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ZAF/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南非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8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99和第400次会议(见CRPD/C/SR.399和400)上审议了南非的初次报告(CRPD/C/ZAF/1和Corr.1),在2018年9月7日举行的第41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南非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ZAF/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ZAF/Q/1/Add.1)。

二.积极方面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

(a)启动聋人无障碍设施并开设Skype功能,实现了与性别暴力指挥呼叫中心的视频通话;

(b)及时全面地应对导致140多名心理残疾人士丧生的豪登精神健康马拉松项目一案,为此启动了调查与仲裁程序,从而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其他国家树立了良好做法的榜样;

(c)决定审查本国法律和政策,使之符合残疾人权模式,包括详尽的2015年《残疾人权利白皮书》,该文件目的是在残疾人完全包容、融入和平等方面加速改变和纠正;

(d)开始为整个交通系统开发一套通用设计标准,协助落实《国家陆路运输法》(2009年)的要求。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一些法律中残疾的概念和评估程序体现的仍是残疾的医学模式,教育系统尤其如此,特别是精神疾患者和/或严重深度智力残疾者的住院和/或日托机构的开业执照发放指南。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全部法律和政策中残疾的概念,使之符合《公约》中的残疾人权模式。具体而言,建议邀请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设计残疾评估,同时取消多重评估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并提高此类评估的一致性与透明度。

6.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和地方公共机关的政策制定,包括决策进程中没有真正磋商和有效参与机制以确保纳入残疾人(特别是青年人)的观点、意见和关切。

7.委员会忆及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执行和监督《公约》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设立正式机制,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青年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真正有效参与并参加磋商,包括参与执行《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这类组织提供充足的预算资源;

(b)围绕不歧视、尊严与尊重以及残疾人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对参与磋商进程的全体公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侧重点是残疾人权模式。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共机关与整个社会对合理便利的概念理解有限,因此这一概念没有充分适用于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以及白化病患者;

(b)歧视仍普遍存在,尤其是针对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白化病患者的歧视,包括农村地区残疾人的歧视;

(c)缺少保护残疾人免遭多重和交叉歧视的专门立法;

(d)《促进平等和防止不公正歧视法》第五章推行缓慢,该法规定社会所有成员(包括私营部门)都有义务促进平等;

(e)缺少资料说明遭受歧视的残疾人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与纠正和赔偿措施,缺少关于开展调查、进行惩处和为受害者、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的统计数据。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大众和私营部门对合理便利概念的认识,并确保这一概念在政府各级得到运用;

(b)通过有效立法与政策,明文规定保护残疾人免遭多重和交叉歧视;

(c)为遭受歧视的残疾人设立获得补救的有效机制,包括赔偿、康复和惩处犯罪者;

(d)建立综合系统,在所有部门收集关于残疾人申诉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类型分列,包括就关于因残疾而受到歧视的残疾人的法律补救办法与纠正和赔偿措施提供无障碍格式资料。

残疾妇女(第六条)

10.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受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面临多重歧视,并被排斥在公共和社会生活之外;

(b)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黑人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包括源自传统文化习俗的歧视)的立法与政策缺失,包括平权行动措施缺失;残疾妇女、特别是黑人残疾妇女系统参与关乎自身的决策的机会有限;

(c)缺乏防止和打击歧视与暴力的措施,包括防止和打击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强奸和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剥削和侵犯;缺乏关于面向暴力和侵犯受害者或可能受害人群的健康、心理和法律服务的无障碍格式资料。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5的过程中注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且:

(a)作为优先事项,出台防止和打击歧视、暴力侵害和侵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措施,并为此颁布法律和出台有效战略,同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无障碍格式资料,以便他们获得健康、心理和法律服务;

(b)在生活各个领域制定并出台平权行动措施,以实现残疾妇女和女童之赋权和全面包容,争取解决黑人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同时提高对传统文化习俗所致一切形式歧视的认识。

残疾儿童(第七条)

12.委员会关切的是:

(a)立法缺失,难以落实委员会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CRC/C/ZAF/CO/2, 第43-45段),充分实现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b)大量举报案件涉及教师和同伴对残疾儿童、尤其是孤独症儿童和心理或智力残疾儿童施加体罚、暴力、侵犯、忽视和不平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举报称残疾儿童在校园和学校宿舍受到侵犯,多数案件中据称犯罪者是教师;

