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罗斯联邦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5年3月16日和17日,委员会举行第3136次和第3137次会议(CCPR/C/SR.3136和3137),审议俄罗斯联邦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RUS/7)。在2015年3月31日举行的第3157次会议上(CCPR/C/SR.3157),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格俄罗斯联邦准时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表示很高兴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大型高级代表团就缔约国在报告期间为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RUS/Q/7)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RUS/Q/7/Add.1)和代表团对书面答复的口头补充,以及书面提交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制度措施:

(a)2014年修订立法,增加为感官和身体残障者提供便利的强制性要求,并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

(b)2013年10月通过第284-FZ号联邦法,修订某些立法,确定民族关系方面的任务和职责;

(c)推出国内法律救济,应对司法程序或判决执行过度拖延问题。

(d)2012年4月2日修订2001年7月11日关于政党问题的第95-FZ号联邦法,放宽政党组建和正式注册的程序要求。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24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9月25日。

C.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落实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

5.委员会关切,虽然2012年6月28日宪法法院作出第1248­0号判决,推动落实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但缔约国并未落实该意见。委员会遗憾缔约国没有清楚说明是否存在有效的机制和法律程序确保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以及该机制和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制度性和立法措施,确保建立机制和适当的程序,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以保障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在《公约》遭到违反时,受害者享有有效的救济。

乌克兰顿巴斯地区和格鲁吉亚南奥塞梯地区的武装冲突

6.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有部队在乌克兰顿巴斯地区严重违反《公约》,而缔约国似乎对该部队有很大影响力,可能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委员会还关切,有指控称在2008年格鲁吉亚南奥塞梯地区的武装冲突期间发生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但该指控未得到充分的调查(第二条)。

委员会在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中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作了解释,委员会据此呼吁,缔约国要最大限度利用其已有影响包括实际控制,确保对武装团体及自封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和“南奥塞梯共和国”当局的行为,适用《公约》的规定。

北高加索联邦地区违反人权指控的问责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调查委员会下成立了特别小组,调查车臣反恐行动期间违反人权的行为。委员会继续关切(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14段)缔约国对过去和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人权行为的调查进展有限,这些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北高加索联邦地区开展安全和反恐活动期间所犯的非法和法外杀人、绑架、酷刑和虐待、秘密羁押和强迫失踪行为;委员会还关切仍存在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亲属和疑似支持者实施集体惩罚的做法,包括摧毁他们的房屋并将其驱逐出车臣(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在北高加索联邦地区开展安全和反恐活动期间违反人权的行为;根据所实施行为的严重性,对实施者进行相应的起诉和制裁;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有效救济,包括平等、有效地诉诸法律和获得补偿;

(b)立刻停止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亲属和疑似支持者实施集体惩罚的做法,并向侵犯人权(包括破坏或摧毁财产、强制驱逐)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

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

8.委员会关切:(a) 仇视伊斯兰行为和反犹太主义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它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包括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犯罪,如哥萨克巡逻队尤其针对非斯拉夫人(包括来自中亚、高加索和非洲的工人)发起的暴力袭击;(b) 极端组织的扩散和运作,如极端民族主义者、种族主义者和新纳粹团体,包括光头党;(c) 针对民族、族裔、宗教或其它少数者团体使用歧视性语言,在政治言论尤其是在选举活动中和媒体上使用仇外和种族主义语言(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打击政治言论和大众传媒中及其他地方出现的一切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以及仇视伊斯兰和反犹太主义的行为,特别是应:

(a)开展宣传活动,以促进尊重人权和对多样性的容忍;

(b)有效应对极端组织和团体及哥萨克巡逻队的非法活动;

(c)根据《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彻底调查仇恨犯罪指控,恰当惩罚此类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包括赔偿。

种族画像

9.委员会仍然关切(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11段)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罗姆人和源自高加索、中亚和非洲的人群存在“种族画像”行为,这些人似乎遭到更加频繁的身份检查、被没收身份证件、索要贿赂、骚扰、拘捕、关押、身体暴力和谩骂(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和消除执法人员为种族“画像”的做法,特别是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并禁止种族画像,对执法人员进行强制培训,使其具有文化意识并认识到种族画像不可接受。缔约国还应调查基于种族歧视的不当行为,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0.委员会关切:

