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07年9月17日至10月5日

第四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 2007 9 17 日至 10 5 日 , 日内瓦 )

目录

章次段次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153

A.《公约》缔约国.................................1-23

B.会议开幕和会期................................33

C.成员和出席情况............................4-93

D.议 程...............................................105

E.会前工作组.....................................11-135

F.工作安排.....................................146

G.今后例会.........................................156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16-246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25-367

四、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3777

五、委员会的工作方法38-3977

六、一般性意见….........................4078

七、一般性讨论日41-9578

八、下一次一般性讨论日9691

九、今后的会议............................................9791

十、通过报告…….9891

附 件

一、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92

二、一般性讨论日:登记参加的缔约国代表、各组织和机构的代表名单……………………………93

三、一般性讨论日:提交的材料清单95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07年10月5日,即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儿童权利公约》共有193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26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或加入。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公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最新名单,见www.ohchr.org或http://untreaty.un.org。

2. 截至同一天,有116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22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另外,截至同一天,有123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15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联合国大会2000年5月25日第54/263号决议通过了《公约》的这两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00年6月5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或加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这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名单,见www.ohchr.org或http://untreaty.un.org。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3.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于2007年9月17日至10月5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委员会举行了29次会议。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的议事情况,载于有关的简要记录(见CRC/C/SR.1256 - SR.1284)。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4.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除Joyce Aluoch女士和 Alya Al Thani女士外,均出席了第四十六届会议。本报告附件一载有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注明了各人的任期。

5.在第1256次会议上,委员会正式批准了卡塔尔对Alya Al-Thani 女士的任命,在Ghalia Al-Thani女士于2007年5月辞职后,接替她完成任期。

6.在第四十六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委员会提名Agnes Akosua Aidoo女士担任主席团副主席,接替离任的Awich Pollar先生。

7.下列联合国机构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8. 下列专门机构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9.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一般咨商地位

国际妇女理事会、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国际拯救儿童联盟、国际崇德社。

特别咨商地位

大赦国际、阿拉伯人权组织、反对贩卖妇女联盟、保护儿童国际运动、国际法理学家委员会、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国际法律界妇女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世界卫理公会及其联系教会女教友联合会,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其 他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日内瓦人权研究所、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

D. 议 程

10. 委员会在2007年9月17日举行的第1256次会议上,在临时议程(CRC/C/46/1)的基础上通过了以下议程: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

3.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报告。

5. 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 一般性讨论日。

8. 一般性意见。

9. 今后的会议。

10. 其他事项。

E. 会前工作组

11. 按照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会前工作组于2007年6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除Al-Thani女士、Aluoch女士外,所有委员都出席了工作组会议。人权高专办、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和难民署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的代表,以及各种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12. 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4条和第45条、《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开展的工作。工作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缔约国报告和事先确定需要同报告国代表讨论的主要问题。也可以借此机会审议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方面的问题。

13. Yanghee Lee女士主持了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工作组举行了9次会议,审议委员会委员向工作组提出的有关下列报告的问题单:两个国家(塞拉利昂和委内瑞拉)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向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克罗地亚, 立陶宛, 卢森堡, 卡塔尔和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有关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 (保加利亚, 法国 和西班牙)。向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转送了问题单,并附有照会,请这些国家尽可能在2007年8月3日之前就清单上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F. 工作安排

14. 委员会在2007年9月17日举行的第1256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拟定的第四十六届会议暂定工作计划。在塞拉利昂请求推迟审议该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后,委员会决定同意这一请求。

G. 今后例会

15. 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七届会议于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举行,第四十八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于2008年2月4日至8日举行会议。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16. 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关于《公约》缔约国和报告提交情况的说明(CRC/ C/46/2)。

17. 委员会获悉,在第四十五届和第四十六届会议之间,秘书长收到了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保加利亚、乍得和厄立特里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后者为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荷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孟加拉国、法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18. 委员会还获悉,已收到下列缔约国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马尔代夫、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 此外,还获悉已收到下列缔约国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奥地利、立陶宛、马尔代夫、突尼斯、乌干达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 截至2007年9月17日,委员会共收到193份初次报告、109份第二次定期报告、25个第三次定期报告和3份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收到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32份初次报告和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41份初次报告。委员会共审议了359份报告。迄今,委员会已审议了28份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和21份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

21.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审议了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定期报告。它还审议了3个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和8个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

22.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收到的报告,按照秘书长收到的先后次序并按条约排列如下:委内瑞拉(CRC/C/VEN/2);西班牙(CRC/C/OPSC/ESP/1);法国(CRC/C/OPSC/FRA/1);保加利亚(CRC/C/OPSC/BGR/1);卡塔尔(CRC/C/OPAC/QAT/1);立陶宛(CRC/C/OPAC/LTU/1);卢森堡(CRC/C/OPAC/LUX/1);西班牙(CRC/C/OPAC/ESP/1);法国(CRC/C/OPAC/FRA/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CRC/C/OPAC/SYR/1);克罗地亚(CRC/C/OPAC/HRV/1)和保加利亚(CRC/C/OPAC/BGR/1)。

23. 按照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8条,在审议报告国的报告时一律要邀请该国代表参加会议。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审议在两项《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报告的第8号决定,委员会对卢森堡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报告进行了技术性审议。

24. 下列章节根据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按国家逐一载列了有关结论性意见,反映了讨论的要点,并酌情指出了需要采取具体后续行动的问题。详情见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

25 . 克罗地亚

(1)委员会在2007年9月18日举行的第1258次会议(CRC/C/SR.1258)上,审议了克罗地亚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HRV/1),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对委员会的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AC/HRV/Q/1/Add.1)。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04年10月1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前述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3)一并阅读。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发表的声明,阐明克罗地亚立法,尤其是2002年制定的《国防法》,禁止未满18岁者在任何情况下(如紧急状态)加入克罗地亚共和国武装部队。

(5)委员会还重申赞赏缔约国:

于2002年5月13日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于2001年7月17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公约》;

于2001年5月21日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和司法权

(6)委员会欢迎下面的消息,即依缔约国宪法,凡经缔约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协议都自动地成为国内法律制度的部分内容。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刑法典》的某些条款,尤其是第14条,允许缔约国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条件地行使世界管辖权,惩治犯有克罗地亚依国际法规定必须惩治的任何罪行的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

刑事立法必须列出具体的条款以便切实贯彻《任择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尤其将某些被《任择议定书》列为禁止的行为定为罪行;

《刑法典》第158条第1款虽规定,国家武装部队若征募不满18岁的儿童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活动,应受到不得少于5年徒刑或判处以长期监禁的惩罚,但这项条款仅限适用于在战争/冲突时期发生的此类行为,不适用于和平时期。

(7)为了加强国际措施,防止征募儿童并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立法明文规定 , 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 , 招募和致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行为为罪行 ;

建立域外管辖权 , 惩治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罪行 , 或对之犯下的罪行 ;

确保军法、军事手册和其他军令 均 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宣传和培训

(8)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一级开展的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活动,不仅针对武装部队和军事人员,而且还扩展至各相关公务员。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向其武装部成员,以及某些诸如教师之类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传媒人士、主管逃离受武装冲突之害国家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徒儿童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当局人员、律师和法官、武装部队、军警人员之类的专业群体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活动。此外,具体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使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及其家长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

和平教育

(10)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开始在学校开展人权教育,但遗憾的感到,人权教育,尤其是和平教育,尚未列为所有学校各级教育的教学课程内容之一(见CRC/C/15/Add.243,第58段(h))。

( 11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所有学校的课程中开展人权教育 , 尤其是和平教育 , 并在对教师展开的儿童教学培训中列入上述这些专题。

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欢迎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署负责监管侵犯各项童权利的问题,包括监管违反《任择议定书》的现象。

( 13 ) 委员会重申此前在对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的 建议 ( CRC / 15 / Add.24 3, 第 13 段 ) , 缔约国继续增强对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署的政治、人力和财政援助。

2.为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采取的措施

(14)委员会赞许缔约国在国家行动计划中列入对蒙受战争和武装冲突儿童的身心恢复和社会重新融合,以及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参与对维和行动参与者的培训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克罗地亚并未征募或利用在境内寻求庇护的儿童从事敌对活动。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尽可能早的阶段甄别在其管辖之下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徒儿童是否曾被征募或用于从事敌对活动;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立即为这些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提供敏感地关注文化的和多领域的援助;

继续采取具体行动,包括为此目的提供的具体预算拨款,落实全国儿童行动纲领,保护受战争之害的儿童,及其重新恢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3.国际援助和合作

武器出口

(1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通过《欧洲联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的原则,但注意到这些原则并未具体提及不出售武器的标准,未列明不向有可能招募/利用儿童从事敌对活动的武器终点国出售武器。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该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该缔约国立法未具体确定此项罪行,禁止向可征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

(17)委员会建议缔约考虑具体禁止向已确知或有可能征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武器销售终点国出售武器。

(18)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7条,加强落实《任择议定书》的合作,包括防止任何违约行为,并对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行为之受害者落实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包括通过技术合作并提供资金援助。

4.后续行动和宣传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本建议,尤其向议会议员、部长会议成员、国防部成员,并酌情向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辩论,和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5.下次报告

(2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26. 立陶宛

(1) 委员会在2007年9月18举行的第1259会议(CRC/C/SR.1259)上,审议了立陶宛的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LTU/1),于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CRC/C/SR.128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报告提供了立陶宛在《议定书》所保障权利方面适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措施的实质性资料。委员会还欢迎就问题清单(CRC/C/OPAC/LTU/Q/1/Add.1)提交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此前于2006年1月27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LTU/CO/2)一并阅读。

A.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根据立陶宛法律,凡未满18岁的公民不得在国家武装部队服役;自愿加入军队服现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而19岁为义务兵役的入伍年龄;

缔约国《刑法》列入了具体条款,规定征募儿童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为罪行,并就此处以严厉惩罚;

缔约国《刑法》将征募或招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列为可受域外管辖权惩治的罪行。

(5) 此外,委员会重申,赞赏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几项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

2004年8月5 日,《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6月23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3年9月29日,年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B.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 法

(6) 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规定19岁之前不必服义务兵役现役,但凡年满16岁的男性公民须进行兵役登记,而且12至18岁之间的儿童可通过步兵联合会接受军训。因此,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可让不不满18岁的儿童参与军事活动。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结合下次报告提供进一步资料,澄清有关16岁以上男性公民登记和通过步兵联合会为1218岁儿童提供军训的目的,以及在武装冲突中对这些儿童可能的利用。

宣传和培训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提供了与《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相关的宣传和培训的某些资料。

然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适当手段,包括通过传媒,向公众和国家官员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相关群体,尤其是从事由各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进入立陶宛境内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徒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官、教员、传媒代表,律师和法官,就《任择议定书》条款,制订出系统性地提高意识、教育和培训的方案。

和平教育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有关教育系统开展人权教育的资料,但遗憾地注意到,和平教育尚未成为所有各级学校教学课程的内容。

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报告时提出的建议(CRC/C/LTU/CO/257段),建议缔约国除其他之外,设置适当课程和活动,营造一种所有儿童之间宽容、祥和与谅解的环境;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在所有学校课程中建立起人权教育,尤其是和平教育,并为教员举办有关在儿童教学中融入上述各专题教育的培训。

2. 在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9)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资料阐明了有关由受武装冲突影响各国抵达的无人陪伴儿童人数,以及为这些儿童设置的方案和服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特别是:

在尽早阶段辩明在进入立陶宛境内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徒儿童中,谁可能曾在国外被征募或被利用从事过敌对行动;

认真评估这些儿童的状况,并按《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立即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文化方面敏感的多学科援助;

定期评估现行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方案及服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只有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安排儿童返回原籍国;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2005)一般性意见。

3.后续行动和宣传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特别是通过向议会(Seimas)、所涉政府官员,尤其是国防部传达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11)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4. 下次报告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阐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27. 卢 森 堡

(1) 委员会在2007年9月20日举行的第1262次会议(CRC/C/SR.1262)上,审议了卢森堡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LUX/1)。所涉缔约国代表团未出席上述会议,因为该国代表团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第8号决定,选择了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委员会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LUX/Q/1/Add.1)。

(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2005年1月28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50)的先前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A.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

1967年缔约国废除了义务兵役制;

政府的一项部长命令指示武装部队总参谋部只能选征年满18岁的自愿者参与维和任务;

目前已提交立法机构的经修订的军事法案草案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5) 委员会重申,赞赏缔约国:

