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LB/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尔巴尼亚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060次和第1063次会议(CAT/C/SR.1060和1063)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ALB/2)。在2012年5月25日举行的第1084次会议(CAT/C/SR.108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逾期近两年后终于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总体上遵循了报告准则,但缺少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具体数据,特别是关于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数据。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关于《公约》所有领域的开放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也赞赏缔约国提交详细的书面资料,答复它在会前为便利报告审议而提供的问题单。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6月5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0月4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7年10月17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7年11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5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9日;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行动公约》,2007年2月6日;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所有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13号任择议定书》,2007年2月6日。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以下立法:

2007年2月26日第9686号法令,修订《刑法》第86条的酷刑定义,将属于《公约》第1条范围的行为,包括以公职实施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且在《刑法》第50条补充了加重情节,处罚以性别、种族或宗教为动机的不法行为;以及

2006年12月18日“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措施”的第9669号法令、2011年12月22日“关于对法院下令剥夺自由者实行电子监视”以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第10494号法令。

6. 委员会也欢迎:

2008年,阿尔巴尼亚议会任命人民律师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2009年12月,国家警察总监批准《警方拘留者待遇问题手册》;

2011年6月16日,以部长会议第573号决定而采纳了《2011-2015年关于性别平等与减少性别暴力及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民间社会活跃,极有助于监测酷刑和虐待行为,从而便利《公约》在缔约国的有效落实。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和定罪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刑法》(第86条)符合《公约》第1条。然而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刑法》第86条的适用情况以及报案的酷刑行为被重新划为《刑法》第250条下任意行为的做法(第1和第4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应确保正当收集和评估《刑法》第86条规定的酷刑行为证据,避免将酷刑报案重新划为《刑法》第250条下的任意行为。缔约国也应说明的是,在答复问题单时和对话期间所报告的哪些执法人员虐待行为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检察官能够适用《刑法》第86条。

直接适用《公约》

9. 尽管欢迎缔约国根据《阿尔巴尼亚宪法》第112条直接适用《公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称,尚无具体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援引和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第2和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确保有效履行《公约》以及在本国法律框架内直接适用和强制执行《公约》,并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相关公共当局分发《公约》,从而便利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国内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公约》的情况。

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人民律师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道说,只有在收到虐待指称并获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人民律师才能通过预防酷刑股监测拘押状况,从而限制了其预防性访问的保护功能(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民律师定期和及时地探访一切拘押场所,不限于现场调查虐待指称,并且探访不必经有关当局事先同意。

11.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人民律师提供专业工作人员、财政资源和方法资源,并且有报道称其行使职能面临不当压力,比如人民律师任期不超过两年,从而只能对拘押场所进行不定期探访,限制了人民律师适当履行监测任务,并削弱了这一机制的作用和意义(第2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民律师提供充分的人力、财政、技术和后勤资源,使其能够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3款以及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11和第12号准则,有效和独立地发挥作用,并确保该机制的运作免受任何不当压力。

12.委员会赞赏人民律师关于改进警方拘留所条件的建议,但关切地注意到,议会没有依法就人民律师的建议开展对话和采取后续行动,并且没有对这些建议开展公共宣传。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授权人民律师促进被拘押者的人权、在区域一级无法接触这一机构、不能系统地与国际人权体系互动并且主管机构任命程序缺乏透明度(第2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改进议会的对话和后续行动,依法落实人民律师在预防酷刑股探访拘押中心之后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采用一切适当通讯手段,公开缔约国为确保有效落实人民律师通过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并加大公众宣传;

汇编和经常发布人民律师的最佳做法,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加强人民律师的任务,包括促进人权的任务,以改进被拘押者的保障、生活条件和待遇,通过建立常设区域办事处而使之更便于接触,增强其与国际人权体系的互动以及主管机构任命程序的透明度。

基本法律保障

13. 委员会表示深为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对审前拘留仍然没有系统和有效地适用关于禁止虐待的基本保障,因为被拘押者并不总是在自由剥夺之初就被充分告知其基本权利、不能够及时接触律师和医生、无权将被捕一事和当前的拘留地点通知家人或其所选择的人,并且通常没有在宪法规定的时间内被带上法庭(第2、第11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警方拘留中的所有人都从自由被剥夺之初就被充分告知基本权利,要求从拘留一开始就口头告知他们的权利,并尽可能提供一份拘留须知作为补充,而须知的收受应有被拘留者的签字作为证明;

定期对警方人员进行法律义务培训,以便从剥夺一人自由之初就允许其接触律师和医生并且将被捕一事和当前的拘留地点告知被拘留者家人或所选择的人;

