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RT/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葡萄牙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举行的第1860和1861次会议(见CRC/C/SR.1860和1861)审议了葡萄牙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PRT/3-4),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见CRC/C/SR.1875)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虽然十分遗憾缔约国迟交了但还是欢迎其提交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PRT/Q/2-3/Add.1)、与大型跨部委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以及对话后提供的补充资料,这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理解缔约国儿童的情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采取了许多立法措施,包括:

《第133/2012号法令》和《第70/2010号法令》,修订了确立父母保护津贴制度的《第91/2009号法令》;

《第63/2010号法令》和《第108/2009号法令》,修订了需要时向给养制度提供支助,包括通过支付现金支助的《第12/2008号法令》;

《第87/2008号法令》,加强了对单亲家庭的社会保护;

经《第21/2008号法令》修订的《第3/2008号法令》,明确规定对学前教育以及基础和中等教育的专业化支助;

规定孕妇产前儿童福利的《第308-A/2007号法令》;

修订《刑法》的《第59/2007号法令》,将一切形式体罚儿童定为犯罪,将家庭暴力单列为一项罪行;

关于歧视残疾人和无障碍问题的《第46/2006号法令》以及确立残疾人法律制度的《第38/2004号法令》;

规定新的寄养法律制度的《第31/2003号法令》;

关于低收入家庭家庭福利的《第176/2003号法令》经修订并在此后重新公布为《第133/2012号法令》。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批准或加入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人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3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第33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4年;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2013年;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2年;

《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2008年2月。

5.委员会还欢迎采取了许多体制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最近采取的下列措施:

“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第二个国家计划”(2012至2013年);

社会应急方案,2011年通过;

“关于移民融合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至2013年);

《童年和青春期倡议》(《童青期倡议》),2007年通过;

2007年创立罗姆族群支助办事处,并且制定了城市罗姆人调解员试点项目;

依据《第426/2006号政令》制定了“社会设施网扩展方案”;

依据《第869/2006号部委令》制定了“社会设施投资支持方案”;

部长理事会第120/2006号决议批准的《残疾人融合行动计划》;

2005年建立的家庭暴力中心全国联络网;根据部长理事会第184/2003号决议制定的《2003至2006年关于平等问题第二个国家计划》,以及《2007至2010年关于平等、公民身份和性别问题的第三个国家计划》。

6.委员会注意到属于积极因素的缔约国2001年3月向联合国各特别程序发出的长期有效邀请。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缔约国有意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特别程序的合作。

三.阻碍《公约》执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衰退及目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正在给千家万户以及公共社会投资(包括给《公约》、特别是《公约》第4条的贯彻执行前景)造成负面影响,增加了儿童受穷的可能性,影响到《公约》所载的许多权利的享有,包括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权的享有。在这方面,委员会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所表示的一样承诺,在财政和预算拮据时期必须努力维持对处境最为弱势的人的社会投资和社会保护,必须采用公平的方法,优先照顾儿童。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1年对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11)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62),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一些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

立法

9.委员会注意到、在所涉审议期内通过了各种涉及儿童的法律措施,确保国内法与《公约》各项相关原则和规定更加一致,这些原则和规定主要涉及禁止一切形式体罚儿童;民间赞助;对产假、陪产假和收养的社会保护;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以及给予儿童,包括给予孤身儿童庇护、辅助保护和难民身份的手续。

1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步骤确保国内法与《公约》的原则和的条款完全兼容,保证涉及儿童的法律在国家、省、市各级得到切实执行。

