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届会议

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格鲁吉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483次和第2484次会议(CCPR/C/SR.2483和2484)上审议了格鲁吉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GEO/3),并在2007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2500次会议(CCPR/C/SR.2500)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根据之前的一些结论性意见,列入了有关自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的事态发展的详细资料,非常有用。委员会赞赏一个由《公约》相关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与会,以及他们对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的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及表达的关切作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年份期间在立法和体制方面出现的重大而广泛的变化,以期巩固法治,并落实委员会在2002年所提出的一些建议。

4.委员会欢迎格鲁吉亚于2006年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举措应确保更好地遵守《公约》第七条。

5.委员会欢迎2006年12月29日通过《归还财产法》,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迅速实施。

C.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阿布哈西亚和茨辛瓦利地区在执行《公约》方面有难度,并承认现已采取积极步骤,确保保护生活在目前尚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的公民依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包括鼓励应邀访问格鲁吉亚的联合国特别程序机制访问此类领土,并与事实当局开展对话,但并未对有关群体充分执行《公约》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一条和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不加区别对待的措施,增进阿布哈西亚和茨辛瓦利地区/南奥塞梯事实当局依据《公约》对这些地区人民的保护。缔约国应确保各国际机构能够毫无障碍地开展工作。

7.委员会承认:a)2007年4月《难民问题法》修正案准许在格鲁吉亚登记的难民享有临时居留权;b)制定新的程序,可对总检察官的驱逐决定提出上诉。不过,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现行立法未充分确保遵守不驱回原则。(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当:

采取有效的立法和程序保障措施,确保不将任何人遣返回国,如果确有理由相信在该国他们有可能被任意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或受到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为边防警卫人员提供有关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的培训,并确立一种机制,加速将寻求庇护者从边防警卫手中移交给庇护局。

8.委员会承认2006年5月通过了《打击家庭暴力、预防和支持暴力受害人法》,但在格鲁吉亚仍有大量妇女遭受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伤害,以及没有足够的措施和服务来保护受害人,委员会对此依然感到担忧。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所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主要应由非政府组织来负责,但它并未保证为其筹措适当的资金。(第三、二十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执行2006年《法》,包括:

建立机制,对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分类数据,包括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和家庭关系以及对所进行的调查和起诉的数据进行汇编。应将此种资料公布于众;

迅速调查与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如绑架新娘和强奸有关的申诉,并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在全国各地建立足够数量的适当庇护所。

9.委员会对有关警方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导致死亡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06年3月,在第比利斯5号监狱据称至少有七名囚犯死亡。(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坚决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缔约国尤其应当:

确保对有关执法人员行为的申诉开展迅速和公平的调查,并公布此种调查的结果,包括对2006年第比利斯5号监狱骚乱的调查;

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就过度使用武力的犯罪性质以及使用武力时的相称性原则,向执法人员提供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1990年《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向受害人及/或其家庭提供赔偿。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积极的立法、司法和监督措施,以加强针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以及旨在大量减少对被拘留者受到此种虐待的指控的保障措施。(第二、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对有关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的申诉开展迅速和公平的调查,并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确保向受害人提供适当赔偿;

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独立而适当的防止酷刑国家机制,诸如目前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在今后几年中继续实施一项打击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综合行动计划,同时虑及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5年访问格鲁吉亚之后提出的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囚犯待遇所采取的措施,例如,在Gldani地区(第比利斯)修建新的监狱,不过,对于缔约国许多监狱条件一直很恶劣,即人满为患、伙食极差且定量低、缺少足够的自然光和新鲜空气,以及据称很多囚犯因监狱恶况――在一些拘留所内等同于虐待――而死亡,委员会依然感到担忧。(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坚决、积极和协调的措施,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囚犯在审判前和定罪后的状况,使之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概述的所有要求。尤其是应当立即结束人满为患的状况。此外,缔约国应当实施替代监禁办法。

1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了旨在允许国内流离失所者过上正常生活,同时保留其返回权利的方针,努力制定这方面的行动计划,以及采取措施为其自愿返回永久居住地创造条件,但感到遗憾的是,据报道在第比利斯、库塔伊西河和阿加拉地区发生从集体安置中心强迫迁离的事件,对此既没有法院的决定,也未得到有关人的同意,政府机构也未给予适当补偿和支助。(第十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对集体安置中心私有化加以适当管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对国内流离失所者强迫迁离的事件。缔约国也应当确保针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行动计划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尤其是符合自愿返回和不歧视原则。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改革司法机构和增强其实效所作的努力,但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干预以及司法腐败问题表示关注。(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尤其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干预司法行为,并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不偏不倚地调查对一切干预行为的指控,包括对腐败的指控;并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串通一气的法官。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对法官的适当教育,一般而言,他们没有受过国际人权法方面的培训,从而导致实际上几乎没有直接执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开展对法官的教育工作,以确保适当的司法审判。缔约国尤其应当提供《公约》及其对《宪法》和国内立法的解释所涉问题方面的培训,以便确保司法机构的所有行动都将符合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15.委员会注意到,按照缔约国的解释,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因素,合法公共实体地位仅授予格鲁吉亚东正教教会。不过,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其他宗教团体因地位不同可能受到歧视。委员会遗憾地认为,与归还在共产主义时代所没收的宗教少数群体的礼拜场所和有关财产相关的问题尚未解决。(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平等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并确保其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缔约国应当处理与没收宗教少数群体的礼拜场所和有关财产相关的问题。

16.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未就格鲁吉亚境内骚扰记者行为开展适当调查表示关注。(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证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其他媒体自由,确保及时调查此类申诉,并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

17.委员会依然关注少数族群在享有文化权利方面所面临的障碍,以及少数族群的政治代表性很低。委员会承认在私人领域没有禁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学校中也教授少数民族语言,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缺乏格鲁吉亚语言知识可能导致少数族群在不同的公共和私人领域处于边缘地位并且代表不足。(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

考虑有无可能允许少数族群在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一级使用其本族群的语言;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少数族群,特别是亚美尼亚族和阿塞拜疆族有适当的政治代表性及参与政治,以及提高他们对格鲁吉亚语言的知识水平。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消除基于语言的歧视做法;

促进少数族裔融入格鲁吉亚社会。为此,缔约国应当与关注少数民族问题的有关群体和民间社会开展对话;

采用指标和基准来确定是否达到相关的反歧视目标。

18.委员会把格鲁吉亚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时间定为2011年11月1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散发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此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发放到大学、公立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以及其他所有相关地点。委员会还要求向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发放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希望能够向少数族群发放其本族语言的报告摘要和结论性意见。

1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说明上文第8、9和11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提其他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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