制裁,因此不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3.12提交人指出,即使是根据尼泊尔法律确实存在的罪行,军官的豁免权也是起诉的障碍。此外,尼泊尔的有罪不罚文化表明国内补救办法无效。

3.13提交人认为,《强迫失踪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2071)(2014年)与国际人权标准不符。该法没有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将冲突期间实施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转移到过渡时期司法机制,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强迫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该法赋予当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开展切实的刑事调查和起诉。此外,提交人指出,该委员会有权建议赦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交人援引人权事务委员会案例,认为这些过渡机制并不等于有效的司法补救措施,也没有用尽的必要。

3.14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由一个自主和独立的刑事调查机构立即对指控发起充分和切实的刑事调查,以起诉和惩罚一切责任人――执行人、指挥人或以其他方式授权或默许这种行为的人;(b)在调查期间提供全面措施,保护提交人及其家人和其他证人免受潜在的威胁和报复;(c)为家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赔偿;(d)确保补偿涵盖所有金钱和非金钱损失的经济赔偿,包括赔偿收入和受教育机会损失、子女直至高等教育的费用、寻找Bolakhe先生的费用和伸张正义的费用、心理治疗费用和情绪困扰损害赔偿;(e)确保这些措施包括为提交人及其子女和公婆提供康复服务;(f)提供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的完整档案。提交人尤其要求总理、国防部高级官员和司法部高级官员向家人道歉。提交人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总体措施改革法律和机构,确保有足够的保障措施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将酷刑和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取消军方和警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责任的豁免权;改革初次情况报告登记制度,对国家行为者严重国际罪行的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废除或修订《强迫失踪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以确保在国内司法系统中也可以根据国际法进行调查;以及改革军队,以确保问责制、遵守法院判决和建立一个审查军队和警察官员的制度。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6年5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称,克沃雷县警察局登记了Bolakhe先生之父于2006年10月24日以杀人罪提交的关于Bolakhe先生死亡的初步情况报告,而案件仍在调查中。

4.3缔约国称其已经查明了Bolakhe先生的下落,并将尸体移交其家人举行最后仪式。缔约国还指出,该案发生在尼泊尔武装冲突期间。强迫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根据《强迫失踪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2014年)组成,负责处理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冲突期间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2016年5月18日,两个委员会分别发出公告,请民众在两个月内就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和侵犯人权案提出申诉。

4.4缔约国称,这两个委员会有充分的授权和职能对侵犯人权和危害人类罪进行公正的独立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委员会有权:(a)建议起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者;(b)建议向受害者提供补偿;(c)在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劝和;(d)根据该法规定,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建议赦免。

4.5缔约国指出,两个委员会的规则是部长理事会根据最高法院2015年2月26日裁决所批准的,为有效落实过渡机制提供了更有力的措施。根据这些规则,只有在受害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和解或赦免建议。委员会还有权将案件直接移交司法部长办公室,以便起诉那些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人。

4.6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而且提交人没有在该委员会登记关于Bolakhe先生死亡的申诉。

4.7缔约国称,提交人不能仅从正规刑事司法机制获得充分的正义伸张和补救;缔约国认为,她本应该在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登记关于其丈夫死亡的投诉。一旦案件调查正当完成并且该委员会提出建议,政府就对有关犯罪者采取法律行动。因此,缔约国称,提交人尚未用尽现行有效和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本申诉不可受理。

4.8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军方表示没有关于Bolakhe先生在Dhulikhel军营被捕和拘留的记录。缔约国回顾道,尸检和法医调查证实其因骨盆中枪死亡,并且有“SG(颗粒)尺寸的12粒霰弹枪铅弹和12粒枪弹的霰弹枪弹盒(塑料盒)”。缔约国称,尼泊尔军队从未使用过此类武器,因此可以认定Bolakhe先生不是死在一名陆军军官的枪下。

4.9缔约国指出,根据为冲突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此类救济和其他福利所采用的准则和标准,政府已向提交人提供了50万卢比作为“临时救济”。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有权享受该法第23节规定的福利和补偿。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8月25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提交了评论。

