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3/D/2318/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August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18/2013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KirillNepomnyashchiy(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3年10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3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7月17日

事由: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实质性问题:

言论自由,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公约》条款:

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Kirill Sergeyevich Nepomnyashchiy系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81年。他诉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十九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使他成为受害者。《任择议定书》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公开的男同性恋者,也是一名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权利活动家。自2006年以来,他和另外一些人一起试图在莫斯科举行一年一度的和平集会(所谓的“莫斯科同性恋骄傲”),所有此类活动都被莫斯科当局禁止。2011年和2012年,阿尔汉格尔斯克市也多次禁止类似促进容忍同性恋者的游行、示威和集会。

2.22012年1月1日,提交人展示一张海报,上面写着“同性恋是一种健康的性形式,应该为儿童和成人所知!”。海报展示在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儿童图书馆入口附近。这此行动的目的是在俄罗斯联邦促进对男女同性恋少数群体的容忍观念。

2.3提交人的行动被警察打断,2012年2月3日,他被十月镇治安法官判定犯有《阿尔汉格尔斯克州行政违法法》第2.13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法官命令提交人支付1,800卢布的罚款。他就治安法官的裁决向阿尔汉格尔斯克市十月镇法院提出上诉,日期不明,该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驳回上诉。提交人坚持认为,这是他可利用的最后一种有效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提到《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9条,该条保障言论自由以及通过任何法律手段自由寻求、接收、转移、制作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根据《宪法》第55(3)条,言论自由只能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并且只能在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公共道德、他人健康或权利及正当利益,或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限制。

3.22012年2月3日的裁决明显干涉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因为当局禁止他传播对性少数群体的宽容思想,并因此判定他行政违法。缔约国要证明这些限制在《公约》第十九条之下的正当性,必须证明这些限制是“法律规定”的,且为第十九条提到的正当目的之一“所必需”。

3.3当局作出提交人应负行政违法责任的裁决,依据的是《州行政违法法》第2.13条。然而,根据《宪法》第55(3)条,言论自由只能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因此,提交人坚持认为,干涉他的言论自由不符合《宪法》,因此不能被视为“法律规定的”。

3.4即使这种干涉是“法律规定的”,但也不是“必需”的,因为这种干涉的目的并不是《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提到的正当目的之一。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在俄罗斯联邦,18岁以下的人)的公共健康或道德,禁止他人煽动未成年人发生亲密的同性关系。然而,提交人没有宣传任何关于未成年人亲密同性关系的思想。他行动的目的是教育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公众以宽容态度对待同性恋。提交人还称,该州法律的措辞不够明确,因为它绝对禁止传播任何与同性恋有关的思想,包括旨在教育未成年人和帮助他们对同性恋个人形成宽容态度的客观或中立信息。他坚持认为,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任何有关同性恋的信息,使得提交人的言论自由仅存在于理论和虚幻中。

3.5本案中,提交人展示了一张海报,上面写着“同性恋是一种健康的性形式,应该为儿童和成人所知!”;根据《州行政违法法》第2.13节,这是违反公共道德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定为“在未成年人中宣传同性恋”。他认为,宣传总是意味着传播某些思想或就某些问题教育公众,以改变公众的观点。从《公约》的角度来看,宣传是言论自由的要素之一,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倡导关于同性恋的某些思想。

3.6同性恋是任何社会中一大群人的客观特征。本案中,该州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任何关于同性恋的信息,包括内容中立的信息。从该州法律第2.13条(“危害人身、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的定位来看,这项禁令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道德。由此可见,法律是从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假设出发的,这显然违背现代对同性恋是基于性取向而不是个人选择的特征的理解。

3.7该州法律还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该州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任何关于同性恋者的信息,从而歧视同性恋者。《公约》中找不到任何为这种差别待遇辩护的客观理由。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及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由于这些人的性取向而发生系统歧视的情况,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和媒体的仇恨言论以及不容忍和偏见表现”。提交人还提到委员会对Fedotova诉俄罗斯联邦案的意见,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对Alekseyev诉俄罗斯案的裁决。