(a)有报告称存在针对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LGBT)个体及活动分子的歧视、仇恨言论及暴力行为,以及侵犯上述人群表达和集会自由权的行为;

(b)反歧视立法未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依据实施歧视;

(c)《刑法典》第63条第1款e项规定,因“仇恨或憎恨”或“针对某个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实施犯罪,属于加重情节,但在针对LGBT个体的暴力案中似乎从未适用过该项规定。

(d)地区和联邦层面通过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虽然得到了宪法法院支持(见2010年1月19日第151-O-O号判决和2014年9月23日第24-P号判决),但却加剧了人们对LGBT人士的成见,不成比例地限制了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e)2014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总理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签署命令,将变性身份、双性身份、无性和跨性别着装列入构成驾驶禁忌症的医学状况清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明确、正式声明该国不容忍任何形式对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的社会鄙视,或因为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身分对其发表仇恨言论、施加歧视或暴力。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相关法律框架,保护LGBT人士不遭受歧视和暴力,确保调查、起诉和惩罚以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任何暴力行为,并适用《刑法典》第63条第1款e项对上述行为的规定;

(b)废除地区和联邦层面通过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

(c)将变性身份、双性身份、无性别和跨性别着装移出构成驾驶禁忌症的医学状况清单;

(d)保证LGBT人士及其支持者能在实际上行使表达和集会自由权利。

非歧视与性别平等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性别平等并取得了进展,但仍关切妇女在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和行政机构等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决策岗位中代表不足的现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a)制订战略,消除关于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父权社会态度和成见,包括开展行动,使公众认识到确保妇女享有各项权利的必要性。

(b)设定具体时间框架,加大力度确保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和政府最高机构中妇女代表达到公平水平。

家庭暴力

12.委员会关切2010年起影响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报案数量上升了20%,且预防家庭暴力联邦法草案的通过进展缓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执法人员未尽职记录和调查家庭暴力案,且向受害者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心理和教育中心及庇护所的数量)不足(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

(a)通过具体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联邦立法,不得无故拖延;

(b)确保执法机关及医疗和社会工作者接受适当的关于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

(c)加大努力,让更多民众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鼓励报告家庭暴力案件,办法包括系统地向妇女和儿童宣传其权利和获得保护的现有法律途径;

(d)确保彻底调查家庭暴力案,起诉犯罪人,恰如其分地处罚被定罪人员,并充分补偿受害者;

(e)确保受害者能享受有效救济和保护,包括建立足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中心;确保受害者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其它支持服务,包括住宿和庇护所。

反恐措施

13.委员会遗憾缔约国未清楚地说明2006年的《联邦反恐怖主义法》是否:(a)包括具体条款,规定当局在反恐活动中尊重和保护人权;(b)授权临时限制该法第11条第3款未列入的权利和自由;(c) 规定要独立审查行政机构开展的反恐活动,包括监控电话、电子邮件和邮政通信的活动(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7段),即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反恐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第四条的要求。缔约国还应确保反恐立法要规定独立机制,审查行政机构开展的反恐活动。

酷刑和虐待

14.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可根据《刑法典》的若干条款对可能构成酷刑和虐待的行为提起诉讼,但仍关切有报告称仍广泛存在酷刑和虐待,包括刑讯逼供,并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扎乌尔·达达耶夫和其他嫌犯在酷刑之下承认了杀害反对党领袖鲍里斯·涅姆佐夫(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确保:由独立、公正的机构迅速、彻底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包括虐待扎乌尔·达达耶夫及其共犯的指控;根据相关刑法条款起诉违法者,恰如其分地惩罚被定罪者;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包括适当的赔偿。

庇护和不驱回

15.委员会关切:针对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寻求庇护者的庇护程序存在问题;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在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在它国会面临酷刑风险时,保证不将其驱回该国;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境内的寻求庇护者和受保护人士被驱回。委员会还关切,尽管国际人权机构包括本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临时措施请求,这些人还是经常被驱回(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

