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届会议

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487和2488次会议(CCPR/C/SR.2487和2488)上审议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LBY/4)。在2007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2504次会议 (CCPR/C/SR.250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第四次报告及其所提供的与缔约国重新开展对话的机会,以及在审议报告之后提交的新资料。

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没有按时提交,没有根据委员会的提交报告准则撰写。另外,它遗憾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CCPR/C/79/Add.101)表示严重关切问题有关的数据,对2007年8月16日问题清单的口头答复(CCPR/C/LBY/Q/4)缺少充分资料。因此,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受到了相当大的妨碍。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义务与委员会全面合作。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工作场所以及在受教育和行动自由方面。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委员会1998年的建议,对几乎所有关切问题未做改进感到遗憾。

缔约国应履行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全部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立法及其执行能够保障在缔约国切实享有《公约》的各项权利。

7.委员会尽管注意到代表团在口头陈述中对第1107/2002号来文(Loubna El Ghar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作了某些澄清,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落实委员会对第4407/1990号来文(Youssef El-Megrei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意见。

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并尽快通知委员会。

8.委员会重申关于《公约》在缔约国法律制度中地位不定的关切。书面答复和代表团口头答复以及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报告后(第2条)提供的新资料,没有对此做出澄清。

缔约国应认识到,根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援引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一条约缔约方义务的理由。

9.委员会遗憾的是,利比亚法律允许在所谓社会改造机构中为缔约国所称的自身保护而对尚未定罪的妇女进行强迫羁押,并且没有可能在法院对羁押提出质疑。(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目前允许在所谓改造设施中允许强迫羁押妇女的法律规定。

10.委员会也依然关切缔约国尚没有通过立法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颁布恰当立法,有效制止侵犯妇女的行为。请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报告时就这一问题提供详细资料以及分类数据。

11.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妇女权益方面有积极进展,特别是接受妇女进入司法系统、建立妇女研究中心以及成立妇女事务部,但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即许多领域在法律上和现实上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比如关于继承权和离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议法律,以确保男女地位平等,特别是关于离婚和继承权。缔约国应进一步保障在法律和现实中落实这一平等。

12.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其所采取的全部反恐措施符合国际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草案中的反恐内容不完全符合《公约》、对“恐怖主义”缺少明确定义。委员会并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下保障措施的资料。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其它国家向利比亚引渡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者的资料。(第四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适用于反恐的《刑法》草案不违反《公约》,目前采用的反恐措施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也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被引渡给利比亚的利比亚国民下落的资料。

13.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根据缔约国目前立法,死刑可适用于定义模糊笼统、并非能必然定性为《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指最严重罪行的犯罪。它也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没有提供关于死刑所适用全面犯罪范围的充分细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过去两年中因被控谋杀和盗窃而处决的数据,但没有区别每一类犯罪的数量。委员会也遗憾的是缺少关于死刑的资料。(第六条和第二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步骤,在准备修订的《刑法》中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犯罪类别并对之做出具体规定。缔约国也应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的数据,说明过去六年中判处的死刑和执行的处决。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考虑批准《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据称大量的被迫失踪与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案件以及缺少缔约国的有关解释。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有关事件大约十一年后,缔约国仍不能提供资料说明负责调查1996年Abu Salim监狱事件的委员会工作情况。(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尽快调查一切强迫失踪案件和法外处决、即决即审或任意处决,起诉和惩罚这些行为的犯罪者,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应提供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就此要求的统计数据。缔约国应确保尽快结束关于1996Abu Salim监狱事件的调查,并提供全面的报告。

15.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羁押设施受公诉人办公室和司法部监督,但依然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一贯使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并且缺少缔约国关于起诉这些案件的资料。委员会也关切保加利亚护士和巴勒斯坦医生关于他们受虐待和被迫签署文件以证明缔约国不为其受酷刑或虐待负有任何责任。(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停止使用一切形式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并确保由独立机制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一切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和惩处犯罪者,向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

