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IN/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Febr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几内亚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342和第2343次会议(见CRC/C/SR.2342和2343)上审议了几内亚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GIN/3-6),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GIN/Q/3-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4月8日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修订了若干法律,包括2016年修订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期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还通过了《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至2016年埃博拉疫情的持续影响对落实《公约》所载的权利构成严重障碍。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第14段);出生登记(第21段);有害习俗(第25段);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第27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8段);少年司法(第45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并涉及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经修订的《儿童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2015年《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及其2017-2019年三年期行动计划,建议缔约国为国家儿童事务局制定明确的任务并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儿童权利协调机构,并赋予其明确任务、充分权力和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各个级别的不同部门之间有效协调为儿童权利采取的行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18段),建议缔约国:

大幅增加卫生和教育领域的预算拨款;

设立一项预算编制程序,其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儿童专项拨款,包括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促进部以及地方儿童保护和少年司法机构的儿童专项拨款,制定具体指标和跟踪制度;

减少对外部合作的依赖;

执行关于实施2017年《反腐败法》的国家战略。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综合全面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地理位置、社会经济背景、国籍和族裔分列数据;

确保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确保充分利用缔约国和国际发展伙伴2017年为保护领域所开发的统一数据收集工具。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24段),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第L/008/CNT/2011号《组织法》设立的国家独立人权机构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还确保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向公众,特别是向儿童宣传受理儿童申诉的机制,并为这项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认识,并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执法当局,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将其译成当地语言并将高文盲率纳入考虑。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改革,以使其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更好地适应采矿部门的持续国际投资情况。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缺乏明确法规和具体机制来监测可能对儿童权利具有负面影响的采矿公司的活动,包括国际公司和非法矿井经营者的活动;

合法和非法采矿作业对儿童生活条件造成负面影响,例如童工现象非常普遍,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性虐待和卖淫、高辍学率、征用土地、接触有害物质和其他健康危害、环境退化和毁林以及迫使儿童长途跋涉寻找清洁饮用水;

2011年《采矿法》第130条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该条规定了私营采矿企业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缔约国与国际采矿公司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纳入与当地社区进行协商并与其分享收入的法律义务;

居住在矿区的儿童普遍面临不安全状况,因为当地居民经常进行暴力抗议,而且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暴力,2017年4月造成一名儿童死亡。

15.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A/HRC/17/31,附件),建议缔约国:

制定、执行和监测法规,确保采矿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卫生和其他方面的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对所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予以适当处罚并提供补救办法;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迅速使所有年龄的儿童脱离危险的工作环境,使这些儿童重返校园,并确保对此类剥削负有责任的矿井经营者受到及时起诉和相应惩处;要求公司定期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制定关于为失去土地的家庭提供补偿的程序和范围的法规;加强儿童保护措施,包括防止性剥削;

按照2011年《采矿法》第130条,加快矿产和地质部对拟议的《地方发展协定》的审查,并与矿业公司合作确保与当地社区进行协商,从而确保对采矿业的私人投资充分惠及当地社区,包括儿童;

彻底和迅速调查所有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指控和案件,确保对包括安全部队成员在内的犯罪者追究责任。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16.委员会欢迎2016年《刑法》第319条和第320条禁止强迫婚姻和童婚,同时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迅速修订立法,取消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37段),并敦促缔约国:

制定和执行一项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国家战略;

继续和加强打击歧视的活动,优先针对处于最边缘和最不利处境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特别是针对女童,包括未受割礼的女童,残疾儿童,白化病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埃博拉的幸存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和(或)生活贫困的儿童以及曾经服刑的儿童;

修订1983年《民法》,确保新《民法》废除所有在继承方面歧视女童和非婚生子女的条款。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适当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和方案之中,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杀婴行为,提高社区认识,调查所有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这一现象的根源并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杀婴案件的数据。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儿童议会等现有机构和机制,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都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包括参加在矿区设立的协商论坛;