全面的政策与战略

11.委员会欢迎2007年与2001年制定的《包容行动国家计划》同时通过了《童年和青春期倡议》(《童青期倡议》)。虽然上述计划的某些方面内容已纳入2011年制定的《社会应急方案》,但是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童青期倡议》已经停止执行,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儿童政策以切实有效监测全国各地落实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执行《公约》的全面国家战略,包括有具体时间规定而且能够衡量的目标和指标,用以切实监测缔约国全国落实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国家战略应该与全国、部门和城市的战略和预算挂钩,确保适当划拨国家战略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其中指出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政府间协调工作,旨在提倡综合执行人权政策的方针,但是委员会也十分关切地指出,国家人权委员会对所有为执行《公约》而开展的活动进行全国性协调的工作缺乏明确具体的授权。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人力和财力可能对有效履行职能已不敷其用。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明确阐述国家人权委员会协调所有相关部委和机构以及各级执行儿童政策和方案的作用,确保民间社会参与《公约》的执行工作。此外还建议缔约国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在全国、省、市各级执行全面、协调、一致的儿童权利政策,并对这种儿童权利政策和方案的作用进行评估。

资源分配

15.委员会注意到,鉴于目前的金融危机,缔约国努力配置资源,以期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最弱势的社会成员。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紧缩措施对公共支出的消极作用,这种措施影响到提供给有儿童的家庭、特别是罗姆人家庭的福利和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数据资料说明落实《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的占比,也缺乏资料说明紧缩措施对缔约国儿童的影响。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求,根据《公约》关于落实儿童权利的第4条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尤其要增加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根据儿童权利所涉各项指标解决差距问题;

在拟定国家预算的过程中采用儿童权利方针,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拨款,有具体的指标规定和跟踪系统;

建立有关机制监测和评价落实《公约》用拨款的配置的有效、充足和公平程度;

明确规定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处境弱势或脆弱的儿童的战略预算线,确保这种预算线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经济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

考虑到委员会2007年关于“增进儿童权利所需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提出的各项建议,着重《公约》第2、3、4和6条;

提供分类编排的资料,说明国家和地方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的国家预算拨款占比。

数据收集

1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收集有关机构收容和寄养儿童方面(“立即干预计划”)落实《公约》情况、“2006年国家收养名单”以及其他涉及少年民事案、民间社会儿童组织和儿童之家的数据收集机制的数据。尽管有那些举措,委员会还是十分关注,目前仍然没有任何综合机制负责生成、收集、分析和协调有关儿童生活各个方面的数据。委员会也对《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数据分类编排不够的情况十分关注。

18.委员会回顾了关于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五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鼓励缔约国加大力度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综合的儿童数据收集系统,涵盖18周岁以下整个童年时期,出台关于儿童权利的具体指标,以便参照分析和评估这些权利落实的进展情况。这种数据应该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移民身份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编排,以便决定儿童的总体情况,为制定方案提供指导。

独立监测

19.委员会赞赏监察员办事处活动的状况和范围,尤其是通过其申诉机制和免费电话热线在儿童权利领域进行的监测活动的状况和范围,赞赏新设了由副监察员领导的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司。但是,委员会十分关注给监察员办事处划拨的履行其规定职能的资源水平以及一般公众、尤其是儿童对监察员任务的了解程度。

20.委员会参照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向监察员办事处及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司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切实执行其规定的职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高一般公众、尤其是儿童对其直接向监察员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确保申诉程序用得上、不复杂又方便儿童。

传播和宣传

21.委员会欢迎葡萄牙在检察院文件和比较法办公室的网站上散发其提交给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问题单和对其作出答复、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没有在儿童、广大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系统散发。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将儿童权利问题融入各级教育的所有课程中,强化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在儿童、家庭、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卫生服务人员、教师、幼教工作者、律师、司法人员和警察总中开展的宣传《公约》的运动。

培训

23.委员会欢迎社会保障学院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人员、在增进和保护工作和少年司法案件中支助法院的多学科团队、从事各种形式几代新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在各种儿童和青年中心提供培训的举措。委员会还欢迎内政部范围内为边境和外国人服务局、公安局和国民警卫队成员进行培训的举措,欢迎教育部的“校内使用的公民指南”的举措,欢迎人权和儿童权利培训手册的发表。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权利培训由于金融危机而受预算削减的不利影响,没有扩展到社会各级,包括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和扩大上述举措,确保为社会各界、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官和初审法官、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性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必修、持续的儿童权利培训。