确保警方拘留的所有人都在宪法规定的期间内被带上法庭。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家庭暴力行为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14. 委员会欢迎2006年12月18日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措施”的第9669号法令推动了设立适当警察机构、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机制以及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并注意到2011年6月16日通过了“关于性别平等与减少性别暴力及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但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惩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具体刑事罪名将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作为具体刑事犯罪。委员会也尤其关注的是,在家中和学校,暴力侵犯儿童行为严重,并且公众接受对儿童的体罚(第2和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编写和通过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将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具体刑事犯罪;

通过新的法律草案,禁止学校中暴力侵犯儿童的行为,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家中和替代照料场合,对儿童体罚,并追究这类行为的实施者的责任;

在各级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所有阶层的公众了解暴力侵犯儿童和妇女行为的害处以及禁止这种行为的规定。

人口贩运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刑法(第110/a条、114/b条和128/b条)的立法修订案、国家协调员禁止人口贩运的活动以及2011年7月27日通过的“查明和查询潜在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行动标准程序”。然而,它表示关切的是,没有数据说明预防人口贩运行为的措施以及对这类行为的起诉和判刑类别(第2、第3、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

防止并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罚人口贩运行为及其相关做法;

根据《公约》第14条,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补救手段,包括协助受害者向警方报案,尤其是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协助以及康复措施,包括适当的避难所;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贩运者将面临酷刑危险,则避免将其送返本国,以确保对《公约》第3条的遵守;

向警察、公诉人和法官提供关于有效防止、调查、起诉和惩治人口贩运行为(包括保障个人有权自己选择律师代理)的定期培训,并向公众宣传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

汇编分类数据,统计受害者、对贩运行为的起诉和判刑、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防止贩运行为的措施以及为防止这类行为所遇到的困难。

审前拘留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关于对法院下令剥夺自由者实行电子监视”的第10494号法令,以限制采用审前拘留措施。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审前拘留措施依然得到过分使用。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有报道说,审前拘留中酷刑和虐待现象严重,拘留期长达三年,并且法院的审前拘留决定通常没有依据。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道说,在诉诸司法和寻求补救时,被长期拘留的人与审前拘留期间权利未得到尊重的人通常遭遇困难(第2、第11和第1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订相关刑法,仅作为最后措施才采取审前拘留,特别是当任何其他措施明显与犯罪的严重性不相称之时;

制定替代审前拘留的措施,并确保司法机构有效适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审前拘留并缩短其期限,并且在制订替代预防性拘留的措施时兼顾《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

确保对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关于采用审前拘留措施的适当培训;

立即调查审前拘留中发生的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伸张正义的机会和补救办法。

行政拘留

17. 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嫌犯必须被带上法庭的48小时期限之前继续适用10小时行政拘留期,以进行审讯(第2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放弃目前用于审讯的10小时行政拘留期,并确保在必须将嫌犯带上法庭的48小时之内完成对嫌犯的确认。

不驱回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3条提供资料说明以何种理由针对被视为安全威胁的个人采取驱逐和保护手段(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一切情况下都严格遵守《公约》第3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在另一国将面临酷刑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该国。

外交保证

19. 尽管注意到关于阿尔巴尼亚接收的9名前关岛囚犯及其子女处境、地位和文件的最新资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关于请求或作出外交保证的标准,包括说明这类保证可否有助于修改关于返回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的结论(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返回有关国家将面临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则不请该国作出和接受该国关于引渡和驱逐的外交保证,并且停止向存在着酷刑和虐待危险的原籍国遣返任何人。

诉诸投诉机制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据称受警方虐待的受害人不了解向警方报案之外的投诉程序,而警方有时拒绝受理关于警方渎职的指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情况表明,弱势者受虐待后,由于担心警方的反诉或其他形式的报复而不愿意投诉警方(第12、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

提供并广泛宣传关于可投诉警方及其程序的资料,包括在缔约国的所有警所进行突出展示;

正当评估和调查所有关于警方渎职的指称,尤其是弱势者因投诉警方虐待而遭到恫吓或报复的案件。

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充分数据说明对警方的酷刑和虐待以及非法使用暴力行为进行的调查。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由于内务部参与调查其附属部门的据称暴力行为,这违反了公正原则,使得酷刑和虐待得不到有效调查。委员会也关切的是,对于2011年1月地拉那反政府抗议期间警方射杀三名示威者事件,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已经开展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因此,对于没有独立和有效调查执行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没有追究实施者责任的问题,委员会重申它的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社会照料机构虐待儿童的报道没有进行调查(第12、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如同在对阿尔巴尼亚的普遍定期审议时所建议的那样,确保由在调查人员与警方的据称实施者之间没有部门或上下级联系的独立机构及时和彻底地调查一切关于警方酷刑和虐待的指称,起诉那些负有责任的人,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有罪不罚不会得逞;