(c)大量(近600,000名)残疾儿童辍学或就读于特殊学校或班级,特别是心理残疾儿童和安置在儿童中心或规范程度较低的特殊服务中心的残疾儿童,他们全部长期接受机构照料,通常远离家人和社区,与世隔绝,并且缺少训练有素的照料人员。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2,制定、出台并执行立法和具体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包括孤独症儿童、白化病儿童和心理或智力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遭暴力和侵犯(包括体罚),确保惩处犯罪者;修订《儿童法》,不要拖延,明文禁止所有场合一切形式的体罚;

(b)采纳儿童权利委员会(CRC/C/ZAF/CO/2,第43-45段)的建议,颁布立法,充分实现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包容教育的权利。审查《教育白皮书6――特殊需求教育:打造包容教育和培训体系(2001年),以进一步发展包容教育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并让残疾儿童进入主流学校;

(c)制定有时限的行动计划,解决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宿舍)严重的人身、性、言语和情感侵犯问题。该计划务必包含一个监督框架以及适用于所有与儿童打交道的教师与官员的录用前全面审核程序,包括审核犯罪记录,同时务必保留性犯罪者国家登记处与儿童保护国家登记处;

(d)为社区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方案制定并通过有效的执行规划,以便家中和社区中早发现并扶助残疾儿童和成年并划拨充足预算,具体包括为看护人员与残疾儿童父母提供培训和职业再发展,增加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让公众了解以家庭和社区式扶助替代机构照料的重要性。

提高认识(第八条)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一贯、综合的国家战略,提高公众与私营媒体对残疾人、尤其是白化病患者或心理或智力残疾者持续(甚至在家中)遭受污名化与边缘化及偏见与刻板印象的认识;

(b)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与方案以及此类宣传活动与方案的规划执行没有包容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贯、综合的国家战略,提高社会和媒体对残疾人、尤其是白化病患者或心理或智力残疾者所受污名化、偏见和刻板印象的消极影响的认识;

(b)与社区、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新闻专业人士合作,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包括人权教育方案,以消除残疾人(包括白化病患者)遭受的污名化和偏见,以便树立这类人群、尤其是残疾儿童、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价值与尊严;

(c)在根据《公约》原则拟定并评估提高认识宣传活动与培训方案方面,为包容和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出台有效机制,尤其是在农村社区。

无障碍(第九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相关法律促进实现残疾人无障碍,促进在无障碍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方面,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得到包容,得以参与并进行有意义的磋商;

(b)银行无障碍设施,包括残疾人、尤其是感官障碍和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网上银行以及农村地区公交系统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残疾人无障碍国家战略。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通过和执行残疾人无障碍和服务的立法、国家战略和政策,特别关注感官障碍和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划拨充足资源,对违规行为予以有效惩处,在公共采购方面出台无障碍标准;

(b)确保凡制定无障碍规划,均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并真正与他们磋商;

(c)为执行《国家建筑规章与建筑标准法》拟定措施,监督进度并加强惩处公共和私营部门建筑不遵守无障碍标准的情况。

生命权(第十条)

18.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白化病患者和心理或智力残疾儿童受到极端形式的暴力侵害,包括绑架、杀害和打击巫术,并且缺少防止这些犯罪、保护受害者和起诉罪犯的措施。

19.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杀害残疾人,尤其是白化病患者,确保保护残疾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按罪论处;

(b)确保充分落实2013年通过的关于白化病患者权利的《艾库鲁莱尼宣言》,确保有效调查侵犯白化病患者权利的行为。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0.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扶助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盲人或视力障碍者的减少灾害风险国家计划。还关切的是,缺少适当格式的信息,包括与紧急情况有关的信息以及疏散系统、交通和庇护所的信息。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出台国家计划,以确保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保护残疾人,并确保各级别减少灾害风险政策普遍无障碍并包容残疾人,确保政策执行符合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和《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b)设计无障碍格式的风险与人道主义危机早期预警机制资料,并以缔约国全部官方语言向所有残疾人传播。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委员会关切的是:

(a)当前的监护制度和精神卫生法保留了替代决策制度,并且在生活各方面缺少维护残疾人自主、意愿和偏好的协助型决策制度的立法;

(b)缺少关于受监护残疾人的按年龄、性别和残障类型分列的数据。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撤销所有准许替代决策的法律,通过关于协助型决策的立法,在这方面出台措施以加强收集按年龄、性别和残障类型分列的数据;