B.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众多的措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解决生活贫困的儿童和家庭以及处境不利的群体遭到歧视的问题,其中突出的有《2013至2020年罗姆族群融入问题国家战略》以及其他消除歧视的措施,包括移民支持中心以及开设公民准则教育课,提高学校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育所涉方的认识,以便于移民和少数族裔学生的融入。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可观的行动,实际上,移民、外国人、少数族裔和种族,包括罗姆少数民族和非洲裔人,仍然在获得住房、就业、教育、同等工资、医疗保健和公共服务方面受到歧视。此外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据报道说存在执法人员对移民、外国人及少数族裔和种族有歧视和虐待行为的情况,并对他们持有种种种族主义成见和偏见的表现,男、女同性恋、双性和跨性的青少年也遭到歧视。

26.根据《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按《公约》规定一视同仁享都有同等权利,为此要是:

加紧努力确保切实消除任何形式歧视移民、外国人及少数族裔和种族儿童的现象,包括歧视罗姆少数民族和非洲裔人、以及青少年中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人的现象,主要的消除办法是提高认识运动和跨文化对话,特别要在社区和学校里开展;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他们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不以种族、肤色或族裔或民族血统为由施行歧视,确保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受到追究并酌情予以处罚。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委员会欢迎《宪法》和法律中列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法官和初审法官作出涉及儿童的判决时运用这一原则。此外还欢迎2012年5月设立了一个政府工作组,对界定儿童最大利益涉及到的程序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估。但是,委员会对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以及对有关主管部门缺乏如何运用儿童权利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事项得到考虑的指导。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有要求将其最大利益视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涉及和影响儿童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均恰如其分地融入并始终适用这一权利。就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有关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如何判定儿童在每一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种程序和标准应分发至公立和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庭、行政主管机构、立法机构和广大公众。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了加强儿童道路安全的《国家预防事故方案》(2010至2016年)和其他有关道路安全的方案,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但是,委员会再次对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溺水和坠楼造成大量儿童死亡、住院以及暂时和永久失能事例之多表示关注。

30.除了这方面此前的一项建议(CRC/C/15/Add.162, para. 25 (2001))之外,委员会还建议政府:

强化其促进儿童安全的行动计划,强制执行儿童安全措施,特别是使用适合儿童身材、体重的安全带和约束设备,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对接送儿童不用安全带或约束设备的情况实行处罚;

强化游泳池儿童安全保障的法律框架,包括必须按照欧洲在这方面的法律框架建造护栏等。该法律框架应该涉及所有游泳池,包括公寓住宅区、酒店和度假村里的私人游泳池;

确保建筑法规减少建筑和建设工地坠楼危险,从而充分保护儿童安全;

提供资料说明儿童因事故住院和急诊情况,以评估问题的大小。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不断努力确保保护案、涉及父母责任案、收养程序、少年司法和其他相关方面尊重儿童的意见和监察员保障这种权利的作用。但是,委员会对所有相关领域和全国上下在实际做法上并没有充分做到尊重儿童的意见的情况十分关注,此外也对教育制度及其改革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意见,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儿童表达意见权方面没有受过足够的培训。

32.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包括在立法方面加大力度确保所有涉及儿童的包括民事和刑事司法在内的司法诉讼以及所有行政诉讼均适用儿童表达意见权,并根据当事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表示的那些意见予以应有的重视;

加大力度确保儿童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里以及在家里有权在一切对其有影响的事务上自由表达意见,并有权要求那些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那些意见涉及对教育制度进行评价,以确定辍学率和复读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改革教育制度争取最大限度满足儿童的教育需求;

确保司法、福利及其他处理儿童问题的部门的专业人员受到系统适当的培训,了解如何在一切涉及儿童的决定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听取和考虑他们的意见。

C.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体罚

33.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对《刑法》作了修改,禁止包括在家里对儿童进行体罚,还注意到其他消除这种做法的措施,例如欧洲委员会的“举起你的手反对打孩子”运动,但是委员会对体罚在家里仍然实施而且得到社会广泛接受的情况十分关注。