(a)确保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寻求庇护者能够利用庇护程序,具体方法包括在所有边境检查站、国际机场和过境区建立方便的庇护和转处程序;

(b)修订立法,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面临无法挽回的伤害风险比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预计的风险时,明确禁止执行驱逐和遣返决定的机关将其驱回,并确保为裁定庇护申请的机构设置强制的事前核查机制,以此作为有效手段,保证始终如一地遵守不驱回原则;

(c)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防止缔约国境内的庇护申请者和受保护人士被驱回,确保尊重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吸毒人员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禁止阿片类药物替代疗法。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警察有时故意让被拘捕的吸毒人员忍受断瘾症状的折磨,以强迫其招供或与警察配合,这些行为最终会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强调与断瘾症状相关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可能构成酷刑和虐待,并关切缔约国对待被剥夺自由的毒品依赖者的方式似乎不足以保护他们不受上述痛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a) 针对被剥夺自由的吸毒人员的政策完全符合其义务,有效保护他们不遭受断瘾症状相关的痛苦和折磨,在实践中为他们提供及时、适当和科学的医疗支持应对断瘾症状;(b)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防止在吸毒人员出现断瘾症状时对其进行讯问或开展其它诉讼活动;(c)在实践中有效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吸毒人员享受正当程序权,包括不被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司法独立

17.委员会关切,法官的选拔、任命、晋升和解职似乎受到程序之外因素的影响,包括有报告称法院院长不当影响任命程序及总统委员会在选拔和任命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委员会还关切法官的惩戒制度,如有报告称法官解职率过高,有人指控惩戒行动可能基于司法判决的实体内容(如无罪判决)。委员会还关切无罪判决率过低及相当比例的无罪判决在上诉时被推翻。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法律援助律师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

(a)确保法官的任命和晋升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受到任何正式程序之外因素的影响;参与法官选拔过程的所有机构要完全独立,过程要完全透明和公正;

(b)在负责法官任命的独立机构提出法官任命的过程中,减少总统委员会发挥的作用;

(c)确保由独立机构负责司法惩戒,阐明惩戒行动的依据,保证司法惩戒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确保对纪律处分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d)建立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法律援助律师的公正性,包括建立投诉机制,允许被告人对律师公正性提出质疑。

对律师、记者、人权捍卫者和反对派政治家的骚扰、暴力和杀害行为

18.委员会仍关切(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14和16段)有报告称律师、记者、人权捍卫者和反对派政治家(尤其是在北高加索地区活动者)因其职业活动而受到骚扰、死亡威胁、恐吓、身体暴力和杀害,并关切这些案件的调查进展缓慢,包括对两名记者哈吉穆拉德·卡马洛夫(2011年)和艾哈迈德纳比·哈迈德纳比耶夫(2013年)及人权倡导者纳塔利娅·伊斯特米罗瓦(2009年)被害案的调查(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实践中有效保护那些因监督和报告人权问题及其它法律和公共利益问题,生命、安全和保障遭到威胁的律师、记者、人权捍卫者和反对派政治家;停止骚扰、迫害或不当干扰上述人士开展工作或行使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缔约国应有效地调查、起诉和惩罚上述行为的实施者。

表达自由

19.委员会关切若干事态发展共同或单独地对言论自由和表达不同政见造成了严重的寒蝉效应。

(a)2011年诽谤重新入罪;

(b)2012年11月的第190-FZ号联邦法将叛国罪定义扩大为无视国家安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或外国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咨询或其它援助。

(c)2013年6月通过第136-FZ号联邦法(“亵渎行为法”),以及根据《刑法典》第213条以流氓罪起诉暴动小猫朋克乐队成员;

(d)第398-FZ号联邦法授权检察官可不经法院决定直接发布紧急命令,封锁号召参与“违反既有秩序的公共事件”活动或“极端分子”或“恐怖分子”活动的网站;利用该法封锁新闻网站(grani.ru和kasparov.ru)和反对党领袖阿列克谢·纳瓦尔尼的博客;