(b)征求残疾人代表组织的意见,为包括家人、社区、公务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能力和协助型决策方面现有良好做法的培训。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4.委员会关切的是:

(a)司法体系缺乏程序便利(包括无障碍),给所有残疾人、尤其是妇女儿童、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聋盲人有效诉诸司法造成了障碍,包括实际障碍和立法障碍;

(b)缺少关于司法体系及其程序的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包括为盲人和视力障碍者提供盲文和音频信息,为聋人提供手语翻译,为心理或智力残疾者提供易读格式信息;

(c)司法体系内对残疾人的人权认识有限,缺少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和经认证的手语翻译、盲文转换者与易读格式生产商,以便将司法信息传达给有需要的残疾人。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公约》第十三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3:

(a)设置法律保障,以确保残疾人参与所有法律程序,确保在所有司法场合、警察局和监狱等拘留场所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各程序、性别和年龄的便利;

(b)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和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和通信,例如盲文、触摸式、易读格式和手语等;

(c)确保为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狱警)制定系统培训方案,内容为所有残疾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包括残疾人担任司法人员。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继修正《精神保健法》(2002年)之后,政府有意修订《老年人法》(2006年),但未表明修正的时限。

(b)精神保健机构接收残疾人数量之增长令人担忧,2015至2017年几乎加倍;

(c)缺少监督机构和其他拘留场所中残疾人处境的措施,缺少关于残疾人获得合理便利权的员工培训。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遵循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撤销所有准许强迫收容的法律,撤销所有准许以残障为由剥夺自由的法律;

采取取消残疾人机构收容的有效措施;采取充分措施,确保所有精神病院内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权利;

采取措施修订《老年人法》和《精神保健法》,使之更加符合《公约》,包括提供修正的明确时限;

真正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督残疾人被剥夺自由的一切场所,并就精神病院、监狱和拘留所尊重残疾人权利的问题培训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及执法和狱方人员 。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大量不受监管收容残疾人的机构造成灾难后果,例如导致140多名心理残疾者死亡的Esidimeni事件;

(b)缺少包括申诉机制在内的具体措施以防残疾人(包括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残疾儿童)在家中、校园和社区中遭受侵犯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残疾人、尤其是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得不到足够的社区式服务;

(c)缔约国发生体罚残疾儿童的事件增多,对面向遭受体罚的残疾儿童的申诉机制和支助服务认识不足,缺乏分列数据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施加酷刑与虐待的犯罪者的情况。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法规和具体行政措施保护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与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采取扶助受害者的措施,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无障碍格式资料、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与康复)等;

(b)确保将这些罪行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并按罪论处,并就调查、起诉和纪律惩处对残疾人施以侵犯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犯罪者的情况收集数据,包括在家中、教育和社区环境下对儿童施以这些行为的情况数据;

(c)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赋权南非人权委员会作为国家独立监督机制,监督一切剥夺自由残疾人的机构与环境;

(d)批准《禁止酷刑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设置国家预防机制,负责监督各机构和其他拘留场所。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少立法,政策和方案,以保护所有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与残疾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凌虐(包括体罚);缺少与年龄相符的关于获得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与康复)的信息;

缺少发现、调查与起诉剥削、暴力和凌虐残疾人事件的专门机制;缺乏有关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之举报、调查和起诉的分列数据。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出台并执行立法、政策与方案,以保护所有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与残疾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凌虐(包括体罚),并加快执行《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和《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法》(2013年);

及时有效调查暴力侵害残疾人的事件,起诉嫌犯并妥善惩处犯罪者,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并确保儿童受害者获得顾及儿童的举报渠道和身心康复和卫生服务(包括精神卫生服务);

提高对面向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人及其家人提供支助与咨询的24小时性别暴力指挥呼叫中心的认识,确保缔约国各地的呼叫中心无障碍并提供无障碍的信息和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残疾儿童支助服务。

保护保护人身完整(第十七条)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强迫残疾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绝育和堕胎的做法仍然存在;

(b)缺少保护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不被迫使用药物抑制月经,包括未经自由知情同意而使用实验药物或新型药物和治疗(这也是特殊教育学校的入学条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绝育法》(1998年)和《选择终止妊娠法》(1996年),取消准许替代决定终止妊娠的绝育法规,使这些法律符合第1号一般性意见;