5.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称,她和家人已经利用了一切可能的补救办法,并且已经用尽了这些补救办法。提交人重申:人权事务委员会一再强调,对于来文中所指控的严重侵权案件,缔约国提到的新设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不是所要求的一种有效司法补救办法。

5.3提交人称,该法存在严重缺陷,与《公约》不符。她指出,自2015年2月26日提交来文以来,最高法院已经宣布该法违宪并命令政府修改或废除其某些条款。最高法院认为,该法中有损法院伸张正义核心作用的规定无效,包括授予赦免的权力、将此类案件移出法院管辖之外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此类案件的权力。提交人称,缔约国尚未对该法采取必要的修正来执行法院裁决。关于缔约国提到的为两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提交人指出,这些规则没有将两委员会转变为司法补救途径。提交人还称,该法始终优先于这些规则。

5.4提交人重申,即使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确实提供了有效补救办法,也会遭到无理拖延,不构成对受理本案的限制。

5.5提交人回顾说,她收到的临时救济是暂时的,不构成受理本案的障碍;对于与本案指称的严重侵权行为一样严重违法行为,这些临时救济不构成充分赔偿。

5.6关于案情,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报告中没有关于逮捕和拘留其丈夫的记录的说法,否定不了Bolakhe先生于2003年12月27日被捕并随后被拘留的指称。据了解,在尼泊尔冲突期间,军方和警方经常不遵守关于逮捕和拘留的保障措施,特别是不保持拘禁记录。

5.7提交人补充说,有广泛的证人和间接证据证明Bolakhe先生被捕并被军方和警方控制。证据可靠,足以让国家人权委员会正式认定他于2003年12月27日被捕并单独监禁在Satru Mardan军营,然后于2014年2月被转移到Panauti军营。该委员会还查明了犯罪者。提交人还指出,本案中的证人证据,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决定中提到的证据,与警方和军方当时的证据完全一致。

5.8缔约国称:根据尸检,在Bolakhe先生遗体上发现的子弹类型来自于12丸霰弹枪,而且军方不使用这种枪。提交人认为,这种说法否定不了军方或警方应对此事件负责。她补充说,有不可动摇的证据,再加上后来发现的遗体、证人证据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都印证了他在联合行动中被军方或警方枪杀。提交人指出,虽然12丸霰弹枪可能不是军方在冲突期间发放的正式武器,但警方也参与了Bolakhe先生被杀的联合行动,并且在冲突期间确实使用了这种类型的武器。因为毛派分子使用12丸霰弹枪,所以军队士兵也很容易获得这种武器。军队经常缴获毛派分子武器,因此人们都知道士兵能够得到这种武器。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克沃雷县警察局登记了关于Bolakhe先生死亡的初次情况报告并且该案正在调查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Bolakhe先生之案应由2014年《强迫失踪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设立的过渡司法机制处理。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家人试图找到Bolakhe先生下落而采取的步骤。自他在2003年12月27日被捕后,提交人及其家人探访了各个地方,包括克沃雷县警察局、监狱、军营和地区行政办公室,以确定其行踪。她们还向内政部提出诉求。尽管做了所有这些尝试,但提交人没有收到缔约国关于其丈夫下落的任何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丈夫失踪后不久就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请愿书,但是却被驳回。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在此之后,提交人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者调查了此案,发现Bolakhe先生被缔约国部队非法杀害并建议起诉所指名的个人。委员会注意到:在最后挖掘出Bolakhe先生遗骸后,提交人及其公公试图于2006年10月18日提交初次情况报告,但克沃雷县警察局拒绝登记。随后,她们向克沃雷县县长提交了请愿书,要求进行调查。县长命令克沃雷县警察局登记此案,但后者却不服从。因此,提交人家庭又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求下令克沃雷县警察局执行命令。但是该警察局告知法院说初次情况报告已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敦促法院驳回请愿书。委员会注意到:自初次情况报告登记以来,警方就此案件采取的行动仅是向上级警察当局和另一个地区警察局发送信函,要求有关人员出面回答问题。法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但未进行任何实际调查。