(e)2014年5月5日总统签署法律,将歪曲苏联在二战中扮演角色的行为等入罪;

(f)2014年5月5日总统签署法律,规范博客的活动,要求日访问量达3,000以上的博主接受繁琐的法律制约和承担责任。

委员会注意到上述法律似乎与《公约》相抵触,因为施加限制的必要性和应对措施的相称性似乎不满足《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诽谤罪,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仅允许对最严重的诽谤案件适用刑法,牢记监禁从来不是惩罚诽谤的最好方法。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上述其它法律,以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尤其应澄清这些法律中关键概念模糊、宽泛和开放性的定义,确保不会利用这些概念,在《公约》第十九条允许的有限限制之外,制约表达自由。

打击极端主义

20.委员会关切(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25段和CCPR/CO/79/RUS第20段)《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对“极端主义活动”的定义模糊不清、具有开放性,不要求存在任何暴力或仇恨要件,也未给出清晰明确的标准说明什么样的材料可被归类为恐怖主义。委员会关切,有大量的报告表明该法被越来越多地用于限制表达自由,包括限制不同政见、宗教自由,针对耶和华见证人等。委员会还关切2014年7月《刑法典》(第280.1条)的修正案把采取行动破坏缔约国领土完整的公开呼吁视为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关切有报告称该法已被用于调查克里米亚鞑靼报纸Avdet的主编等(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25段和CCPR/CO/79/RUS第20段),即缔约国应立即修订《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澄清“极端主义活动”原本模糊、开放性的定义,确保该定义包括暴力或仇恨要件,并提出确切的标准说明什么样的材料可被归类为极端主义材料。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意适用该法并修订《联邦极端主义材料清单》。缔约国应确保第280.1条的适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按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解释),不得利用该条压制个人对缔约国外交政策包括对克里米亚政策的批评。

和平集会

21.委员会关切不断有报告称存在任意限制和平集会权的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暴力不正当地驱散抗议者,对其实施任意羁押和处以高额罚款,及对表达政治观点者判刑监禁。委员会尤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指控2012年5月6日莫斯科博洛特纳亚广场的示威者暴力对抗执法人员并实施大规模骚乱,示威者被判处长达四年半的有期徒刑,并经历漫长的审前羁押(在一些案例中长达1年)。委员会还关切2014年2月博洛特纳亚广场案宣判后引发抗议者自发聚集,1,300名抗议者被捕。委员会进一步关切根据2012年6月8日修订的第65-FZ号联邦法(集会法),如果集会组织者先前曾被判行政违法,再犯时会大大加重行政处罚;这些新的限制严重遏制了和平集会权。委员会同样关切2014年7月增加规定的种种限制,包括:进一步提高对违反公共活动管理规定的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处以行政拘留,将屡次违反视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或处以100万卢比的罚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每个人在实践中都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包括缔约国:

(a)不无故干涉集会权的行使,确保施加的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而不是出于政治考虑;

(b)迅速调查所有暴力案件、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任意羁押和平抗议者的行为,并惩罚责任人;

(c)修订影响行使和平集会权的法律、条例和惯例,包括对行使该权利的个体处以重罚的规定,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

结社自由

22.委员会关切2012年通过、2014年4月获宪法法院支持第121-FZ号法(《关于非商业机构的联邦法》)修正案要求接受外国资助、从事“政治活动”的非商业机构登记为“外国代理”;委员会关切该修正案会负面影响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对“政治活动”的定义被解释得非常宽泛,允许当局不经非政府组织的同意或法院决定,将从事各种公共生活相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登记为“外国代理”,包括致力于人权和环保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还关切取消“外国代理”登记的手续繁琐,并遗憾该修正案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一些非政府组织被迫暂停运转或主动解散。委员会还关切2015年1月20日一读通过的新法律草案将取缔被认为威胁到“缔约国国防能力或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的“不受欢迎的”外国公司、组织或团体,并关切该草案一旦签署成为法律会给人权造成负面影响(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要求将接受外国资助的非商业机构登记为“外国代理”的立法,以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并考虑“欧洲通过法律实现民主委员会”在该方面的意见。缔约国应至少:(a) 在法律中停止使用“外国代理”一词;(b)澄清“政治活动”的宽泛定义;(c) 取消该法授予的不经非商业机构同意就对其进行登记的权力;(d) 重新审查该法适用的程序要求和处罚,确保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