针对社区和家庭中的成年人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妨碍适当评价儿童意见的传统和观念,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学校和法律诉讼中有意义和有权力的参与,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改革,以改进公民身份事务方面的国家职能,包括修订1983年《民法》第194和第197条和设立国家公民身份事务局。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缔约国报告的出生登记率较低,包括至少一个省的出生登记率低至14%,至少一个市的出生登记率低至5%,民众,特别是在文盲父母对出生登记和相关程序的重要性的认识有限;

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出生登记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由于缔约国某些地点所提供的登记服务不足,在出生登记方面存在困难和延误;

出生证的费用和相关成本;

大量儿童虽然得到登记但没有出生证,存在伪造的出生证;

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数据的转移、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面临挑战;

国家公民身份事务局缺乏经常预算拨款;

没有资料说明为父母没有身份证件或无国籍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消除障碍而采取的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加强措施,促进强制性、普遍和及时的免费出生登记,加紧努力,提高包括父母、卫生专业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民众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和出生登记程序的认识,同时考虑到缔约国的高文盲率;

继续努力,通过设立出生登记流动小组和将登记单位纳入卫生中心等手段,尽可能下放出生登记的权力,以惠及农村和边缘化人群;

取消与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和成本;

确保所有儿童立即获得出生登记,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伪造出生证的现象;

改进用于出生登记的数据收集系统、数据传输和归档,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为民事登记系统,特别是地方一级的机构和机制以及国家公民身份事务局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表达自由

2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儿童人权维护者应得到保护,因为他们的工作对于促进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至关重要,为此敦促缔约国通过和执行2018年12月由民间社会提交公民意识和国家团结部部长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律草案,同时确保儿童人权维护者的需要得到满足。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4.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法律明文禁止在一切场合下对儿童实施体罚,无论多么轻微;

审查和执行2017-2019年三年期计划,以期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废除《民法》第398条关于父母的“管教权”的规定;

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有害习俗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包括通过政府官员和宗教领袖发表正式声明。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积极方面,包括2018年上半年防止了15起童婚以及为一项反童婚的新战略所开展了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切割女性生殖器现象仍然高发,而且据报告有所增加,童婚数量很多;

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的犯罪者和从业人员不受惩罚,尽管根据2016年《刑法》第258、第260、第261、第319和第320条以及2000年《生殖健康法》的规定,此类行为可予处罚;

缺乏关于《国家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战略计划》的现状和影响的信息,《国家反童婚行动计划》的地理范围有限;

向遭受或有可能遭受女性生殖器切割和(或)童婚的儿童,特别是女童,提供的保护方案不足。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GIN/CO/2,第56段),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积极措施,制止女性生殖器切割和童婚,大力加强关于此类有害习俗的各种负面影响的全面提高认识方案;

加强措施,打击女性生殖器切割医疗化;

执行关于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现有法律,明确禁止童婚,将此类有害习俗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对其给予相应惩处;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行相关行动计划;

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设立保护机制和服务,以保护有可能遭受女性生殖器切割和童婚的儿童,确保此类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免费的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法律补救。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27.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

包括强奸在内的公共和家庭领域中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针对家庭女童工的性别暴力居高不下;

暴力受害儿童往往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特别是在性暴力案件中,其原因是社会污名、对司法程序缺乏了解、调查和起诉率低以及父母和公众人物或宗教人士的调解和影响;

向暴力受害儿童提供的保护和援助有限,这些保护和援助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提供;

2016年至2018年,在政治抗议中至少有7名儿童伤亡。

2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和16.2,并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GIN/CO/2,第49、第53和第58段),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对女童的性虐待,为卫生工作者和执法实体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统一规范,以确保儿童强奸案件得到迅速记录、调查和起诉,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而不诉诸于社区调解;

为暴力受害儿童设立易于获得、保密、方便儿童使用和有效的举报渠道;

确保为暴力受害儿童的保护制度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受到充分培训,特别是关于政治抗议情况的培训。