(b)出台立法和政策措施,防止并禁止强迫绝育和未经同意的堕胎,同时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主要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包括被剥夺法律能力者,享有自由知情同意权,无一例外;

(c)废除使用药物抑制月经,包括将使用实验药物或新型药物和治疗作为特殊教育学校、尤其是面向智力残疾和孤独症者的学校入学条件。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4.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明确的取消机构收容国家战略和立法框架,包容缺少扶助残疾人、尤其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独立生活社区服务。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豪登悲剧可能令缔约国的取消机构收容进程受到挫折。

35.委员会根据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出台取消残疾人机构收容的国家战略和立法框架(包括独立生活所必需的全部社区支助服务,并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真正加入取消机构收容过程各个阶段;

(b)加大取消机构收容工作的力度;

(c)在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出台行动计划,以发展城乡地区社区支助服务,例如为子女或父母残疾的家庭提供个人援助、捐赠和支助,包括辅助器材、向导和手语翻译。

个人行动能力(第20条)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尤其是行动障碍者、盲人和视力障碍者日益难以获得《公约》第二十条(b)所述优质平价的行动和辅助技术、现场协助和中介,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

(b)缺少指导和行动工作者和教师,以培训行动障碍者、盲人和视力障碍者(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和使用辅助技术提升自己在社会中的尊严。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协助获得必要的行动和辅助技术、现场协助和中介,尤其是协助行动障碍者、盲人和视力障碍者,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

(b)为培训和再培训指导和行动工作者与教师帮助行动障碍者、盲人和视力障碍者使用辅助设施出台有效的国家战略,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8.委员会关切的是:

修订《宪法》以体现南非手语作为聋人的官方语言的工作进展缓慢;

缺少接受过手语、触摸式翻译、易读格式翻译和盲文转换培训的教师,网站尚未实现无障碍,电视台无法为聋人或听觉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资料;

在为国家重要职能部门配备手语翻译方面缺少与聋人代表组织的真正磋商。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正《宪法》以体现手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并开展有效的手语翻译培训;

(b)出台法规,以确保残疾人通过盲文、易读格式和手语等无障碍格式(和适合各类残障的技术获得大众通过大众传媒获得的信息,包括确保网站无障碍并符合《万维网联盟网络无障碍倡议》制定的标准;

(c)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内容,并确保电视台为包括聋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新闻和节目。

教育(第二十四条)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包括残疾女童、智障学生、孤独症学生、聋人或听力障碍学生在内的众多残疾学生仍未进入学校体系,特殊教育学校而非包容教育持续增加,且学校宿舍不安全;

残疾学生就读主流学校面临障碍,包括入学受歧视,距离远,交通不便,缺乏接收过包容教育、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培训的教师,缺乏无障碍课程,社会对残疾儿童就读常规包容学校持负面态度;

缺少关于推行包容教育预算情况的信息,缺少系统收集的按性别和残障类别分列的数据,说明残疾儿童就读于包容的常规主流学校环境的情况以及主流学校和特殊学校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辍学率;

缺少有效措施,在教育系统中提供合理便利,包括教材不足,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得不到教育或合理便利的家长和残疾儿童缺少举报机制以确保问责。

41.根据第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教育系统出台、执行并监督包容教育指导原则;制定综合计划并在全国推行,规定儿童可在本地就学而不必远离家人和住校;

加大力度,为合理便利划拨充足资金和人力,让包括智力残疾、孤独症、聋人或听力障碍儿童在内的残疾儿童都得以接受优质包容教育,包括就儿童就读于包容的主流常规学校和辍学率情况系统地收集数据,按性别和残障类别分列;

拟定有效的长期方案,开展包容教育教师培训,包括学习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技能;

拟定有时限的行动计划,解决特殊学校大量发生人身、性、言语和情感侵犯的问题,包括霸凌问题,同时制定监督框架,并审查《儿童法》中关于儿童和青年中心(包括学校宿舍)的规定,以确保这些中心具有安全、有管理的学校环境。

健康(第二十五条)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尤其是妇女、女童、青年残疾人和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因卫生所路途遥远以及物质、资金和态度障碍、保健信息和服务缺乏而难以获得卫生服务的情况,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堕胎等方面遇到的挑战;

(b)残疾人缺少关于性权利与生殖权利的无障碍格式信息,例如儿童、教师和保健工作者缺少关于残疾人的性权利与生殖权利及承认这些权利的适足培训。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可持续发展目标3,尤其是具体目标3.7:

采取措施,确保卫生服务普遍覆盖所有残疾人,确保此类服务无障碍、平价并且顾及文化,并防止得不到保健服务的情况;

采取措施,为所有残疾人提供关于自身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无障碍格式资料;

开展培训,以确保保健执业者知晓残疾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确保他们拥有必要工具,能够为残疾人提供适当咨询意见,包括关于性权利与生殖权利的咨询意见。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4.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人就业率很低,尤其是残疾妇女。平等就业委员会第十六次年度报告显示,根据2014年至2015年的数据,残疾人仅占劳动力市场的1.2%;开放劳动力市场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

缺少提供无障碍及改造过的工作场所的措施,包括提供合理便利,尤其是为行动障碍者;

工伤致残的移徙工人缺少保护和赔偿;

缺少按年龄、性别、残障类别和地理位置分列的当前就业的残疾人统计数据。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促进残疾人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就业,包括开展平权行动,并出台关于合理便利的法律和政策,同时提供关于目前在开放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障类别和地理位置分列;

公共和私营部门出台战略,以增加体面的生产性工作并增进残疾人赋权,包括设置确保合理便利的机制,并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5防止劳动力市场对残疾人及其家人的歧视,以此确保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残疾人;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作场所物理环境无障碍并针对残疾人进行改造(包括提供合理便利,尤其是为行动障碍者);为各级雇员提供关于合理便利概念的培训;

确保劳动法给予残疾移徙工人同等的充分保护,工伤致残者获得康复与赔偿。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获得社会补助金有困难,导致申请人无法负担自己和家属的日常开支;养老金发放有歧视,给残疾妇女造成消极影响;

(b)缺少综合的国家社会保护体制,确保残疾人及其家人获得适足生活水平,包括获得补贴以支付残疾相关的开支。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获得社会补助金消除困难并设立包容所有残疾人的社保制度,争取保证适足生活水平,包括实行津贴形式的赔偿制度,让残疾人付得起与残疾相关的开支;

(b)重视《公约》第二十八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之间的关联,赋权所有人并增进其经济包容,无论残疾状态。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48.委员会关切的是,修订《版权法》(1978年)和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工作有所拖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行动,完成修订《版权法》(1978)和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工作。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0.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缔约国内各部门残疾人的准确综合数据。还关切的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监督指标不包容残疾关切。同时缺少信息,说明统计数据及以所有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传播这些数据的情况。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真正征求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以创建收集关于残疾人的最新分列数据的体系;

(b)重视《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7.18 (大幅增加获得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徙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各国国情有关的其他特征分类的高质量、及时和可靠的数据)之间的关联;

(c)分析这些数据,以便缔约国拟定和执行令《公约》生效的政策,并确保以盲文、手语、易读和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际合作协议和方案的拟定与执行过程中没有征求残疾人代表组织的意见或没有请它们加入,残疾视角没有纳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家执行监督工作的主流。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合作协议和方案方面,尤其是在2030年议程的监督方面,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得到包容,并征求残疾人意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4.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少信息,说明区域和地方一级执行《公约》的具体联络点和机制;

缺少独立监督机构,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与国家机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的规定行使独立机制保护、促进和监测《公约》的职权;

在出台政策和决定影响残疾人组织的其他事务方面缺少真正征求这些组织意见的程序,达成的决定中,它们的观点通常得不到充分体现;

社会发展部未提供足够的必要资源以促进残疾人组织的有效参与;认证程序繁冗昂贵,尤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置联络点机制和系统,包括采取措施提高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联络点的效率,以便执行《公约》;

(b)加快任命南非人权委员会作为独立监督机制,并划拨充足资金,以便委员会充分履职;

(c)在出台政策时以及在关乎残疾人组织的其他事务上,设置并强化实现残疾人组织真正有效磋商和参与的机制,包括代表妇女儿童和老年残疾人、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农村地区残疾人的组织,并确保国家残疾人权利机制中各级别认证程序无障碍并得到简化。

合作和技术援助

56.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经由秘书处向专家提出的任何问询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也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活动

信息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提交材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15段(b)(残疾儿童)和第42段(b) (教育)所载委员会建议。

58.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沟通策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司法部门、残疾人组织及教育、医疗和法律等领域相关专业团体成员、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59.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其定期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和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将之发布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

下一次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6月3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提交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准备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