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GEO/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Sept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格鲁吉亚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7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3888和3889次会议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7月22日举行的第391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格鲁吉亚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措施:

(a)《少年司法法》,2015年;

(b)2016年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旨在有效落实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

(c)《儿童权利法》,2019年;

(d)2019年对《格鲁吉亚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的修正,其中界定了骚扰和性骚扰;

(e)《残疾人权利法》,2020年;

(f)《2018-2020年国家保护人权行动计划》,2018年。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21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7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不在格鲁吉亚政府有效控制之下的阿布哈兹地区和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人权得到尊重。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居住在这些地区的个人的人权与格鲁吉亚其他地区的个人的人权受到《公约》保护的水平并不相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如题为“迈向更美好未来”的和平倡议,但仍然关切个人在这些领域遇到的困难,包括生命权、自由和安全权以及行动自由权遭受的侵犯,以及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面临的进一步挑战(第二条)。

6.缔约国应继续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缔约国境内各地的所有个人能够有效享有《公约》保障他们享有的权利。

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根据2016年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受害者可向国家法院申请赔偿或重新审理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案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执行了《2014-2020年国家人权战略》,但仍感关切的是,没有根据人权指标进行评估,而且2021-2030年战略的定稿工作和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磋商工作出现拖延(第二条)。

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充分落实委员会的各项《意见》,从而确保在发生违反《公约》之行为时能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加快通过《2021-2030年国家人权战略》和相关行动计划。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提供的预算有所增加,并在落实其建议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公共和私营行为者落实这些建议的比率很低(第二至第三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应确保公共和私人行为方执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建议。缔约国还应继续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执行任务。

反腐败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公共服务部门利益冲突和腐败问题法》,并设立了反腐败理事会,但仍然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腐败和贿赂行为不受惩罚。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未能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腐败案件,包括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并起诉犯罪人,据报告这是因为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项举报法缺乏力度,据称资产申报监督制度在防止腐败方面没有效力,土地私有化进程中存在腐败行为且缺乏透明度,如Teleti村发生的案件,而且对国有财产国家总局的监督不力(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在各级防止和消除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所有腐败案件,特别是高层腐败案件,如果某人被定罪,应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b)修订和补充法律框架,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

(c)确保有效管理资产申报监测系统,以防止利益冲突,侦查任何违法行为并移交相关执法机构;

(d)促进公共采购和土地管理方面的善治、透明度和问责制,包括通过独立的监督机制;

(e)制定并开展适当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让公职人员、政界人士、企业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3.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最近的事态发展,但仍然关切的是,国内对2008年武装冲突期间或刚结束后所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注意到2006年“监狱暴动”案件所取得的进展,但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在将犯罪人绳之以法方面严重拖延,造成一种有罪不罚的氛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Rustavi第6监狱的24起案件仍在调查中,而且没有提供关于2009年6月15日和2011年1月3日暴力驱散和平集会事件的最新资料(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快对上述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以与所犯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起诉和制裁肇事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性别平等

15.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的措施,如设立两性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以及增加议会中妇女代表的人数,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决策角色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第二至第三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继续提高公众认识,以期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成见;

(b)加紧努力,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17.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权利的政策文件以及为加强相关保护正在开展的立法工作,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普遍存在歧视、骚扰、恐吓和攻击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及其权利倡导者和记者的现象,特别是2021年7月5日和6日第比利斯骄傲游行期间发生的暴力袭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界人士、其他公职人员和宗教人士发表仇视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言论而不受惩罚。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对法律承认变性的定义,并有报告称,个人必须接受变性手术才能更改民事身份(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a)在法律和实践中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并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这类侵权行为,追究犯罪人的责任,给予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b)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政界人士、其他公职人员和宗教人士发表仇视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言论;

(c)审查和修订关于因性别认同而更改民事身份的立法和程序,以便在申请人自我认同的基础上提供快速、透明和便利的性别承认程序。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9.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人权保护和质量监测司对仇恨犯罪的监测,以及收集这类犯罪数据的统一方法的制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存在对弱势和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妇女、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以及移民的不容忍、偏见、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实施者通常为极右翼团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仇恨犯罪的举报不足,对这些罪行的调查和定罪数量很少。(第二条、第十九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a)打击针对包括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不容忍、成见、偏见和歧视,为此,除其他外,加强对执法官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公众对多样性的敏感认识和尊重;