于2001年3月21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于2000年9月8日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B.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和司法权

(6) 委员会确认,卢森堡不实行义务兵役制,而且凡未年满18岁的自愿者不能参与军事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答复,一旦在卢森堡境外发生卢森堡公民犯下的或针对卢森堡公民犯下的强行征募或迫使未满18岁的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时,卢森堡法院无法确立域外管辖权。

(7)为增强国际措施,防止招募儿童并利用儿童从事敌对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缔约国立法中明文规定,招募和致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系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罪行;

对于缔约国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或针对其犯下的上述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确保军人守则、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精神。

宣传和培训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步骤,开展有关人权文书的宣传,并力争提高公众对有关尊重和增进人权问题的认识。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媒体,使成年人和儿童广为知晓并促进《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包括从事援助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诸如教师、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律师和法官,系统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2. 在解除武装、复员、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为恢复身心健康提供的援助

(10) 委员会欢迎提供针对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包括那些逃离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人)采取的甄别、恢复身心健康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措施的资料。

(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尽早阶段甄别进入卢森堡境内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确定他们在国外是否曾在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下被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活动,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直接为这些儿童提供文化上敏感的多方面援助,使之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3. 国际援助和合作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经常资助为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恢复身心健康的项目并经常捐助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还欢迎为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预算提供大宗数额的捐助,并欢迎缔约国通过资助项目和出席外交论坛而积极参与了旨在禁止小武器的积累和扩散的多边活动。

(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包括为保护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行动提供财政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4. 后续行动和宣传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向两院议员、国务委员会委员和武装部队成员传达这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 15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5. 下次报告

( 1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28 . 卡 塔 尔

(1)委员会在2007年9月20日举行的第1263次会议(CRC/C/SR.1263)上,审议了卡塔尔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QAT/1),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CRC/C/SR.128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QAT/Q/1/Add.1)。书面答复提供了新的资料,介绍了在卡塔尔执行的《任择议定书》所保障权利的各项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01年10月12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63),和2006年6月2日就缔约国根据《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QAT/CO/1)一并阅读。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2款宣布缔约国军队和其他常规部队仅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以及考虑了同一条第3款所规定的保障。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确认其国内立法没有规定任何形式的强制征兵。

(5)尽管缔约国《宪法》称“保卫国家是全体公民的义务”(第53条),但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服兵役是非强制性的,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允许强制征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1月5日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于招募童兵设立了一个18岁的界限,并支持普遍批准《任择议定书》。

B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对话中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正在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但令人关切的是:对强制招募或使18岁以下者卷入敌对行动,没有具体规定来定罪;对于招募国外卡塔尔儿童或国外卡塔尔公民招募儿童,也没有作出域外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9 )为了加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军队或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利用他们,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于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儿童和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条款的行为,确保在缔约国立法中明确定罪;

对于缔约国公民或缔约国有其他联系者犯下的罪行或对之犯下的罪行,实施域外管辖权;

确保军事法规、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10 )另外,鉴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防止和废除招募儿童加入国家军队或使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规约》。

保留

(1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口头说明缔约国于2007年9月20日撤回了对《公约》的保留。

(12)请缔约国尽早通知秘书长关于对该保留的撤回。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制定了儿童问题国家战略,但关切的是其中并未载有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家战略中考虑到《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宣传和培训

(15)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在学校课程中促进人权教育,但遗憾的是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向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向军队、包括派出参与国际行动的人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根据第6条第2款为儿童和成年人开展《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宣传活动和教育。对于所有为《任择议定书》所规定侵权行为侵犯的儿童开展工作的相关专业团体、或可能接触这些儿童的专业人员,比如医务人员、社会服务工作者、教师、律师、法官和媒体人员以及负责庇护申请、难民和移民儿童的主管当局,缔约国也应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方案。

2.招募儿童

志愿军事青年活动

(17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军事将官的教程中列有人权教育,但强调有必要纳入《儿童权利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内容。

3.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声明计划加入《难民地位公约》。但鉴于中东国家继续接收来自冲突或处于冲突后状态的国家的大量难民、庇护申请和移民儿童,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能力,识别那些可能在抵达卡塔尔之前已经在敌对行动中入被招募或利用的儿童,并为其身心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而提供多方面援助。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机制,在尽早阶段识别那些可能在冲突中已经被招募或利用的进入卡塔尔的申请庇护和移民儿童;

仔细审查已经在冲突中被招募或利用的难民、申请庇护和移民儿童的处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为其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尽快提供多方面援助;

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以加强保护可能已经被招募或卷入武装冲突的难民儿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只有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才遣返儿童回国。

(20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系统收集管辖范围内可能已在国外卷入敌对活动的难民、申请庇护和移民儿童的分类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此参照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 年)。

4.国际援助与合作

财政和其他援助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受别国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教育、健康和融入社会提供财政和其他援助。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提供财政支助和其他援助,包括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改进《任择议定书》的执行,以处理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特别应重视预防措施以及重视由于违反《任择议定书》而遭受侵犯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尽管卡塔尔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作出贡献,但请缔约国确保其人员充分了解被卷入或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权利;确保军事人员了解其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5.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特别是向内阁和顾问理事会成员、国防部以及有关市政府分发本建议,以供他们酌情加以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25 )委员会建议,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等,向儿童及其家长散发缔约国初次报告及委员会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使公众广泛了解这些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一般性讨论和了解。

6.下次报告

(2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进一步情况。

29 . 保加利亚

(1)委员会在2007年9月24日举行的第1266次会议上,审议了保加利亚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BGR/1),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BGR/Q/1/Add.1),以及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和书面答复没有就保加利亚关于《任择议定书》所载各项权利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适用措施提供充分资料。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1997年1月8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先前结论性意见(CRC/C/15/Add.66)一并阅读。

A.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保加利亚直接适用《任择议定书》并规定它优先于国内立法,努力使国内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相符。

(5)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核准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4月11日;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2000年7月28日。

B.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文规定招募儿童入伍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属于犯罪行为;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在保加利亚境外招募有保加利亚国籍的儿童或保加利亚公民或任何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在国外招募儿童的案件具有域外管辖权。

(7 )为了加强防止将儿童招募入伍或加入武装集团并用于敌对行动的国家和国际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其立法中明文规定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招募儿童入伍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确保对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罪行或对之犯下的罪行具有域外管辖权;

确保军事规程、守则和其他军事命令与《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与精神相符。

武器出口

(8)委员会欢迎对出口许可证加以管制和当局对交易进行审查。此外,委员会还欢迎采用《欧洲联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各项原则,但指出――在这些原则中――没有特别提到防止向可能存在招募儿童/将儿童用于敌对行动的武器最终目的地国出售武器的标准。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的立法没有特别禁止将武器销售给可能招募儿童或将儿童用于敌对行动的国家并将之规定为犯罪行为。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开始明确禁止将武器销售给目的地为已知――或可能――招募儿童或将儿童用于敌对活动的国家。

宣传和培训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或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均未载列对《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开展宣传和培训的资料。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学校正规课程中人权教育的资料;但对人权教育/和平教育并非所有各级学校的课程内容表示遗憾。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第6条第2款确保将《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纳入军事学校课程,并以适当手段向大众和国家官员广泛宣传。

(13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有关儿童(也许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工作的群体系统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特别是教师、记者、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律师和法官,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此提供资料。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所有学校的全体儿童提供有关人权的教育,特别是和平教育,并在将这些主题纳入儿童教育方面对老师开展培训。

2.在解除武装、复员、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提供的有关进入保加利亚的孤身儿童人数的资料,并注意到没有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寻求庇护的情况。但鉴于该国在地理位置上与经历武装冲突的地区相邻,委员会对于没有在从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孤身来到保加利亚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采取措施表示遗憾。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除其他外特别采取以下措施为保加利亚境内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保护:

继续系统收集有关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资料,尽早查明可能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认真评估这些儿童的状况,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为这些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立即提供文化上敏感的多方面援助;

在其下次报告中载列所采取措施方面的资料。

3.后续行动和宣传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向政府相关部委、议会和地方机关传达这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18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4.下次报告

(19 )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下次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30 . 保加利亚

(1)委员会在2007年9月24日举行的第1266次和第1267次会议上,审议了保加利亚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BGR/1),在2007年10年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报告详细介绍了保加利亚在《任择议定书》保障的权利方面适用的法律、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单所作答复(CRC/C/OPSC/BGR/Q/1/Add.1),并赞赏与该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

1. 一般准则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先前在1997年1月8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66)一并阅读。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2年对《刑法》进行修订;

2003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法》。

(5)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件:

2001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和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1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2007年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卖人口公约》;

2005年批准《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

B.《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尚未充分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特别关注罗姆儿童必须面对的社会态度,这种态度影响到对他们的保护,使他们无法充分享受《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中,包括在司法或行动程序中,纳入《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原则。

2. 数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数据主要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种机构收集的,但是缺少按年龄、性别和族裔或社会出身分类的可靠数据,也缺少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调查研究数据。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深入研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问题,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和族裔或社会出身等分类的数据,这些数据为进行评估、制定和执行政策提供基本手段。

3. 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了为期十年的“国家儿童战略”,以及各种部门性的全国和地区儿童保护战略和方案。不过,这些战略和方案是否对执行《任择议定书》作出规定则不十分清楚。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相关利益攸关者磋商合作,将《任择议定书》引起的具体义务的履行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中,这样做时要考虑到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第一届会议(1996年,斯德哥尔摩)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 A / 51 / 385 )和第二届会议( 2001年,横滨)通过的《全球承诺》( A / S-27 / 12 )

协调与评估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国家儿童保护局和各种其他机构都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政府机构专门负责协调活动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协调工作,并建立一个具体机制负责协调、定期评估和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该机构全面运转所需的具体、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独立机构

(14)委员会对2004年设立监察员办公室和2005年选举监察员表示欢迎。但监察员的任务和授权并不包括监督和促进《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等一类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 2002),扩大监察员的任务授权,将监督和促进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也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建议任命一名儿童问题监察员或一名专门负责儿童问题的副监察员,并赋之以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宣传和培训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协同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各种培训和宣传活动,如涉及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和提高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措施的认识等方面的活动。不过,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相关专业职类和一般民众之中提高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及为法官、检察官、从事照顾儿童的社会工作者和一般民众提供充分培训的努力,不但没有系统,而且也没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培训和宣传活动,拨出充足资源,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医务人员、媒体和其他涉及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专业人员编写《议定书》所涵盖各个领域的培训材料和开设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遵循《议定书》第9条第2款,通过学校课程、长期提高意识活动和培训,提高包括儿童及其家庭在内的广大公众对《议定书》中所述一切罪行的防范措施及其有害影响的认识,包括通过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和受害儿童、民间社会组织和旅游业组织参与这些活动。

4.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所述罪行采取的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和市政当局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所述罪行作出的努力。不过,委员会关注到,为防止剥削儿童(包括卖淫、色情制品和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特地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为确定问题的根源和严重程度而采取的措施都仍然十分有限。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制定具体立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网上儿童色情制品应承担的责任;

调查先前采取的行动的效果以及对儿童进行剥削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以便确定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问题的严重程度;

为了在《议定书》涵盖的领域采取更有效的防范措施,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技术援助;

采取目标明确的防范措施,在《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方面与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20)委员会对特别易受各种形式剥削的若干类儿童,如罗姆儿童、流落街头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困难处境深为关切。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多注意特别容易沦为《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的弱势儿童群体的境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执行防止儿童权利、尤其是弱势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特别方案,重点应放在这些儿童的教育和保健方面。还应当更多注意在这些儿童之中提高他们对其享有的权利的认识。

求助热线

(22)委员会对缔约国打算与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一条儿童求助热线表示欢迎,建议缔约国设立一条三位数、24小时、免拨打费的求助热线帮助受害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知道和能使用求助热线。此外,还鼓励缔约国便利求助热线与专注儿童事务的非政府组织、警察、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协作。

5.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事法或刑法和条例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求与《议定书》一致而修订了《刑法典》,但仍然对所有法律尚未与《议定书》一致表示关切,例如尚未按照《议定书》第2条(b)项和(c)项给予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明确的定义。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以便使其完全与《议定书》一致,包括采用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以便对犯有这种罪行的人进行起诉。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其刑法条款,以便按照《议定书》第3条第1款( b )项和( c )项列入所有涉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

收养所涉法律问题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2年批准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在打击非法收养方面作出的显著努力,但对保加利亚仍然存在非法和剥削做法尤其是在跨国收养方面的这类做法感到关切。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和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条款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反腐败措施,以便继续打击为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的现象。

