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BR/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 August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利比里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500和第3501次会议(CCPR/C/SR.3500和3501)上审议了利比里亚的初次报告(CCPR/C/LBR/1),并在2018年7月23日举行的第351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利比里亚提交了逾期11年的初次报告和其中提供的资料。它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自《公约》生效以来为执行《公约》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对问题清单(CCPR/C/LBR/Q/1)的书面答复(CCPR/C/LBR/Q/1/Add.1),尽管提交得晚了一些,且代表团提供的口头答复对这一其进行了补充。委员会并感谢对其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2017年12月总统选举的适当举行,以及在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人之间和平移交权力。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若干立法措施,包括:

(a)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案(2005年);

(b)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案(2011年);

(c)利比里亚土地管理局法案(2016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

(c)《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

(d)《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

(g)《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5年;

(h)《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C.关注的主要事项及建议

《宪法》与立法框架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二元法律制度,但关注其未将《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因此在国内法院不能加以援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法定及习惯法的若干条款仍然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例如有关财产权和取得国籍的规定,以及不同法律来源之间的持续差异,包括与最低结婚年龄、一夫多妻制和将国籍传给子女有关的法律(第二条)。

7.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公约》的条款在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中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以便它们可得到国内法院的适用或援引;

(b)确保法律改革委员会加快审查《宪法》中和法定及习惯法中与《公约》不符的条款,并统一缔约国的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公约》的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建立个人申诉机制。

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

8.委员会注意到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17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地位认证,但仍然关注:(a)据报告委员会的资金不足,妨碍其履行职能的能力;(b)任命专员方面有延误;(c)委员会在调查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专门知识有限(第二条)。

9.缔约国应加强分配给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从而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缔约国还应确保任命委员和主席的过程是及时、包容和透明的。此外,鼓励缔约国寻求获得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以提高该委员会调查侵犯人权行为的能力。

有罪不罚现象和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

10.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和巩固全国的持久和平与和谐,在2013年设立了“国家议事棚方案”,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什么步骤来执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09年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报告中提到的被指控实施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战争罪行为人都没有被绳之以法,其中一些人正在或一直担任官方行政职务,包括政府职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赔偿方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气氛,未能实现过渡期正义。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有关新政府打算很快发表声明,说明其计划为执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将要采取的措施(第二、六、七和十四条)。

11.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建立对过去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战争罪追究责任进程,这一进程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标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知识;受害者诉诸司法,获得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保障;证人保护。缔约国特别应:

(a)确保所有被指控实施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战争罪的行为人受到公正起诉,如果被判有罪,根据所犯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定罪和处罚,无论其身份或国内豁免立法,并解除任何被证明参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战争罪的人的官方职务;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并考虑建立一个资源充足的机构,由政府代表、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组成,以监测这些建议的执行情况;

(c)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战争罪的所有受害者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赔偿计划;

(d)在受害者及其家属以及积极为过去的罪行伸张正义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加倍努力促进和解和维持和平。

紧急状态

12.委员会承认2014年8月发生的埃博拉病毒危机的严重性,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通过秘书长向其他缔约国通报在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对各项规定的克减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人指控在此期间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与《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有关的措施,没有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理由和范围,以及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公约》规定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以及对在紧急状态期间所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未达到国际标准(第四、六、十二和十九条)。

13.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

(a)确保任何克减《公约》的程序符合第四条,并为此制定关于宣布紧急状态的国家准则;

(b)有效调查所有关于2014年紧急状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以期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恐怖主义的定义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典》中对恐怖主义作为死罪的定义不准确且过于宽泛,将其定义为蓄意或故意企图给他人或一群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委员会特别关注使用模糊术语界定蓄意要素,即犯罪意图。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并未根据该2008年法律提出起诉,但仍然关注其滥用的可能性(第六、九和十四条)。

15.缔约国应修订关于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按照国际标准,精确和狭义地定义恐怖主义行为,以便在这方面通过的立法仅限于明显属于恐怖主义行为的罪行。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或相关罪行的人提供一切法律保障,并确保对其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合法、必要和相称的而不是任意的,且对这些限制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中规定了不歧视原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的全面立法。特别令人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属于某些群体的人面临污名化和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有社会心理障碍的人、埃博拉病毒幸存者和白化病患者(第二和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

(a)通过反歧视的全面立法,其中包括对各种形式歧视的定义,以及一份扩大的清单,列出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民族或族裔、宗教、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任何其他身份,并在发生侵犯行为时提供有效补救办法;