6.5委员会回顾到:根据其案例,在严重侵权案件中需要司法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强迫失踪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所设立的过渡司法机构,不是能够提供司法补救的司法机关。委员会因此认为:缔约国确立的补救办法无效,并且不存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审查本来文的障碍。

6.6由于可受理的所有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所以委员会宣布本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的指称,Bolakhe先生于2001年5月1日被捕和拘留,直至2002年7月14日家人才确定他的下落,相当于强迫失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Malego委员会报告》公布了126名非自愿失踪者的下落,其中包括Bolakhe先生的名字,并确认他于2003年4月20日获释。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其丈夫在2003年12月27日再次被捕后被强迫失踪。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没有关于Bolakhe先生被捕或拘留的记录。

7.4委员会指出,委员会就以前的一些来文处理过事关类似做法的许多案件,并且其中部分案件也涉及到缔约国。委员会根据这些案例重申: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能够始终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经常是唯有缔约国才可获得相关信息。《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默认:缔约国有义务诚意地调查一切对《公约》及其代表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如果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指称得到可靠证据的证实,并且进一步澄清取决于缔约国所完全掌握的信息,则委员会可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相反证据或解释的情况下认为提交人的指称证据充分。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丈夫于2003年12月27日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捕,并有两份证词的支持。她还称,他在两个不同地点遭到单独监禁。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及其家人努力寻找Bolakhe先生,但其下落和命运仍然不明,直到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并确定了一个埋葬地点,在他失踪两年半后挖掘出遗骸。委员会注意到:当局否认其参与了剥夺Bolakhe先生的自由,并一直拒绝透露他的命运或下落,包括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背景下,从而导致最高法院驳回关于本案的请愿书。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决定,Bolakhe先生于2003年12月27日被捕并被当局单独监禁。

7.6根据提交人提交的文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具体解释来反驳提交人关于其丈夫被强迫失踪的指称,无论是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7月14日,或者是从2003年12月27日至2006年7月5日。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时期内,Bolakhe先生被剥夺了自由,然后当局拒绝承认并隐瞒其命运,从而构成强迫失踪。

7.7委员会回顾说:虽然《公约》没有在任何条款中明确使用“强迫失踪”一词,但强迫失踪构成一系列独特和综合的行为,是对《公约》所承认的各种权利的持续侵犯。

7.8委员会回顾说: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然后拒绝承认其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就是将该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并使其生命处于严重的持续风险中,国家应对此负责。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本身在Bolakhe先生被当局拘留期间履行了保护其生命的义务。

7.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Bolakhe先生在军方巡逻期间被法外处决。在Bolakhe先生被杀那天,两名目击者听到从一个方向和一种枪支发出的射击。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B.T.本人向该委员会提供的其他证据支持了这一点。B.T.向该委员会表示,在那段时间内没有交火事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Bolakhe先生的处决与可能合理使用武力或自卫的辩解不符,并且没有受到司法程序的约束。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对本案的调查,安全部队没有遵守关于被拘留者死亡的法律程序,并隐瞒事件,使其下落不明。

7.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军方不使用在Bolakhe先生尸检期间所发现子弹的枪型。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这并不能否定军方和警方杀人的责任。她补充说,有不可动摇的证据证明其丈夫是在军方或警方的联合行动中被枪杀的。在证人证据所提到的Bolakhe先生遗骸场所的发现,为此提供了佐证,并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相符。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定了警方和军方责任人,呼吁政府追究其责任,并向提交人家属提供赔偿。

7.11委员会进一步重申: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不仅防止和惩罚各种剥夺生命的犯罪行为,而且防止本国安全部队任意杀人。委员会还回顾到: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缔约国必须确保人人都能获得便利、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以便伸张《公约》所载的权利。委员会还重申:根据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特别是当调查显示出若干《公约》权利遭受违反时,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不进行调查、不将这种侵权行为者绳之以法,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这些义务尤其涉及到国内法或国际法所承认为犯罪的侵权行为,例如酷刑和类似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第18段)。

7.12委员会注意到:向最高法院提交的请愿书要求命令克沃雷县警察局登记初次情况报告,但是却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克沃雷县警察局于2006年在犯罪杀人案中登记了报告,并且该案仍在调查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应在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登记关于其丈夫死亡的申诉,并且政府将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对相关犯罪人采取法律行动。