6. 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为保护受《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其中重新确定了受害者尤其是受害儿童的法律地位。不过,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并没有设立单独的专门司法单位来处理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罪行的受害儿童。此外,委员会对专业人员没有得到充分培训、缺少儿童精神病医生、缺少受害儿童康复具体方案方面的资料和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并按照《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 / 20号决议),继续加强采取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受《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和证人的权益;

设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单独、专门负责处理受害儿童问题的少年司法单位,如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并参看CRC/C/15/Add.66,第34段);

继续为受害儿童提供医疗和心理护理服务,并根据《议定书》第9条,采取措施,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一切适当的援助,包括使他们重返社会和身心康复,此外还应确保从事照顾受害儿童的专业人员遍及全国;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4款,采取措施,确保对从事照顾《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受害儿童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

继续并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的协作,以便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服务;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确保向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向负有法律责任者索取损害赔偿。

(29)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可能被污名化和社会边缘化,他们可能会被迫承担责任、被审判和监禁。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免受污名化和社会边缘化,并确保这些儿童既不受到定罪也不受到惩处。

7. 国际援助和合作

执法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其他国家建立法律和实践方面的合作关系,以便防止犯罪行为,起诉犯罪者和惩处罪魁祸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区域和国际司法、警察和面向受害者的合作活动,以便防止和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协助受害儿童返回原籍国,这样做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

8.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包括将本建议转交政府有关各部、国民议会和地方当局,供其酌情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3)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局限于)互联网等方式向一般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所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他们讨论和了解《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情况。

9. 下次报告

(34)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按《公约》第44条在《儿童权利公约》项下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情况。

31 . 法 国

(1) 委员会在2007年9月26日举行的第1270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FRA/1),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全面的初次报告,唯对报告未载列海外省和领土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CRC/C/OPAC/FRA/Q/1/Add.1)提出的书面答复,并赞赏与部门间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此前于2004年6月4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0)一并阅读。

A.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处理武装冲突中儿童问题:

向负责儿童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提供技术援助;

向积极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缔约国在安全理事会武装冲突中儿童问题工作组于2005年11月成立以来担任工作组主席,并积极参与其工作。

B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际部签署了一份备忘录,修正《国际法》以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不参加敌对行动。

(6 )为了加强防止将儿童征募入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并在敌对行动中加以利用的国际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法律明文规定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征募儿童入伍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

关于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罪行或对之犯下的罪行,建立起域外管辖权;

确保军法、军事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均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7)委员会注意到征募17岁的志愿兵须先征得其法律代表的同意。委员会还注意到,外籍军团目前在其队伍中没有未成年人,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征募满17岁的人。

(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军队和外籍军团征兵的最低年龄提高至18岁,以充分符合《任择议定书》的精神,并对儿童提供全面保护。委员会还鼓励通过法律,为16岁至未满18岁儿童上军校和参加外籍军团规定一个有异于军队地位的特殊地位。

武器出口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的原则,但注意到,在这些原则中,没有具体提到不出售武器给可能征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的标准。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所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法律未订具体的罪行,禁止出售武器给交货地是可以征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具体规定禁止出售武器给交货地是确知征募或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或可能这样做的国家。

《议定书》的宣传和培训

(11)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报告和对问题清单提出的书面答复所提供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资料的宣传和培训的信息不多。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确保向公众和政府官员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为儿童(可能被征募和使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工作的所有有关专业群体,尤其是教师、记者、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律师和法官,开展有系统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活动。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人权教育,尤其是向各级学校、包括军校的所有学生进行和平教育,并对教师进行培训,以将这些专题列入儿童教育中。

2.国际援助与合作

财政援助和其他援助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若干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主动行动,如于2007年2月5日和6日举行了《关于避免儿童卷入战争》的政府部长巴黎会议。但是,这类努力未能充分考虑到《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预防行动以及对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作出贡献。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其担任安全理事会武装冲突中儿童问题工作组主席的身份,鼓励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的协调。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担任工作组主席的身份,促进联合国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各项主动行动的协同和协调,并加强与委员会的协调。

( 16 ) 委员会虽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积极贡献 , 但请缔约国确保其人员完全认识到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权利 ; 而且军事人员也知道他们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 并且侵权者将被移送法办。

3.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对身心康复的援助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目的地国,而其中一些儿童可能是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但缔约国书面答复所提供的资料,未载有关于进入法国的难民、寻求庇护或移民儿童的任何具体资料,而他们在外国可能曾卷入过武装冲突,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在这方面,委员会亦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为确认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进入法国、在外国卷入武装冲突的无亲属伴随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的身心康复的和社会融合措施。

(1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采取下列措施,向抵达法国、在外国可能曾被征募和使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提供保护:

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抵达法国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的资料,并尽早确认可能曾经被征募和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儿童;

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情况,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向他们提供紧急的具有文化和儿童方面敏感认识的多方面援助,使其身心获得康复和与社会融合;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如被送出东道国,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远离原籍国无亲属伴随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 年);

在下次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就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4.后续行动和宣传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主要是向政府各部、国民议会、参议院及向各区域和各省、包括海外省和领土传达本建议,供其适当考虑,进一步采取行动,以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20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5.下次报告

(2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下次报告应载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在法国海外省和领土的执行情况。

3 2. 法 国

(1)委员会在2007年9月26日举行的第1270次和第1271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FRA/1),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全面报告,但遗憾地是报告没有包括海外省和领土的资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SC/FRA/Q/ 1/Add.1),并赞赏与跨部门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当结合以往在2004年6月4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0)来审议这些结论性意见。

A.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下述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法律和条例:

2004年1月2日的关怀和保护儿童的《第2004-1号法令》,设立监视处于危险儿童中心;

2004年6月21日通过了修正《刑法》中关于儿童色情制品的某些条款的《第2004-575号法令》;

2005年7月4日通过关于修改收养办法和设立法国收养局的《第2005-744号法令》;

2006年4月4日通过关于适用欧洲委员会《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第2004/68/JAI号框架决定的第《2006-399号法令》;

2007年3月5日通过关于与受性侵犯的儿童受害者访谈的第(2007-291号法令);

2007年3月5日通过关于改革儿童保护措施的第《2007-293号法令》。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有关《任择议定书》的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

2001年9月1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2002年10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和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2年10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7年5月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赎卖人口公约》。

B.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尚未充分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特别关注机场等候区对待寻求庇护者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方式。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措施中,包括在司法或行政审理中,纳入《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原则。

1. 数据

(8)委员会注意到监视处于危险中儿童国家中心旨在搜集、分析、评估和散发关于儿童保护的数据和研究以及关于保护儿童的预防和干涉措施。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中缺少《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研究数据和资料。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以年龄、性别和族裔或社会出身等分类的数据—这些数据为制定和执行政策提供基本手段。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深入研究《议定书》所涵盖的问题,包括人口贩卖、卖淫、色情制品和性旅游等问题,以更清楚全面了解有关问题,确认基本原因并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政策。

2. 一般执行措施

《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和评估

(10)委员会注意到各个部和跨部委员会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这方面地方当局的责任和民间社会的参与。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11 )委员会建议指定一个具体机构负责协调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一机构确保国家和地方两级以及海外省和领土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有效合作。

宣传和培训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了解,特别是开展活动与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作斗争。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就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开展宣传活动,确保系统的后续行动。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适当资源,用于公共宣传活动和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编写培训材料和开设课程,特别是为执法官员,议员、法官、律师、医疗和地方政府人员、媒体工作者、社会服务工作者、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根据需要而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者。

预算拨款

(1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部向有关活动分配资源、包括向热线和监视处于危险中儿童国家中心拨款,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拨款是否足够执行《任择议定书》。

(1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供更多的关于为《任择议定书》执行活动拨款的资料。应当特别注意资源分配,如通过专门预算拨款,以防止、及时调查和有效地起诉《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并保护、关怀儿童受害者,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3.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而采取的措施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做的努力,与专业人士、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合作,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指的犯罪行为。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系统和全面的战略来处理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题为《因特网儿童II:因特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和恋童癖》报告(2005年发表)的建议而采取具体措施;

制定全面方案,打击儿童色情制品并处理与因特网有关的危险—这包括向有关参与者,即儿童提供资料和培训;

执行宣传和专门教育方案,处理描绘儿童的图像传播增加所导致的对儿童性剥削的需求问题。

4.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问题

现行刑法和条例

(1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定罪,但关切的是非法国际收养可不被定为买卖儿童罪。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确保本国法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特别是在立法中纳入《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关于买卖儿童(第2条)(a)款)和在儿童收养中不正当诱使同意(第3条第1款(a)项(二)目)的定义。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指罪行的管辖权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涉及买卖儿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犯罪行使域外管辖权,但关切的是域外管辖权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提到的一切案件。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指的一切犯罪行使管辖权。

5. 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各项罪行的受害儿童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22)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有多少儿童受害者得到了《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康复协助和赔偿。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以性别、年龄和地区分布(包括海外省和领土)分类而系统收集那些获得康复协助和赔偿的儿童受害者人数;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根据《议定书》第9条第3款而确保为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服务,包括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所有行为者提供系统和持续培训;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确保向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向负有法律责任者索取损害赔偿,为儿童受害者康复所需的方案和措施拨出适当资金;

兼顾《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2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处于法国机场等候区的无人陪伴儿童的处境、不得质疑有关安置决定、指定临时管理员的法律规定没有一贯地适用、没有向这些特别易受剥削的儿童提供心理帮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通常在没有适当评估儿童们的情况下而将他们遣返回面临受剥削危险的国家。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设立一个程序,允许质疑等候区安置决定、充分执行关于任命临时管理员的国内法、履行其确保对无人陪伴儿童提供适当心理协助的义务,以及特别是通过严格的接触监督而保护等候区儿童免于受剥削。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正当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和处于被重新贩卖风险的儿童不被遣返到有这一危险的国家。委员会在这方面建议缔约国遵循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2005 年)。

6. 国际援助和合作

执法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和安全合作方面签署了各种双边协定和备忘录。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特别是与存在这方面问题的国家的执法机构合作,防止、发现、调查、起诉和惩处那些参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人。

财政和其他援助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合作和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边关系的架构内支持了多项举措。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促进《任择议定书》在国际一级的执行。

7.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的充分执行,包括向政府有关各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以及地方和各省当局,包括海外省和领土,转发这些建议,供其酌情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1 )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局限于)互联网等方式向一般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所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他们讨论和了解《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8. 下次报告

(3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按《公约》第44条在《儿童权利公约》项下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情况。报告应包括在法国海外省和领土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33 .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1)委员会在2007年9月28日举行的第1274次和1275次会议(见CRC/C/SR.1274和CRC/C/SR.1275)上,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VEN/2),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尽管拖延了很久),以及对问题单的及时详细书面答复(CRC/C/VEN/Q/2/Add.1);但遗憾的是由于技术困难未能及时翻译这些答复。委员会赞赏与跨部门高级代表团的对话。但委员会发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遵循有关提交报告的准则。

A.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通过了许多立法(和项目)措施,包括:

《宪法》第75、76、78条(1999年)承认儿童为权利主体;

《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2000年);

《特别电脑犯罪法》(2001年);

《有组织犯罪法》(2005年);

《因特网、影像游戏与其他多媒体使用场所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2006年);

《社区理事会法》(2006年);

《妇女享有免遭暴力生活权法》(2006年);

《残疾人和有特别需要的人士基本法》(2007年)。

(4)委员会也表示欢迎缔约国批准和/或加入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0年6月7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8日;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23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5月13日;

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第182号公约),2005年10月26日。

B.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此前的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5/Add.109)时表达的一些关切和建议已经得到了处理。但遗憾的是某些关切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处理或仅得到部分处理;这包括歧视、儿童定义、数据收集和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等问题。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尚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的建议,特别是歧视、儿童定义、数据收集和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等问题,并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 的建议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立法和执行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并设立了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理事会;但严重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目前的修改可能有违《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利可能会加大中央集权、削弱儿童保护体制。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修正《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确保该法符合《公约》,并特别参照委员会关于一般执行措施的第5号意见(2003年),利用改革机会加强儿童的保护和参与。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立法规定和条例,确保各种犯罪的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比如受凌辱、家庭暴力、性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类犯罪的证人—享有《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参照《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国家行动纲领