3.8提交人最后请委员会认定,2012年2月3日的裁决判定他因向未成年人宣传同性恋而负有行政违法责任,这与《公约》所追求的任何正当目标不相称,因此违反《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普通照会,质疑申诉可予受理,并就案情发表意见。缔约国提及适用于本案的国内立法,并指出,《宪法》第29条保障人人享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合法手段传递信息。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儿童权利基本保障的联邦法,保护儿童免受对身体、智力、内心、精神或道德发展不利的因素的影响,是国家保护儿童利益的政策目标之一。 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关于采取具体步骤保护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儿童道德和健康的法律第10条规定:“父母或与儿童一起活动的个人,以及法律实体和未成立法律实体而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人,如允许儿童出现在可能损害其健康或身体、智力、内心、精神和道德发展的地方,则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本州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承担责任。”该州法律第2.13条规定:“1. 对于旨在向未成年人宣传同性恋的公开行动,可对公民处以1,500至2,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2,000至5,000卢布罚款;对法律实体处以1万至2万卢布罚款。2. 如在一年内多次累犯本条第1款所述行为,可对公民处以2,000至5,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5,000至1万卢布罚款;对法律实体可处以2万至5万卢布罚款。”

4.2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第30.12(1)和(2)条,已经生效的裁定仅可由该法第25.1-25.5.1条所列人员和检察官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上诉。由于十月镇法院2012年4月26日的裁决没有通过监督复审上诉,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4.3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指出,根据《宪法》第72(1)(g)条,保护儿童是联邦和州政府的共同权力。《联邦儿童权利法》第14(1)条要求俄罗斯联邦公共当局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可能损害其健康以及道德和精神发展的信息、宣传和鼓动。根据联邦法律,阿尔汉格尔斯克州的立法者制定了旨在确保该州儿童智力、道德和精神安全的措施,包括禁止开展旨在宣传同性恋的公开行动, 并对违反这项禁令的行为进行制裁。因此,缔约国认为,该州法律规定的这种禁令和制裁是合法的。此外,禁止此类宣传不能被视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因为这种宣传传播的信息可能损害某些人的健康、道德和精神发展,这些人由于年龄原因而无法独立和批判性地评估这类信息,包括形成关于传统和非传统婚姻关系的社会平等的扭曲观念。

4.4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教育法》第44(3)条,学生的父母有权在教育机构中选择选修科目和课程,包括那些旨在传播性教育信息的科目和课程。立法者在通过这项法律时,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第17条,该条鼓励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免受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侵害。

4.5该州法律不包含任何禁止同性恋或官方谴责同性恋的规范。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8(1)条,母亲、儿童和家庭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国家维护儿童利益的政策的一个目标是保护他们免受不利于其身体、智力、内心、精神和道德发展的因素的影响。鉴于上述情况,《联邦儿童权利法》专门处理保护儿童问题,儿童由于年龄原因,无法客观和批判地评估强加给他们的信息,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并引入有关人际关系的扭曲概念。因此,该法第14(1)条要求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其健康以及道德和精神发展的信息、宣传和鼓动。

4.6《联邦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其健康和发展的信息侵害法》还规定了针对传播可能危害儿童健康和(或)发展的信息(包括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信息)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要求,如果信息产品包含任何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和(或)发展的已知信息,则必须视其性质分别携带声音或文字警告,表明限制在不同年龄类别中发行。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直播电视节目、通过广播和直播节目发行的信息产品以及无法确定发行信息确切内容的其他情况。俄罗斯立法没有包含任何其他限制,包括不禁止在成年人中传播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信息。国家立法也没有根据性取向限制或区分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俄罗斯联邦宪法》禁止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如同禁止任何其他歧视一样。因此,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在未成年人中间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行政责任,且须向法院证明责任人有意针对18岁以下的儿童,使其产生对非传统性关系的优势和吸引力的印象。