(b)根据《公约》第十九和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确保法律禁止任何鼓吹基于族裔、民族、种族或宗教身份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敌对或暴力的行为;

(c)鼓励举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并确保查明和登记此类犯罪,包括通过建立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

(d)加强执法人员对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包括网上仇恨言论的调查能力,并确保所有案件都得到系统的调查,犯罪人受到问责及与罪行相称的惩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紧急状态和COVID-19应对

21.委员会注意到格鲁吉亚政府2021年12月30日发出的最新保存通知,格鲁吉亚国政府在通知中告知秘书长,它将继续保持《公约》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之下的克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大多数限制措施已经取消,但这些克减措施已延长至2023年1月1日。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为提高疫苗接种率和以不同语言传播与COVID-19有关的信息所作的努力,但遗憾的是,人口中的疫苗接种率较低,疫苗登记门户网站并未以提供所有少数群体语言的版本(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22.缔约国应确保其关于紧急情况的国家法律框架,包括与保护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的所有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措施,包括已延长至2023年1月1日的克减措施,严格符合紧急情况的需要并与之相称,并限定持续时间、地理覆盖面和实质范围,同时铭记委员会关于在COVID-19疫情方面克减《公约》的声明。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所有人,包括少数群体成员,能有效获得COVID-19疫苗。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作的努力,例如内务部人权保护和质量监测司对此类案件的监测。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特别是性暴力案件的举报不足,对这些罪行的起诉和定罪率低,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支助服务,包括心理服务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只有在获得受害者身份后才能进入庇护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有法律没有将未经同意作为强奸定义的核心要素,也没有界定“名誉犯罪”(第二至第三条、第六至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除其他外应:

(a)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以妇女懂得的语言向她们介绍她们的权利以及可获得的保护、援助和补救,并消除社会对受害者、特别是性暴力受害者的污名化;

(b)迅速、有效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犯罪人,如果定罪,处以与罪行相称的刑罚,并向执法官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培训,使其了解如何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发现、调查和处理此类案件;

(c)确保受害者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庇护所和医疗、社会心理、法律和康复支助服务,而不以获得受害者地位为先决条件;

(d)通过立法修正案,有效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强奸和所谓的名誉犯罪。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例如在“医生时间”框架内开设性教育和有关性犯罪的课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不足,而且对这些服务的认识程度较低,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的认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根据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做法,特别是在少数群体社区之中(第二至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七条)。

26.缔约国应加强努力:

(a)加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安全和合法的堕胎和可负担的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药具,特别是面向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妇女;

(b)在全国各地进一步制定和执行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传播感染的综合方案;

(c)消除根据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做法,包括通过提高公众和保健从业人员的认识。

生命权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经任何协商就迅速撤销了国家监察员署,这对其他保护人权的独立机构产生了寒蝉效应。委员会注意到总检察长关于对酷刑案件进行适当分类的建议以及向委员会提供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调查执法人员实施虐待或酷刑的指控时,经常适用《刑法》第333条(僭越公职权力),而不是第144条(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主管部门未能对2017年被国家安保人员枪杀的Temirlan Machalikashvili的死亡情况进行有效调查(第六至第七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在废除国家监察员署的情况下,在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方面不存在任何保护漏洞,并确保新设立的两个机构,即特别调查处和个人数据保护处,充分独立和公正,并获得充足的资源,确保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拘留地点,并获得关于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资料,以便充分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能;

(b)对酷刑和虐待案件恰当适用《刑法》第144条,停止将此类罪行归入规定处罚较轻的条款,包括《刑法》第150条(胁迫)、第333条(僭越公职权力),第335条(在胁迫下提供解释、提出的证据或意见)和第378条第2款(胁迫被关在监狱机构的人改变证据或拒绝作证,胁迫被定罪人以干扰其履行民事义务);

(c)对有关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的指控进行独立、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行政拘留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政犯罪法》中持续存在保护漏洞,包括为对行政拘留者提供充分保障,举证标准不明确,往往导致被拘留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没有对拘留决定提出上诉的有效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被行政拘留者在实践中未必能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迅速联系法律顾问和及时被带见法官的权利,因此增加了他们在被捕时和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风险(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呼吁缔约国加快立法进程,使《行政犯罪法》符合《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特别是在上述缺陷方面,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诉讼程序。缔约国还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被行政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能得到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迅速接触律师、将拘留通知其选择的人以及迅速被带见法官的权利。缔约国应加强保护被行政拘留者不受虐待,调查所有虐待指控,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毒品政策和辩诉交易制度