(10)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专门为儿童和为执行《公约》的全面行动纲领。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代表、儿童组织以及参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所有其他部门磋商,制定一个全面的国家行动纲领。这一纲领应包括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执行所需的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行动纲领中纳入《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联大20025月特别会议所通过的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并将国家行动纲领与处理儿童问题的各部门规划结合起来。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各种社会改革方案包括慈善机构在公民社会福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关切的是这些慈善机构设立了平行的政策和机制,而其建设性经验没有融入现行机制。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成功的社会慈善机构与关于儿童权利的体制框架相配合,以加强《公约》条款的执行,并加强评估和提高透明度。

协调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先进的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制度,基本上符合公约的立法以及各种层次上维护儿童权利的机构。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恰当协调机制,使不同层次的各种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有效地联系起来。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设立起适当的协调机制,使各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护制度的一切工作在整体上和各个层次上联系起来。

独立监督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专门委员会,但遗憾的是没有在全国各处设立办事处。委员会尽管承认市一级监察员的工作,但强调缺乏资料说明这些机构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的合作。

(17)委员会敦促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确保在每一城市设立办事处,与市一级人权监察局合作,确保全体儿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有效和便利的补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监察员的独立性符合《增加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资源分配

(1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的法律框架为儿童拨出资源,并且通过国家、州和市一级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基金加以分发。委员会注意到:通过公共部门投资和社会慈善活动,用于社会政策的预算有了很大增加;但遗憾的是,难于对整体公共开支中为儿童的确切开支做出分类。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以更系统的方式制定总体预算,包括不同慈善机构的预算,从而使用于儿童的资源和投资更加透明,更容易监督开支。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和采取的行动;这包括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委员会与全国统计局在全国指标和统计中提高对儿童的关注。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认在数据的编写和开放方面需要同时改进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全国统计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缺少分类数据和指标,以便有效监督规划和行动,包括监督预算的分配和开支。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制定一个执行《公约》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18岁以下全体儿童的权利问题。也应根据性别、年龄、族裔、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以及需要特别保护儿童――比如被羁押儿童,需要精神治疗的儿童、残疾儿童、街头儿童、童工和难民儿童――而分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这方面的其他机构进一步合作。

宣传和培训

(22)委员会了解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传播关于《公约》内容的资料,但关切的是大众,特别是儿童和专业人员对《公约》缺乏了解。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全国宣传《公约》,提高公众意识,特别是儿童自己、父母、教师和主管机构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了解。应为此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比如学术中心、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24 )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特别是执法人员以及议员、法官、律师、医疗工作者、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者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适当和系统培训与/或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培训专业人员而继续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美洲儿童协会寻求支持。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5)委员会了解到民间社会组织在建立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护机制方面的许多倡议和贡献,但注意到这类合作日益减少。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编写报告方面缺少非政府组织、儿童组织和所有其他相关伙伴的参与,并且《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的改革可能限制那些从事儿童权利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与一切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城市社会委员会”、儿童组织以及一切积极和系统参与儿童权利事务的其他有关伙伴—的对话和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下一报告过程中和评估《国家行动纲领》时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7)委员会关切少女结婚最低年龄过低、以及少女(14岁)和少男(16岁)之间的结婚最低年龄差别。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少女和少男规定同样的结婚最低年龄,并考虑将年龄提高到18岁。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关于青少年早婚可有不良后果的宣传活动。

(29)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规定饮酒最低年龄。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饮酒最低年龄。

3.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不歧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想指出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资料以说明关于预防和减少因族裔、性别、残疾、政治派别、宗教或父母社会和经济地位所导致的歧视的计划、方案和项目。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何种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措施和方案,以专门保护受排斥人口类别以及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方案》,并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 2001年)。

儿童的最大利益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容之一,并为所有相关行为者,特别是行政当局遵守规定而制定了准则,但遗憾的是实践中没有反映出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一切方案、政策、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充分纳入并促进适用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反对暴力行为机构间行动纲领》(2006-2007年),但遗憾的是缺少成果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侵犯生命权案件的调查,但严重关切关于执法官员法外处死儿童和警方关押下儿童死亡的报告。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执法官员对任何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由独立机构立即调查所有这类案件,对犯罪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机构间行动纲领》成果的资料。

尊重儿童意见

(37)委员会赞赏年满15岁的青少年可根据《社区理事会法》以及青年市政府和青年理事会等其他举措而参加市政一级选举。委员会同时赞赏在司法和行政审理中听取儿童意见的普遍实践。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为听取儿童意见而充分鼓励创造空间,而主要将其留给非政府组织处理。

(38)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家庭、学校、社区和机构以及司法和行政审理中,进一步促进、便利和执行关于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并参照委员会在2006年关于儿童有陈述意见权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所通过的建议。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条、第13至17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便利儿童出生登记方面采取了各种举措并取得了成就,比如关于“Yo Soy”身份的国家计划――规定医院接生部门确保每一儿童在出生后立即登记。但委员会关切的是1998年9月30日第2819号政令在这方面的负面影响:该政令规定父母必须有正当文件才能为出生在缔约国境内的孩子登记。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儿童权利基金会合作,继续努力确保境内全体儿童—包括无身份文件的外国人以及属于土著群体和移民家庭的儿童—出生时的登记。

获得适当信息权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保障信息权,但是关切电视和广播电台节目的质量及其是否符合儿童权利方针。委员会也关切土著居民儿童和非洲裔儿童不能得到有关他们需求的充分信息。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公众节目尊重人口中各部门的儿童的权利。

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侵犯儿童暴力行为的方案,但关切有关被虐待的指控和据称全国各地监狱条件不合标准;它依然关切儿童受关押的监狱条件仍极恶劣以及儿童在关押中死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改善监狱条件并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不受酷刑、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调查据称的侵犯行为并处罚负有责任者。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2款),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对家庭的支持

(45)委员会注意到法律规范确立了保护儿童及其家人的原则,但是除了从慈善机构所了解到的情况,缔约国几乎没有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实践的资料。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现行方案,加强对家庭的支持,比如通过咨询,提供关于如何做父母的建议和财政补助,以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委员会同时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新的资料。

替代照料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法律规定了不能以贫困为理由使儿童与父母分离,并且在使儿童脱离收容院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赞成以代养家庭安置儿童或安排他们等待收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将儿童送入收容院依然是一个普遍的做法。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供方案和适当照料,重视对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家庭式解决办法,并继续推广寄养来作为替代照料的方式。委员会建议: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只有作为最后手段才采用收容院的方式。另外,委员会建议拨出适当的资源、经营和监督包括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照料机构、寄养方案,以及定期审查有关安置是否符合《公约》第25条,以及委员会2005年在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提出的建议。

收养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便利收养而设立国家管理局和若干州办事处,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根据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海牙收养公约》”)的义务而修改了关于国际收养的法律。但委员会关切收养过程中的不当拖延和程序障碍。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避免不当延误收养程序:

加强那些具有经培训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资源的多种专长机构;

鼓励人权监察员经常审查收养制度,确保遵守《公约》第21条和1993年《海牙收养公约》,并确保缔约国及时处理收养程序。

虐待和忽视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关于侵犯儿童暴力行为的各种方案,但关切涉及忽视、家庭暴力和性凌辱的指控。它也关切儿童在使用免费热线方面所遇到的障碍。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为儿童提供一个免费方便的三个号码24小时热线。

联合国暴力侵犯儿童行为研究的后续行动

(53)参照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暴力侵犯儿童行为的研究报告(A/61/299)中的建议,并且参照2005530日至61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关于暴力侵犯儿童问题拉丁美洲区域协商会议的成果和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下述建议:

禁止一切暴力侵犯儿童行为,包括在各种地方施行的体罚;

重视预防措施,包括预防家庭内部暴力;

确立问责制和制止有罪不罚现象;以及

开展和落实系统性的全国数据收集和研究。

利用该研究报告中的建议作为行动手段,与民间社会合作,并着重吸引儿童参加,确保每一儿童得到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肉体、性和心理暴力,并为防止和制止这类暴力和凌辱而采取具体的限期行动;以及

就此争取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体罚

(54)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关于缔约国禁止体罚的资料,但关切的是体罚依然合法。另外,委员会关切儿童受侵犯和虐待的案件得不到充分报告。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和落实新的法律,明确禁止各种情况下包括家中的体罚,开展反对体罚的宣传和公共教育运动,促进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教育,同时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在2009年之前禁止一切儿童体罚的建议。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了《残疾人和有特别需要者法令》(2007年),但不能确定该法令如何具体影响到儿童。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目前在正规教育制度中上学的残疾儿童数量的数据。委员会另外关切的是,目前的分类没有涵盖所有类型的残疾人。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 年):

确保一切残疾儿童受教育,并鼓励正规学校接收残疾儿童;

落实联合国大会于19931220日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深入研究如何预防残疾;

加大努力,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提供必要的专业人员(比如残疾专家)和财政资源,促进和扩大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方案,包括为父母提供支持的团体;

签署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大会第61/106号决议附件)。

卫生和保健服务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在初级保健和社会慈善机构中加大投资而促进健康生活与儿童的卫生和整体发展的各种社会方案,这已经导致了儿童死亡率下降。但委员会依然关注新生儿和产妇的高死亡率以及接种疫苗涵盖面的下降。委员会也关注卫生慈善机构的并行性质。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提供适当照料和设施,以减少全国新生儿和产妇的死亡率;

继续处理营养不良和疫苗接种率过低的问题,特别关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难民和土著居民;

采纳和实施《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并且

合并Adentro区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网络,特别注意医院基础设施、药物和技术装备的提供、称职的人员以及所提供的照料质量,使其能够彼此补充。

青少年卫生

(6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避孕宣传活动,但关切青少年产妇死亡率仍是一个重大卫生问题,许多少女由于不安全流产而死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有青少年及其家人参加的性关系问题宣传活动,并确保遵守教育部第1762号决议(1996年),让怀孕少女有权在国内各个学校继续求学;并且建议缔约国必须尽最大努力,加强有关政策和方案,以避免不安全流产所造成的有害后果和/或少女死亡。

艾滋病毒/艾滋病

(62)委员会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可免费得到逆转录病毒医药,但关切儿童和青少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受歧视的报告以及未对怀孕妇女提供适当治疗以避免母婴传染。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充分报告的现象以及缺少关于转送儿童到其他地区治疗的规定。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纠正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患者的歧视及其它不当待遇,并为怀孕妇女提供适当医疗服务,以避免母婴传染。

生活水平

(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努力,继续通过各种社会方案,特别是通过慈善机构减少贫困,但依然关切儿童受贫困影响最多,并且没有足够措施保护儿童。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评估用于保护儿童免遭贫困的措施及其对儿童发展和幸福的影响;(b)根据《公约》第27条减少家庭和儿童之间的社会和经济极端不平等。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第29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6)委员会欢迎儿童教育在政府政策中处于最优先地位的事实,以及在儿童入学和加强对学校劣势儿童的帮助上所取得的明显进展。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

特别是学前和中学的入学率依然不能令人满意;

一年级及更高年级的退学率很高;

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和农村儿童入学率很低;

官僚障碍使得难民儿童和申请庇护儿童难以继续求学,以及

教育质量不能令人满意。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增加学前照料及教育机构、小学高年级和中学的――特别是农村和偏远边境地区以及土著儿童――入学率;

为难民儿童和申请庇护儿童入学提供便利,排除他们在教育体制适当年级入学的行政障碍,并确保充分落实他们的受教育权;

加强8岁以下全体儿童的早期儿童发展方案;

有效减少刚入学儿童和更高年级儿童的退学率,并为已经退学的儿童提供重新入学的机会;

进行课程改革与引进教学和学习方式,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在师范学院培训教师、培训在职教师,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在所有年级的课程中纳入人权教育,注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且在教育机构和学校社会生活中一切对其有影响的问题上尊重他们的意见;

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全体儿童有进入劳务市场的基本准备,并根据能力和兴趣而提供具体技术培训,促进一个明智的人生职业前途。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36条、第37条((b)-(d)款)、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难民儿童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全国难民委员会以及4个独立的业务秘书处,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认难民儿童和庇护申请者应当受到尊重并在任何时候都有人权保障。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全国难民委员会和儿童保护机构之间缺少责任分担,所以难民身份确定程序遇到严重障碍。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难民委员会和各儿童保护机构(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咨询协会”)之间制定机构间协议。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设立一个关注年龄的难民身份快速确定程序以及对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的后续协助。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全国童工保护方案》,并为防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而划拨了资源,但遗憾的是缺少关于童工状况和规模的资料,并关切儿童从事近似奴隶的最恶劣童工形式的指控。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全国童工保护方案》,确定正式和非正式经济行业中童工的数量和种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1999年),特别注意最恶劣形式的童工问题。