(b)开展广泛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平等、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8.委员会关切的是:(a)将成年人之间同意的同性性行为定为犯罪,试图加重刑罚并禁止同性婚姻;(b)据报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被污名化,并因为其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在享有一系列权利方面受到事实上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经受暴力、任意拘留和警察滥用权力,这种情况由于以下情况而加重:对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报告不足,以及对这种侵犯人权行为缺乏有效调查,无论这些侵犯是由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所实施。此外,委员会对有关维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权利的维权者和协会受到骚扰和报复的报道表示关切(第二、六、七、九、二十、二十二和二十六条)。

19.委员会承认各国在道德观和文化方面存在多样性,但回顾指出,国家法律和做法必须始终服从人权的普遍性和不歧视原则。缔约国应优先将成年人之间同意的同性性行为非刑罪化,并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社会污名化、歧视或暴力行为。缔约国还应:

(a)消除阻碍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享有权利的任何障碍;

(b)通过加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与国家当局之间的信任等,便利受害者诉诸司法;

(c)确保调查、起诉和惩罚因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引起的任何暴力行为,并确保系统收集有关此类行为的数据;

(d)在实践中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维护其权利者和组织的安全以及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e)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代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开展有关非歧视、包容和多样性的教育活动。

性别平等

20.委员会欢迎一名妇女当选利比里亚总统并连任两届,且两名妇女被任命进入最高法院,同时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政作出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能通过《平权行动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在众议院为妇女、青年和残疾人产生21个选区。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在公共事务和决策职位的代表性不足,包括在较低级别法院的代表性不足,以及在过去选举中,特别是在地方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人数很少(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增加妇女对公共事务和决策职位的参与和代表性,包括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平权行动法案》得到通过;

(b)消除妨碍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的所有直接和间接障碍,特别是考虑取消女性候选人的登记费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

有害做法

22.委员会注意到执行一年的2018年总统行政令,禁止对18岁以下女孩或不同意的成年人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然而,委员会仍然高度关切的是,这一影响半数以上利比里亚妇女和女孩的做法仍然没有受到法律禁止。委员会还关切秘密会社在通过成年割礼仪式使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永久持续下去方面所发挥作用,以及神判法和祭祀杀人等做法仍然普遍存在,且这些秘密会社的成员不因此类行为受到惩罚。此外,委员会还关切,试图逃脱切割女性生殖器这种行为的潜在受害者、揭露其在秘密会社的经历的实际受害者,以及倡导反对这种做法的维权者,都受到社会的排斥、威胁和报复,且警方在保护他们方面的反应不足(第二、三、六、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23.缔约国应:

(a)立即通过并切实执行将一切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有害做法,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神判法和祭祀杀人,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关于已经实施的,包括由秘密会社实施的这些做法的指控和迹象,并起诉被指控的行为人,如果被定罪,对其施以适当的制裁;

(c)与妇女团体和相关民间社会人权组织协商,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使人们认识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做法的歧视性和长期有害影响,并确保针对普遍存在这种做法的社区,以实现思维方式的改变;

(d)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受害者诉诸司法,保护他们及其维护者免受影响或报复。

性别歧视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一个将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的法律框架,而这种暴力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特别是对妇女和女孩而言普遍存在,且因强大的社会文化传统而持续下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采取措施解决基于性别的性暴力问题,例如2005年通过了《强奸法》,并设立了特别法庭“E法院”,以裁定在蒙特塞拉多州和宁巴州的性犯罪,但是(a)《强奸法》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b)尽管强奸是利比里亚第二大被最经常报告的严重犯罪,但起诉和定罪率仍然很低;(c)受害者因各种因素(例如社会污名、害怕报复和对国家机构缺乏信心)被阻止对指称的犯罪者提出投诉或继续诉讼(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25.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为此,缔约国应:

(a)制定并有效实施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b)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将行为者绳之以法,如果被判有罪,则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确保向特别法庭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在所有州的巡回法院内设立性犯罪分庭;

(d)继续为国家官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医务人员开展全国范围的提高认识举措和培训活动,以确保他们在所有性别暴力案件中作出有效回应;

(e)与妇女团体和相关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广大公众和社区领导人为目标,解决使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现象长期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

(f)加强便利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保护的措施,包括在全国各地设立安全之家和庇护所。