31.委员会欢迎2021年3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前体化学品和麻醉辅助剂法》作出的修正,其中明确了8种受特别管制药物的数量及其剂量,以解决对涉毒犯罪实施无差别从重处罚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到欧洲人权法院2014年在Natsvlishvili和Togonidze诉格鲁吉亚案中的裁决,但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为提高辩诉交易程序的透明度采取了哪些举措(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3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a)根据《公约》规定的被告权利,在辩诉交易中向被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并确保对这些保障的尊重,包括防止通过虐待和胁迫被告达成辩诉交易协议;(b)提高辩诉交易谈判的透明度,加强法官和被告在这一进程中的作用。

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待遇

33.委员会赞扬为改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境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住房、经济援助和职业培训机会。然而,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约有52%的境内流离失所家庭仍等待安置,与此同时许多家庭住在市政大楼、学校和营地,这些地方不适合长期居住,而且往往没有自来水、供电或排污系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贫困程度很高,获得的月度津贴数额不足,而且无法充分获得社会服务(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至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3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a)及时提供持久的住房解决办法,改善收容中心的恶劣生活条件;

(b)提供可持续的创收机会和其他生计措施,重新审查和加强现行财政援助计划,如每月津贴和租金基金,以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

诉诸司法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处于破产状态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可获得法律援助,儿童证人现在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经济标准的低收入被告可能被剥夺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第十四条)。

36.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法庭提审的无经济能力者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并确保公众,包括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以及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都知晓这种法律服务,并能在实践中利用这种服务。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37.尽管缔约国进行了司法改革,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司法机构持续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缺乏透明度,以及高级司法委员会享有集中权力,包括提名和惩戒法官的权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独立视察员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司法纪律案件,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独立视察员由高级司法委员会选举和罢免,这可能损害视察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对关于出于政治动机实施逮捕和进行审判的指控表示关切,包括反对党领导人尼卡·梅里亚和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国家划界和标界委员会前成员的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前总统米哈伊尔·萨卡什维利的案件中,有指控称,被告未能获得公正审判的保障(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

(a)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防止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政治压力影响,包括:(一) 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任命、停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裁任何滥用授予高级司法委员会的权力的行为;

(b)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确保在实践中为被告提供一切公正审判保障,包括手段平等和无罪推定,不管其政治派别或见解如何;

隐私权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保障,防止任意干涉隐私权的行为,具体形式包括监视,拦截活动以及获取个人数据。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负责电子监视的行动技术局被同时赋予监管和监测的权力,缺乏相对于国家安全局的足够独立性,而且对行动技术局活动的现有监督机制没有效力。委员会注意到总统否决了《刑事诉讼法》的拟议修正案,但感到遗憾的是,这项法律试图扩大秘密调查行动的范围和期限,可能严重侵犯隐私权(第十七条)。

40.缔约国应使本国关于保留和获取数据、监视和拦截活动的条例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并确保严格遵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应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包括行动技术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反间谍活动法》开展的活动,都需要得到法院的事先许可并由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并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受影响人员他们所受的监视和拦截活动,在发生侵权时确保他们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滥用指控,例如2021年9月对神职人员、政界人士、外国外交官、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窃听档案泄露事件,并确保调查经证实后予以适当惩处。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结构性歧视的报告。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为宗教少数群体修复礼拜场所提供的资金极少,而且尽管宪法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了裁决,宗教组织在免税方面仍然面临歧视性待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巴统市建造一座新清真寺的请求遭到拒绝,之后的法律诉讼造成宗教自由权的行使受到拖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在公立学校中,存在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穆斯林学生的污名化、改变信仰的压力和骚扰(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42.缔约国应保障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避免采取任何超出《公约》第十八条所允许限制的可能限制此类自由的行动,包括通过;

(a)在法律和实践中防止和禁止任何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性待遇,包括在为修复礼拜场所提供财政资源、发放建筑许可证和征税方面;

(b)促进对宗教多样性的尊重和容忍,消除基于宗教的陈规定型偏见,特别是在学校环境中。

表达自由

43.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关于侵犯表达自由的报告有所增加,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的报告:

(a)媒体两极分化加剧,政府通过行政、财政和司法手段对媒体施加不当压力,包括改变重要媒体机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对媒体机构和工作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b)对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批评政府者的威胁、恐吓、骚扰和攻击,近年来这类事件急剧增加,主管部门大量参与这些行为而不受惩罚;

(c)对国家通信委员会的政治影响,以及2020年7月修订的《电子通信法》可能对媒体自由的限制,特别是关于委员会任命“特别经理”以补救电子通信运营商某些非法行为的权力(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

44.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禁止公职人员和私人行为者,包括激进团体成员,干涉记者、艺术家、作家、人权维护者和政府批评者合法行使表达自由权,包括通过:

(a)避免使用民事和刑事条款作为压制对公共利益问题进行批评性报道的工具;

(b)加强对记者、艺术家、作家、人权维护者和政府批评者的保护,使其免遭任何形式的威胁、压力、恐吓或攻击,确保对所有侵害记者的行为,包括2021年7月5日和6日的事件以及AfganMukhtarli案,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责任人提出适当指控,包括根据《刑法》第154条(非法干涉记者的职业活动),并将他们绳之以法;

(c)考虑到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使国内法律和体制框架中可能不适当地限制媒体自由的部分,包括国家通信委员会和经修订的《电子通信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

和平集会

45.委员会严重关切执法人员在驱散集会时对抗议者、活动人士和记者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包括2019年6月和11月在第比利斯的情况,并严重关切在调查这种滥用行为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方面的拖延。委员会还对2021年7月5日和6日发生的事件表示关切,当时激进团体成员袭击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导致第比利斯“骄傲游行”中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主管部门未能为这些人提供充分保护,未能将包括袭击组织者在内的所有犯罪人及时绳之以法(第六至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46.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执法人员在和平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所有指称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b)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武器的人权指南》向执法人员提供使用武力方面的适当培训;

(c)确保保护和平示威者、人权维护者和报道和平示威的记者不受私人行为体的威胁、恐吓、骚扰和攻击。

儿童权利

47.委员会对托养机构中针对儿童的虐待和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例如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但也关切继续存在的早婚和体罚的做法(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4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

(a)确保包括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内的独立监督机构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收容儿童的托养机构,并确保所有关于托养机构中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受到适当的惩罚,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以及保护和援助手段,包括获得住宿或利用庇护所;

(b)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婚姻、早婚和体罚的法律规定,并在全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参与公共事务

49.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6月的选举改革,但仍对以下指控表示关切:存在收买选票、滥用竞选资金以使现任者受益、监督不足以及公众对选举争端解决程序不信任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媒体两极分化严重,限制了真正和多元化的政治辩论,从而损害了选民作出知情决定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竞选期间,普遍存在主要渠道对媒体工作者进行威胁、骚扰和暴力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50.缔约国应确保包括反对派政治候选人在内的所有人充分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使其选举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包括第二十五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选举中非规范行为的指控及时得到有效和独立的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受到适当惩处;

(b)提高竞选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监测,竞选资金应当由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进行监督,以便为竞选创造平等的条件;

(c)确保选举委员会具有平衡的政治代表性,以减少选举管理中出现偏见的可能性;

(d)促进政治多元化文化,保障参与多元化政治辩论的自由,包括通过确保媒体工作者享有安全和有保障的工作环境。

少数群体权利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5-2020年和2021-2030年“公民平等和融合国家战略”及其相关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各级政治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性和社会融合程度较低。尽管2015年颁布了《国家语言法》,格鲁吉亚语言教育的提供和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语言障碍继续妨碍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特别是语言使用较少的群体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少数群体的出生登记率相对较低(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5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通过和进一步发展措施,充分促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包括考虑到不同少数群体的具体需要和情况,并为执行这些措施提供充足的资源。缔约国还应:

(a)确保族裔少数群体在各级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有适当的代表,包括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

(b)加紧努力,向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包括那些没有收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教授格鲁吉亚语,以促进他们获得公共服务和教育的机会,并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c)确保在少数群体人口密集的城市,以这些人能理解的语言提供公共信息;

(d)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员出生登记提供便利,包括提高公众认识,并使他们能够方便快捷地前往登记处。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5年7月2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反腐败措施)、第22段(紧急状态和COVID-19应对)和第50段(参与公共事务)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8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