街头儿童

(7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街头儿童制定试验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这些儿童的不当生活条件以及关于执法官员歧视和暴力行为的指控。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把对街头儿童的试验行动计划扩大到全国各地,以预防和处理街头儿童问题;

确保街头儿童获得恰当的营养和住处以及医疗和教育机会,以支持他们获得全面发展,并参照《公约》第12条向他们提供恰当的保护和协助。

性剥削、儿童贩运和买卖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反对性凌辱和剥削的行动计划以及关于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一般准则。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儿童性剥削和买卖以及行动计划效果的资料和数据。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机制,以便于落实和监督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关于儿童贩运、性剥削和买卖的计划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供关于这些问题和行动计划效果的全面资料。

少年司法

(7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青年犯罪者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方面权利,但注意到少年司法制度不完全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特别是,没有明确指出儿童可获得专门的司法审理,并在监狱中与成年人一贯隔离开。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一切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款、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采纳永久性的少年犯替代惩罚政策,并继续确保只有作为最后手段并以最短时间关押儿童,以及经常复查关于剥夺自由的措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关押时遵守法律并尊重《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儿童在审前关押和判刑之后剥夺自由的整个期间与成年人隔离;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在关押中不受虐待、关押设施的条件不妨碍儿童的发展、不侵犯儿童的权利(包括被探视权),以及尽快审理少年案件;

考虑提高刑事案责任的年龄;

向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要求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

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新的部委处理土著人问题,但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努力,然而在保护土著人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不足。委员会遗憾的是,可预防疾病所造成的死亡率在土著居民中依然很高,并对关于营养不足造成死亡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关切女童有受性剥削的更高危险,并且存在着不报导这类申诉的倾向。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通过以下措施,改善土著儿童境况;

加大努力改善土著人居住区的生活条件;

加大努力预防疾病,特别是土著儿童的营养不良;

制订方案减少土著女童受性剥削的可能性;

加大努力落实适合于土著儿童的教育计划;以及

为土著儿童之间和与非土著儿童之间的交往创造空间。

(8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非洲裔组织联络网,并注意到缺少关于非洲裔人口状况的可信统计数字和社会指标。委员会也注意到有歧视非洲裔儿童的现象。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这些问题,包括在下一次人口普查或全国调查中纳入关于非洲裔人口的具体问题,以增加对这些居民所面临特殊挑战的了解。

9.《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82)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两个议定书规定其提交的首次报告已经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到期,希望迅速提交,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便利审查程序而同时提交。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完全落实本建议;除其他外,将其转达给部长理事会成员、全国代表大会、公民权力、各州州长和议会以及市议会和市长,以供其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互联网和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使其深入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儿童和青少年、他们的教师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以及经常接触儿童和青少年的人员(比如医生、地区检察官和法官),以促进关于《公约》及其落实和监督问题的讨论和了解。

11.下次报告

(8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4月以前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

(86)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根据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工作组会议于2006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而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

34.西班牙

(1)委员会在2007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276次会议(CRC/C/SR.1276)上,审议了西班牙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出的初次报告(CRC/C/OPAC/ESP/1),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唯对迟交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与包括一位国防部高级代表在内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此前2002年6月4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185)和2007年10月5日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ESP/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发表的声明指出,18岁为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

缔约国确认,国际人权条约构成国内立法的部分内容,并可由本国法院加以执行;

对一些经历冲突或处于冲突后阶段的国家,缔约国为那些国家中儿童兵的康复和重新融合项目作出的捐助;

缔约国支持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任务和安全理事会第1539号决议;

缔约国致力于推广欧洲联盟一般事务和对外关系委员会2003年12月通过,并于2005年补充更新的《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准则》。

(5)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加入和批准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下列国际文书,包括:

2000年10月24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1年4月2日,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1999年)

2001年12月5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和执行措施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支持将自愿应征入武的最低年龄限制提高到18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刑法》通过援用国际条约,间接地涵盖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但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无具体条款规定强制招募未满18岁者为罪行行为。

(7)为了增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并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立法明文规定,凡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条款,招募和致使儿童卷入敌对行为系罪行行为;

加强域外管辖权,惩治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或对之犯下的罪行;

确保军法、军人手册及其它军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精神。

宣传和培训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所有军事人员,包括维和任务参与者,都接受有关人权,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并不是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事务的专业群体都得到充分的培训。此外,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和平教育是学校人权教育的内容之一,但是关切地感到,儿童、家长及教师之中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低。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为其武装部成员,包括维和人员,以及所有从事与曾遭受违背《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儿童相关事务以及援助受害儿童的专业群体人员,或有可能与上述儿童接触的专业人员,诸如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法官、传媒专业人员,尤其是援助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徒儿童或与之相关事务的当局人员,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活动。

(10)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通过教学课程和人权教育,致使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及其家长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

2.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的措施

重返社会的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儿童提出的庇护要求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未开展充分的甄别工作,以辨明这些儿童在抵达西班牙之前是否曾被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活动,而且未系统地收集有关这些儿童的资料。委员会关切的是,若不对这些儿童进行甄别会造成违反不驱回原则的后果。

(12)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未向曾被招募或从事武装冲突的寻求庇护儿童详细地通报庇护程序,而且未能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为这些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提供多领域的援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专员署繁重的工作量有可能不良地影响儿童的最高利益。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甄别其管辖下的那些曾有可能被招募和用于从事武装冲突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徒儿童,并系统地收集他们的资料;

特别关注西班牙境内那些曾卷入敌对活动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扩大专业人员队伍,为这些儿童充分提供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的多领域援助;

增强为寻求庇护儿童提供信息,包括求助热线,并加强为这些儿童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在监察专员署内提供的援助;

保证在所有自治区内全面执行《任择议定书》;

确保在作出遣返儿童的决定时,首先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和不驱回原则。

(14)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 2005 年 ),特别是第54-60段。

3.国际援助和合作

武器出口

(15)欢迎缔约国支持(1998年)《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以及缔约国将非法武器贸易列为罪行行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向有可能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活动的武器销售终点国出售武器。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具体禁止向据知招募――或有可能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活动的武器销售终点国出售武器。

国际合作

(17)委员会赞许缔约国为旨在保护和支持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开展的多边和双边活动提供的资金支助。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增强对上述多边和双边活动的资金支助,尤其通过增强预防措施,落实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权利,以及促进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4.后续行动和宣传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以所有官方语言为上述相关专业群体开展正在推行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性教育和培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使广大公众,尤其使儿童及其家长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

(20)此外,参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和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5.下次报告

(2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3 5. 西 班 牙

(1)委员会在2007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277次会议上(见CRC/C/SR.1277),审议了西班牙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ESP/1),并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然而对报告的迟交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先前在2002年6月4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185)和在2007年10月5日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ESP/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1. 一般准则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国际人权条约构成国内立法部分,并可由国家各级法院加以实施;

2004年修订了《刑法》,列入了禁止儿童色情制品的条款;

通过了2001-2005年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的全国行动计划,并决定通过2006-2009年全国行动计划,延长此项计划;

(5)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加入和批准如下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国际文书,包括:

2001年4月2日,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1999年)《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公约》;

2002年3月1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2年3月8日,《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制订和通过的实施措施并未充分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委员会具体关注,没有适当考虑到受贩运之害无人陪伴外籍儿童的遭歧视问题。

( 7 )委员会建议,《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尤其是儿童不受歧视权应列入缔约国所有执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议定书》的措施,包括司法或行政审理程序。

2. 数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建立一个中央数据库,编纂《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侵权行为文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目前尚缺乏按年龄、性别、少数群体、血统分类编纂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以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现行资料。

(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记录各类侵权情况的中央数据库,并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具体按年龄、性别、少数群体和血统详细分类的一些有关《任择议定书》涵盖领域的数据,因为这些数据提供了衡量政策落实情况的基本手段。

3. 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10)委员会欢迎建立由国家和区域各主管当局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跨部门儿童权利事务监查机构,以进行政策协调。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中央行政当局与各个自治社区之间的协调配合依然不足。

( 1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和增强儿童权利事务监察机构的工作,并增强中央行政部门与各个自治社区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确保所有自治区全面贯彻《议定书》。

全国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欢迎制订和评估第一个禁止商业性色情剥削全国行动计划,以及通过2006至2009年的第二个全国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该计划未涵盖《议定书》所述的所有方面,缺乏实施的充分资源,并在诸如各自治区的地方当局同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等利益攸关方之间未展开充分的宣传。

(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第二个全国行动计划;处理《任择议定书》所述各领域的问题,和确保拨出足够的资源和让民间社会和儿童高度参与该计划的活动以及对计划的评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强和扩大努力向各所涉攸关方,特别向各自治区地方当局以及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宣传全国计划。

宣传和培训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各非政府组织协作展开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和举措,然而,关切地感到,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事件不断增长表明,为了预防目的必须进一步提高专业人员的意识并开展充分的培训。

(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增强以敏感地关注性别问题的系统方式,对帮助受《任择议定书》所述一切虐待行为之害儿童的所有专业群体开展培训。

( 16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具体通过学校教学课程和长期的提高意识运动,尤其致使儿童、家庭和各社区广泛知晓《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采取所有适当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对预防措施以及《任择议定书》所述侵权行为有害影响的认识,包括鼓励各社区,尤其是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参与此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继续与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宣传媒介合作,支持他们提高与《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的意识和培训活动。

分配资源

(17)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拨出充分资金用于实施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的全国行动计划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身心康复措施。

(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充分的预算拨款,开展协调、预防、增强、保护、照顾、调查和禁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的行为,包括拨出指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实施与《任择议定书》条款相关的方案,尤其是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的全国行动计划。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分资源,支持有关当局以及通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并实现身心康复。

4.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1和2款)

针对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采取的防范措施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采取了一些防范行动,诸如建立起了报告互联网上儿童色情问题的措施,然而却遗憾地感到,既无文档记载,也未调研对儿童的色情剥削,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的根源、性质及程度。

(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专用预算资源,支助与儿童基金会、劳工组织/国际废除童工计划、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实施的防范措施。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汇编新的文档,并展开更为敏感地关注性别问题的调研,探讨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辩明这些问题的根源、幅度以及防范措施。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采取了相当程度防止性旅游的行动,包括正式承认国际旅游组织制定的保护儿童免遭旅行和旅游期间色情剥削的《行为守则》。然而,委员会指出,必须进一步提高旅游业以及广大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

(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防止性旅游,尤其以追加专用款资金的方式,支持国家旅游当局实现这项预防目标。缔约国还应通过有关当局,增强与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在旅游业的雇员之间宣传《行为守则》以及开展专门针对旅游者的提高意识运动,推广负责任的旅游。

(23)委员会关切的是,13岁为性同意年龄偏低,致使儿童更容易遭受性剥削。

(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提高性同意年龄以增强保护,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的犯罪行为。

5.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相关事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第6和第7条)

现行刑法和条例

(25)委员会欢迎2004年对《刑法》的修订列入了禁止儿童色情制品,包括拥有此类材料的条款。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某些条款,尤其关于贩运和买卖儿童以及关于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定义的条款尚未全面列入《刑法》。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全面的法律改革议案正有待议会审议。

(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法律改革议案,以使该国《刑法》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3条,包括有关报酬以及不适当地引导同意问题的条款(第2条(a)款和第3条第1款(a)项第2分项)。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对贩运人口行为作出充分的界定,并将其定为罪行。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或加入(2005年)《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和(2001年)《网络犯罪公约》。

起诉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调查儿童色情问题罪案和起诉犯罪者,然而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调查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问题拨出充分的资源。

( 28 )鉴于西班牙儿童色情事件发生率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调查并起诉此类罪行,并拨出更多资源侦查和调查致使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的罪行。

司法权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证实,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可采取域外管辖权进行追究,以及世界司法原则,特别是司法追究并不取决于下述条件:罪犯是否为西班牙籍、是否居住在西班牙境内,或所涉行为是否被发生地国家划定为罪行。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确立其司法管辖权案例的资料。

(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切实措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建立起针对各项罪行的有效司法管辖权。

引渡

(3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引渡必须是双方国家法律界定为罪行的行为。

(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立法不要求在双方都确定为罪行的情况下,才可对海外所犯罪行实行引渡和/或起诉。

6. 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议定书》第8 条,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之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未被侦破和受害者未被查明的状况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受害儿童采取充分的跨学科社会融合和身心康复措施。

(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确保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保护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之害的儿童以及罪行证人;