4.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向儿童宣扬非传统性关系持类似立场,法院的裁决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要求是通过平等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来实现的,包括保护在私生活中持有非传统偏好的人。对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限制是为了平衡社会所有成员、拥有共同价值观体系的人和倾向于其他社会行为模式的人的权利和利益。这并不超出《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立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对立法者的要求是,保持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对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价值观的历史既定观点相一致。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4年7月14日的信中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评论。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指出,委员会在各种场合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已经确定,俄罗斯立法规定的特别法院复审程序不能被视为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因此,他认为他已经用尽了俄罗斯法院系统内所有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5.2关于本案的案情,提交人提出,本案类似于Fedotova诉俄罗斯联邦案,因为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在儿童机构附近单独示威,张贴支持同性恋者权利和反对仇视同性恋和歧视的标语牌。提交人指出,在Fedotova案中,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歧视性的侵犯。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本案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对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法院2012年4月26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俄罗斯立法规定的特别法院复审程序不能被视为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要求法院院长对已经生效且系由法官酌处的法院判决进行监督复审,属于特殊补救办法,且缔约国必须证明就本案情况而言,存在着此类要求能够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预期。缔约国没有表明在涉及言论自由权、包括涉及与同性恋有关的言论自由权的案件中,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少案件中成功地适用了监督复审上诉程序。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委员会认为,来文提出了《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下的问题,可以受理。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当局将该州法律第2.13条适用于提交人的案件,导致他被判定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并被处以罚款,构成了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该州法律第2.13条规定了“旨在向未成年人宣传同性恋的公开行动”的行政责任,提交人因在儿童图书馆附近展示海报宣称“同性恋是一种健康的性形式,应该为儿童和成人所知!”,依该条规定而被定罪并处以罚款。

7.3委员会回顾关于不歧视问题的第18(1989)号一般性意见第一段,其中说第二十六条使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也禁止法律的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回顾一贯的判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歧视也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国家立法未基于性取向限制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对其身体、智力、内心、精神和道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的影响;并要求立法者使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对家庭、母亲、父亲和童年价值观的历史观点相一致。然而,委员会认为,州法律禁止“宣传同性恋”而不是与异性恋或一般的性关系,就是一种明确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区分,因此构成基于第二十六条禁止的理由的区别对待。

7.5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并非基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所列理由的每一种区别都构成歧视,但这种区别应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 且目的是实现《公约》规定的合法目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援引了保护未成年人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目标,但认为缔约国没有表明,根据国家和州法律,对“宣传同性恋”而非异性恋或一般的性关系的限制,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此外,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存在某种因素可以证明这种区别是合理的。委员会指出,这一限制限缩了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个人接受关于性取向的信息和教育的能力。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先前得出结论,缔约国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加剧了对个人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负面定型观念,对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构成了过度限制,并呼吁废除这类法律。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适用于提交人的、禁止在未成年人中间宣传同性恋的禁令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是为了实现《公约》规定的合法目标,因此这一禁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歧视提交人,违反第二十六条。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对他的案件适用州法律是侵犯他第十九条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权。缔约国对州法律限制提交人的言论自由没有异议。因此,委员会必须考虑对提交人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是否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委员会援引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个人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这些自由在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它们是每一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奠基石。对行使这些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须符合关于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判断标准,而施加限制的目的仅限于明文规定,并且必须与所指特定需要直接相关。决不能将第三款作为打压倡导多党民主制、民主原则和人权的理由。

7.7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和缔约国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提交人援引《宪法》第55(3)条指出,言论自由只能由联邦法律限制,而他被定罪的依据是州法律,并非联邦法律。缔约国则提出,州法律是合法的,因为它建立在《宪法》和关于儿童权利的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委员会无需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无论相关限制在国内是否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法律禁止”概念都要求法律足够精确,使个人能够相应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法律不得赋予负责限制言论自由的人以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言论自由。委员会指出,州法律第2.13条的措辞,包括“宣传同性恋”等内容,在禁止的行为方面非常含糊,因此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合法性要求。

7.8对第十九条所列权利加以限制的法律还必须是严格必要的,与该条规定的合法性目标相称,并且与具体需要直接相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援引了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道德的目的,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委员会虽然原则上承认缔约国当局在保护未成年人福利方面的作用,但指出,缔约国未能表明,根据本来文的事实,当局判定提交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以及随后处以罚款,从而限制其言论自由权,这种做法为何是严格必要的,为何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合法目的之一。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并不是仅限于露骨的猥亵行为,而是对表达合法的性取向的全面限制。委员会回顾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引述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1993)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说“‘道德观念来源于许多社会、哲学和宗教传统;因此,为了保护道德对……实行的限制必须基于不光是来自单一传统的原则。’对任何此类限制必须按照人权普遍性和不歧视原则来加以理解。” 因此,任何此类法律也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包括不歧视规定。

7.9因此,根据委员会关于第二十六条的结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该州法律第2.13条模糊、不相称且具有歧视性,当局对提交人在儿童图书馆入口处展示宣传画的行为适用这一规定,并判定他因“向未成年人宣传同性恋的公开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这种做法构成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俄罗斯联邦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缔约国因此应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偿还提交人支付的罚金和任何法律费用,并提供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害行为,并应确保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用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