作为紧急事项,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对2011年1月地拉那反政府抗议期间警方射杀三名示威者事件开展及时、独立和彻底调查的情况;

汇集确切的数据,说明对警方实施酷刑和虐待以及非法使用武力进行调查的情况,并向委员会提供最新资料;

确保有效地调查关于社会照料机构虐待儿童的报道。

秘密拘押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尚未就缔约国境内为反恐合作而进行的秘密拘押指称而开展真正的调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在反恐背景下与秘密拘留有关的全球做法问题的联合研究报告》(A/HRC/13/42)的建议(第2、第3和第12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提供资料,说明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对缔约国执法人员参与羁押和秘密拘留方案的指称开展调查;

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这类性质的事件;

采取具体措施,以落实《联合国关于在反恐背景下与秘密拘留有关的全球做法问题的联合研究报告》(A/HRC/13/42)的建议。

执法人员的培训

23.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12月通过了《警方拘留人员待遇问题手册》,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有报道说警所人员不了解《手册》的存在及其要求。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对直接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身心迹象的专业人员以及与被拘押者和庇护申请者接触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具体培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为法官开展的关于《公约》和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培训方案(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对全体警察适当开展关于《警方拘留人员待遇问题手册》规定的培训;

一切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若参与拘留、审讯和处理以任何形式被捕、拘留或监禁的任何人以及酷刑案件记录和调查,都定期获得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并要求确定酷刑受害者的身心后果;

也向参与庇护决定程序的人员提供这类培训;

为法官提供关于适用《公约》和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有效培训方案。

失踪罗姆人儿童

24.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说,1998年至2002年在希腊AghiaVarvara儿童收养院安置的661名阿尔巴尼亚罗姆人街头儿童中,据称有502名失踪。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缔约国当局没有做出有效努力,以及时和有效地调查希腊有关当局造成的罗姆人儿童据称失踪的案件(第2、第11、第12和第1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与希腊当局联系,以求及时设立一个有效机制调查这些案件,以确定失踪儿童的下落,并且与两国的监察员及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追诉期期满之前确定所涉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仇杀

25.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正规法律制度之外的维护荣誉仇杀案有所下降,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这一做法在社会某些阶层中依然顽固存在,特别是由于捍卫和恢复因最初的谋杀所致家庭名誉损失的成见根深蒂固并且盛行。

委员会忆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研究和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对正规法律制度之外捍卫荣誉做法的信仰,并调查这类犯罪,起诉和处罚这类行为的一切实施者。

监狱看守人员的证章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监狱特别看守人员没有义务佩戴证章以在行使职务时表明他们的适当身份(第12、第13和第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特别看守人员在与囚犯接触时随时展示适当的证章,以防止虐待行为,实现问责。

适当赔偿

27. 尽管注意到《宪法》第44条保障对国家当局非法行为和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道说,在实践中,许多警方或其他公职人员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第1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特别是前政治犯和被迫害的人获得补救并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以获得公正和适足赔偿,包括尽可能充分地康复,并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集数据和分享资料,说明所提供的赔偿和康复的情况和类型。

数据收集

2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汇编犯罪统计数据,包括关于警方虐待案与人口贩运案的统计数据。它注意到按涉嫌犯罪分类的、投诉执法人员虐待行为的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全面和分类数据来说明对执法、安全、军事和监狱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与对名誉犯罪、家庭和性暴力行为、强迫失踪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及定罪的情况以及关于补救措施(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措施)的情况(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汇编有关统计数据,说明在国家一级监督《公约》执行的情况,包括对执法、军事和监狱人员犯下的酷刑与虐待案件与对荣誉犯罪、家庭和性暴力行为、强迫失踪案件的投诉、调查和起诉及定罪的情况以及关于补救措施(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措施)的情况。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代表团表示的那样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做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国家间和个人来文。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1.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发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2. 请缔约国依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1日之前提供后续资料,答复委员会的以下建议:(a)确保加强被拘押者的法律保障,(b)如本文件第13和第21段所述,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对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提起诉讼,并惩处实施者。另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如本文件第27和第28段所述,提供后续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公正和适足赔偿以及收集数据的情况。

34. 请缔约国在2016年6月1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也就是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1日之前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在提交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将根据《公约》第19条构成其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