为主管当局拨出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改善为受害儿童提供的法律代理;

支助为儿童提供的便利免费求助电话线;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保证所有蒙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之害儿童可不受歧视地诉诸充分的诉讼程序,寻求法律责任者对其损害的赔偿;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确保资源专用,以增强社会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措施,尤其确保为儿童受害者提供跨学科的援助;

若无法确定遭色情剥削受害青少年的年龄,即假定其为儿童,而不视之为成人;

确保儿童的最高利益为一项优先考虑,在作出遣返儿童的决定时,也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司法诉讼程序中致力于保护儿童证人的权利。

(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受害于罪行行为和见证犯罪行为的儿童有关的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为指导,并具体促请缔约国:

允许儿童受害者陈述其意见、需求及关注,并在诉讼程序中考虑到是否会影响到儿童本人的利益;

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敏感地关注儿童的程序,保护儿童不陷入困境,包括采用专为儿童设计的交谈室,以敏感地关注儿童的方式进行询问;并且减少面谈、供述和听讯次数。

( 37 )最后,委员会保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2002年结论性意见中发表的建议(CRC/C/15/Add.18 5,46段)、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问题第6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特别是第50-53段,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委员会的2004年建议(A/59/3 8,337段)。

7. 国际援助和合作

国际援助

(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支持在若干国家内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国际合作项目,并促请缔约国加紧这一方面的努力。

执法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提供充分资料阐明,该国就《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列罪行,在提出刑事或罪行诉讼的各个步骤方面,尤其在拘留、侦查、起诉惩罚和引渡程序方面提供的协助和合作。

(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此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8.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尤其向给各相关的政府部委、议会和省以及各自治区的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的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传媒、青年团体和各专业群体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并非仅靠)互联网展开宣传,以引起对《公约》的广泛辩论并形成对《公约》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等方法,使儿童及其家长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

9. 下次报告

( 43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规定,在其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3 6.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07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278次会议(CRC/C/SR.1278)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SYR/1),在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CRC/C/SR.128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SYR/Q/Add.1),其中提供了进一步资料,阐明了缔约国针对《议定书》所保障的权利适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03年6月6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依《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12)和2006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依《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SYR/CO/1)的先前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声明目前对国防部适用的现行法规和条例不允许任何未满18岁者加入现役武装部队或预备役机构或接受军训,不允许招募任何未满18岁者,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都不许减损此规定;

缔约国的报告确认,在直至大学一级的所有学校各级教育阶段都取消了教学课程中所列的军事教育内容。

(5)委员会还重申其赞赏缔约国批准: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6月2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9月18日);

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3年5月22日)。

(6)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共同开展儿童保护领域的研究和活动。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关于《任择议定书》在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地的执行情况的资料,部分原因在于该地区没有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机构。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强制招募未满18岁者或任何其他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行为系犯罪行为。

( 9 )为了增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招募儿童并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招募和致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系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罪行;

确保军人守则、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精神;

在《刑法》或其他法律条款中明文规定,若叙利亚公民或与该缔约国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犯下或对其犯下违背《议定书》的行为,包括招募或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或利用儿童积极从事敌对行动,都将受到域外管辖权的追究;

批准叙利亚于20001122日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将《公约》条款纳入该国(2008-2010年)全国保护儿童计划。

( 1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国家计划中纳入《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宗旨和条款。

宣传和培训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步骤开展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将《公约》纳入学校课程和提高意识的运动。

( 1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手段,使公众普遍知晓并促进《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包括从事援助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及移民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诸如教师、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律师和法官,系统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和平教育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级教学课程已纳入了人权教育以及社会和性别问题,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是否将和平教育列为学校课程的内容。

(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将和平教育列入学校课程,并鼓励在学校中树立和平与容忍的风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教师开展将和平教育纳入教学体制的培训。

武器出口

(1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通报未从事武器出口,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并未具体规定禁止向那些可能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

(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制订一项具体条款,禁止向那些已知或可能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活动的最终目的地国家出售武器。

( 18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任择议定书》第7条采取包括技术合作和资金援助在内的措施,在实施《任择议定书》方面增强合作,包括合作预防任何与《任择议定书》条款相悖的活动,并使受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行为之害的人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2.在身心恢复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包括儿童在内的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者的目的地国家,其中有些人来自最近遭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在同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合作,努力协助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由于来自卷入武装冲突国家的难民大规模涌入,在甄别儿童方面造成了困难,不易辨别哪些儿童曾被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行动。

( 20 )为了协助那些有可能曾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早甄别进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和移民儿童,确定他们是否曾在违反《议定书》的情况下被招募和用于从事敌对行动;

根据《议定书》第6条第3款,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境况,并直接为他们提供文化上敏感的多方面援助,使之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如何增强对有关儿童的法律保护,包括在提出难民地位申请时确定其难民地位;

定期评估现行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和服务;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只有在符合儿童最高利益的情况下,才安排儿童返回原籍国;

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就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 21 )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愿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2005 年),关于如何对待离开原籍国又无人照料和陪伴儿童的问题。

3.后续行动和宣传

(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向内阁、议会、国防部和各省当局酌情传达这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 23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4.下次报告

( 24 )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四、与联合国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37.在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和本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遵照《公约》第45条,在正在开展的对话和互动范围内,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举行了各种会议。委员会会晤了以下机构和人士:

Davinia Ovett女士和Bernard Boeton先生,讨论了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的活动;

Jakob E. Doek先生,委员会前主席,讨论有关可能与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开展合作的问题;

Peter Newell先生和Jennifer Philpot-Nissen女士,介绍在《儿童权利公约》下建立一个投诉程序的公民社会计划;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问题小组协调委员会的代表,讨论合作和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Hilde Frafjord Johnson女士,儿童基金会副执行主任,和儿童基金会的其他代表,接受儿童基金会的《儿童权利公约执行守则》第三修订版。

五、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38. 委员会讨论了工作方法问题,包括如何改进工作方法,特别是考虑到在公约和两项任择议定书之下待审议报告的数量,如何审议收到的大量报告。

39. 委员会对到目前为止提交的报告,根据在审议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通过了在《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下提交报告的修订指南。

六、一般性意见

40. 委员会还粗略地讨论了下两份一般性意见草稿的进展情况――关于儿童表达意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土著儿童的权利。委员会希望在2008年1月的第四十七届会议上收到供审议的草案。

七、一般性讨论日

41委员会在2007年9月21日举行了每年一度的一般性讨论日,讨论的题目以《公约》第4条为基础――“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

建议

A. 背景

42. 儿童权利委员会每年一度的一般性讨论日,力求促进深入理解公约某些具体条款或主题的内容和影响。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期间2007年9月21日的一般性讨论日专门讨论了:“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对落实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投资和国际合作(《公约》第四条)。

43.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然而,该条第二句又说,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第二句的行文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行文类似,明确承认,资源不足可能会影响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出了“逐步实现”的思想。

44. 委员会在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公约第4、第42和第44条第6款)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中,提出了缔约国制定一般执行措施的义务,并提出了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逐步实现《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国际合作的有关问题。在该一般性意见的导言中,委员会指出,考虑到这个概念的复杂性,委员会“可能会在适当时候提出对具体要点的更为详细的一般性意见”。

45. 2007年的一般性讨论日,目的是进一步详细阐述第四条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这一部分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审议,特别是缔约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

46. 2007年9月21日,120多位与会者(缔约国、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个人身份的专家)参加了会议,在这次活动之前,还提交了40多份书面材料。

B. 概述

47. 委员会主席Yanghee Lee女士主持了一般性讨论日的开幕,对主题做了简要介绍,接着,委员会委员Kamal Siddiqui先生做了讨论日的主题发言。Siddiqui先生强调,“现有资源”一词,不仅仅指财政资源,也指人力和组织上的资源,而且还必须考虑到资源的质量,而不仅仅是数量。在讲到“最大限度”的概念时,Siddiqui先生说,缔约国的目标应是逐步在最大限度内取得积极的变化,但越快越好。各国批准《公约》,即承担义务,不仅在其领土管辖权的范围内执行《公约》,而且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在全球的落实。Siddiqui先生还强调,对执行整个公约而言第4条作为一个基本工具的重要意义,他提出了在讨论这一条的意义时应当考虑的三个问题:(a)实现儿童权利的最起码的政治意愿;(b)影响提供用于儿童资源的因素;和(c)影响最大限度利用为儿童提供的资源的因素。Siddiqui先生还指出,实现儿童权利的政治意愿是为儿童划拨资源的基本条件,但这个意愿并不是空洞的,他强调各方面对国家施加压力的重要性,如各种政治运动、公民社会、国际社会和媒体。至于可能影响提供资源的因素,Siddiqui先生特别强调了税收制度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地方和国家是否实行累进税政策;军事开支;独立跟踪;和公民社会参与等。他强调,资源的使用必须认真征求儿童的意见。最后,Siddiqui先生分析了影响最大限度使用资源的主要因素,特别提到了制定优先事项的工作,服务提供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调,定期和独立地监督资源的使用情况(如浪费和腐败),可保证资源确实用于处于最边缘化的儿童群体。

48. Siddiqui先生发言之后,世界银行驻日内瓦办事处的Patrick Reichenmiller先生发言,他代表世行中东和北非地区社会保护专家Iqbal Kaur女士发言。Reichenmiller先生强调,世界银行高度重视对儿童和青年权利的投资,这是一条建设美好未来之路。Reichenmiller先生指出,越来越明显的证据表明,不在儿童和青年人身上投资,其政治和经济代价可能十分巨大,特别是弱势群体儿童的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包括少女怀孕、辍学、犯罪和艾滋病等。他还强调,虽然世界银行将大量经济资源用于儿童,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但这部分贡献仍只占需要的一小部分。实际上,拿出足够的资源并将之用于最为需要的地方,是一项需要各国政府、国际机构和有关国家的公民社会通过伙伴关系采取集体行动的任务。他还强调,各国必须保证对儿童权利的投资,拿出专项人力和物力资源,加以有效利用,在国家发展计划中将儿童和青年作为优先事项,支持重点开支,并在整个过程中吸收公民社会参加。

49. 开幕式上最后一位发言的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Eibe Riedel先生。Riedel先生特别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的第二句采用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的行文,他分析了两个条文在解释上的共同之处,说明了儿童权利委员会为何采纳了逐步实现的思想,以及第4条中所确立的义务,即使在现有资源不足的国家也依然存在。他阐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所采取的方针,强调了不能倒退的原则,在财政拨款和预算方法上给予缔约国的酌处权,以及这些国家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全面履行义务,也必须表明他们至少已认真做出努力。他最后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也采取类似方针。

50. Riedel先生发言后,与会者分为两个工作组,一个工作组讨论现有资源的概念和用于儿童的资源,第二个工作组讨论最大限度利用这些资源的问题。

1. 现有资源和用于儿童的资源

51. 第一工作组的工作由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Moushira Khattab女士负责协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副主席Rocio Barahona Riera女士协助,讨论首先听取了两位专家关于这个问题的发言。

52. 第一位发言的人,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政策和规划司全球政策科科长Elizabeth Gibbons女士,她列举了儿童基金会在国家为儿童制定预算工作方面的一个具体实例,向与会者介绍了对萨尔瓦多社会支出的分析和监测。一般而言,Gibbons女士强调,必须在经济政策上保证财富的均衡分配,她强调,整个预算工作必须建立在参与、透明、分享和普遍性的原则基础上。她还分析了最大限度地将资源用于儿童的一些困难,特别是预算的优先事项和经济政策以往一向以经济增长为重点,忽视了社会方面和人权方针。Gibbons女士在发言的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委员会考虑。

53. 第一工作组第二位发言的人,是开罗大学经济学教授Lobna Abdellatif女士,她介绍了埃及在儿童预算跟踪方面的经验。她说,更有效地将资源用于儿童,一个前提是必须首先克服一些通常妨碍制定和执行儿童权利预算的障碍,包括:缺乏透明度;对预算程序无有效监督;参加资源分配决策过程的各方面角色缺少充分协调;对儿童权利缺乏了解等。Abdellatif女士在发言最后强调,埃及预算跟踪工作的经验表明,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上共同采取行动,各方面的利益攸关方均应参加,包括参加预算工作的国际组织,鼓励在制定用于儿童的预算时采取更加一致的方针。