34.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儿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课程制止一切场合包括家里实施体罚的做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子女抚养和管教方式,作为取代体罚的一种方式。

虐待和忽视

35.委员会欢迎为保护机构收容儿童免遭性凌辱出台的法律改革和措施,这是对国立卡萨比亚收容院违法人员长达一年的调查、审判和最终定罪工作的成果之一,也是葡萄牙首次提上法庭的机构性凌辱案。委员会注意到自那以后警方接报并且侦查的案例数量增加,从而提高了人们对处于弱势的儿童容易遭到性凌辱的风险的认识。此外,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了《第四个反对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1至2013年),颁布了规定专业人员、主管部门和一般公民有义务举报危险情况、包括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等情况的《有风险儿童青年保护法》,缔约国还采取了其他措施,包括加强数据收集以及对虐待和忽视案例的监督,建立全国有风险儿童支助中心网,并且落实推广了全国应急救助热线。但是,委员会十分关注虐待和忽视儿童案数量大的情况,社会经济境遇困难的家庭和由此造成的高度压力会导致儿童有遭受家庭暴力重大危险的局面。

36.委员会回顾了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独立专家的2006年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见A/61/299),建议缔约国家将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列为优先事项,还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问题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着重要:

继续采取步骤,特别要根据第四个反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3年)消除和防止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确保受害人有切实诉诸申诉机制的可能;

确保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行为切实得到调查,将肇事人绳之以法;

方便受害人的身心康复,确保他们有获得医疗服务的可能,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确保受害人有机会利用各种保护手段,包括充足的妇女和儿童庇护所;

特别留心监测金融危机产生的情况可能造成儿童遭到凌辱和忽视的危险问题;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受到必要的培训、监督和背景审查,尽可能告知家长向何处寻求帮助,防止和处理儿童将来可能受到的凌辱;

提供可靠的统计数据,以评定和监测法律执行情况(包括肇事人受到惩处的情况在内的)和受害儿童申诉机制;

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合作。

斗牛

37.委员会对参与斗牛培训的儿童的身心健全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表现、以及观看斗牛这种暴力现象的儿童的精神和情感健康感到关切。

38.为最终禁止儿童参加斗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护所有参与斗牛培训和表演的儿童以及以观众身份参与的儿童。这可包括提高(包括在斗牛学校和私人农庄)参加这种培训和儿童参加斗牛的最低年龄12岁,并提高儿童作为观众到场观看的最低年龄六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人们对斗牛所涉的身心暴力及其对儿童的影响问题的认识活动。

D.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25条以及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9.委员会欢迎范围广泛的一系列社会支持家庭方案,包括《社会应急方案》,但是对许多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缺乏履行抚养责任方面的援助,尤其是缺乏经济资助及能够获得的幼儿教育和托儿服务表示关注,尤其对受目前经济危机影响的家庭,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的处境十分关注,尤其是对单亲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童的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和生活一直贫困的家庭里儿童的处境十分关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为儿童家长和法定监护人、尤其是家境贫寒的,履行其抚养责任提供适当的援助。此外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满足所有儿童的需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何一类儿童都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委员会更建议缔约国,依照欧盟委员会关于幼儿教育和保育的政策文件,加强家庭福利和儿童津贴制度、以及其他诸如咨询服务、能够享有的幼儿教育和养育等服务,资助受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家庭、单亲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童的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及生活一直贫困的家庭。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有风险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采取了家庭团圆措施,并努力促使养育设施收养儿童转为机构外抚养,包括增加入住儿童之家儿童的人数。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地指出:

寄养家庭和安置到家的儿童人数较少,机构收养、特别是收养幼儿仍然十分普遍;

缺乏关于机构和儿童之家的数据,缺乏对另行抚养儿童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监测;

在目前经济危机情况下,替代性照料系统的情况日益恶化,行政、技术支持和资源不足以确保其有效运作,缺乏有关工作人员招聘、行为和监督的国家政策和标准、提供的照料的标准、举报不当行为的程序、以及替代性照料标准培训的要求;