对克里米亚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居民《公约》权利的侵犯

23.委员会充分考虑到大会第68/262号关于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关切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实际控制下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出现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

(a)严重违反人权的指控,许多指控涉及“克里米亚自卫”部队,包括强迫失踪、绑架、任意羁押、虐待和袭击记者;

(b)违反表达和信息自由的指控,包括骚扰媒体、封锁乌克兰互联网网站和强制迁移当地互联网网站,及威胁和恐吓记者;

(c)要求克里米亚居民在很短时间内决定是否拒绝俄罗斯国籍,从而限制了克里米亚居民对其国籍选择作出自由知情的决定。这不成比例地影响到不能亲自到指定地点拒绝俄罗斯国籍的人士,尤其那些在羁押场所或其他封闭机构的人士,如医院和孤儿院。这还严重影响保留乌克兰国籍的克里米亚居民享受《公约》权利的能力。

(d)有指控称缔约国违背奥列格·先佐夫的意愿,剥夺其乌克兰国籍,以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身份在莫斯科对其进行审判,且相关法律程序未达到《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e)有指控称存在歧视和骚扰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成员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克里米亚的鞑靼人,包括禁止上述群体的一些领袖在5年内进入克里米亚领土,他们是:穆斯塔法·杰米列夫、伊斯梅特·尤克塞尔和列沙特·丘巴罗夫。

(f)有报告称在克里米亚境内存在违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现象,如恐吓和骚扰宗教团体,包括袭击乌克兰东正教、希腊天主教和穆斯林社区(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至十四条、第十六至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所有严重违反人权的指控,尤其是绑架、强迫失踪、任意羁押和虐待,包括“克里米亚自卫”部队的违反行为,将违反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有效救济,包括合适的赔偿;

(b)根据《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确保克里米亚所有居民实际上能享受表达和信息自由,包括自由使用互联网;

(c)确保建立适当和透明的程序让克里米亚居民重新审视其关于国籍的决定;考虑允许乌克兰居民即使对俄罗斯国籍感兴趣,也能保留其乌克兰国籍;

(d)确保保留乌克兰国籍的克里米亚居民不会在公共生活领域遭到歧视并能平等地享有所有的公共服务;

(e)尊重并确保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权利,尤其是保证克里米亚鞑靼人不遭受歧视和骚扰,并重新审查对一些克里米亚鞑靼人领袖和活动分子提起的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f)根据《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在克里米亚境内尊重并确保宗教和信仰自由,不采取任何可能有损该自由的行动。

土著民族的权利

24.委员会仍关注(见CCPR/C/RUS/CO/6和Corr.1第28段)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尊重和保护土著民族的权利,并确保承认这些民族成员的土著身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到目前为止仍未根据2001年《关于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人数较少土著民族以传统自然方式使用土地的联邦法》确立“以传统自然方式使用的土地”,基本上未保护土著民族的圣地免遭亵渎、污染及开采、开发和相关活动的破坏,在实践中未就关系土著群体切身利益的问题与土著民族进行充分协商,且土著民族很难享有有效的救济(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完全落实《关于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人数较少土著民族以传统自然方式使用土地的联邦法》的规定,从法律上有效保护土著民族的土地和资源权,采取措施有效保护他们的圣地,并确保与可能受到缔约国开发项目和企业开采活动不良影响的土著社区进行协商,事先征得他们对拟议项目活动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缔约国还应确保土著群体的所有成员能针对一切违反其权利的行为获得有效救济。

传播《公约》相关信息

25.缔约国应该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一般公众广泛传播《公约》和《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七次定期报告文本和本结论性意见。

2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其落实上文第7段、第19段和第22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4月2日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长度限制为21,200个单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