自愿终止妊娠

26.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6(3)条将除某些情况之外所有情况下的自愿终止妊娠定为刑事犯罪,并注意到必须有两名医生批准自愿终止妊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寻求有关安全堕胎服务信息相连的污名,以及普遍存在经常导致孕妇死亡的不安全的秘密堕胎。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的青少年怀孕率很高,主要原因是获得包括避孕药具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获得适合年龄的信息和教育的机会有限(第二、三、六、七、十七、二十四和二十六)。

27.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以保证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获得堕胎,并消除拒绝此类获取的任何现有障碍,以防止有需要的人被迫诉诸可能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秘密堕胎。缔约国还应:

(a)防止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孩被污名化,并确保不对她们或帮助她们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刑事制裁;

(b)确保妇女和男子,特别是女孩和男孩获得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高质量和循证的信息和教育以及各种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死刑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确认其承诺遵守作为《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并欢迎自2008年以来未实施任何处决。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与缔约国在2005年加入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后的义务相反,缔约国在2008年的《刑法》中重新引入死刑,且法官继续判处死刑。委员会还关切对某些罪行判处死刑是强制性的,并重申委员会认为强制性死刑判决违反《公约》的立场(第六条)。

29.委员会回顾,遵守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并在实践中和法律上成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因此,缔约国应在其立法中删除规定死刑的任何条款,减轻现有的所有死刑判决,并避免执行任何处决。

警察的行为和过度使用武力

30.委员会对以下指控感到关切:(a)没有正当理由,任意逮捕和拘留,包括因债务和轻微罪行的任意逮捕和拘留超过48小时,这是违反缔约国的规定的;(b)过度使用警力,特别是在驱散示威者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关切关于警察很少因这种行为被起诉的报道(第二、六、七、九和十一条)。

31.缔约国应:

(a)确保警察严格遵守48小时法定拘留期;

(b)确保不将拘留用于债务和轻微犯罪或将其作为预防手段,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获得立即补救手段,以质疑拘留的合法性;

(c)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确保缔约国的立法和政策充分体现出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d)加强向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问题的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认识;

(e)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任意拘留和逮捕以及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并将应对此负责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活动。但它仍然关注:(a)贩运的普遍程度,特别是为了经济和性剥削目的在国内贩运妇女和儿童;(b)《禁止贩运人口法》(2005年)执行不力,加上起诉和定罪率极低,以及对贩运者的制裁宽松;(c)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支持不足,特别是缺乏指定用于保护这些受害者的政府庇护所。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儿童遭受强迫劳动,特别是充当街头小贩、乞丐或家庭佣工,并遭受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特别是在橡胶制造业和采矿业(第七、八和二十四条)。

33.缔约国应:

(a)严格实施其与贩运人口有关的国内法律框架,特别是《禁止贩运人口法》,同时考虑调整该法中规定的法律惩罚,使其与这类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并增加必要的资源,以有效执行《2014-2019年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

(b)确保对涉嫌贩运人口的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并为此目的向负责调查贩运案件的警方妇女和儿童保护科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c)迅速将被指控的罪犯绳之以法,如果定罪,则以适当的制裁加以惩罚;

(d)加倍努力查明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赔偿、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建立国家转介机制,改善受害者住进安全之家和庇护所的机会;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强迫劳动和各种形式的童工剥削,特别是在橡胶制造业和采矿业;切实执行《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国家行动计划》;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刑法典》中关于强迫劳动的规定和《儿童法》中强制性初等教育的规定,作为防止儿童参与最恶劣形式童工的手段。

监狱条件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通过蒙特塞拉多州的治安法官审案方案和扩大治安法院的管辖权,努力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但拘留条件仍然非常严苛和恶劣。几乎所有的拘留设施都过于拥挤,让这种情况加剧的是审前被拘留者人数众多,其中一些人被关押了很长时间。委员会还关注在囚犯获得保健、卫生和食物方面的标准条件(第七和十条)。

35.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通过以下方式大幅改善拘留条件:

(a)将治安法官审案方案的工作扩大到所有拘留场所;

(b)有效执行减少过度拥挤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促进保释和软禁等替代拘留的办法;

(c)确保根据《公约》第九条,审前拘留仅作为例外措施使用;

(d)恢复在奇思曼伯格建造新的监狱设施,以及在需要时建造或翻新其他此类设施。缔约国还应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所有设施中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包括有关将囚犯分开关押和获得医疗保健、卫生和食品的规则。