54. 在随后的讨论中,工作组重点讨论了现有资源的概念,和为儿童划拨资源的工作,包括国家的重点和在这一过程中增加透明度的必要。讨论的问题包括筹集资源、对预算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和在经济与社会政策之间确保统一和协调的方法。与会者强调,制定的预算必须适合儿童的阅读能力,便于理解,这是对国家政策进行适当跟踪和采取后续行动的必要前提。与会者还强调,必须在各个阶段保证公民社会参与,包括儿童的参与,必须确保预算过程的透明,包括在政府各部之间保持透明。一些与会者指出,有关收入和支出的信息,应提供给所有政府机构,预算过程向大众和公民社会开放。会议还讨论了预算拨款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对军事开支而言。

55. 几位与会者强调,重要的是,《儿童权利公约》下的报告进程应自始至终有财政部参加,建议财政部的代表参加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代表团。另外,委员会还应考虑是否起草一项关于第4条的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关于讨论日所讨论的问题。讨论中还提到对儿童提供社会和金融教育的重要性。另一个重点强调的领域,是必须对地方一级的预算拨款严加把关,而不光仅在国家一级。

56. 还提到了国际合作,特别是在提高缔约国对第4条义务的认识方面,因为似乎有一种趋势,一些人认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需的资源,主要应靠外部提供支持。

2. 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57. 第二工作组的工作由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Jean Zermatten先生协调,委员会的另一位委员Hatem Kotrane先生首先发言,他详细阐述了缔约国对《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性质和范围,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的责任。各国必须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享有相关权利,特别是确保最容易受害的儿童群体的权利。具体而言,应对所有分配资源的决定进行监测,确保这些决定不带有歧视性,不对某一儿童群体产生不利影响。各国如有必要,还应寻求外部援助,包括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Kotrane先生在阐述各国的义务时还强调,重要的是必须确保本国法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权,特别是在最大范围内分配资源方面,他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案例。

58.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Miloon Kothari先生也参加了这个工作组的讨论,他重点分析了分配给儿童的资源如何使用的问题,论述了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缔约国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采取措施义务的定义和意义。在这方面,与会者强调,必须掌握可靠和准确的数据,还需要有若干指标,以便有效评估和监测用于儿童的公共支出。一些与会者着重提出了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强调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着直接的联系。

59. 第二工作组还讨论了如何实现有效使用资源、消除滥用资源和尽可能减少浪费的问题。此外,他们还论及了一个相关的问题――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核心内容”和实现这些权利的最低标准。在这方面,工作组强调了地方政府、公民社会和国际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确保缔约国在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为儿童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切实有效、公平和无歧视。讨论中提出的其他问题还有,使用分配给儿童的资源的指导原则和优先重点、国际合作的作用,和国际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落实《公约》第4条方面的责任。讨论中特别提出,国家有责任提供保护,防止第三方侵犯儿童的权利,并有责任监督和制裁这种侵犯行为。

60. 工作组的两位报告员Lucy Smith 女士(第一工作组)和Hatem Kotrane先生(第二工作组),对两个工作组在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做了总结。

61. 总结报告之后,放映了秘鲁儿童的录像献辞,他们在录像材料中向委员会和其他参加一般性讨论日的人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儿童应积极参加地方和国家预算的讨论,在讨论公共投资时应尽可能给予儿童最高度的优先重视,有关预算程序的信息料应列入学校课程。

62. 最后,儿童权利委员会前副主席兼讨论日总报告员Norberto Liwski先生在他的总结发言中强调,从讨论中可以明显看出,在预算领域必须采取基于权利的、整体的方针。Liwski先生强调,制定和执行事关儿童的公共政策,必须采用参与程序。他提醒与会者注意,逐步实现的问题丝毫不意味着各国可推迟他们立即承担的义务和行动,确保尽可能普遍地享有《公约》提出的各项权利,他并强调了国家人权机构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Liwski先生还指出,国际金融机构应认真评估他们的政策对儿童的影响,在国家层面的决策中,考虑到国家行动计划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另外还强调,各国政府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地方上进行协调。他最后指出,人类发展指数是衡量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程度的重要客观指标。

C. 结论性建议

立法框架

63. 委员会特别指出,《公约》第4条强调,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措施以及所有其他适当措施,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为了使用于儿童的资源确实得到充分的优先安排,一些国家甚至在国家立法中规定,国家预算必须有一定的百分比用于儿童,以便保证充分的资源专门用于儿童。委员会支持这种做法,以法律手段将对儿童的预算拨款写入国家立法,从而使公共当局对用于儿童的资源承担责任,委员会认为,这样做可鼓励各国对投资儿童作出承诺。

64 . 委员会认为 , 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是公平和有效地为儿童划拨资源的基本前提 , 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考虑通过法律作出规定 , 将一定比例的公共开支用于儿童。这方面的法律还应有相应的机制配合 , 以便能够有系统地对用于儿童的公共开支作独立的评估。

“现有资源”的概念

65. 委员会重申,拨出资源用于落实《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首先是各国的责任。“现有资源”一词,也包括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援助提供的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补充。资源必须理解为不仅包括财政资源,而且也包括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其他类型的资源,如人力资源、技术、组织、自然和信息资源。资源还应从质量而不仅仅是数量上理解。

66 .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定期确定实现儿童权利的现有经济、人力和组织资源 , 以及实际上已经用来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 , 将二者结合 , 评估现有的资源。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在财政措施之外评估有助于实现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有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 , 必须系统地对父母和家庭提供支持 , 对儿童而言 , 这两个方面是最为重要的现有资源。

预算程序、社会政策与人权

67. 委员会强调,公共政策,包括预算和财政政策,其最终目的必须是普遍实现各项权利,经济增长和稳定应作为实现人的发展的一个手段,而不应作为目的本身。委员会认为,确保经济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平衡十分重要,特别强调社会投资不仅与实现更好地获得高质量的社会服务直接成正比,而且从长期着眼,还可通过对教育、卫生和营养的投资加强人力资本,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

68. 各国在“适合儿童生存的世界”中(大会第s-27/2号决议)重申了他们的承诺,遵照《公约》,在国家和国际上筹集和拨出新的、更多的资源,并在预算分配上将儿童列入优先事项。“投资儿童”,现在已成为一个普遍接受的概念,是公平和大幅度实现人的发展最好的保证,对任何政府来说也是其社会和经济优先事项的基本要求。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强调,所有人权都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必然与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联系在一起。

69. 委员会强调,权力下放的程度、国家和次国家规划程序、行政部门的酌处权和公民社会的作用,这些因素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资源的分配,必须重视分配的资源实际上用于儿童,促进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0. 委员会还强调,优良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适当分配资源的先决条件。在这方面,各国应确保在其公共行政部门建立适当的预算制度和健全的预算分析能力。

71 . 考虑到投资儿童的高经济回报 , 为了确保投资和其他用于儿童的资源起到实现儿童权利的作用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在预算拨款上优先安排儿童 , 确保有限的可利用资源得到最高的回报 ; 在国家预算中 , 对用于儿童的资源作详细汇编 , 明确列出对儿童的投资 ;

考虑采用基于权利的预算监测和分析 , 以及对儿童的影响评估 , 确定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有利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

对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综合方针 , 特别是确定处理儿童问题的部和部门 , 并确保其他部也能通过他们的预算和方案 , 促进实现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2 . 委员会还建议 , 强调以实现经济增长为目标的预算拨款 , 不能牺牲社会部门的支出。在这方面 , 增长指标的宏观经济框架必须与人的发展框架相一致 , 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 , 符合不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 符合参与、普遍性和责任制的原则。建立这个框架还必须考虑到《千年发展目标》、适合儿童生存的世界、基于权利的减贫战略文件 , 和根据《公约》制定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

分配和使用资源上的透明度和责任制

73. 由于国家预算是反映政府优先事项的重要政治文件,预算在多大程度上作为实现儿童权利的手段,与预算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有效实施并将投资儿童作为优先事项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关键的是,缔约国必须坚持确保预算分配程序的透明,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对内透明意味着,可能对儿童产生影响的重大支出决定,所有进行影响评估的政府机构都应得到有关收入和支出的信息。对外透明,应理解为预算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公民社会公开和对之开放,有关预算选择和分配的信息,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便利儿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74. 预算资料可能很难得到并核实,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还受到缺少制定预算能力以及受到腐败的影响。因此,准确的、系统化的数据和指标,以及对预算的有效分析,是监测实现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尤其重要的要求。

75 . 委员会建议 :

缔约国鼓励就国家预算开展公共对话。预算程序应当透明和普遍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预算的指导标准 , 包括分配资源的优先事项 , 有关信息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公开 , 鼓励责任制和公众监督 ;

建立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有效资源跟踪系统 , 建立和实施收集儿童数据的综合系统 , 包括可进行国际比较的财政数据和共同指标 , 并定期加以审查 ;

缔约国在《公约》下提交的报告收入对各种预算分配的分析性统计资料 , 以便委员会能够适当评估缔约国是否充分重视对儿童的预算安排。这些统计资料应显示按部门分列的现有资源及用于儿童的比例。这些资料应明确显示 , 相对于政府的其他优先事项而言 , 包括但并不限于军事拨款和开支 , 对儿童的拨款和开支所占的比例 ;

所有国家一级的利益攸关方均应参加预算工作 , 特别是通过作出努力 , 方便和鼓励掌握预算分析知识 ;

确保建立缔约国、政府部门和官员 , 以及参加制定儿童预算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完善和系统的责任制。为了使这种责任制得到切实执行 , 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 , 克服低效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 并建立有效机制 , 要求公共官员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

在缔约国根据《公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代表团中 , 包括一名财政部的代表。

儿童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76.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作为执行《公约》其他规定的重要部分,执行《公约》第12条。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尽可能广泛地参与资源的分配工作,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应从一开始便参加预算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委员会还强调,必须酌情使公民社会切实参加政策制定和预算工作。

77 . 考虑到 2006 年 9 月一般性讨论日 ― ― “ 儿童 有陈述意见 的权利 ” , 认 为 国家预算决策程 序的 透明和民主 , 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具有 积极影响 , 委员 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儿童参与预算程 序 , 特别是通过允许家长、老师、监护人和儿童自己参加预算决定 , 请 向委员会通报参与进程所取得的结果。

78 . 委员会建议 , 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 不仅应述及《公约》第 4 条有关的预算拨款 , 还应说明做出这些拨款的程序 , 以及儿童、他们的父母和社区参与决策过程的程度。报告还应包括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和其他有关儿童的政策文件与国家预算程序的关系。

“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79. 委员会承认,“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具体性质是什么,如何衡量,对缔约国、从事儿童工作的国际社会和对委员会本身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委员会还承认统计数字变量的局限,承认人权指数并不能在不同情况下都抓住具体人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然而,委员会强调评估手段对资源使用的重要性,承认必须制定可加以衡量的指数,帮助缔约国监测和评估落实《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所取得的进展。

80 . 委员会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新举措 , 制定一套综合的、分类编排的通用人权指数。委员会请儿童基金会制定一套具体针对儿童的指数 , 用以帮助各国改进本国的政策制定 , 监督和评估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这套指数结合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指标 , 包括已得到国际公认的指标 , 如《千年发展目标》 , 将采用这套指标确定人权方面的挑战 , 并用以帮助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或倒退。

将对儿童的资源分配和使用列为优先事项

81. 委员会强调,《公约》中的不歧视原则,要求《公约》所保障的所有权利,对所有儿童一视同仁。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必须确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儿童并将它们放在优先地位,同时也不应忽视或丝毫减弱缔约国在《公约》下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82 . 委员会建议 , 缔约国在根据本国国情将落实儿童权利作为优先事项时 , 应考虑以《公约》的四项总原则为指导 , 确定本国分配资源的优先事项。确定这些优先事项 , 应 采取 基于权利的方针 , 特别重视最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儿童。

83. 缔约国应确保为 产生实际影响 , 本国所 确定 的儿童的优先事项 , 应能够定期、独立地加以监测。虽然可通过议会审查做到这一点 , 但委员会积极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机制 , 可对国家的优先事项与儿童实际享有权利的情况进行外部审查 , 该机构应有权提出建议。对国家优先事项的审查结果 , 应收入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

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审议

84. 除了立法之外(见上文第63和64段),各国还须确保对所有人权的司法补救措施,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所规定的很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作为可通过法律执行的权利得到普遍接受;例如,免费义务初级教育,已在很多国家作为一项权利列入国内法并得到实行。然而,仍有很多对儿童的全面成长和福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很多国家还没有作为可由法院审判的权利得到承认。委员会认为,为了真正实现《公约》所载的各项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在实际上可由国内法院进行审理。

85 . 委员会建议 , 缔约国确保国内司法机构能够全面审理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确保充分实现这些权利。