16.委员会依然深为关切法律所规定的—即使很少在实践中应用的—肉刑措施,比如断肢和鞭笞。这明显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停止施加一切肉刑,并根据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毫不拖延地在立法中取消肉刑。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然存在着关于以血还血报复和向亲属支付偿命金的实践和法律规定,这可能有助于有罪不罚现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审查关于以血还血报复和向亲属支付偿命金的法律与实践。

18.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起草难民和移民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缔约国经常和集体地将难民和庇护申请者送回他们可能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原居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庇护申请者和难民不断提出指控,他们在被捕时,特别是在羁押中心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羁押以及引渡和驱逐外国人不导致他们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缔约国也应确保那些声称有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外国人,可以对其被迫驱逐提出暂缓驱逐上诉。

19.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审前羁押时间过长的报告。委员会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说相当大数量的囚犯被隔离关押,特别是涉及缔约国安全机构所关切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是关于无司法审查的和有违《公约》条款(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任意逮捕的报告。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通过独立的司法监督和能够及时接触律师,确保羁押和审前羁押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不会过长。缔约国也应立即停止任意逮捕,并确保其管辖下所有个人的《公约》权利得到保障。

20.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暂停实施关于授权集体处罚的1997年《荣誉宪章》和对其进行法律审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对Bani Walid一个社区的成员采用了集体处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取消该法,调查关于适用这一惩罚的案件,并对后果作必要弥补。

21.委员会遗憾的是,新的《刑法》草案尚未通过,并且缔约国不能够为之提供一个可预见的具体时间表。(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新的《刑法》符合《公约》,并在一个合理的具体期限内通过。

22.尽管了解到2005年废除了人民法院,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新的国家安全法院的必要性和任务与该法庭法官的任命和任期依然不明,以及国家安全法院与前人民法院之间有何区别。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至今不愿复查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国家安全法院在组成、职能和程序方面尊重《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保障,包括被告有权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其任务、法律依据、组成以及职权的资料。最后,缔约国司法机构应当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保障,复审查人民法院所作的定罪和判决。

23.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3月释放了100多名被定为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囚犯,但委员会依然关切法律上和实践上对言论自由权的过度限制,特别是对于和平反对或批评政府及政治制度所施加的过度限制。另外,委员会遗憾的是,何时对1972年《出版法》—该法目前的形式严重限制了言论自由—进行久已过时的修正并何时完成和通过,缔约国没有做任何表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尽速修改立法,包括1972年《出版法》,确保对言论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对媒体的任何限制绝不违反《公约》。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1972年《第71号法律》和《刑法》第206条,对于违反“1969年革命”原则的政治理论而成立团体、组织或协会,或者呼吁设立这类团体,依然能够适用死刑。(第六条和第二条)

缔约国应提供由于违反《1972年第71号法律》和《刑法》第206条被判处死刑或入狱者的数量和原因。缔约国应根据《公约》废除这些法律规定。

25.委员会注意到对管理团体登记的法律做了修订,准许上诉,但关切的是,法律和规定,及其目前的适用,阻碍了行使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和平结社和集会权的实际行使。

26.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某些资料说一个Amazigh团体的权利据称受到侵犯。(第二十七条)

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

2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上不歧视非婚生儿童的规定,但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在实践中存在着对他们的广泛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嫁给非利比亚国民的母亲的儿童在2007年9月不能入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克服社会偏见的计划和社会政策,以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上不歧视非婚生儿童和嫁给非利比亚国民的母亲的儿童。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如何传播关于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审议以及1998年建议的资料。

缔约国应确保传播有关其报告义务和委员会建议的资料,并确保社会各阶层对《公约》的普遍了解。

D.关于《公约》的宣传

29.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以及民间社会的所有其他组织,包括人民议会散发其向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本决定性意见。

30.委员会重申,缔约国的今后报告应当载有详细和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管辖下个人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每一权利的程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可争取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其他实体或从事人权工作的机构获得技术援助。

3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段,缔约国应当在一年之内提交对第10段、第21段和第23段委员会建议所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落实余下建议的情况,在2010年10月30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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