保存最新纪录、这些纪录的保密性以及必要时儿童查阅这种纪录的机会方面的国家政策,缺乏有关说明资料;

缺乏资料说明即将结束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准备情况以及缔约国提供何种支持确保其能够独立生活,包括教育、职业培训、住宿和就业等情况。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200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64/142号决议所附的《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采取下列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血亲家庭的支助以防安置到家庭以外的场所,加强提供家庭式抚养,像大家庭、寄养和寄宿照料等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幼儿替代性照料(特别是三岁以下的)在家庭式环境中进行;

寄宿保育设施继续制定和实施总体非机构化保育战略,规定有确切的目标和宗旨,以期根据《欧洲从机构照料转为社区式照料的共同准则》逐步淘汰这种设施;

提供足够的支助和资源,确保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对待,在所有保育环境中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确保贯彻相互协调的替代性照料政策,其中特别注意保育的质量,无论是寄宿还是家庭式保育,尤其是注意保育员的专业技能、遴选、培训和监督方面的品质;

加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的有关资料和分类编排数据的收集和系统分析机制;视察和监测替代性照料儿童的情况;加强国家给予即将结束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支助;强化工作人员的招聘、行为和监督工作的有关国家政策和标准,包括举报不当行为的程序;加强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保育标准的培训;保持最新纪录、纪录的机密性以及儿童必要时查阅纪录的可能性。

收养

43.委员会欢迎新的收养法(即力求使收养制度更加符合《公约》规定的《第31/2003号法令》)、收养人选的培训课程以及“永久性收养情况观察站”的建立。委员会对收养制度和法律的某些方面表示关注,其中包括有可能在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退回收养儿童、收养过程中冗长、领养父母缺乏了解和准备、以及领养父母收养后得到的支持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的收养法律和政策,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因素,确保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儿童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并且适当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之后才予退回;加强社会服务部门、家庭法院及其他涉及领养工作的机构之间的协调,以精简领养的过程;为领养父母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准备以及领养后的支助。

E.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有关残疾儿童的法律和政策,尤其是有关不歧视、获得教育、促进社会包容以及建立转介、评价和监测方面的专业化支持机制等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建立支持需要特殊需要教育的学生的新制度的《第38/2004号法令》和《第3/2008号法令》、以及《国家残疾战略》(2011至2013年)。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

紧缩措施对《国家残疾战略》的贯彻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在帮助残疾儿童成功进入社会主流所需的支持服务的方面;

残疾儿童没有切实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有报告指出,机构收养儿童据称受到虐待;

据向监察员署提出的申诉称,受穷风险特别大的成绩儿童特殊教育津贴申请的办理常有延误。

46.根据《公约》第23条以及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立足人权的残疾问题处理方针,继续加大力度增进和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包括划拨必要的资源,切实贯彻《国家残疾战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娱乐和文化活动;

确保学校和保育设施配备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资金,残疾儿童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对待,得到切实的保护;

解决特殊教育津贴申请的评估以及津贴的发放据称出现耽误的问题,审查法律以查清哪些方面阻碍着津贴批准工作,确保初评驳回的情况下评估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确保为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诸如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卫生、医疗、治疗和保育人员等提供培训。

卫生和卫生服务

47.委员会欢迎儿童健康的重要指标,包括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死亡率和儿童结核病率等指标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通过了《国家精神卫生计划》。此外,委员会高兴获悉12周岁以下儿童人人都能享受免费卫生服务,包括居住在葡萄牙但不是国民的儿童和无身份证件儿童。但是,委员会对国家卫生系统投资经过一个时期大幅增长之后,近来国家卫生服务部门的预算有所削减,将对儿童健康权的落实造成不利影响。

4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尽量减少财政制约对卫生保健领域的影响,还建议在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卫生保健领域的紧缩措施进行评价,确保这些措施不至于对儿童健康和福祉产生不利影响。