司法和公平审判

36.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法庭案件大量积压,导致为数众多的人被长期审前拘留,以及监狱人满为患。这主要归因于缺少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以及被指称的司法部门内部腐败。委员会还关切司法独立、特别是《宪法》第71条和第97条所载的规定面临挑战,并在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的同时,仍然关注关于行政部门过去试图干预法官任免的报道。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并关注没有提供所有正当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关于不被无故拖延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免费口译服务的权利(第二、九和十四条)。

37.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革司法制度,并确保所有法院诉讼均在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程序保障下进行。它尤其应:

(a) 有效处理法院积压案件,途径包括增加分配给司法机构的财政资源,增加受过培训的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并降低律师的注册费;

(b) 采取措施遏制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事件,并确保对不道德的法官和治安法官采取适当的纪律程序;

(c) 加快修订《宪法》中对司法机构独立性具有不利影响的条款,并确保法官的任命、晋升和罢免符合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且不受行政干预;

(d) 建立资源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所有情况下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e) 确保获得不被无故拖延的公平审判的权利;

(f) 为听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使用的语言的所有被告提供免费口译服务。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适用于无国籍人的法律框架,尽管以前试图在1993年《难民法》中列入此类规定。委员会还对以下指控感到关切,即不驱回原则在缔约国的立法中虽然有所体现,但并非一贯得到遵守(第二、六、七、十和十三条)。

39. 缔约国应继续对《难民法》进行改革,特别是纳入关于无国籍人的条款,以制定有效的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缔约国还应严格执行绝对禁止驱回的禁令, 按照《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 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被遣返到有充分理由认为存在无法弥补损害的实际风险的国家。

表达自由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开放和总统对表达自由的承诺,但对缔约国《刑法典》中存在用于压制异议和惩罚媒体成员言论的诽谤和污蔑条款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任意关闭媒体的案件以及袭击和不当干扰记者工作的事件(第二、六、七和十九条)。

41.根据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确保对媒体活动的任何限制严格遵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应加速颁布法案,使不仅对总统而且对任何政府代表的诽谤和污蔑不被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诽谤法不会服务于扼杀表达自由。缔约国还应保护记者和媒体免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扰、骚扰和攻击,及时调查所有此类攻击,并将应为此负责者绳之以法。最后,缔约国应加快建立独立的广播监管机构,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其活动。

儿童权利

42.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出生登记的增加,但仍然关注缔约国的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所有情况下禁止体罚(第二、七、十六和二十四条)。

4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实现普遍出生登记,以保障儿童对《公约》规定权利的享有和避免成为无国籍人的风险。它尤其应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免费登记,并加强农村地区的这种提供,包括通过使用移动登记单位。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步骤,包括酌情通过立法措施,结束在所有情况下的体罚。

参与公共事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担任公职的候选人的不适当限制,例如候选人拥有财产的价值,以及各种人群受到的选举权限制,包括审前被拘留者、不符合入籍条件的长期居民,以及在选民登记期与选举日之间满18岁者。委员会还关注据报道残疾人在进入投票站方面面临困难,以及全国选举委员会的资源和独立性有限,妨碍其有效解决与选举有关的争端(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45.缔约国应:

(a)取消对担任公职候选人的不当限制;

(b)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修订立法框架并采取程序,确保不受歧视地行使投票权;

(c)消除进入投票站的任何实际障碍;

(d)执行宪法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即设立一个配备必要资源和训练有素的治安法官的选举法庭,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裁决与选举有关的争端。

传统土地

46.委员会注意到就《土地权利法案》提供的资料,该法案显然旨在规范传统土地的地位。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通过该法案的速度缓慢,与此同时,当地社区无法获得传统土地的所有权。委员会还关注在没有事先与当地社区协商的情况下就传统土地达成了特许协议;不向受影响社区提供补偿,包括替代的土地供应;妇女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特别大,包括在获得土地以及拥有和控制土地方面(第三、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47.缔约国应加速通过《土地权利法案》,并确保其规定男女拥有平等的土地和财产权,消除限制妇女获得和使用、拥有和控制土地的障碍,包括在特许区。它尤其应在法律和实践中保证,在缔结特许协议之前,与占领传统土地的包括妇女在内的当地社区员进行真正的协商,以期获得当地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且这些社区可以受益于在其土地上进行的开发项目,并获得适当的补偿。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进行开发项目的私营公司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并得到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的支持。

D.宣传和后续行动

48.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其第一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在缔约国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认识。

4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7月27日前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1段(有罪不罚现象和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第37段(司法和公平审判)和第47段(传统土地)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7月27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和执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缔约国也可按照委员会的邀请,在2019年7月27日之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向其转发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