求助热线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开设全天候免费热线电话,供所有儿童使用,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60段),敦促缔约国加快对1983年《民法》进行改革,修订所有歧视妇女及对其子女造成负面影响的条款,特别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第211条第3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62段),建议缔约国:

就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处境收集数据并对其进行定期监测,通过定期审查寄养儿童的安置情况,包括在大家庭中的安置(confiage)情况,确保有效利用现有监测框架和指标,监测其中的照料质量;

加快通过一项关于寄养家庭的法律,传播和执行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促进部关于设立、监测和关闭接收面临风险儿童的收容所的决定;

继续努力加强各种国家和国际收养程序。

在监狱中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法院在为监护人量刑时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尽可能采用社区量刑,在监狱中为被监禁母亲的子女提供适当和充分的服务和设施,包括适当的营养、保健、卫生和住宿。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3.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64段),建议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关于保护残疾人的2018年法律,并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感官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全纳教育、获得卫生服务并在生活各个领域享有合理便利,为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制定提高认识方案。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儿童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并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为卫生服务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为儿童健康设立明确的预算项目;

继续投资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以及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的措施,特别是与疟疾、急性呼吸道疾病、新生儿感染、腹泻、产前护理不足、分娩期间缺乏专业援助、免疫接种覆盖率低和普遍营养不良有关的可避免的死亡,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充分执行《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包括通过立法规范母乳代用品市场;

加强为缩小城乡地区在获得卫生服务、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方面的差距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提供产前和产后护理、产科急诊以及熟练助产士服务,并确保埃博拉的幸存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加紧提供对疟疾的预防和治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和分发蚊帐的活动,并以当地语言提供考虑到缔约国高文盲率情况的资料;

加强防治结核病的措施,增加为卫生部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收集结核病流行情况的数据;

加大努力防治热带疾病,如布鲁里溃疡、淋巴丝虫病和盘尾丝虫病,对其流行情况开展研究,确保免费提供可抵达距离内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为农村人口提供此类服务,增加提高认识方案。

青少年健康

35.鉴于早孕现象极为普遍,委员会参照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预防和减少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向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提供免费医疗保健服务,确保全国男女儿童在学校都能够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特别是能够获得现代避孕方法;

废除2016年《刑法》第263条,以便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

增加旨在支持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年轻母亲和儿童的方案,确保他们免费获得所需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通过一项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战略,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和遏制污名化的方案;

加强措施,解决药物滥用问题,包括烟酒滥用问题,开发易于获取并照顾青少年需要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加强努力,遏制“街头毒品”药品的销售,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国家政策和战略;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心理健康服务和咨询;

改善对感染艾滋病或埃博拉和(或)受其影响的孤儿的保护和支助。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灾害风险管理和制定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是干旱问题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植树造林措施。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欢迎近期的国家社会保障政策,鉴于缔约国有许多儿童生活在贫困家庭中,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实施减贫战略,同时特别注重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负责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部委和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为弱势儿童,包括其父母诉诸非正式替代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儿童获得社会保障方案提供便利。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高教育质量和加强关于教育和扫盲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方案所采取的措施,但仍严重关切的是:

划拨给教育,特别是学前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资金不足;

女生在学校的安全保障不足,她们尤其容易受到教师的性骚扰和性虐待;

男女儿童之间、各个地区的儿童之间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儿童之间仍然存在巨大差异,私立学校激增致使优质教育对生活在不利或弱势环境中的儿童或农村地区儿童而言过于昂贵;

教师数量不足,学校基础设施岌岌可危,许多学校缺水、缺适当卫生设施和教育资源;

在学校教育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入学率低和大量学生辍学和留级的问题,在女生中尤其如此,其原因是陈规定性观念和文化障碍、童婚和早孕;

教育质量低下,表现为质量评价结果不佳,仅学生与教师的比例略有提高,许多小学教师的素质较低;

古兰经学校缺乏监管。

3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5, 敦促缔约国:

确保向教育系统,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系统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在学校对女童实施的暴力行为,注重预防政策,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改善所有人,特别是女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和(或)贫困环境中的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减少私立教育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的歧视性影响;