精神卫生

49.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国家精神卫生计划》(2007至2016年),该计划确保儿童和青少年获得精神卫生保健和精神卫生综合持续保健,确保社区精神卫生团队的建立。但是,委员会对缺乏儿童精神卫生专家、社会心理康复设施和门诊服务、以及核实儿童、特别是青少年的精神卫生状况的信息问题十分关注。

50.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优质服务和儿童精神健康方案,尤其要:

制定全面的国家精神卫生政策,明确聚焦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问题,划拨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制定和实施监测制度,以切实有效地落实这项政策;

通过建立能够酌情动员家长、家人和学校参与协助的儿童精神卫生保健系统,采用多科会诊办法治疗儿童心理和社会心理的失调和障碍;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编排数据,介绍接受治疗的儿童和青少年人数、缔约国现有社会心理康复设施和门诊部的数量、以及缔约国境内设施和门诊部的分布情况。

青少年健康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学校卫生教育方面作出了努力,包括生殖卫生和性卫生,执行了“儿童健康和青年方案”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方案”。委员会对缺乏资料介绍上述举措的范围、能够得到服务的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的人数、早孕以及青少年性传染病的流行情况。

52.委员会提到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增加提供保密的方便青年的卫生服务,提高避孕服务的可得性,促进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其中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染病问题,提供关于校内青少年卫生教育包括性教育的分类编排数据。

毒品和药物滥用

53.委员会欢迎“2009年减少与酒精有关问题的计划”,包括防止精神活性物质消费和药物的使用问题的校内卫生教育的开设,以及“2005至2012年国家打击毒品和毒瘾计划”和“保障学校安全方案”。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酒精消费量很高直接影响到儿童、青少年酒精消费量增加以及酗酒增加十分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青少年使用烟草和非法药物的问题十分关注。

54.委员会提到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措施的力度,通过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防止使用酒精、烟草和非法药物的教育课程和运动,开展生活技能教育以及教师、社会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强制实行向儿童销售和推介酒精和烟草制品的监管条例,解决酒精消费和滥用这一普遍问题以及儿童和青少年使用酒精、药物和烟草问题。

母乳喂养

55.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国家保护儿童健康和青年方案》及爱婴医院倡议等措施,鼓励全用母乳喂养出生六个月以内婴儿,委员会还是对4至6个月儿童纯母乳哺喂率下降以及婴儿满四个月后喂食补充食品的做法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对婴儿配方食品的大力推销以及母乳代用品推销工作守法情况监测不足的问题也十分关注。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通过提高认识措施,开展宣传运动,向有关人员(尤其是产科工作人员)和父母提供资料和培训,改进出生六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监测母乳代用品推销工作的现行条例。

生活水准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提高有子女的弱势家庭,如单亲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童的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和生活始终贫困的家庭的家庭津贴和福利,欢迎2011年扩大学校用餐方案,实施《社会应急方案》,争取最大限度减少金融危机对最弱势家庭的社会影响。但是,令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儿童匮乏程度高企,紧缩措施的实施对家庭有不利的影响,显著增加了儿童受穷的危险,影响到《公约》保护的许多权利是的享有,包括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等权利的享有。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不论在短期内还是长期不断努力,包括制定公共政策和消除儿童贫困的国家计划等,解决儿童贫困程度高的问题。这些应该制定一个协调一致的框架,确定反对排斥儿童的优先行动,其中的目标具体而且可衡量,指标和截止日期明确,经济和财政支持充足。

F.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30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委员会欢迎对18周岁以下学生实行义务教育,还注意到出台各种政策,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包括《新机会倡议》在内的增加完成中等教育学生的人数、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人数,提高低收入家庭儿童入学水平。委员会还高兴获悉无身份证件儿童在缔约国有机会受教育,包括人权在内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教育列入全国各级学校教学大纲。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当前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着葡萄牙的教育,显著影响到教育能够得到的资源,有些课程正在停止开设。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到各区域学前教育覆盖面存在差距,技能低的辍学学生数量很大的情况。委员会更关注到缔约国教育系统历来都存在性别成见的问题。