86 . 缔约国应确保司法程序顾及儿童的特点和情况 , 儿童和他们的代理人可寻求并得到独立的法律咨询 , 例如通过儿童监察员 , 或酌情通过国家人权委员会。

逐步实现

87. 关于“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逐步实现的原则常常被误解,解释为这些权利并不是要立即兑现,而只是带有期望性质。

88 . 委员会建议 , 逐步实现应理解为要求《公约》缔约国立即承担义务 , 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 , 尽快并尽可能切实地全面实现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而言 , 委员会强调 , 有些义务要求立即执行 , 而不论现有资源的多寡 , 例如 , 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保证不歧视的义务 , 和立即采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另外 ,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妨碍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倒退措施 , 此项义务被认为本身即包含在逐步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之中。

89. 与逐步实现的概念相并行的,是国家“基本核心义务”的思想。核心义务的用意,是至少要确保一些最基本的条件,保证能够有尊严地生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曾系统地强调各国的这项义务,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提供以下最低水平的保护(最低核心内容):基本食物、平等地获得初级卫生保健、基本栖身之所和住房、社会安全或社会援助保险,家庭保护,和基础教育。所有国家,不论发展水平如何,都应立即采取行动,作为优先事项履行这些义务。在现有资源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国家仍需努力确保尽可能普遍地享有现行条件下的相关权利。因此,遵守一项权利核心内容的义务,无须取决于资源的多寡。

90 . 委员会认为 , 缔约国有义务至少应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核心内容 , 建议缔约国在自我评估采取的保护、尊重和实现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措施是否“充分”时 , 应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声明 ― ― “对在《公约任则议定书》下‘尽最大力量’采取措施义务的评估” ( E / C.12 / 2007 / 1 ) 中所提出的标准 , 并对儿童采用这些标准。

国际合作的作用

91. 委员会注意到,对《公约》第4条中所指的国际合作,是否构成对缔约国开展国际发展援助的法律义务,特别是为了实现第4条中讲到的权利,存在不同的意见。

92. 委员会认为,儿童的权利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责任。缔约国必须无一例外地尊重和保护所有国家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通过发展合作――只要他们有此能力,实现这些权利。同时,资源严重紧缺的国家有责任寻求国际合作援助。因此,完全依靠外部援助不能成为不采取行动的理由,他们至少必须证明,已经做出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尽了最大的能力,确保在现行条件下尽可能普遍地享有相关权利,特别是对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社会群体。

93 . 委员会回顾并强调它在第五号一般性意见 ― ―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 ( 2003 年 ) 中提出的意见 , 建议 :

缔约国实现国际社会商定的目标 , 包括联合国提出的将国内生产总值的 0. 7 % 用于国际发展援助的目标 ,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 实现 20 / 20 倡议提出的各项目标 , 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捐助国的一项共同责任 , 在可持续的基础上实现人人享有优质基本社会服务 ;

缔约国中的捐助国将《公约》作为直接或间接向儿童提供国际发展援助的框架。捐助国的方案应以权利为本 , 其国际援助的一部分应专项用于落实儿童 权利。在这方面 , 委员会欢迎并鼓励根据《公约》的原则和精神 , 颁布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法律 , 确保在缔约国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 ;

接受国际援助的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 , 将所得援助的适当部分专项用于儿童 ;

国际金融机构定期和系统地将其国际援助的一部分专门指定用于落实儿童权利 , 并评估他们的活动 , 包括附带条件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 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作为这些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的首要考虑因素 ;

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与受援国政府合作 , 加强这些国家通过国家预算执行基于权利的儿童预算能力 , 确保对援助的有效协调 ;

双边和多边国际援助不应附带任何可能对儿童权利或对其他边缘或弱势群体儿童造成不利或有害影响的条件 。

委员会将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94 . 委员会认为 , 必须不断努力完善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 以便帮助各缔约国报告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

95 . 委员会将探讨是否可能就本次活动期间所讨论的问题 , 形成一份执行《公约》第 4 条有关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八、下一次一般性讨论日

96. 委员会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通过了下一次一般性讨论日的主题,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儿童教育问题。委员会还将进一步讨论这个题目,并在2008年1/2月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上通过讨论提纲。一般性讨论日定于2008年9月委员会第四十九会议期间举行。

九、今后的会议

97. 以下是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

1.新当选委员宣誓

2.通过议程

3.组织事项

4.缔约国提交报告

5.审议缔约国报告

6.与联合国各机关、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的合作

7.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8.一般性讨论日

9.一般性意见

10.今后的会议

11.其他事项

十、通过报告

98. 委员会在2007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审议了第四十六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报告。

附件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姓名 国 籍

Ms. Agnes Akosua AIDOO*加纳

Ms. Alya AL-THANI**卡塔尔

Ms. Joyce ALUOCH**肯尼亚

Mr. Luigi CITARELLA*意大利

Mr. Kamel FILALI*阿尔及利亚

Ms. Maria HERCZOG*匈牙利

Ms. Moushira KHATTAB*埃及

Mr. Hatem KOTRANE*突尼斯

Mr.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德国

Ms. Yanghee LEE**大韩民国

Ms. Rosa Maria ORTIZ*巴拉圭

Mr. David Brent PARFITT**加拿大

Mr. Awich POLLAR**乌干达

Mr. Dainius PURAS*立陶宛

Mr. Kamal SIDDIQUI**孟加拉国

Ms. Lucy SMITH**挪威

Ms. Nevena VUCKOVIC-SAHOVIC**塞尔维亚

Mr. Jean ZERMATTEN**瑞士

Annex II

DAY OF GENERAL DISCUSSION : LIST OF REPRESENTATIVES OF STATES PARTIE S, ORGANIZATIONS AND BODIES REGISTERED FOR PARTICIPATION

3 - D Trade Human Rights - Equitable Economy, Ac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Aotearoa Incorporated, Adhoc Working Group from Africa and Save the Children Sweden, Aflatoun CHILDS SAVINGS INTERNATIONAL, AL ZAHRAA Forum, Anglicare Victoria, Arigatou Foundation, Burundian youth for peacebuilding and young refugees integration. BYPR, Campana Nacional en el presupuesto publico Las Ninas y los Ninos Primero, Asociacion Nacional de Centros, Universidad del Pacific, Caritas Europa, Caritas Internationalis, Central Union for Child Welfare, Centre Haitien pour la défense des droits de l’enfant (CHADDE),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 (COHRE), Child Helpline International, Child Rights equality Action Training Exchange, Child Rights Information Network (CRIN), Child to Child Local NGO, Children’s law centre, Comité de los Derechos del Nino Uruguay,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mmunity Law Centre, University of the Western Cape, Consultant on Human Rights and Children’s Right and Development, Consultant CRC rights, Coordination des ONG pour les droits de l’enfant, Coordinatora Institucional de Promocion por los Derechos de la Ninez CIPRODENI, CRAS ONLUS, creaeXchange, Defens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 (DCI) -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Defens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 Belgium,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 University of Hawaii, ECPAT International, EveryChild, Faculty of economics & political science, Cairo University, Feder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Human Rights, Flemish Ministry of Culture, Youth, Sport and Media, GURISES UNIDOS/REDLAMYC (Red latinoamericana y caribena por la defensa de los derechos de los ninos, ninas y adolescentes, HAQ: Centre For Child Rights, Human Rights Centre, 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 Human Rights Centre, University of Essex, Ibfan-gifa, India Alliance for child rights, Institut International des droits de l’Enfant, Interagency Panel on Juvenile Justice, Inter-American Children’s Institute -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International Peace bureau,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Terre des Hommes, Iraqi democratic forum, Irish Ombudsman for Children’s Office, Istituto degli Innocenti - Florence, JAGGARTA 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 Live alive foundation, Mercycorps, Municipality of Genoa - Direction Person’s Service, National Coalit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CRC, Nicaraguan Coordinating Federation of NGO that work with the Childhood and the Adolescence (CODENI), Norwegian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Court Administrator, 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 Organizacion de la Nacion Aymara (ONA), Pakista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Foundation, Pestalozzi Children’s Foundation, 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 Plan Finland, Plan Norway, Public Health Agency of Canada, Division of Childhood + Adolescence, Red para la Infancia y la Adolescencia de El Salvador, Save the children, Save the Children Norway, Save the children Norway (NICARAGUA’s Programme), Save the Children SEE, Save the Children Suecia - Oficina regional para America latina y el Caribe, Save the Children Sweden, Save the Children UK, Scotland’s Commissioner for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SOS-Kinderdorf International, Sozial Department Zurich, Terre des Hommes - Aide à l’enfance, The African Child Policy Forum, The Jamaica Observer TEENage Writers’ Club,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Adequate Housing, UNESCO PARIS, UNICEF, UNICEF Canada, UNICEF Chair in Children’s rights,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Antwerp, Universidad del Pacifico - Centro de Investigacion, University Cairo, University of Fribourg, WORLD BANK, World Initiative for Orphans, World Vision International.

附件三

一般性讨论日:提交材料清单

A. 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联合国机构

HAQ Centre for Child Rights

BfC India’s Financial Commitment to the Child

Child Helpline International

Child Helplines: The Role of Governments in Securing the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 Children in Need of Care and Protection

Children’s Law Centre

Paper by the Children’s Law Centre and Save the Children on Resourc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under the CRC

Aflatou n, Child Savings International

The importance of Child Social and Financi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Peace Bureau

Four key concepts in implementing CRC Article 4, and recommendations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

Fulfilling the Right of All Children to Adequate Housing

Save the Children Swede n, Ethiopia Programme

Article 4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 case study from Ethiopia

Gruppo di Lavoro per la Convenzione sui diritti dell’infanzia e dell’adolescenza

Investment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 Childre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RC art.4)

Save the Children Sweden

The role of States Parties in supporting parents as a resourc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 Save the Children Alliance

Last in Line, Last in School report briefing

Save the Children UK

Budget Analysis as a tool for enabling realisa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in South-East Europe

EveryChild

EveryChild submission

UNICEF - Belgique

State obligations to respect, protect and fulfil children’s rights in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 Belgium case study

Committee for Legal Aid to the Poor

Written Contribution for DGD 2007 from CLAP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Available Resources : The African Context ; An African Perspective”

Submission by ad hoc working group

ECPAT -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The use of resources to the “maximum extent”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participation rights of children

Grupo Alianza para la Inversion en Niñez

Centroamerica: Aportes para mejorar la inversión en niñez y adolescencia

Elementos de calidad en la inversión en niñez y adolescencia

Elementos de calidad para la inversión en niñez

La inversión municipal directa en niñez y adolescencia - premisas y ejemplos

Matriz para la utilización de los Elementos de Calidad en la Inversión en Niñez y Adolescencia como lista de chequeo de su cumplimiento

Propuesta de Recomendaciones relacionadas a la aplicación del Art. 4 de la CDN

Red latino americana y caribeña por la defensa de los derechos de los niño s, niñas y adolescentes REDLAMYC

Los recursos disponibles y su asignación a favor de los niños

La utilización de los recursos hasta el máximo

Los niños primero - recomendaciones a los estados de la región de américa latina y el caribe

Instituto Interamericano del Niñ o, la Niña y Adolescentes

Inversión Pública en Infancia:acceso a la información, dificultades de cálculo y exigibilidad

World Vision International

World Vision International submission

Bureau International Catholique de l’Enfance / International Catholic Child Bureau

L’application par la Russie de l’article 4 de la Convention des droits de l’enfant

Propuesta de aporte de la Fundacion Navarro Viola al dia de debate general del comité de los derechos del niño para su 46 período de sesiones

Asociación Nacional de Centros

Los recursos disponibles y su asignación a favor de los niños

La utilización de los recursos hasta el máximo

UNICEF

UNICEF’s Submission for the Day of General Discussion 2007 “Resources for Children -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Comité de los Derechos del Niño y Adolescente - Uruguay

Situación y perspectivas sobre la inversión en la niñez y adolescencia en Uruguay: una mirada desde la sociedad civil organizada

Red para la Infancia y la Adolescencia - El Salvador

Inversión en los Derechos de las Niñas, Niños y Adolescentes Posición de América Latina

B. 个人提交材料

Mervat Rishmawi

Written Contribution to the General Discussion Day

George Kent

Global obligations for children’s rights

Justice Nimfa Cuesta Vilches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Prof. Dr. Fons Coomans

Identifying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A Focus on Its Core Content

Prof. Dr. Wouter Vandenhole

Is There a Legal Obligation to Cooperate Internationally for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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