通过、实施和执行学校用水和环境卫生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增加用于学校用品的资金;

为失学儿童消除障碍,从而提高入学率,采取紧急措施支持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接受教育;

加大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包括向教师提供持续培训和进一步提高学生与教师的比例;

规范和监测古兰经学校。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划拨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以执行为儿童参加适合其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提供充足时间和安全空间的政策和方案,从而保障儿童的游戏和娱乐权。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欢迎2018年9月3日通过了关于在几内亚共和国境内庇护和保护难民的第L/2018/050/AN号法,以及缔约国于2014年7月17日加入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所有促进有效执行第L/2018/050/AN号法的法令和行政程序,增加为国家人道主义援助机构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废除第L/94/019/CTRN号法第73条,以便取消对非正常移民的刑事定罪,禁止拘留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提供替代方案,使儿童能够与其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一起留在社区的非监禁环境中;

确保以积极、人道和快速的方式办理涉及孤身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案件,以便找到持久解决方案。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但注意到,持续存在大量儿童参与童工劳动的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敦促缔约国:

加强措施,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对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以及在非正规部门、采矿业工作和在街头乞讨的儿童,包括对古兰经学童的经济剥削;

执行法律,起诉童工劳动相关违法行为的犯罪者;

为打击童工劳动和支持受害者的方案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局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43.委员会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GIN/CO/2,第82段)。鉴于有报告称存在大量街头儿童,而且保护其权利的方案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街头儿童开展普查;

在街头儿童本身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政策,铲除这一问题的根源,制定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街头儿童数量;

为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执行这项战略划拨必要的资源。

买卖、贩运和绑架

4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GIN/CO/2,第84段),并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贩运儿童行为,并:

加强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查明和支持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受害儿童,提高对预防贩运和向当局举报案件的认识;

迅速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罪行,防止行政或宗教当局干预司法程序,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和对司法机构的信心;

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多边和双边协定,特别注重打击贩运儿童行为。

少年司法

45.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0岁提高至13岁,2014年通过了国家司法改革政策,缔约国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如向法官和治安法官提供关于少年司法和非监禁措施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尽管2008年《儿童法》第310条有所规定,但在科纳克里以外没有少年法庭;Conakry

缔约国没有一般法律援助方案;

剥夺自由是对触法儿童的最常见处罚,包括对轻罪的处罚;

缔约国没有专门面向被定罪儿童的拘留和改造中心,拘留设施往往过度拥挤,囚犯营养不良,缺乏适当的医疗保健、适当的卫生设施以及教育和培训机会;

少有保护触法儿童的方案,包括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46.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充分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设立少年法庭划拨必要的财政资源,确保所有出庭儿童通过专门程序由受到适当培训的治安法官在此类法庭得到审理;

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所有触法儿童提供免费、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包括向每个初审法院的法律援助办公室提供充足预算,并确保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确保每个被逮捕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在24小时之内被带见主管当局,以审查对其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加快涉及儿童的审理,以期缩短审前拘留时间;

应用2008年《儿童法》第328和第329条,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辅导,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处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拘留仅被用作最后手段,其时间尽可能短,而且不适用于轻罪,也不适用于必须保护触法儿童免遭潜在暴力侵害的情况;

如拘留不可避免,确保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并确保安全部队实施的所有酷刑案件得到迅速记录以及快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受到惩处;

为从监狱释放的儿童重返社会提供服务,防止再次受害。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7.委员会欢迎2016年《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6款、第399条第2款、第857条和第872条所载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提供了一些保护,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参与司法程序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身份,包括在经修订的《儿童法》中加入充分顾及《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的适当法律规定。

对委员会先前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欢迎2016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订,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CRC/C/OPSC/GIN/CO/1)所提的一些建议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关于确保《刑法》明文界定和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报告中列入这类资料。

J.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欢迎2014年7月设立了人权事务部际委员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部际委员会充当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该部际委员会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几内亚国家独立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9月1日前提交其第七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