60.委员会参照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避免进一步削减教育部门的预算,确保学校获得足够的人力、技术和经费资源,以便为所有儿童提供优质教育;

扩大公共服务,增加对“学前教育网络扩大工作支持方案”的支持,将最贫困的城市和远离城镇的城市纳入网络,为所有儿童都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根据葡萄牙在《欧洲联盟促进欧洲教育和培训合作战略框架》下所作承诺,加大力度降低过早辍学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完成学业,包括通过具体行动解决未完成学业和留级的原因;

扩大离校儿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提高其就业机会的才干和技能;

依照2004年12月10日大会第59/113号决议颁布的《世界人权教育方案》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强化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将性别平等政策列为教育部门的政策主流,确保性别问题和性别意识培训成为各级教师培训工作的不可或缺的实质和必修内容。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2、33、35和36条、第37条(b)至(d)款、以及第38、39和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1.委员会欢迎依照《第27/2008号法令》制定了给予儿童庇护和难民身份的程序、未成年的寻求庇护者及其家庭成员在过境点过境程序的确定是否接纳阶段免于拘留的规定、以及缔约国报告中介绍的关于确保这种儿童通过国家卫生系统得到心理护理的情况。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道称孤身儿童的手续冗长不足,谈话技巧、尤其是与儿童谈话的技巧很差,参与庇护申请处理工作的所有有关方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不足。此外,委员会还对接待中心诸如过分拥挤等情况十分关注。

62.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确保庇护申请的处理及时,减少寻求庇护人员的等待时间;

依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改进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庇护申请手续,尤其要将申请案通知保护儿童青少年委员会;

扩大接待系统的接纳能力,以应付到达葡萄牙的寻求庇护人员人数的增加,确保接待中心善待儿童,遵守适用的联合国准则;

确保接待寻求庇护儿童的人员、包括庇护工作人员、边防警察、公务员、法官、律师、非政府组织人员和译员等定期受到庇护和难民事务以及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特殊需求、贩运人口问题和受精神创伤儿童的对待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3.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旨在消除经济剥削儿童(包括童工)的法律、方案和政策,尤其是《消除童工计划》和《包容和公民身份方案》。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童工是葡萄牙的残留现象,由于金融危机而削减各种方案的预算,同时过早辍学率又居高不下,可以使得消除童工方面的明显进步发生逆转。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监管儿童参加表演及其他具有文化、艺术或与广告有关的性质的活动的法律,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强化防止童工的方案,例如《防止和消除童工方案》和《包容和公民身份方案》;

收集足以评估葡萄牙童工情况的数据资料,包括有关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资料;

审查儿童参加表演及其他具有文化、艺术或与广告有关的性质的活动的有关法律,确保这种活动不至于发展成为童工劳动的情况;

加强监测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工作场所,确保儿童劳动法律得到贯彻执行;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少年司法

65.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深入开展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以及12至16岁性违法人员的《调解和赔偿方案》,争取通过教育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说,16岁及16岁以上儿童的权利根据《第401/82号法令》规定在少年司法程序下得到充分保护。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并不系统参与诉讼程序,对涉及少年司法的儿童缺乏足够的培训,移民和少数族裔可能受到司法系统的歧视。委员会还对16和17岁儿童可依法处以长达30天的单独紧闭的规定深为关注。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特别是第37、39和40条及其他相关的标准完全接轨,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适合儿童的司法导则》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少年司法所涉人员的品质,为各种专业人员,诸如警务人员、检察员、儿童的法律等方面的代表、法官、缓刑监督人员、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培训;

评估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少年司法系统中的种族歧视;

禁止和废除使用单独紧闭惩罚儿童,立即解除所有单独紧闭的儿童。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其尚未参加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

I.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贯彻落实《公约》。

J.后续行动和传播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主要办法是通过向国家元首、共和国议会、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机关传达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

70.委员会还建议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上文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以该国的各种语文,通过但不单纯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分发,以促进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K.下次报告

7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10月2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关于本文件中各项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说明。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统一提交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准则要求,篇幅不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准则要求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该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它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7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