7.13尽管提交人及其家人做出了努力,但缔约国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来澄清Bolakhe先生被捕和死亡的情况,并且没有对犯罪者进行审判和惩罚,虽然国家人权委员会已经确定了其中3人。缔约国说正在进行调查,但是这一调查的现状及其被拖延的原因仍不明确。

7.14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丈夫被捕、拘留和遇害的情况进行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违反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六条。

7.1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对她丈夫的任意拘留和随后两次强迫失踪本身都构成了违反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承认遭受无限期拘禁、无法与外界接触所引起的痛苦程度。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R.P.的证词,Bolakhe先生对他说自己在审讯期间遭到严重殴打。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Gorakhnath军营(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的总体拘留条件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迫使Bolakhe先生在被枪杀之前以当时的健康状况参与4天的“搜查任务”,本身就相当于第七条规定的虐待形式。由于缔约国否认逮捕他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澄清Bolakhe先生在拘留期间的待遇,所以委员会认为,他在被拘留期间的强迫失踪和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在做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将不再审查基于同样事实的关于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申诉。

7.16委员会注意到:Bolakhe先生失踪和法外杀害给提交人及其家人带来痛苦和悲哀;导致他死亡的情况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并且没有人被定罪。委员会就此认为:就提交人及其所代表提交本来文的家人来说,这些事实表明《公约》第七条遭到违反。

7.1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指称其丈夫两次被剥夺自由。在他被捕时没有出示逮捕令。没有为拘留他而提供法律依据。他从未被带上法庭,也无法质疑自己被拘留的合法性。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强调了Bolakhe先生第二次被捕和拘留的非法性。在缔约国未就此做出答复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Bolakhe先生的拘留侵犯了《公约》第九条赋予他的权利。

7.18关于违反第十六条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尽管她丈夫曾两次被安全部队逮捕和单独监禁,但当局一贯否认参与了他的强迫失踪,包括在她向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期间。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Bolakhe先生命运的信息以及后来导致他死亡的情况。在挖掘出遗体之前,缔约国没有进行切实调查以确定他的行踪,实际上使他得不到法律保护。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构成拒绝在法律面前承认其为人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的努力受到一贯阻止。因此,委员会认为:Bolakhe先生的强迫失踪,剥夺了他享有的法律保护和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人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9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指称,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搜查Bolakhe住宅的具体情况是否违反《公约》第十七条。根据提交人的说法,搜查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的,军方责骂了在场的提交人及其子女。另一方面,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解释来证明军方行动正当。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提交人的住宅及其在场的家人遭到非法干涉,则存在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况。

7.20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说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对《公约》所赋权利受到侵犯的所有人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委员会援引到:根据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未能调查侵权指控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家人在Bolakhe先生被捕后立即探访了克沃雷县警察局和其他拘留设施,以收集其被拘留的有关信息。她们还提交了人身保护令请愿书。尽管她们做出这些努力,但缔约国仍未进行独立的彻底调查,以澄清有关Bolakhe先生被捕、拘留和杀害的情况。委员会就此认为,缔约国没有对Bolakhe先生的失踪和死亡事件进行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此外,提交人所收到的临时救济款项并不构成与其所遭受的严重侵权行为相称的适当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事实表明:就Bolakhe先生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六、七、九、十六和十七条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就提交人及其子女和公婆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七条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所收到的资料揭露出:就Bolakhe先生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六、七、九、十六和十七条;就提交人及其子女和公婆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及其子女和公婆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对《公约》权利受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补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a)彻底地切实调查Bolakhe先生被拘留的事实及其被拘留和杀害期间遭受的待遇;(b)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c)起诉、审判和惩罚所犯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公布此类措施的结果;(d)确保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任何必要和充分的心理康复和医疗;(e)就有关违法行为向提交人及其子女和公婆提供有效补偿,包括金钱赔偿和适当的满足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其立法(a)将酷刑和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制裁和补救办法;(b)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c)允许对此类罪行的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而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公布本意见并予以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